行政制度 导航

公司发展党员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5-11-27

  公司发展党员办法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二)原则: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基本要求: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坚持教育引导,做好基础工作;坚持“培训原则”,把生产经营骨干分子培养和发展为党员;原则上在本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且签订了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者发展对象应是上一年度员工绩效考核中,个人排名必须在本部门(项目)处于前列,或者在全公司专业系列范围内处于前半数以内。

  第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1、组织谈话。党支部对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应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支部委员与其谈话,鼓励其政治上进步。

  2、征求意见。党支部在听取申请人所在党小组讨论意见、所在单位领导评价和党内外群众反映的基础上,结合申请人的工作业绩和绩效考核结果,对其作出全面评价。

  3、召开支委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要注重从生产经营骨干中确定。

  4、党(总)支部将讨论意见与公司党委工作部沟通,并发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1、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了解并负责的向党组织汇报培养对象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并定期填写培养人意见,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时刻,向组织推荐为重点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如培养联系人因故不能继续担当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重新指派正式党员接替。

  2、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档案。内容包括:①入党申请书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③思想汇报④自传⑤团组织推优表⑥鉴定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讨论意见、政审结论)⑦支部综合培养考察报告。

  3、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须参加短期的集中培训。由公司党委工作部牵头,党(总)支部配合,每年根据需要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时间为3-5天,经考试合格,颁发结业证书。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

  1、入党积极分子由所在党(总)支部负责日常的教育管理,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全面管理。

  2、党(总)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未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

  4、新增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须及时报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的工作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党支部指定或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入党介绍人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权利、义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以及经历等情况,并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规范的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的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负责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的继续培养工作。

  (二)做好发展对象的政审工作。政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及函调等方式进行。

  (三)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公司党委同意,并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进行。“入党志愿”栏应突出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等内容的陈述。

  (四) 支委会要认真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并报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审查确认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步骤

  (一)支部书记(组织委员)主持会议,清点到会正式党员人数,宣布大会主要议程,指定人员作好大会纪录。

  (二)入党申请人结合《入党志愿书》的自填内容,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党小组长向支部大会介绍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考察及小组讨论情况。

  (五)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审查的情况。

  (六)与会党员就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七)与会正式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未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八)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支部大会决议表述的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

  2、对入党申请人的基本评价。包括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态度、理想信念、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对照党员标准存在的不足等。

  3、会议表决情况。包括应到会党员数和实到会党员数及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中“同意”、“不同意”、弃权的党员数。

  4、署名及日期。在正文下方要写上支部全称和完整的年月日,党支部书记要在指定的地方签名并盖章。

  (九)支部大会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由其所在党支部将其相关情况在其所在单位张榜公示5-7天,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十)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党支部要在公式后7天内将《入党志愿书》及培养考察档案报公司党委审批。

  (十一)对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未通过的申请人,党支部要及时帮助其查找原因,促其改正。如二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其间隔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第五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注意事项

  (一) 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应该择期举行。

  (二) 申请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申请人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入党介绍人不能参加会议,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三) 开会前,支委会要通知支部全体党员。开会时,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充分发表意见。

  (四)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六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

  (一)公司党委工作部对拟接收的预备党员的材料应在收到材料后的30日内审查完毕。

  (二)专人谈话。公司党委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拟接收的预备党员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的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内。

  (三)党委会审批。对预备党员的审批,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不能超过3个月,且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预备党员2人以上的,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四)支部宣布。对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未获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一)党支部应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按时按要求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每个季度应向支部进行书面的思想汇报。

  (二)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党员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

  (三)预备党员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可由党(总)支部、公司党委组织进行,党(总)支部组织时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第八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一)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15天前,向所在党(总)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总)支部应在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二)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后,应由所在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研究并形成统一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公司党委批准。

  (三)公司党委对党(总)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审批。

  (四)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委工作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政审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集中培训制度。未经短期集中培训和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工作的,原则上不能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其入党问题。

  (二)政审制度。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审工作由各党(总)支部实施。

  (三)共青团“推优”制度。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

  (四)组织谈话制度。在发展党员工作的下列不同时期,必须由党组织进行专门谈话;一是要求入党的同志第一次递交入党申请书之后;二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时以及填写《入党志愿书》前;三是公司党委审批前;四是批准(或未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时以及批准(或未批准)转为正式党员时。通过谈话,保证要求入党的同志在入党过程中的重要阶段,能及时得到党组织的教育指导和关心帮助。

  (五)档案接转制度,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因工作变动发生转移,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考察档案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六)公示制度。发展新党员,以党(总)支部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党委审批之前公示。公示一般以单位进行。

  (七)审查制度。公司党委批准前,由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对拟接收的预备党员的入党资料及程序进行审查。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引导和指导,对新发展党员的结构情况进行宏观调控。审查资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团支部推荐意见、政审材料、培训证、公示情况报告单等。

  (八)审批制度。公司党委负责接收预备党员以及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审批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

  (九)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公示的,党(总)支部不得上报,党委不得审批。对违*章规定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欺骗组织的人或事,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公司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公司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理论教育:即马列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教育

  (二)企业形势任务教育

  (三)党性、党风、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四)民主法制教育

  (五)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操作技能教育

  第二条 党员教育的主要载体

  (一)“争旗创优达标”活动

  1、各党(总)支部开展“争旗创优达标”活动年度有计划,内容具体,结合实际,效果明显。

  2、每年按照公司党委要求进行总结评比。评比时间一般放在第二年一季度内进行。推荐上报先进组织和个人要有事迹材料。

  3、宣传典型,树立榜样,营造比学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

  (二)创建“四好”领导班子活动

  1、创建内容:政治素质好、企业业绩好、团队协作好、作风形象好。

  2、基层党(总)支部每季度对创建活动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研究。

  (三)“党员责任区”活动

  1、活动内容:党员工作岗位职责及党组织指派的有关工作。

  2、活动范围:一线党员本人所在项目或党支部;机关党员本人所在部门或党支部。

  3、基本要求:爱岗敬业,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认真完成党(总)支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达到党(总)支部明确的“党员责任区”的有关工作目标。

  (四)“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1、评议内容:评议党员,原则上按照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进行;评议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加上章程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六项必备条件等内容。

  2、评比方法:先学后评,一般以党小组为单位,采取党员自我总结、党内评议和职工群众评议等形式。党内评议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四个档次进行评议和排列,评议为“优秀”的由公司党委给与表彰、奖励;评议为“基本合格”的,党组织要找其谈话,限期改正;未改正的,按《中国共产章程程》相关规定处理。

  4、民主评议党员与“争旗创优达标”总结评比同时进行。

  (五)“七一”纪念活动:根据本单位实际,做出安排,开展各具特色的系列纪念活动,主要活动形式:

  1、组织新党员宣誓

  2、组织老党员座谈会

  3、传统教育报告会

  4、组织参观革命纪念地

  5、举办党的知识竞赛

  6、召开“争旗创优达标”表彰大会

  7、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开展义务劳动或义务服务活动

  8、组织开展党员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

  9、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党员管理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1、建立和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建立和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2、每个党员不论其职务高低,均应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3、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4、党员领导人员应定期参加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积极发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5、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会原则上每月一次,上党课原则上每半年一次。

  (二)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

  1、每个党员应自觉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

  1、党员工作变动时党员组织关系必须随本人一同转出。接转组织关系必须有党员本人或党组织派人办理,党员不得委托他人,甚至让非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传递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携带的,可由本单位党组织传递。

  2、填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和党费缴纳时间。有效期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3、党员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应给予严格教育批评。如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章程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4、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负责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经核实,如确由党员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单位党组织与其补转,同时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

  (四)加强党员党籍的管理

  1、党员的党籍是党员政治生命的象征,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每个党员都应很好珍惜。

  2、按照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对党内腐败分子、严重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清除出党,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对自行脱党,要求*和劝退出党等党员党籍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审慎决策的原则,维护党组织的先进性。

  3、对自行脱党党员党籍的处理。按照章程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组织在处理自行脱党问题时,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前提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一律算作自行脱党。

  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党(总)支部委员会要认真查明原因,形成支委会意见,并向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大会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申辩。如果本人长期外出未能出席或通知本人后拒绝参加,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决定。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如认定确属自行脱党,应当决定予以除名,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报上级党委批准。对自行脱党的党员予以除名的时间,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之日算起。

  4、对要求*党员的党籍的处理。

  按照章程规定,“党员有*的自由”。党员要求*,一般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党支部认真调查研究,搞清原因,对平时表现很好,却因一时冲动而提出*,事后又及时收回,并真正认识了错误的,可以不做*处理;对严重违*的纪律,给党的形象造成严重的影响,为逃避党纪处分提出*的,则应按照党的纪律给与处分,处分后,本人仍坚持*的(开除党籍的党员除外),应准其*,另办*手续;对符合章程关于党员有*自由规定的,则因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但要将本人申请报告存入本人档案,并将支部意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考栏注明。对要求*的党员予以除名的时间,应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除名之日算起。

篇3:党总支部换届选举办法

  党总支部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项目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二)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四)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六)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条 党(总)支部选举

  (一)党(总)支部选举一般应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内进行。

  (二)党(总)支部选举工作应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由所在党(总)支部具体组织实施。

  (三)要把向党员进行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和党内选举基本知识教育贯穿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增强党员民主意识,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四)党总支(支部)换届选举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召开总支(支部)党员大会,对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明确分工抓落实。

  2、认真做好党(总)支部工作报告。对任期内党(总)支部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下届党(总)支部工作提出建议。要广泛听取党员和职工的意见,党(总)支部委员会认真讨论审议,形成正式报告。

  3、认真搞好党(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酝酿推荐工作。党(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可在广泛酝酿推荐基础上进行集中,也可由本届党(总)支部委员会先提出初步建议名单,再广泛听取意见。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产生候选人,都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中,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准备好选票和投票箱。选票名单应按姓氏笔划排列。

  (五)召开党(总)支部大会,大会应由党(总)支部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大会的主要议程:一是听取本届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二是选举产生下届党(总)支部委员会。

  (六)党(总)支部大会选举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方为有效。

  (七)负责党(总)支部大会选举工作的监票人、计票人,应从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荐,并经党(总)支部大会表决通过。

  (八)选举结果应从获得到会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

  (九)当选支部委员会成员应推荐一名同志主持第一次党(总)支部委员会议选举书记。充分协商,明确分工,并将党(总)支部大会选举结果和党(总)支部委员会分工情况及时报告公司党委工作部审查,并提交党委批复。

  (十)党委批复应在党员大会上进行宣布或张榜公示。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选举程序

  (一)会议准备

  1、拟定选举大会议程;

  2、草拟选举办法;

  3、印制选票;

  4、准备票箱;

  5、选取工作人员

  (二)会议选举工作基本议程

  1、选举大会开始后,通过选举办法。

  2、大会主持人介绍候选人情况。

  3、通过监、计票人员。监、计票人员可由党员提名,也可由党(总)支部提名,但候选人不得担任。

  4、监、计票人员清点有选举权的党员数。预备党员和没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应另指定位置就坐。

  5、监、计票人员检查票箱落锁。

  6、监、计票人员发放选票。核对选票发放数和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量是否相符,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多余选票剪角作废。

  7、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要求,有选举权的党员填写选票。

  8、投票。

  9、选举工作人员开箱清点选票。核对收回票数与实发票数是否相符,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10、大会主持人宣布收回票数情况和选举是否有效。收回票数少于或等于实发票数,则选举有效;若多于实发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清点人数,发放和填写选票、投票。

  11、监、计票人计票。计票结果按候选人得票多少排序,并填写书面报告,由监计票人签字,并向大会宣布选举计票结果。

  12、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委员当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

  13、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大会结束。

篇4:党总支部建设办法

  党总支部建设办法

  第二条 党(总)支部的建设

  (一)凡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建立党组织。

  (二)与行政组织(项目部)同步组建,人员同时配备。

  (三)党(总)支部委员会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党委任命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书记、委员空缺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第三条 党(总)支部目标责任

  (一)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为实现党的任务和企业改革发展服务,切实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三)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四好班子建设”,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五)加强党(总)支部的自身建设,搞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教育,发挥党(总)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党(总)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发动党员和职工群众,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认真完成上级党委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召集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检查党(总)支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不定期的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做好企业稳定工作,了解和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生产经营工作中去,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本单位内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班子和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班子和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六)积极组织开展以岗位职责和党组织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的党员“争旗创优达标”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负责本单位创建“四好”班子建设、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及职工队伍建设。

  (八)负责领导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组织领导有关职工生活、娱乐;消防、保卫;强化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权利等工作。

  (九)积极协助分公司经理开展其他工作,全面完成本单位生产经营各项任务。

  第五条 党(总)支部组织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党(总)支部的组织建设状况,检查和督促各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照章程规定,积极做好党(总)支部换届改选的准备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党纪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三)正确掌握发展党员的工作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训,教育和考察,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四)做好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工作。

  第六条 党(总)支部宣传委员工作职责

  (一)了解党内外职工的思想动态,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拟定学习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宣传通讯员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公司网站、“E人”杂志、工地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宣传本单位贯彻落实公司有关会议精神、工作目标等情况,宣传优秀党员和优秀职工的先进思想和典型事迹。

  (三)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员工的精神生活,提高员工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工作业务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七条 党(总)支部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党员进行党规党法、党纪国法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的改正错误情况,帮助、教育他们改正错误,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三)负责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

  第八条 党(总)支部宣青年委员工作职责

  (一)指导团支部加强对团员和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党(总)支部关于共青团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指导团支部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党的助手作用。

  (三)督促团员、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根据团员、青年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四)发挥共青团的突击队作用,加强团员、青年的管理教育,做好推荐优秀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第九条 党(总)支部工作目标考核

  (一) 方式: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公司党委委员带队、党群部门参与,对照考核要求和公司党委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量化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打分。

  (二) 方法:查记录、听汇报、征求职工意见。

  (三) 时间:每年一次,每年11-12月进行。

  (四) 考核档次确定:档次分为:优秀--考评总分90(含本数)分以上;良好--总分80-89分;一般--总分在70-79分;差--69分以下。

  第十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一) 考评分数直接进入民主测评分值。

  (二) 考核结果进行强制排名。

  第三章 项目党支部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党支部的组建

  (一)党支部组建的原则

  1、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项目(机关部门或项目)都应建立项目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不具备独立组建党支部的条件的,可根据实际建立联合党支部。

  2、坚持为企业改革和施工生产服务的原则。

  3、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二)项目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1、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或增设副书记1人。

  2、党员在7人以上的,支委会成员为3人,支委会可设书记、组织委员、青年委员。

  3、临时党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7人以上的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党支部。

  第十二条 项目党支部书记的配备

  (一)配备党支部书记时,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着重把握好以下三条:党性要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业务要精。懂生产,会管理,有做好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热情和组织领导能力,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有一定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作风要正,严以律己,能团结同志,群众威信较高。

  (二)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机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班子成员兼任;由一般党员同志兼任项目党支部书记,任职期间,应给予一定的职务津贴。

  第十三条 项目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发动党员和职工,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召开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检查支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不定期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做好企业稳定工作,了解和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生产经营工作中去,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经常与支部委员会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支持他们工作,协调本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项目班子和支部委员会的学习,充分发挥班子和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六)积极组织开展以岗位职责和党组织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的“争旗创优达标”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负责本项目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及职工队伍建设。

  (八)参与本单位劳务队伍及大宗材料招标选录工作。

  (九)负责领导本项目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组织领导有关职工生活、娱乐;消防、保卫;强化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权益等工作。

  (十)积极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其他工作,全面完成生产经营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工作职责

  参见第五条

  第十五条 党支部宣传委员工作职责

  参见第六条

篇5:公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公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保证流动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及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总公司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因务工、经商、求学、居住等原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应坚持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则;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严肃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要从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模范作用明显发挥。

  第二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五条 党员在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第六条 党员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地点相对固定,且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由流出地党组织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把组织关系转到流入地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转到其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第七条 党员流动性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单位的,仍在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由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或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进行管理,流入地党组织协助管理;可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流出地党组织协助管理,双方经过协商,明确责任,签订“托管协议”。

  第九条 下岗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待其重新就业后将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其中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的,其组织关系应转到居住地或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

  第十条 对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进行登记,组织部门单独为其建立台帐或信息库,不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其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党组织保存。

  第十一条 对已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党员,其所居住地具备接收条件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党员居住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离退休党员在外长期居住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现居住地党组织。其中被原单位返聘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继续将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的凭证。其适用于外出务工经商,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党员可持该证在外出所在地(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公司党委工作部统一向总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取编号,粘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经公司党委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填写、发放,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第十四条 党员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确实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流出地党组织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十五条 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在核实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负责组织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流入地党组织要定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如实记录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流动党员持证到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参加组织生活的流入地党组织进行年审,年审情况要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活动证所列内容填满,流动党员要将原证交回发证党组织,领取新证;活动证丢失,流动党员要及时到发证单位补领新证;暂停流动的党员,其《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党支部收回保管。

  第四章 流动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党员外出前,要主动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后变更从业单位、从业地点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教育管理,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条 流动党员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至少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参加党组织生活等情况。返回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回流入地党组织查验,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原所在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会议代表。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积极引导流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维护流动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如实向党组织申报实际收入,根据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按月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原则上向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外出期间也可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鉴于流动党员的特殊性,可以按季交纳党费,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交纳党费。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或以邮寄等方式交纳。

  第二十三条 流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入地党支部负责按季度向流出地党支部回寄培养考察意见,流出地党组织应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流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3个月以内未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一主题,突出学习、遵守、贯彻、维护章程这一重点,通过创新教育管理方式,开展丰富的教育活动,达到提高流动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工作能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有效地开展对流动党员的宣传教育,传送党员教育资料,不断创新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党员外出前,党(总)支部负责人要主动找其谈话,从政治思想、组织观念、遵守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掌握外出流动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在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继续与其保持联系,了解其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和工作;在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每年不少于一次),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公司党支部要把劳务队伍中的党员纳入管理范畴,统一安排部署。劳务队伍进项目后,劳务分公司党支部要主动与劳务队伍联系,采取本人申明、发放调查表等方法,掌握劳务队伍党员情况,组织他们参加党内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流动党员外出不报告、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接转组织关系、不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查明原因,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按照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报告登记制度。流动党员外出前或流入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基层党支部要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填写《流动党员登记表》和《流动党员登记册》,记录流出、流入党员的详细情况。党委组织部要建立函、电子信箱等方式,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了解他们的外出表现,通报企业的发展情况,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联系情况作专项记录,定期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强化服务功能,建立流动党员服务站(点),受理流动党员咨询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服务。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流动党员及其家属,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其充分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同时,要做好流动党员咨询服务电话受理工作,保证工作时间有人接听,积极为流动党员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二条 建立约时培训制度。党组织要充分利用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大量流动党员回家过节的时机,提前做好流动党员学习培训的准备,认真组织好集中学习培训。培训要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提前将培训工作的相关情况通知到培训对象。

  第三十三条 建立民主评议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将流动党员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畴,根据流动党员的情况汇报与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意见进行民主评议。流动党员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的民主评议活动时,必须写出书面总结和思想汇报,待其返回后及时补课。如果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在评议结束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流动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对优秀流动党员进行表彰,增强其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评议情况。

  第三十四条 建立检查督促制度。各党(总)支部要把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内容。党支部每季度要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公司党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要作为基层党建工作“争旗创优达标”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此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