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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建筑物维护管理程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公司程序文件版号: A
修改号: 0
EJ-QP4.7物业公司建筑物维护管理程序页码: 1/3

1.目的:
保证建筑物主体,完好无损,确保建筑物符合质量要求。

2.适用范围:
公司将小区内建筑物的维护发包给分承包商,要求分承包商建立专门的维修班提供服务,并在服务过程中执行公司规定的程序。

3.引用文件:
3.1 质量手册第4.6、4.9、4.13、4.15、4.16章。
3.2 ISO9002标准第4.6、4.9、4.13、4.15、4.16章。

4.职责:
4.1 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重大或专项建筑物非日常性维护项目方案及预决算的审批。
4.2 公司工程维修部(以下简称工程部)负责重大或专项建筑物的维修计划的制定。
4.3 工程部可根据实际状况向公司副总经理提出维护建议。
4.4 工程部主任负责监督、检查建筑物维护工作。
4.5 财务部负责各项维修款项的资金结算。
4.6 工程部档案管理员负责建筑物维护的文字记录,并建立相应资料档案。

5.工作程序:

5.1 建筑物的检查:
5.1.1工程部根据建筑物的各项质量要求,作出《建筑物检查和维修规定》说明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周期、检查具体要求及维护的要求。
5.1.2维修班长按检查具体要求,依据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公司制定的《建筑物检查和维修规定》,对建筑物实行检查,并作详细检查记录,填写《住宅楼建筑周期检查表》,报工程部主任。
5.1.3每年根据房地局的要求,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普查工作。

5.2建筑物的维修:
5.2.1维修班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判断,属小修范围内的应及时修复,并填写有关记录。
5.2.2维修班根据检查情况结果判断后,超出小修范围的,应及时上报工程部,双方在《住宅楼建筑周期检查表》签字。
5.2.3工程部根据维修的实际情况,制定《建筑物维修工作计划》并上报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5.3对建筑物维修的监督和验收:
5.3.1工程部负责按计划对维修进度,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促进工作进展,并对维修后的结果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5.4对不合格维修的控制:
5.4.1工程部主任发现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向分承包商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返工、返修处理,直到符合要求。
5.4.2维修没有按预定时间完成,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工程部主任抓紧对工作进行验收,保证工作质量。
5.4.3工程部主任负责完成工程后的验收,保证工作质量。资料保存于工程部建档。

6.支持性文件与质量

记录:

6.1《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6.2《建筑物检查和维修规定》EJ-WI-QP4.7-01
6.3《住宅楼建筑周期检查表》EJ-QR-QP4.7-01
6.4《建筑物维修工作计划》EJ-QR-QP4.7-02
6.5《零维修登记表》EJ-QR-QP4.4-01
6.6《材料领用单》EJ-QR-QP4.4-02
6.7《零维修服务单》EJ-QR-QP4.4-03
6.8《维修工汇总表》EJ-QR-QP4.4-05
6.9《维修工考核表》EJ-QR-QP4.4-06
6.10《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用语》EJ-WI-QP8.1-02
6.11《整改通知书》EJ-QR-QP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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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同一栋建筑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的情形。这种状况,主要是代社会大量高层或多层楼房的出现带来的。我国gg开放以来,住房制度的改革,大量商品房的出现,在城市已形成了很多的住宅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内容。物权法适应现实的要求,确立了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

  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像装修房子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住宅里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对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

篇3:业主建筑物区分专有权限制引发纠纷相关案例

  业主建筑物区分专有权限制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案例

  (一)业主改变住宅用途方面的限制引发的纠纷

  1相关争论及法律规定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共同居住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所有权人即业主,将购买时为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的情况,因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且呈持续上升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秩序的稳定和邻居之间的和睦,成为导致邻里关系不和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从实践中看,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很多人考虑出于低成本经商的目的,而在商业集中区购买或者租赁写字楼或者商铺、门面房等,成本较高,便在住宅区域内购买商品房后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

  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等属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并不属于住宅的自用部位。例如,20**年7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14件基本都是业主擅自装修、改建住宅遭房产公司起诉的案件,对这14件“住改商”纠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法院认为,案件中的住户拆改窗下墙的行为确属损坏住宅共用部位,违反了相应法律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超出了正当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权利界限。14名业主均被判令将拆改的房屋窗下墙恢复原状或进行加固处理,使之符合安全要求。一些媒体以北京14户“住改商”先后败诉为题作了报道。《法制日报》20**年7月18日。从以往的审判实践看,改变住宅性质房屋结构的“住改商”被判败诉的案例多一些,也有一些没有改变住宅性质房屋结构的“住改商”被判败诉的案例。从业主权利角度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有权提出请求排除或者停止擅自将住宅性质的房屋改变成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房等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物权法对此予以明确,其中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关于“住改商”情形下如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予以限制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住改商”予以明确界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该对过去的“住改商”行为不予涉及,只是针对物权法施行之后的“住改商”行为适用该条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针对建筑物的时代性而有所区分。从原则上讲,对于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前的房屋,无法强求所有住宅性质的房屋都不得改变性质为商业用房等经营性用房,但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后购买的商品房,即应该禁止“住改商”。

  2“住改商”的限制条件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形下,这种擅自将住宅性质房屋的用途改变为餐饮、娱乐、超市等商业用房以及开办公司、事务所等办公用房统称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即通称业主“住改商”的行为,是受到很多条件限制的。

  改变房屋的住宅性质为经营性用房有几种情况。有的只是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有的不但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而且改变了房屋的结构状况,如居住在一层房屋的业主将房屋窗下墙进行拆改。如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后用途不得随意改变一样。房屋在建造并报经审批时的用途也不得随意改变。如果需要在建造过程中改变房屋的用途,如将住宅性质的房屋改变成经营性用房,则需要重新报经规划部门同意批准后才能建造。有的商品房项目是按纯住宅性质规划和建造的,有的商品房是按商业住宅并用规划和建造的。一旦按城市规划确定后,不但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作为购房人的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也不得改变商品房屋的用途,这既涉及城市功能的定位、布局规划,同时更涉及区域社会秩序的安定、社会的管理。在购买商品房住宅时开发商告知的房屋用途是住宅,但入住后发现有的业主将规划设计为住宅的房屋作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房,使小区的秩序和环境受到了很大的改变,因而,造成了相邻业主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如本来很安静的环境变得嘈杂了,本来稳定安全的环境显得不稳定的因素增多了,住宅作为私密性很强的处所受到了来自外界的不同程度干扰。所有这些,表现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所享有的物权利益的一种妨碍或者侵害,作为权利人有权依法提出自己的诉求,要求实施不当行为的人停止妨碍或者侵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业主改变住宅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要经过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本条规定的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见,“住改商”要经过多个环节才能实现。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内容广泛,涉及业主基于物业方面而形成的诸多权利义务。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这次制定的物权法中提及的管理规约,与《

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管理规约是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达方式,概念不同但意思相同。通常情况下,在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下,依照经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来确定业主是否有权改变住宅性质的房屋用途。如果管理规约对此类问题没有涉及,就需要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确定业主权利的行使范围和途径,主要是看“住改商”的业主是否征得所有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时是相邻和同一单元的业主)的同意,在许多情况下当然也包括整栋楼和相邻楼的业主,但不宜理解为整个小区的所有业主。需要注意的是,在七审稿之前的《物权法(草案)》中,都是规定需经相邻业主同意,后来的规定将业主范围扩大了,规定为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赋予了更多业主的权利。这就表明,凡是因某业主的“住改商”行为而改变了居住和生活环境的业主,都包括在《物权法》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之内,而不仅仅指居住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有墙体相连部分的上下左右邻居,更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左邻右舍。

  在对于“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理解问题上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同意,可能也包括口头形式,但在法律上讲,同意应当是一种明示的意思表示,不同于默示,即所谓的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表示反对的情形。明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这就是采用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同意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范畴,需要将行为人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年版,第190~191页。如果业主需要将住宅性质的房屋改变成商业用房等经营性用房之前,一般情况下,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方可。因此,在处理“住改商”纠纷,涉及认定业主将住宅性质的房屋改变成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是否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事实的情形,要审查业主之间是否有证据证明书面同意相关业主将住宅性质的房屋改变成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没有书面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为同意。

  3专有部分所有出租与抵押权的限制

  区分所有人能否将其所有部分出租和抵押?一般认为,既然区分人享有所有权,其应当享有处分权,自然可以出租和设定抵押等负担。但是,关于房屋出租问题,经常发生争议,业主频繁出租自己的房屋通常会给其他业主和整个小区带来管理上的困难,因此,专有权人在从出租或者其他活动收益过程中也必须受到较多的限制,当然,该问题与小区物业管理也有密切联系。我们认为,有关出租问题,应该受到限制,防止区分所有人改变建筑物的使用目的,但该问题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通过的小区管理章程来解决,而不能通过法律进行规定。

  (二)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当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权的法律责任

  1业主不当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权的法律责任

  区分所有权人作为专有权人违反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剥夺区分所有权。前三种责任形式适用范围较广,且较为常见,而剥夺区分所有权则是各国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中针对违反义务的区分所有权人规定的最为严厉的责任形式。剥夺区分所有权由其他多数区分所有权人通过决议、诉讼,以强制迁离、强制出让或强制拍卖区分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惩罚目的。奥地利早在1948年颁布的《奥地利住宅所有权法》中就对剥夺区分所有权作出了规定,即“从共同关系中驱逐”。《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18条亦规定“住宅所有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禁止性规定使他住宅所有权人遭受重大损害,致不能期待他住宅所有权人与其继续维持共同关系的,他住宅所有权人得请求让与该住宅所有权人的住宅所有权”。日本1983年修正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及中国台湾地区颁布的“中国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例条例”均有类似规定。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也设定了由管理人或管理委员会诉请人民法院责令区分所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申请拍卖的强制措施。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建立舒适、安全及卫生的居住环境。

  2业主是否有权对独幢别墅院落进行改建?是否有权封闭越层房屋观景阳台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所有权的形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居民购买独幢别墅、连排别墅、复式越层房屋,在物业小区内,业主对于别墅花园进行改建、对越层房屋观景阳台进行封闭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对于业主在独幢别墅院落内实施的改建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进行制止?这种改建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衡量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违规装修、改建中的职责标准又是什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制止义务构成违约?

  业主对于独幢别墅、连排别墅的改建主要为在院落中加建阳光房、加建房屋的门楼、加砌院落的围墙;对于越层房屋的改建,主要是封闭观景阳台。这些改建行为虽然大部分发生在业主的房屋之室外,但对独幢别墅、连排别墅内院落的搭建、改建行为,以及越层房屋的观景阳台的封闭行为,往往是对自己专有的房屋、院落的改建行为,是对业主私有或私自使用的部位的一种装饰,并不直接侵害到异产相邻房屋产权人的权益,这些行为是业主对私有房屋处分权的行使?还是妨碍其他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是否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利?对此,一直存在着意见分歧。

  通常讲到区分所有均是指一幢建筑物而言,包括区分所有的定义也是这样规定的。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幢高层建筑物时,各个所有权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对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周珂主编:《物业管理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年版,第421页。但是,如果业主购买的是一幢别墅,其取得的是对整幢别墅物业所有权,不存在与其他人共有的问题。即使是连排别墅的几幢别墅相连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共有界墙来解决每两个相邻业主之间的关系。但是,开发商开发别墅群,就构成一个特定功能性生活区,对于绿地、小区的公共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均为业主共有,因此,整个地产包括自用部分和共有部分,即每幢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因共有基地和设施而发生以土地为纽带的区分所有权关系。对于数栋建筑物的区分所有立法,我国目前只是笼统地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这里强调的也是建筑物内外专有与共有部分的划分,并没有统一区分所有立法。在日本是区分了建

筑物区分所有和居住区区分所有,认为在一个住宅区内每一幢物业业主(既可以是单个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区分所有权人)又构成另一种类或层次的区分所有,可以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一般规则,解决一个独立住宅区内共用物业的使用和管理问题。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对居住区内区分所有作了明确规定,它称为住宅区内建筑物所有权人团体。如其第65条明确规定:当一住宅区内有数栋建筑物,其住宅区内的土地及附属设施(包括权利)属于这些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如有专有部分建筑物时,为区分所有人)共有的情况时,这些所有权人的(以下简称住宅区建筑物所有权人)全体人员则构成为管理住宅区内的土地、附属设施以及拥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团体。我国有些地方立法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扩展至物业小区,如《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注意到了一幢物业的自用部分(含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和共用部位(含自用设备和自用部分)与一个居住小区内共用部分(称共用设施)的区别。但是该条例也没有区分两个层次的区分所有,而且这里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而不是以独立的居住区为单位,现行的业主委员会对应的是物业小区,而不是每幢建筑物。物权法第73条规定的是: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这里应当理解为是物业小区的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据此,有学者提出了居住区区分所有的概念,解释独幢别墅在物业小区中的区分所有。高富平、黄武双:《物业权属与物业管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年版,第33~35页。还有的学者虽然未明确说明独幢别墅与物业小区的区分所有权问题,但是也认可这一观点。何欣荣、申黎主编:《物业之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年版,第27页。可见,随着独幢别墅的物业小区的增多,在一个物业小区内每一幢建筑物的业主(既可以是单个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区分所有权人)又构成另一种类或层次的区分所有,可以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一般规则,解决一个独立住宅区内共用物业的使用和管理问题。

  对于连排别墅是否存在区分所有,这首先要分析连排别墅的特点。连排别墅是毗连建筑的一种,是指共有界墙或山墙的建筑。在传统的物权法中,毗连建筑多用共有理论来处理共用墙体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如果用区分所有理论来解释,则可以解释为一幢建筑物被纵向地区分为几个独立单元,对于纵向单元的墙体为两个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和上述关于独幢别墅物业小区的区分所有的观点一样,如果用区分所有理解物业小区中的毗连建筑,可以更好地解决整幢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和居住环境问题。而对于越层房屋,虽然其观景阳台属于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但越层房屋肯定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范围。上述三类房屋是处于物业小区内的区分所有产权,产权人对于建筑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业主同时也负有义务,在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妨碍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安宁、安全、卫生及相邻义务,必须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管理等。法律法规在有些情况下,也对业主对专有部分使用的行为作出限制,从我国立法看,常见的限制主要是针对业主在装修中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危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物业小区整体美观、市容环境及其他公共利益。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使用行为不得侵害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权。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权是物业服务企业维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秩序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要维护的是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的居住环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权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对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妨碍物业管理秩序。一般在管理规约中都会注明业主应当维护物业小区的整体外观的美观与整齐,会注明“未经管理者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动结构,不得改动建筑物的外貌”等。在业主违规装饰、装修房屋时,尤其是对独幢别墅、连排别墅加建门楼、围墙,破坏了物业小区房屋群落的整体美观、整齐的情况下,是对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侵害,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业主应当服从,在业主拒绝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拆除的情况下,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与法律法规规定正常行使管理活动的妨碍,物业服务企业有报告的义务与起诉拆除的权利,业主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出现有两种情形尚存争论。一种是独幢别墅、连排别墅的多户业主自行协商对自用花园围墙进行统一改建,或者对门楼进行统一扩建,或者对花园的院落改建为同一样式的阳光房,在物业服务企业诉讼拆除后,是否认定为业主违约,侵犯了全体业主权益呢?对此,有意见认为因系小区大部分业主都进行了改建,所以不宜认定为业主的改建行为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在审理中也不应判决由小区业主将扩建、改建的部位拆除。对此,笔者认为,这样认定似有不妥。首先房屋向外侧延展,延伸的改建、扩建行为,应当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先行审批,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业主的改建、扩建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得到法院的认可。其次,即使是小区的大部分业主都进行了统一样式的改建与扩建,也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因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的规定,管理规约的禁止行为是管理规约明确规定的业主在物业区域内不得为之的行为,其中必然包含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外貌、房屋结构等。如果要改变管理规约的规定,必须经过业主大会以决议的方式进行,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在未经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对管理规约的约定予以变更实为不当。另外一种情形是,越层住宅楼的顶层业主全部同意封闭观景阳台的,是否应当允许,在物业服务企业诉讼拆除的情况下法院应否支持。对此,有观点认为,越层住宅的顶层观景阳台存在不安全因素,封闭阳台的行为是一种自救措施;业主封闭阳台约定的装修标准一致,并未影响到小区的整体美观,未对其他业主造成不利影响;而业主封闭阳台的行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管理也没有影响,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对此,笔者认为,业主每一幢建筑物的外观设计均是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得以实施,而对于一幢建筑物的外立面是否予以改观,也有相关规定,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住宅的外立面。显然,并不能因为业主的一致同意就取代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其次,物业管理权的来源是全体业主的委托,业主未经管理人同意就私自改变物业区域内房屋的观景阳台的外观,显然仍旧处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权的范围之内,所以认为“业主封闭阳台的行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管理也没有影响”的观点值得探讨。

  3业主违法搭建建筑物、占用损坏共用部位的法律责任

  例如,李某系上海市平凉路1098~1112号某大厦14楼业主。上海中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慧物业)系该大厦的物业管理企业。20**年11月,大厦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该业主公约约定: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

物;不得擅自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移装共用设备。20**年7月,李某在14楼楼顶两个共用平台上搭建了玻璃房、防护层等构筑物,中慧物业多次督促其整改,李某均不予理睬。20**年9月,中慧物业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决李某拆除侵占楼面平台的所有违法搭建,恢复屋面共用部位原状并修复平台防水层,修复用于物业巡检电梯机房的公共楼梯。原审审理中,中慧物业变更诉请,要求李某拆除14层楼面两个平台的搭建物。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慧物业作为上海市平凉路1098~1112号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是从广大业主的利益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其效力及于全体业主。李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该业主公约已明文规定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现李某在14楼楼顶两个公用平台上搭建构筑物违反了业主公约的相关约定。故中慧物业于李某在楼顶平台上进行搭建后,有权要求李某予以拆除,恢复原状。李某辩称中慧物业同意其在公用平台上搭建,无证据证实,且公用平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中慧物业也无权同意李某占用公用部位。判决李某拆除上海市平凉路1098~1112号大厦14楼楼顶两个平台搭建的构筑物,恢复原状。

篇4:请大家共同维护停车管理秩序呼吁

  请大家共同维护停车管理秩序的呼吁

  请大家共同维护停车管理秩序创造便捷安全的出行环境

  zz园全体产权人、使用人:

  近期,业委会接到很多业主投诉,反映园区停车管理秩序混乱,出现很多“停车人不按规划的车位停放、随意占用行车道、堵塞消防通道、恶意在停车场丢弃垃圾等”的违规行为,给遵守秩序的正常的出行人和车场秩序带来混乱,最重要的,是上述行为会产生很多不安全的事故隐患。

  zz园业委会之所以付出巨大努力同车场产权单位就车场收费问题达成一致,并努力督促目前的车场管理单位强化管理,其目的就是希望能给园区停车人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方便和有秩序场的停车环境。因此,业委会在此重申,在继续推进同车场产权单位与管理单位讨论和谈判车场收费模式与收费标准、最大限度的维护园区停车人权益的同时,业委会也旗帜鲜明的支持车场管理单位为维护车场秩序所采取的有效与合法的方式,并对恶意破坏停车秩序的各种不道德行为给予谴责。

  业委会希望园区停车人能自觉遵守园区公共秩序,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安排,表现出zz园人应有的道德素质,以共同维护和创建一个对园区所有停车人方便、安全的出行环境和条件。

  zz园业主委员会

  20**年4月28日

篇5:业主为什么要自觉维护物业公司的管理权威

业主为什么要自觉维护物业公司的管理权威?

--兼谈业主的角色与作为

北野

首先,我们要确立一个共识或常识:有什么土壤和自然环境,就会有什么植物;换言之,有什么业主和社区环境就有什么物业管理。为什么英国管家出名而中国只有奴才?不是服务人员的问题,是主人的问题,英国的主人是绅士,以身作则,礼貌,慷慨,自己活也让别人活,尊重给自己提供服务的人;中国的主人是大爷!在大爷眼里,别人都是一钱不值的孙子!孙子最好给大爷提供免费服务,即使如此,大爷不满,也要骂人!在中国,特别是服务行业,伺候人的,更是低人一等!在这样的传统文化影响下,业主如果不自觉提高自己的素质,别想有好的物业管理!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我们给大爷提供服务,他张嘴就骂,抬手就打,从心眼里看不起我们,不把我们当人,我们不仅内心忌恨,而且,会想方设法算计大爷,报复大爷,吃大爷,坑大爷,最终,双方成为势不两立的敌人!除了我们不能说的其他原因之外,业主不能不反思自己的角色与作为!

现在,我们要谈谈业主的观念问题!中国没有经过系统启蒙,结果导致一种普遍不会理性思考的现象,用百姓的话说就是大家都不讲理!不讲理会把不是问题的问题变成天大的问题,会把好事变成坏事!比如,很多业主分不清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的区别!甚至提出要取消物业管理!这是典型的不理性,因噎废食。业主自管,请人扫楼道,看大门,那也是物业管理!你不能因为一个物业公司的人把你得罪了,就反对整个行业!或者,整个行业有问题就否定这个行业存在的价值!有问题不怕,怕的是不能正确对待,解决问题!再比如,业主作为社区建设的主体,一方面是业主自身能否有效组织起来?这是实现业主权利的前提条件,之后是自治能力;一方面,作为单个业主,大家要学会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比如,当物业管理出现问题时,大家要知道到底是哪些方面出了问题?怎么解决?比如,是培训问题?个别员工的问题?项目经理的能力问题?还是整个公司的问题?除非是整个公司的问题,否则,业主不要轻言换物业,更不要因此而反对整个物业管理行业。我们都知道,物业管理行业不是没有问题,但问题在哪里?怎么办?这需要大家认真面对,共同参与解决。

业主为什么要自觉维护物业公司的管理权威?这是最近一个成功阻止私搭乱建的案例给我的深刻启示!一个负责任的物业公司往往得罪人,给个别业主不方便,但给整体带来利益!当小区发生私搭乱建或其他违规行为时,其实,是对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伤害!按现在中国的国情,一方面,很少有业主会出来和自己的邻居斗!大家都背后骂街,但表面很客气,然后把气撒在物业身上;另外,就是行政和司法不作为。比如,小区的私搭乱建发生了,要走法律程序,人家早盖完了,要拆,根本别想!这时,最有效的就是物业管理!你业主违法施工,对不起,就是不让你进!这是物业公司受全体业主委托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这不仅不违法,而且是护法!因此,全体业主就要自觉维护物业公司的管理权威!在无法无天的社区,业主自治的意思就是建立共同体权威,维护大家的共同利益和小区的秩序!而真正能帮助业主自治的力量就是物业公司!这时,业主必须明白一个道理,你不支持物业公司的工作,就是不支持自己!就是对自己利益的最大破坏!这与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进行商业谈判,建立合同,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一点不矛盾!物业公司有什么问题说什么问题,业主切忌以偏概全,否定一切!再说,就是你一个人不喜欢物业公司,也要尊重大家的意见!想换物业公司可以,让业主投票说了算!所以,当一个好业主,维护自己的利益,没有胸怀,没有能力,没有公民意识还真不行!

我常常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说:你们不要怕得罪人!要敢于管理!要相信广大业主的判断力!如果你们服务的对象是一群混蛋,不讲理,你们干脆不干!物业公司的底线是做人的尊严,不能为了钱没有原则!当个别人违反法规时,要敢于管理,如果你们怕得罪一个人,那你们就把多数人得罪了,最终会走人!

物业从管理到服务,其实是一个行业放弃责任,在恶劣的商业环境中做的一种失败的,没有远见的选择!没有管理,哪里来的服务?有些物业,只强调服务,不尽管理责任,结果小区越来越乱,大家越来越不满!行业生存也出现危机!中国人的大爷文化本身就是一种自杀文化,而物业公司恰巧扮演防止人自杀的角色,不被理解,反而遭到厄运,就放弃了!结果,大家都倒霉!

如果说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博弈是一场足球比赛,那么,政府就是裁判!现在,到了大家反思,这场球踢的这么臭,双方都如此下流,狼狈,跟这个裁判不负责任,吹黑哨是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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