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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5

  住宅小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是住宅小区规划审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住宅小区建设中各项建设工程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住宅小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手续,并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

  住宅小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内容包括:

  1.确定住宅小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发放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这些要求主要根据已审批的住宅小区规划图而提出的,以此作为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依据。

  2.审定各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初步设计方案,发放初步设计方案规划审定书,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3.审查施工设计图,发放建设工程许可证,作为批准开工的依据。经过这些程序后,建设部门方可开始办理税费手续,获得施工许可证,进而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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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申办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在住宅小区规划审批过程中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二是小区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小区各建筑方案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方案审批之后,作为审批开工报告的前提和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小区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包括附图和附件,作为许可证的配套证件,附图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小区建设及开发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应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图纸和资料: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定权限审批的建筑或管线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计划投资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设单位的建设申请书;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征询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必须具有设计资格单位绘制的各建设工程图纸与资料等。

篇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范本(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范本(一)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

  设计方:_________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_________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和相关设计收费标准。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1.4 其他:_________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委托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其他: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名称:_________

  规模:*用地_________*人口_________*其他_________

  阶段:*区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其他

  设计内容:_________

  第五条 委托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地形图纸_________(比例尺_________)

  *地形图电子文件(*光盘*软盘)

  *其它资料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第六条 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

  *蓝图_________套

  *彩图_________套

  *说明书或文本_________套

  *时间_________

  第七条 费用

  7.1 根据本合同第1.1条款的相应规定,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用预算为_________万元。

  7.2 双方在规划设计审查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规模核算设计费。规划设计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_________%,计________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方提交________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_________%,计_________万元;之后,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完成的规划工作量比例,向设计方支付总设计费的_________%,计_________万元,设计成果完成后,委托方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费用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为:_________。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委托方责任

  9.1.1 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委托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委托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委托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方所付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

  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委托方应支付赶工费。

  9.1.7 委托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规范、部门及地方规范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方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方责任

  9.2.1 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同有效年限为_________年,超期后如仍须执行时,合同双方进行延期确认。

  9.2.3 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方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补充。

  9.2.5 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11.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或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11.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以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规划材料上报为止。

  12.3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四份,委托方二份,设计方二份。

  12.6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       设计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项目经理(签字):_________      项目经理(签字):_________

篇4: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54号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贵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贵阳市规划管理局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分局按照职责负责所属辖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小河区、金阳新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委托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申请规划核实(来自:www.pmceo.com),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合格后,核发由贵州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原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合格的,同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核实合格的,核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核实不合格的,应作出核实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

  如确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八条 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所有建(构)筑物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项目内所有道路硬化和环境绿化的;

  (三)建设工程已完成用地红线范围内旧房及临时用房拆除的;

  (四)20**年3月1日以后新审批的建设工程,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

  (五)建设工程已进行了竣工规划实测的;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资料齐全的;

  (七)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原规划审批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二)原规划审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及效果图原件;

  (三)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图件复印件;

  (四)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及建筑单体平面图(含电子版);

  (五)

  建设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七)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经办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八)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阶段检验表复印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标准:

  (一)规划许可文件齐全;

  (二)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三)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同步建设完成;

  (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六)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

  (七)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不合格理由,同时,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在核实中发现申请单位有违规建设行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及时报送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篇5:房地产规划工程师岗位工作职责(5)

  房地产规划工程师岗位职责(5)

  职位名称:规划工程师岗位职责

  (一)基本素质要求:

  1)勤奋、敬业、责任感强;

  2)协调能力及亲和力强;

  3)熟悉市场营销理论;

  4)熟悉了解房地产规划及物业建筑知识;

  5)能较熟悉的掌握使用计算机;

  6)具备较强的交际能力和公关能力。

  (二)职责描述: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高度认同公司的价值体系。

  2、掌握了解建筑规划基本知识及相关法规。

  3、熟悉房地产开发流程及相关规划手续办理。

  4、对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5、协助部门经理搞好项目的前期的市场定位及产品定位工作。

  6、基于项目的市场定位的基础上,加强与设计单位在规划方案设计阶段的沟通,使其能够准确把握公司及市场需求方面的意图;协助设计单位做好前期的方案设计工作。

  7、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公司关于设计工作的全程意见和建议,重点把握好对户型、规划平面布局、景观规划、小区生活及环境配套方案的修改和完善。

  8、分阶段组织召开潜在消费者座谈会,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9、优质、高效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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