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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11

总则

  为规范zd家园第二小区机动车的合理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缓解小区停车压力,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和《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由zd家园第二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委托小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

  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是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小区内所有车辆使用人应接受物业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行驶管理与停放引导。

第二条

  本办法严格遵循地下车位产权归属业主,地面车位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占地面车位,如加装地锁、以非机动车辆占用车位等行为。

  车辆使用人在小区泊车应交纳停车费,停车费收入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应有专人进行停车费管理,公开账目,并定期结算与公示收支情况。根据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停车费收入在扣除车辆管理成本和业主大会授权使用的费用后的结余部分纳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每年一次分摊到业主账户,欠缴或侵占停车费是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将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供车辆使用人停车的行为关系,不含有对车辆保管的义务与责任。提供良好的停车条件,营造有序的活动场所是小区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标。

车辆进出管理

第四条

  小区安装停车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车辆管理系统)实行车辆智能化管理。所有小区业主车辆进出小区必须持小区车辆IC卡(以下简称:IC卡)智能系统将自动拍照识别或刷卡通行。车辆在通过大门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IC卡仅限小区业主及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车辆持有,在申办车位登记手续时同时获得办理并领取。仅限小轿车、SUV、MPV等小型车辆办理车辆登记并领取IC卡,卡车、货车、皮卡、巴士等不得办理。

第五条

  IC卡分为地面包月卡、地面充值卡、地下车库卡三种,实行一车一卡绑定制,不得转让。持有地面包月卡、地面充值卡的车辆不得停放地下车位,持地下车库卡车辆不得占用地面公共车位。持包月卡当月在小区停车不限时间和次数。充值卡供小区业主和单位车辆选择使用,以每次停车实际使用费用扣缴。地下车库卡是地下车库停车人的出入小区使用,严格遵循本办法第十五条停车费标准约定。

第六条

  临时车辆,如出租车、搬家车、家电家具配送车辆等,进出小区不使用IC卡,在进入小区领取临时出入卡片,驶离时在小区出口处验卡。

第七条

  本小区业主车辆需严格服从车辆管理系统进出小区,认卡、认车、不认人。自觉遵循以下约定:

  1、小区业主应对所持卡片全面负责,因无卡或卡片遗失、超期和损坏,而造成车辆无法进出小区,后果由业主自负,同时业主应及时办理相关补卡手续,因补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业主自己承担。

  2、实行来访车辆登记制度。来访车辆应登记后领取临时卡,刷卡进入,驶离时在小区出口处验卡后交卡按系统计费付费。

车辆行驶管理

第八条

  小区主干道实行单向行驶。五莲路东大门为进口,只进不出,利津路西大门为出口,只出不进。司机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不得逆向而行。

第九条

  为了保持小区的安宁,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晚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十条

  进出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

  车位的设置。所有地面车位均为小区公共车位(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原开发商设计的地面243个固定车位资源自然取消),地面车位统一划线、统一编号,实行先到先得制度。地下车位属产权车位,统一编号,并绑定车牌号码。

第十二条

  车辆的停放。小区业主车辆必须停放在已划定的车位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固定物件如非机动车等占用地面车位。

  1、小区业主应自觉将车辆停放在已划分好的指定的车位内,一车一位,不得一车占两个以上车位,或影响他人正常使用车位,车管员应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车辆管理系统将根据小区车位总量,以及已进入小区停放汽车数量,计算小区实时空余车位数,于小区门口显示牌显示,小区地面车位先到先得,一旦满位,车辆将禁止进入小区(公务车和临时车辆除外)。

  2、为减缓地面车位泊位紧张状况,有地下车库车位的业主车辆不能长时间泊位在地面车位上。如有急事需暂时停一下,不得超过1小时,不允许过夜。一经发现,由车管员通知,规劝相关业主遵守小区车辆管理办法,车管员应按临时停车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十三条

  停车位申请。无欠费记录的车辆使有人,小区业主可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等到物业公司办理停车位申请登记手续,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或单位证明、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办理停车位申请登记手续。业户有地下产权车位的,可申请登记第二辆车,经核实,申请登记的第二辆车可停在地面上,收费等同于地面车位,所在物业名下未登记过车辆的,可为其子女办理一张亲情停车卡。

  成功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车位使用人需与物业公司签订车辆停放协议,按小区收费规定缴费,之后自动申请并获得小区车位停车权,同时办理领取IC卡以及停车证(停车证需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侧内)。原则上,优先每套住宅居民登记第一辆车。对每套住宅申请登记的第二辆及以上的车辆,按阶梯停车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四条

  停车卡的注销。地面车位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资源,业主转让、租赁户更变等,应及时到物业管理处办理退还手续,不得擅自转让。一旦发现,将收回原使用车位并取消申请资格,停车卡退还后如再次申请须另行申请登记。

停车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停车费标准。停车收费针对已办理车辆登记、持有IC卡的本小区业主及临时、探访进入小区的车辆。

停车收费标准

  此部分收费标准列入业主大会单独表决。按本次务虚会议纪要,大家提到的三种不同定价,提请业主大会选择性表决,最终以多数票产生结果,后列入正式的收费标准执行。

笫十六条

  逾期未缴费友情提醒,无故逾期七天以上禁止车辆进入小区,逾期十五天以上收回车卡另行安排。

笫十七条

  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规范收费。收费后应向缴费人出具缴费凭证。缴费人应妥善保存缴费凭证备查。坚决杜绝侵占停车费和权钱交易等行为。

违规处理管理

第十八条

  小区车辆管理以疏导为主,处罚为辅;由物业公司管理为主,居委会和业委会积极支持,业主和车辆使用人主动配合,各方齐抓共管,必显成效。

笫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者,物业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视情节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况报告物业公司管理处备案,对该车辆使用人进行口头警告、公开批评或取消车辆登记手续:

  1、在小区内强行逆向行驶的;

  2、故意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大门口或通道上堵塞交通的;

  3、因停车或行驶不当,造成小区公共设施、草坪和道路损坏的;

  4、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堵塞消防通道、练习驾车等行为;

  5、停车不规范,一辆车占用两个以上停车位,影响他人合理使用停车位的;

  6、其他违规停车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规停放、欠缴停车费的车辆,本小区禁止该车辆进入,物业公司立即收回停车许可。

第二十一条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人为造成车辆识别系统故障或损坏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公司应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对管理不力,放任自流,擅自放入不该进入小区的车辆、放行应收费的车辆,弄虚作假、侵占停车费与权钱交易等行为,将依照物业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警告、罚款直至辞退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提交小区2017年1月8日第二届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编辑:www.pmceo.Com

篇2:德福花园小区停车管理办法(2019修)

  德福花园小区停车管理办法(20**修)

  第一章:小区车位的确定及要求

  目前本小区在不占用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共有车位450个(包含路面,车库),为保障业主利益,避免车辆乱停乱放,碰刮车辆行为,以业主(包括业主月卡车和登记在案的业主临时车)优先为原则,小区内所有停车位原则按照一车一位先到先停管理停放,如小区车位停满后,非业主车辆(不包括业主月卡车和登记在案的业主临时车)的晚回车辆不得再进入小区停放,自行解决(资源有限,法规要求),而业主车辆进入后在不妨碍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停车,将停车卡放到车辆前方显眼的位置以便别人通知挪车。外来临时车不论任何时候都要登记通知相关业主确认后才能进入,其它不相关的临时车一律不让进。

  第二章:车辆管理总则

  车辆的管理坚持安全有序,定位停放,有偿服务的原则。每个业主都享有办理月卡的权利,办理月卡的基本原则为每位现住业主享有第一台车优先的原则,第二台车加价办理(价格待定),租户车辆在满足现住业主车辆停放后方可办理。

  业主登记办卡收费管理标准:

  1、业主本人已凭房产证、身份证、行驶证、交强保险、四证合一,验原件交复印件,到业委会登记,核办的红色停车识别卡为A类卡(禁购年卡),业主只限一户一车优先办理。

  2、业主直系亲属是指(与业主夫妻、父母、子女关系)除需交四证外,已提供与业主关系有效证明(户口本、承诺书),到业委会验证属业主一户一车已办红色识别卡为A类卡,是一户多车黄牌停车识别卡为C类卡。

  3、非业主租户办卡,已凭房东(业主)凭房产证、身份证、租房合同(租房人)的身份证、行驶证到业委会已办理的蓝色停车识别卡为B类卡。

  4、停车缴费标准A类卡每月200元,B类卡每月300元,C类卡每月300元,停车按A、B、C停车顺序每日安排停车或先到先停,超出停车位的除业主车辆(包括业主月卡车和登记在案的业主临时车)外,其余的一律不准进入花园停车。

  5、证件不齐、证件不合格者不得办理停车识别卡,已办理的月卡待交费日期满后注销。以后按车辆识别卡录入电脑,红色为A、蓝色为B、黄色为C牌识别卡按月交费,按月未交费车辆识别系统自动消失。望各位车主按月交费。

  第三章:关于车辆进出停放管理

  一、月卡车管理

  1、业主本人长期不在花园将车停放花园占用停车位,又不按月交费,除按每月交200元停车费外,另每月罚款300元,一次性计算,发送书面通知锁车限期处理,如通知不理的诉讼法院处理。

  2、业主货车一律不予办理月卡,不准停在花园(含德福中心停车位在内);

  3、电动车充电车位,花园和广场所有电动车业主建立一个业主群,安排一个固定车位,电车充电,绝不准家中拉线充电,一经发现关闸剪线,第一次处罚50元,并写书面检讨,第二次发现取消停车月卡资格。

  4、对注销或搬家的业主,月卡的空缺车位安排等候队认购月卡业主按先后顺序安排,依照四证要求办理停车识别卡。

  二、临时车辆管理

  1、白天临时停车(包括业主亲朋探亲访友)必须在花园有空车位,保安确认登记通知业主后才能安排停车,其余临时车一律不准停进来,以防止不相关的外来临时车停进来占用有限的车位,禁止在消防通道停车,违者进行锁车罚款200元处理,不服从保安处理报警依法处理,临时停车时限为08:00-20:00;

  2、企业单位来花园联系业务,由保安登记确认后按外来临时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3、临时车辆签订《临时停车承诺书》后方可入内;

  4、外来临时停车半小时后起步价10元,每小时加收2元,停车时限内(08:00-20:00)20元封顶,停车时限外(20:00-8:00)在20元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小时加收5元,40元封顶。

  三、车辆进出管理

  1、车辆在大门通过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

  2、载重货车进入小区,除搬家、装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外,一律检查,严禁装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小区;

  3、晚18:00后至早上08:00前,禁止临时车进入小区(公务车、特殊车除外),载有毒、易燃、易爆等物品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4、白天晚上,孕妇、老人、病号、搬家等临时车进入小区需登记业主房号、姓名、电话、记录车牌号码,以便保安跟踪联系。

  5、快递三轮车和公务三轮车凭出入证进入小区,禁止拉客三轮车进入小区,禁止不明三轮车进入小区,凡进出小区三轮车都需检查货物和登记;

  6、住户摩托车凭出入证进入小区,禁止非住户摩托车进入小区;

  7、禁止幼儿园家长接送小孩车辆进入小区;

  8、对于堵门、堵路车辆进行锁车或通知交警拖车处理;

  9、小区每晚车位满后,保安应及时挂告示牌(除消防救护车外),并拒绝除业主车辆(不包括业主月卡车和登记在案的业主临时车)外任何车辆进入小区;

  10、保安需保护闸杆等公共财产安全,如发生损失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四、车辆行驶管理

  1、小区主干道车辆实行从东进往北朝西南东出单向行驶,必须依照交通标识指示路线行驶,不得逆向西行;

  2、为了保护小区的安宁,小区内前后门及周边禁止鸣笛,晚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

  3、小区限速5公里/小时;

  4、不得在小区车库内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车辆停放管理

  5、小区内停车必须服从保安指挥和管理,对不服从指挥管理的,可贴警告条,锁车处理;

  6、车辆停放在划线车位内,不得压线停车妨碍他人停车,否则锁车处理;

  7、小区人行道,禁止超位停车,不按停车位停车通知挪车不配合者锁车处理;

  8、小区所有停车业主必须在车内写明楼座房号、姓氏、电话号码,堵塞妨碍小区通道停车通知挪车,不配合者锁车处理;

  9、停放消防通道的车辆,警告锁车外必须按消防法规处罚;

  10、其它不符合停车规定且拒绝挪车的,除锁车外,按交通法规处罚,检讨处理;

  五、停放管理

  1、小区车辆如发生刮、碰、丢失物品时,物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监控范围内的视频,便于车主尽快处理。

  2、管理处仅提供车辆停放场地管理(车位有偿使用)不负责保管。如车辆丢失,损坏管理处积极配合调查。管理处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监控设备。

  3、为了彻底规范小区目前停车状况,减少业主住户安全隐患,杜绝乱停乱放现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草案),请广大业主(车主)提出切实可行的宝贵建议,以便修改后,在业主大会上通过,予以实施。

  G*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德福花园服务处

  20**年月日

  德福花园第三届业委会

篇3:潍坊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2016)

  潍坊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潍建发〔20**〕3号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保障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地包括:

  (一)住宅小区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

  (二)住宅小区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含增建的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

  第四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

  第五条 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按照有序畅通、安全优先、便民为本、兼顾公益以及业主自治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停车管理单位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规占用绿地停车、破坏绿地改建停车位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影响他人通行或者影响消防安全并经停车管理单位劝阻无效的停车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增建、改建停车设施的项目审批。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停车管理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

  市人防办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用作停车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小区的停车管理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第七条 小区的停车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和防空地下室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二)机械停车泊位应当有专人值守;

  (三)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和编号,并且不能影响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的正常通行;

  (四)落实监控等技防措施。

  第八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小区内原则上只允许停放本小区住户的私家小型客货车,禁止停放大客车、大货车;

  (二)已购买车库(位)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位)内,不得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三)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相关费用;

  (五)车辆应当对号入座,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

  (六)商业往来顾客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须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临时泊位,占用其他业主车位临时停放的,应留好联系电话;

  (八)小区内的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应当按停车管理单位划定的位置统一停放。

  第九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通过拓宽、平整、硬化小区路面或建设立体车库等方式增加停车位。对停车位特别紧张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对小区道路进行合理划线,设置停车位。

  停车设施改造需占用小区绿地的,可采用建设树荫车位、铺设植草砖、搭设花架等方式补偿绿化面积。

  住宅小区内车库(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

  第十条 住宅小区车库(位)原则按配建比例进行租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小区配套的车库(位)出售给非本小区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故意囤积车库(位),不向业主出售、出租;

  (三)对车库(位)只售不租。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制定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向购房人明示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应明确车库(位)数量、布局、建设标准、租售比例等内容,并合理划定租售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内门店前的停车位,不得用于租售,作为小区公共停车位进行管理,由停车管理单位与业主大会参照城市公共停车场协商管理模式。

  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遵守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按照约定购买或租用车库(位)。

  因开发建设单位未制定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或相关约定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对车位租售事宜有争议的,是租是售按购房人意愿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办理权属证书条件的车库(位),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按规定发放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小区内防空地下室允许出租用作停车的,应向全体业主开放,所得收益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应设置车辆门禁系统,建立车库(位)及使用人信息资料。停车管理单位应对小区车辆逐一登记,按规定核发停车出入卡(证)。

  第十五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制定住宅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和停车平面示意图,在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于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交纳临时停车费,价格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

  停车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对临时进出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停车管理单位可从临时停车费中提取不高于40%的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清运车、工程维修车、为业主和使用人服务的送货安装车等车辆进入小区,不得对其收取停车费。

  第十八条 业主进入住宅小区长期停放车辆的,应事先购买或租用车库(位)。未购买或租用车库(位)的,作为临时进出小区车辆管理。

  未购买或租用车库(位),而又拒绝支付临时停车费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禁止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车库(位)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车库(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应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停车管理单位参考车位租赁费标准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业主在住宅小区内停车,无论车库(位)(不含地上封闭式独立车库)是出售还是出租,均应向停车管理单位交纳停车服务费。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停车管理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设置的车位,停车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进行管理的,可从车位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不高于40%的管理费用。停车管理单位提取管理费用后,业主不再另行交纳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车库(位)销售及出租收入归有处置权的产权单位所有,由其支配;停车服务费归停车管理单位所有,用于停车管理服务支出;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提取停车管理单位的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属小区公共收益,可用于划转维修资金公共账户、业主委员会办公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需要。

  第二十二条 属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车库(位),应交纳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产权单位与停车管理单位参照政府指导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与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标识牌,公布车库(位)售价、租赁费标准、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停车服务费标准、临时停车费标准以及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停车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管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设置的车位以及临时进出小区车辆的,应对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单独建账,并每年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有乱收费、收费不开财税部门统一票据等行为。停车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停车管理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与其招投标、资质办理、评优评先等工作挂钩。

  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车库(位)只售不租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业主恶意堵塞小区出入口和占用消防通道的,由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在住宅小区不具备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业主大会召开不成功、业主委员会未组建或不能履行职责等情况下,由所属社区居委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社区居委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0**年2月14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2月15号印发

篇4: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2019)

  阜政办秘〔20**〕1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3月14日

  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保障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位包括:

  (一)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

  (二)住宅小区内的人防地下室依照规定用作停放机动车的泊位;

  (三)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含增建的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

  (四)通过拓宽小区路面、微调绿化增设的停车位。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按照有序畅通、安全优先、便民为本、兼顾公益及业主自治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停车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应急、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施划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停车管理收费违法行为。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人防地下室用作停车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用绿地、道路等公共部位设置停车位、改建停车位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负责调处住宅小区内的停车管理纠纷;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停车管理纠纷调处工作。

  第七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住宅小区内停车秩序,保障行车畅通,履行下列义务:

  (一)拟定停车管理制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二)维护、管理停车位;

  (三)负责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四)维护停车位监控设施,开展日常巡逻,发现有损毁、盗窃车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违法占用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共用部位设置、改建停车位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第八条 停车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小区公共停车位分配办法;

  (二)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三)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四)车辆管理人员职责。

  停车位难以满足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的,鼓励采取定期摇号、有偿使用的方式确定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位序。

  业主对车辆停放有损毁、防盗等特殊保管要求的,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九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停车管理制度,设置停车平面示意图。

  第十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和人防地下室停车泊位的设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二)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的,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不能占用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

  (三)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应当有专人值守;

  (四)具备消防、监控等技术设施。

  第十一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停车位的数量、位置、区域和使用功能不得改变。

  第十二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通过拓宽、平整、硬化小区路面或建设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方式增加停车位,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

  停车设施改造需占用小区绿地的,应当采用建设树荫车位、铺设植草砖、搭设花架等方式补偿绿化面积。

  第十三条 在住宅小区内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小区内停车位原则上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小型机动车停放需求,禁止停放9座以上大中型客车、大中型货车及其他大型车辆;小区内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车位,可以临时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二)已购买或者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停车位内;

  (三)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和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车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

  (四)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相关费用;

  (五)外来车辆或未购、租停车位的业主临时停放车辆应办理车辆出入登记,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并预留联系方式,不得妨碍车位使用人正常使用停车位;

  (六)小区内的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等其他非机动车辆,应当按停车管理单位划定的位置统一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

  第十四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建立房屋产权人、停车位使用人、车辆信息档案,核发停车出入卡(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工程维修车、殡仪车等特种、应急车辆进入小区。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应当遵守小区停车规定,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标识牌,公布停车位售价、租赁费标准、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停车服务费标准、临时停车费标准以及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停车位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停车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停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场地使用费是指停车位所有权人将停车位租赁给车位使用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停车服务费、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停车管理单位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除地上封闭式独立车库外,停车位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小区内停车均应向停车管理单位交纳停车服务费。空置的停车位,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停车位所有人与停车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除停车服务费外,还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场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单独建账,并每年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停车管理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车位场地使用费、停车服务费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者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人防地下室用于停车的,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故意堵塞小区出入口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住宅小区停车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在住宅小区不具备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业主大会召开不成功等情况下,可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社区居委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篇5:杭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2008)

  杭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20**)

  为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进一步改善市民停车环境,切实缓解“行路停车难”,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破解“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以下简称各城区)范围内利用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体交叉桥)、桥梁投影空间以及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各类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管理,是指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收费管理和停车管理。

  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要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能划尽划的原则,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街道、社区共同实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和停车管理。

  各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和管理。

  各城区政府设立的城市道路收费单位是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和服务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和服务工作。

  市规划、城管执法、园林、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各城区城市道路收费单位负责提出辖区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建议,并提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意见由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公示。

  五、严格控制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对人行道比较宽、沿路单位确有需要的,经所在街道、社区同意后,可适当设置停车泊位。经批准后设置的人行道泊位,设置单位应事先对其地面进行加固,以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六、商业特色街可以设置晚上八时至次日上午七时的时段性停车泊位。

  七、比较空旷、停车矛盾不突出、无人值守的道路,应适当设置免费停车泊位。

  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泊位标志、免费标志等各类标志清晰醒目,式样统一,符合国家GB5768-1999技术规范标准。

  (二)各类标线清晰醒目。车行道、人行道全天候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白色实线作为标线;时段性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黄色虚线作为标线,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允许停车时段。各类停车泊位的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九、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

  十、时段性停车泊位在允许的时段外,不得停放机动车。

  十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适时调整泊位设置。调整后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在报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相关街道、社区后及时予以撤除,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恢复道路原状。

  十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不同地段、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确定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按次的方式计收。在收费时,应使用统一的停车专用票据。不出具或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和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十四、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城市道路泊位收费结算平台统一结算后,按其泊位数、泊位使用情况按月拨付至各城区道路收费(监管)单位,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十五、统一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形象识别系统:

  (一)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应穿着统一款式服装;

  (二)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公示牌应设在明显位置;公示牌应格式统一,内容应包括经营单位名称、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监督投诉电话等。

  十六、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佩戴上岗证;

  (二)规范引导车辆按序进出、入位停放;

  (三)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四)维护停车场内场地和绿地完好,出现损坏的负责恢复原状;

  (五)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在醒目位置明示停车计费管理系统使用方法;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八)所有车辆必须通过刷卡计费系统收费;

  (九)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器材。

  十七、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已取得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

  十八、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按位停放;

  (三)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四)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十九、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市民,各区城市道路收费(监管)单位应将其违章证据提交市有关部门,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追讨泊车费用。

  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外地停车人,区城市道路收费(监管)单位应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并依法追讨泊车费用。

  二十、加大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执法保障力度。

  (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违章停车、违章设置泊位等的巡查监管,充分运用数字城管、自动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对恶意逃避停车费用的停车人,应根据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要求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有关停车费用。

  (二)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人行道违章停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的巡查监管,充分运用数字城管、自动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

  (三)市公安、建设、物价、工商、财政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运用数字城管等手段,配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加大对违章停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市、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区城市道路收费单位的监管,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公安交警、财政、监察、工商和物价等部门应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省、市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各区道路泊车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政设施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二十二、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其相应的产权单位如需设置停车泊位,应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停车泊位。经批准设置的停车泊位如需收费,应经市物价部门核准。

  二十三、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五、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城管办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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