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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案件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11

  欺诈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做好贷款欺诈案件管理工作,促进和保障我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发现发生恶性案件或突发案件时,应及时向上级详细报告案情。同时,应及时与公检、法部门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第三条

  对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内外勾结和内部作案等贷款诈骗行为的有关案件要上报信保事业部风险控制部。案件严重者,要及时向公司合规部部等职能部门报告。同时尽快查清案情,追收欠款,如必要应配合公、检、法机关进行法律诉讼及刑事责任追究。对已发生案件应建立健全的档案材料,并专档保管。

  第四条

  风险控制部必须成立专职部门负责处理每天电催、外访、核保、电话客服、全辖分支机构、全辖网点营业部及其他途径来源的案件或其他可疑信息,进行具体的调查、取证分析,拟定催收计划,实施追索。事后及时反馈案件来源部门和授权管理部,对案件要进行认真分析,

  找到关键的风险点,提出具体防范措施。案件整理归档后,定期向授信管理部负责人报告案件情况。

第二章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基本原则是在保证严谨的案件审核分工前提下,尽量使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理、案件传递与管理、风险总结与反馈及整改措施等工作高效率、整个案件管理工作的流程扁平化。

第三章职能部门及辅助设备

  第六条

  我部欺诈管理案件管理应有专设职能部门,目前由风险控制部成立专门的部室行使此职能,

  人员设置原则上按案件的内外部分类来配置,以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辅助设备包括:专门的电话、传真机及专用电子信箱。电话应由来电显示、接听均录音等功能,传真及电子邮箱应为处理贷款欺诈案件专用并对全辖公布。欺诈案件的传递及结果反馈以电子邮件为主(必须加回执)、传真机为辅。

第四章贷款欺诈案件的种类及特征

  第七条

  外部案件

  (一)骗贷案件

  1、定义:不法分子利用窃取或伪造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案件。

  2、案件主要特征:

  (1)以他人的身份证资料贷款。(冒用)

  (2)以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料贷款。(公司贷款)

  (3)以虚假、伪造的资料及证明文件贷款。

  (4)非法贷款中介公司代办。

  3、案件的一般表现形式

  (1)个人申请资料中,有伪造的身份证明、单位证明的情况。

  (2)个人申请资料中,有伪造的身份证明、涂改、拼贴的情况。

  (3)资信调查中发现实际情况和申请资料明显不符,特别是所留办宅电的地址与申请的地址资料不符。

  (4)公司申请资料中,有伪造营业执照、公章、资产负债表等资料的情况。

  (5)打单位电话,接电人称不认识或根本就无此人。

  (6)打单位电话从来找不到申请人,单位对申请人情况不了解。

  第八条

  内部案件

  (一)定义: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利用公司管理的漏洞作案,或勾结机构外不法分子共同作案。

  (二)案件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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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

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市联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本人认真学习和领会了《关于落实案件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银行案件风险的通知》(银监通[20**]6号)、《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17号)和《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银监办发[20**]77号)精神以及省协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通过学习讨论,充分了解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认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危害性,并根据自身情况展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牢固思想防线。本人能够自觉主动地学习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法规与联社下发的文件精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思想防线。

一是提高政治意识。能够深入学习“***”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脚跟,经受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二是能够顾全大局,不为眼前利益所动,站在单位的角度去想问题、做工作,坚决不说不利于全局的话,不做不利于全局的事,坚决完成社里安排的工作任务。三是不计较个人得失,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以集体为重,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四是能够加强自身爱岗敬业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自觉接受广大客户监督,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一名合格的信合人。

二、恪守规章制度。一是能够按照国家金融法令,有关法规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具体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和调拨工作,正确办理残破币的兑换,严格库存限额,及时调拨和上解现金。二是能够自觉加强柜面监督,严格审查凭证要素,做好反假工作,准确及时编制各种现金报表、调拨计划。三是能够坚持轧帐制度,正确使用有关登记簿,做到帐、簿、款相符;严格按规定处理长、短款,发现差错能及时汇报。四是能够加强库房管理,坚持钥匙分管,明确分工,同进同出,做到“六无”标准;遵守钱帐分管和“四双”制度,按要求做好库房的管理工作。五是能够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权限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柜员卡和密码,做到保管严密,操作合规。六是能够不断增强防范意识,落实“三防一保”;认真熟记防盗防抢防暴预案,熟练掌握、使用好各种防范器械,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护信用社的财产安全。

三、严谨工作、生活作风。

在工作作风上,主要做到了以下四点:一是突出一个“实”字。工作不搞形式主义,不作表面*;上报数字以实为本,不搞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汇报工作敢说真话实话,不夸夸其谈,弄虚作假,做到说话让人相信,办事让人放心。二是牢记一个“细”字。细心做好大小票币、损伤币的兑换整理工作,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及时上解;严格按照金库保管制度,细心做好库房的保管工作,确保工作无疏漏。三是做到一个“快”。完成任务不拖泥带水,办理业务快而不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做到一个“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事情敢于纠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

生活作风上,能够牢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教导,用工作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牢固树立“平凡”意识,忠于“平凡”岗位,保持“平静”心态,甘于“平淡”生活,勤勤恳恳办事,堂堂正正做人。

四、存在问题。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如政治理论学习只侧重单位里组织的学习,对许多政策、法律、法规只知其表,不知内含;业务上只注重钻研出纳工作,对其它的经济知识学习不够主动,不愿意去学。二是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有时候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除出纳工作较为重视,对其它工作不愿主动插手。三是工作缺乏创新,按部就班;许多工作只是照着别人学,不去钻研,不去研究,不去归纳,办事凭经验,凭主观。四是内控制度的落实存在薄弱环节,同事间相互信任,“四双”制度落实不够全面等。

五、今后的努力方向。一是始终坚持抓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重点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警惕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二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等案件案例深入分析,汲取经验教训,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三是要进一步深化对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实施细则的学习,真正把内控制度落到实处。

篇3: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整治学习体会及看法

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整治学习体会及看法

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教育,本人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现将本人对本次活动的开展,谈谈自己的体会及看法。

近年来,金融案件频发,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防案形势非常严峻。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追究原因归结为一点,主要是由于各项内控制度未履行好、落实好造成的。通过近段的学习,我们发现这些案件除暴露银行业内部管理松懈,有章不循,处罚不力等问题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员工道德风险的控制。最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员工法纪意识差,教育乏力。

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员工重视实际,视思想教育为形式、为空谈,认为在各自网点内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思想教育无意义,久而久之,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差,大多凭个人的良知做工作,谈不上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是防患意识不强,管理乏力。

近几年来,大部分信用社注重了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信用社,任务至上,片面追究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意识,有的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形式学习。

三、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监督乏力。

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从以上几个方面看,本人认为:要做好案防工作,关键是人,农村信用社发展务必牢固树立人本观念。

一、树立“人本意识”,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大家都知道,信用社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不可谓不全,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好多制度在许多职工看来只是墙上的制度,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落实,规范自已的行为。究其原因,是大家的思想意识在作怪,是农村信用社长期的员工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岗位安排僵化,老好人意识严重的结果。

本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教育活动,首要解决的就是一个人的意识问题,应该使大家认识到,制度并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指导实际工作的。特别是本次活动中所例举的一些案例,对每一位员工应该是有很强的震憾,比如《**年农村信用社系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通报》、山西金融诈骗案的报道,特别是发生在我们身边信用社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及秀屿区埭头信用社职工脱岗事件的处理决定,使每一位员工真正认识到搞好内控制度,并不是领导的责任,也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关系到每一位员工的切身利益的事情,一人不遵守内控制度,就可能给别有用心的人以机会,最终损害的是集体的利益,更是自已的利益。因此,模范地遵守内控制度,不仅仅是对自身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的负责。在这个方面,农村信用社应该将本项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觉。

篇4: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海门市纪委海门市监察局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纪发[20**]2号)等规定,结合海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案件线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涉嫌违*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案件线索的集中管理。

  第四条

  案件线索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严格保密、规范管理、分级办理”原则。

  第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下列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

  (三)上级纪委交办的案件线索;

  (四)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室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五)信访室收到有成案价值的信访件,经委局领导批示后分流的案件线索;

  (六)本委职能室及乡镇(园区)纪委(纪工委)、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

  (八)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九)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案件线索。

  第六条

  案件线索的收集:

  (一)委局领导、各室收到的群众信访举报件和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应交信访室根据工作流程处理。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案件线索的,由信访室及时分流到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中管理。

  (二)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室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交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中管理。

  (三)本委职能室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交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中管理。

  (四)乡镇(园区)纪委(纪工委)、市直纪检监察组织每月上报一次发现案件线索情况,重要案件线索及时上报。

  (五)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加强与有关执纪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定期从执纪执法机关及媒体等渠道搜集案件线索。

  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制作案件线索材料交接单,对提交给案件监督管理室的案件线索,应明确专人交接,确保手续完备、交接清楚。

  第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登记,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材料登记表》,建立案件线索台账。

  第九条

  市纪委、监察局建立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由委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检查工作的委局领导、检查室主任、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室。

  第十条

  实行月度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对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交的初步建议,集体排查小组成员每月进行一次集体排查,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一条

  案件线索集体排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建议。案件监督管理室在月底前,将当月接收、登记的案件线索进行汇总,并提出初步建议,提交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评估。

  (二)月度分析。每月10日前,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对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的初步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形成分析意见。必要时召开集体排查会进行研究。

  (三)汇总审批。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整理汇总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的分析意见,报分管领导及时签批。

  (四)定期清理。每年度集中清理一次,对反映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领导批示暂存的案件线索,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单独保存。

  第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应认真落实领导签批的集体排查意见,对要求交办的案件线索及时交办。案件监督管理室填写《案件线索交办单》,与承办单位办理交办的相关手续,并对所交办的案件线索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三条

  根据领导要求,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交办的重要案件线索,明确专人跟踪督办,并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接到所督办案件线索后,应明确承办人,并将承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督办人。

  第十四条

  督办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主要了解和掌握案件线索的去向、进展、结果以及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督办人对所督办的案件线索建立工作台账,督办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资料交管理人员归档。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交办案件线索,应书面说明理由。承办单位办结交办案件线索后,将办理结果和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案件线索(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材料登记表》)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明确专人管理案件线索有关实物资料。用于保管案件线索实物资料的保险柜、橱柜应随时关锁,钥匙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配置登记案件线索的专用电脑,并设置密码,指定专人操作,不得与任何网络相连接。

  第十八条

  案件线索承办单位在案件线索办理过程中,应明确专人保管案件线索资料。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登记的案件线索资料,须经分管案管工作的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条

  案件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泄密或其他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门市纪委、海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被盗、丢失案件处置报告制度

  文件名称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被盗、丢失案件处置报告制度

  编号

  YYWZ-QM-HT-011-20**-01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起草日期

  审阅人

  审阅日期

  批准人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

  002

  文件页数

  共1页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按90号文修订

  一、目的

  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防止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公众用药需求。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安全质量管理。

  四、内容

  在库巡查期间如发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专库被撬;养护、盘点发现丢失、被盗;运输途中发现被盗、丢失的;或发现如误开、误发或被欺骗(如伪造文书等)情形而造成直接流入非法渠道,能追回的立即收回,否则要立即报警,并上报企业负责人,公司组织上报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报告人、意外品种、规格、批号、数量,制造商、事情发生经过、可能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配合调查,同时做好记录。事后要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一般过错人要接受适当的批评、处罚,触犯法规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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