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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11

  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反复研讨和征求意见,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年五月八日

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鼓励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实现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原则、范围、类别

  第二条奖励原则。注重重要成果,注重较高水平,加大奖励力度;依据成果(项目)类别、等级,按成果(项目)的获准时间(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取得的冠有我校校名的成果(项目)。涉及著作的,按实施奖励时著作者是否为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确定。

  第四条奖励类别。按科研项目、科研项目鉴定、科学技术奖、专利授权、论文、著作等六大类实施奖励。

第三章奖励细则

  第五条科研项目奖励及实施奖励的相关事项,按我校《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科研奖励暂行办法》(安工大〔20**〕75号文)执行。

  第六条科研项目鉴定,按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类性质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1。

  第七条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按国家级和省部级等5个层次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若我校为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全额奖励;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6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4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的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30%的额度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2。

  第八条专利授权。按发明专利和其他专利两类性质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3。

  第九条论文奖励。按《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工程索引》(EI)收录,《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国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国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等6类期刊对论文作者实施奖励,奖金由第一作者分配。奖励标准,见附表4。

  第十条著作奖励。按学术专着和其他著作(非教材类)等两类性质对著作者实施奖励。对公开出版的学术专着的独著者以及著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工的,按奖励标准全额奖励;若我校著作者与非我校外人员合着,按实际撰写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公开出版的其他著作的著作者,按每部2000元的标准实施奖励,奖金由著作人分配;若第一著作者为非我校教职工,按实际撰写的比例给予奖励,但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元。奖励标准,见附表5。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提供材料。申请人根据科研处的工作通知,并根据奖励事项提供相应的项目鉴定材料、颁奖文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文(期刊封面、期刊目录、论文正文)、著作(封面、目录、版权页)等详细的完整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审核。申请材料由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

  第十三条会议审查。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会议审查;审查结果报校教学科研奖励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公示。通过适当方式,对拟受奖成果(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布、兑奖。科研处以学校正式文件方式公布受奖信息,人事处在实施奖励的次年3月前下达通知至财务处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材料归档及统计。受奖的原始材料,由科研处负责归档。涉及统计的相关事项,由科研处长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涉及的“国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

  “国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两类期刊的目录,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奖励所得涉及扣税的相关事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实施奖励时涉及的特别或特殊的问题且难以定论的,由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多次获奖的同一成果(项目),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含上级给予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但拟受奖人认为应予奖励的,应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认定后,报学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教学部分的奖励细则等,另文制定。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中制订相关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安工大〔20**〕12号)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成果(项目)不予追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科研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1:科研项目鉴定奖励标准

  性质  奖励标准(元/项)  受奖对象

  会议鉴定  4000  项目负责人

  通讯鉴定  2000  项目负责人

附表2: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奖励标准

  等级  奖励标准(元/项)  受奖对象

  国家级一等  100000  受奖人

  国家级二等  50000  受奖人

  省部级一等  30000  受奖人

  省部级二等  10000  受奖人

  省部级三等  5000  受奖人

附表3:专利授权奖励标准

  性质  奖励标准(元/项)  受奖对象

  发明专利  5000  专利人

  其他专利  500  专利人

附表4:论文奖励标准

  期刊性质  奖励标准(元/篇)  受奖对象

  Science/Nature  100000  作者

  国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  10000  作者

  国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  8000  作者

  SCI(SSCI)收录  4000  作者

  EI收录  3000  作者

  ISTP收录  1000  作者

附表5:著作奖励标准

  性质  最高奖励标准(元/部)  受奖对象

  学术专着  10000  著作者

  著作(非教材类)  2000  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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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心小学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中心小学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学研究和教育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推动我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科研水平的大幅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科研成果的界定:1、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

2、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具有统一书号且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着。

3、在具有全国统一邮发代号或经上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

4、在县以上教育部门或有关科室组织的交流,研讨会上进行的经验交流、举行的公开课。

5、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的教师及辅导教师;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辅导教师、教师地本功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参赛教师。

6、在县级以上组织的教学论文、优质教案、自制教具、课件制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论文、教案、教具、课件。

第三条:教师必须主动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教科室,不及时上交者视为放弃教科研成果奖申请权,不再为其入档、计奖。

奖励标准:第四条:课题研究成果在国家、省、市、区级推广,分别奖励课题组1000元、500元、300元、150元。

第五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一、二等奖,按120元、80元;80元、50元;50元、20元;20元、10元奖励首位作者。一件作品多次奖励,以最高奖次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六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讲说课比赛中获一、二等奖的,按400元、200元;200元、100元;100元、50元;50

元、20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经验介绍及公开课按国家、省、市、区级分别奖励400元、200元、100、50元。

第八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学科竞赛中,辅导的学生获国家、省、市、区一、二等奖,按800元、500元;500元、300元;300元、200元;200元、100元奖励辅导教师。

第九条: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教科室负责解释。

篇3:高级中学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细则

  高级中学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是指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教育教学论文,各类教育教学学会、团体承认并授予的各级别荣誉称号的论文、作品(包括多媒体课件)。 第三条:学校内所有教职工, 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每学年度征集申报的时间范围是:上年8月1日至下年的7月31日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评奖标准。 按科研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作用,尤其是可操作性、前瞻性及荣誉级别等综合评定,分为特等、一、二、三等及优秀奖。授予相应的证书并颁发奖金。大奖特等奖,重奖一等奖( 奖金数额因年度情况另定)。

  第六条:各种奖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特等奖。

  1.承担学校省级以上教研课题, 验收合格并获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2.科研项目属国家“九五”科研规划项目, 成绩显著、获国家“九五”教育科研项目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3.自己独创、历时一个周期(三年)实验, 效果显著取得国家级教育科研立项。

  4.多媒体软件开发、 获国家教育部教育软件开发专利号并公开出版发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等奖。

  1.承担市、局教育中心以上教研课题、 经验收合格并获三等奖以上的(包括三等)。

  2.实施并操作一年以上, 有明显效果并有详细的实验记录。

  3.校内首创、在同行业中位于前例,有一定影响的。

  4.论文发表在国家级(包括重点院校的学报) 刊物上或论文、作品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报下一级奖次。

  第七条: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的, 记入本人考绩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考评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奖的, 一经查出,收回奖金、证书,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成立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考评小组, 由学校教育科研室实施操作。

  第十条:申报手续:证书复印件,省市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实验计划,总结报告等。

篇4:职业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职业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和培育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提高学院整体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教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评审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评审对象是本年度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教科研成果的奖项设为如下四项:获奖成果奖、论文奖、著作及教材奖、教科研课题立项奖与立项参与奖。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上述四个奖项中的一项,不能重复申报多项。

  第四条 成果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职的在编和固聘教职工。

  第五条 奖励项目若为多人合作成果,所有奖励只颁给项目负责人,其他参与项目的参加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情况分配。各类奖项若先获得较低等次奖励并报学院计发了奖金,后又获得较高等次的奖励,学院按较高等次的奖励追加差额。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获奖成果奖

  获奖成果奖是指对已获得各类成果奖励的项目进行院级奖励,这类项目必须以z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同时是我院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论文奖

  论文奖是指对在各类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院级奖励,这类项目必须以z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学术论文是指在各级各类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以发布科学研究观点、成果为目的的论文。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 著作及教材奖

  著作及教材奖是指对正式出版的教科研学术专着、正式出版的教材进行院级奖励,重印、再版的不再计发。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3。

  第九条 教科研课题立项奖与立项参与奖

  教科研课题立项奖是指对由政府或教育、科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文,我院为主持单位立项的,作为教科研课题立项奖进行院级奖励;教科研课题立项参与奖指我院为参与单位立项的,作为教科研课题立项参与奖进行院级奖励。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4。

  第十条 上述四类奖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系指党政管理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不含各种协会和团体。横向课题的合作署名我院为第一作者或第一研究单位。

  第十一条 如遇奖励等级不确定的情况,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各类奖项由申报人根据自己的专业情况和拟申报的项目情况,分别选择填写《z职业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申报书》(附件5)或《z职业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申报书》(附件6),科研科将根据申报人选择填写的申报书性质归类存档。

  (二)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科研科报送电子版申报书和纸质申报书、申报项目的成果证明材料。

  (三)科研科对申报项目的成果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核对后原件返还申报人),汇总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需提交反映成果的原件和相关复印件一式两份。申报获奖成果奖项的材料复印要求:获奖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专利证书、横向课题的鉴定结论书等;申报论文奖的材料复印要求:正文和版权页;申报著作及教材奖的材料复印要求:封面、封底及版权页;申报教科研课题立项奖及参与奖的材料复印要求:教科研课题立项文件。

  (二)申报材料由各部门汇总交科研科审核。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教务处科研科负责学院教科研成果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二)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学院教科研成果奖的申报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三)教务处科研科汇总申报材料,核查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四)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教科研成果奖。投票须有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方有效。

  (五)学院教科研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向全院公示。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科研成果奖若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异议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教务处在受理异议后,应当在7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汇报,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六)异议期结束后,评选结果由教务处报学院,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发布。

  第十五条 学院授予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和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获奖成果奖金,只限我院参与的集体或个人享有。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科研成果的获奖者,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表彰和奖励:

  (一)召开学院表彰会,向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奖金。

  (二)获奖成果材料归档并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教师及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定职称、晋级评优、推荐先进等的重要依据。

  (三)在校园网和校园宣传栏介绍重要获奖成果和获奖者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z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5: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试用办法

  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试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和培育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提高学院整体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教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评审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评审对象是本年度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教科研成果的奖项设为如下四项:获奖成果奖、论文奖、著作及教材奖、教科研课题立项奖与立项参与奖。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上述四个奖项中的一项,不能重复申报多项。

  第四条 成果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职的在编和固聘教职工。

  第五条 奖励项目若为多人合作成果,所有奖励只颁给项目负责人,其他参与项目的参加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情况分配。各类奖项若先获得较低等次奖励并报学院计发了奖金;后又获得较高等次的奖励,学院按较高等次的奖励追加差额。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获奖成果奖

  获奖成果奖是指对已获得各类成果奖励的项目进行院级奖励,这类项目必须以z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同时是我院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的。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论文奖

  论文奖是指对在各类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院级奖励,这类项目必须以z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学术论文是指在各级各类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以发布科学研究观点、成果为目的的论文。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 著作及教材奖

  著作及教材奖是指对正式出版的教科研学术专着、正式出版的教材进行院级奖励,重印、再版的不再计发。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3。

  第九条 教科研课题立项奖与立项参与奖

  教科研课题立项奖是指对由政府或教育、科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下文,我院为主持单位立项的,作为教科研课题立项奖进行院级奖励;教科研课题立项参与奖指我院为参与单位立项的,作为教科研课题立项参与奖进行院级奖励。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4。

  第十条 上述四类奖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系指党政管理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不含各种协会和团体。横向课题的合作署名我院为第一作者或第一研究单位。

  第十一条 如遇奖励等级不确定的情况,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各类奖项由申报人根据自己的专业情况和拟申报的项目情况,分别选择填写《z职业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申报书》(附件5)或《z职业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申报书》(附件6),科研科将根据申报人选择填写的申报书性质归类存档。

  (二)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科研科报送电子版申报书和纸质申报书、申报项目的成果证明材料。

  (三)科研科对申报项目的成果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核对后原件返还申报人),汇总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需提交反映成果的原件和相关复印件一式两份。申报获奖成果奖项的材料复印要求:获奖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专利证书、横向课题的鉴定结论书等;申报论文奖的材料复印要求:正文和版权页;申报著作及教材奖的材料复印要求:封面、封底及版权页;申报教科研课题立项奖及参与奖的材料复印要求:教科研课题立项文件。

  (二)申报材料由各部门汇总交科研科审核。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教务处科研科负责学院教科研成果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二)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学院教科研成果奖的申报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三)教务处科研科汇总申报材料,核查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四)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教科研成果奖。投票须有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方有效。

  (五)学院教科研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向全院公示。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科研成果奖若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异议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教务处在受理异议后,应当在7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汇报,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六)异议期结束后,评选结果由教务处报学院,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发布。

  第十五条 学院授予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和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获奖成果奖金,只限我院参与的集体或个人享有。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科研成果的获奖者,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表彰和奖励:

  (一)召开学院表彰会,向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奖金。

  (二)获奖成果材料归档并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教师及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定职称、晋级评优、推荐先进等的重要依据。

  (三)在校园网和校园宣传栏介绍重要获奖成果和获奖者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z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悖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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