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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故管理规定(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27

  企业事故管理规定(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的分类,事故等级划分,事故管理分工与报告程序,事故调查与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事故管理。

  (一)事故分类

  1、火灾、火警事故

  凡是着火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达100元以上者,称火灾事故,虽发生着火,但因抢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称为火警事故。

  2、爆炸事故

  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以及停产等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3、工伤事故

  职工在生产劳动和与生产有关工作中,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器官失去正常功能,以致受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称为工伤事故;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辆碰撞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视同工伤。

  4、自然灾害事故

  凡属外界原因影响,如地震、洪水、台风、雷击等或客观上尚未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称为自然灾害事故。

  5、破坏事故

  因人为的破坏造成火灾、爆炸、中毒等人员伤亡、设备和厂房的损失,统称为破坏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1、工伤事故分为轻伤、重伤、一般死亡、重大死亡、特大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所谓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在一天(不包括受伤当天)以上者,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事故:指员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诊断,并且达到国家规定某种伤害程度。

  (3)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2、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根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多少可分为火警、火灾、重大火灾、特大火灾事故四类。

  (1)火警事故:财产损失在100元以下的事故。

  (2)火灾事故:财产损失在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人员伤亡没有达到重大火灾事故的,为火灾事故。

  (3)重大火灾:财产损失在万元以上;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5人;烧伤10人以上。

  (4)特大火灾: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死亡10人以上。

  (三)、事故管理分工

  1、工伤事故由安全科主管。

  2、火灾、爆炸事故由安全科主管。

  (四)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最先发现者,要立即向所在部门报告,以便组织抢救和处理,而后逐层上报,对多人重伤,死亡和重大火灾、爆炸、贵重机电设备损坏、停产事故,要立即通知安全科和主管职能部门,公司领导亲自参加调查、处理,并将事故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亡等)于事故后用快速办法向上级机关报告,如事态继续扩大,则应每隔二十四小时报告一次。

  2、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在当天组织部门全体人员认真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填写事故报告书一式三份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科报告,安全科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主管副总报告,根据事故程度性质在三十六小时内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若事故原因复杂,分送时间分普通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五天内,若原因未清,也要将简要情况报告主管部门。

  3、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要及时去医疗卫生机构检查,经医生诊断认为需休息者,持有休息证明,才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

  (五)事故调查与处理

  1、事故调查规定

  (1)各类事故发生后均应在班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会,特殊情况应在三日内进行。

  (2)分析会应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的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微小事故由车间主持;牵涉到两个车间以上的由分厂主持;跨分厂事故、上报事故、厂控事故由各主管部门主持,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事故由公司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出席。

  (3)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4)事故上报时应提出本部门处理意见。

  (5)事故上报时应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执行,应首先追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根据事故分析会结果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

  (3)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影响和责任者态度,可以给予扣分、取消奖金、罚款、待岗、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按《安全管理考核规定》执行。

  (4)对抢救事故有功人员,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科核实,上报公司给予奖励。

  3、工伤事故的报销规定

  (1)由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先申请借款,经安全科审核并注明工伤事故,再经分管副总批准后到财务科借款。

  (2)医疗报销应将票据经工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和条线领导签批后,送安全科登记审核后,再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报销医疗费。

  (3)参加医保的工伤医疗费用由人事劳资科向医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不能报支部分由公司报销。

采编:www.pmceo.cOm

篇2:建筑项目经理部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建筑项目经理部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一、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楚的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以最快的传递手段,将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上报企业(分公司、总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企业安全主管部门视事故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处理: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作好标识,保护好现场。

  3.事故调查:项目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人员,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4.调查报告;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预防措施写成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

篇3:制造公司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

  制造公司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产品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 质检科是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和落实处理意见,建立管理档案。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车间(科)负责本部门内外部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接受质检科的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质量事故是指给本公司或用户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给公司信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质量问题。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产品、零、部件报废或返修,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5万元。

  2、产品出厂后,“三包一赔”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

  3、由于质量问题给本公司信誉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产品、零、部件报废或返修,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产品出厂后,“三包一赔”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3、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本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

  4、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问题。

  第八条 经济损失核算的范围:

  1、工时损失费,从发生质量事故的工序算起,即以前加工发生的工时损失及返修工时。

  2、毛坯损失费,毛坯价值与毛坯残余价值之差。

  3、“三包一赔”损失,赔偿费、折价处理损失费、因质量问题拖期的罚款、“三包一赔”补制费,包装运输费及其它费用。

  4、材料消耗费,返修发生的材料消耗费。

  第九条 经济损失的计算公式:

  焊接废品损失费=工时损失费+毛坯损失费(毛坯价值-毛坯残值)。

  返修损失费=返修工时费+材料消耗费。

  第十条 经济损失的计算,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或发现部门必须及时报告质检科。对于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的部门,一经发现,除责令其补报外,还应视情况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内外部质量事故的报告事故判定后,一般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单位应按《质量信息管理规定》定期报送质检科;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质检科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质检科负责在接到报告的二日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五日内组织完成分析处理工作,处理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由质检科按质量事故的具体情况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质量事故原则上应在五日内处理完毕,事故的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意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需填写《质量事故处理单》,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经董事长批准后作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一般质量事故,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1.5%,但至少不得低于100元。

  2、重大质量事故,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0.5-1%,但不得低于150元,同时对部门主管领导给予同样的处罚。

  3、对于特别重大的质量事故,除按重大质量事故进行经济处罚外,由质检科提出给予下岗、降级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意见,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质检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篇4:紧急事故处理和安全规定

  紧急事故处理和安全规定

  (一)火灾

  1.当看到公司发生火灾,需保持冷静:

  ①立即打火警电话119通知。

  ②使用灭火器材尽力扑灭燃火。

  2.当听到火灾警铃时:

  ①第一次警铃:保持警觉,不要拨打不必要的电话。

  ②第二次警铃:听候指示,得到撤离指令后离开建筑物,撤离到汇合区。

  3.紧急疏散时:

  ①不要惊慌,不要收集个人物品。

  ②锁好物品,把所有文件和有价值物品放入安全处,关上所有门。

  ③不要使用电梯,从最近的楼梯口快速下楼。

  ④撤到汇合区,以部门为单位,有秩序地集合。听候下一步指挥。

  (二)意外事故 在发生事故时:

  1.打电话给部门责任主管或值班人员请示帮助,并告知所在位置,受伤程度及牵涉到的人数。

  2.在救护人员到来之前与受伤人员在一起等待。

  (三)安全规定

  1.下班后,办公桌上不能有任何文件,或与公司业务计划有关的物品、资料。

  2.所有机密文件必须安全保管好;废弃时必须用碎纸机粉碎,包括所有与敏感资料有关的图表、表格、无用的复印件、速记本等。

  3.在电脑上所储存的公司信息有非常高的价值,在多数情况下,应有很高的敏感性。员工应小心控制别人使用自己电脑的权限。

  4.公众场所中的谈话:对某些人来讲,公司的常规工作可能是有价值的信息,因此,在公众场所,如电梯等,不得谈论公司的业务,尤其是敏感信息,除了确实“需要了解”的人员,不得与任何人谈论关于公司的促销计划、或有竞争性价值的信息。

  5.电话:当您接听电话时,特别是不熟悉的人,如涉及到机密或敏感信息时,应先确认打电话人的身份,证实打电话人确实是有必要了解该信息,若有任何疑问,应先检查提供此信息是否适宜,而后再复电。

  6.公开声明、演讲、访问等对外的活动,只有总经理为公司唯一的发言人,除非由总经理另指派代表。

  7.公司的员工可能会收到信息调查的邮件或电话,尽管此类调查所要求的资料可能很常规,员工亦无权可提供反馈,必须转交总经理判断。

  8.员工个人应负责保护自己在公司里所带的个人财物,公司不保障也不负责这些财物的安全。

篇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一)、主要内容

  明确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1、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工程部和公司分管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公司工程部和主管领导。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公司工程部门和主管副总。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工程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工程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工程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项目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项目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项目目标责任扣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人事部和企管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综合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企管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事故调查笔录;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鉴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7、其他有关的资料。

  十四:本补充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十五:本实施规定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注释:安全习惯用语解释

  1、“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3、“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期限

  4、“三安或三宝”: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5、“三口”:交叉路口、通道路口、隧道洞口。

  6、“临边”:人工挖孔周边、基坑周边、河道、便桥两侧等。

  7、“三上岗一讲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

  8、“十不烧”: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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