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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饮食服务中心员工工作用餐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23

  学院饮食服务中心员工工作用餐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食堂员工工作用餐的管理,保证食堂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各类人员免费工作餐规定

  1. 管理人员及在职在编人员:一律不提供免费工作餐。中、晚餐需跟班组用餐的,每餐按4元刷卡消费,早餐到食堂用餐,按实际用餐消费刷卡。

  2.各班组员工、保洁员、洗消员、收银员、仓库保管员、维修员、蒸饭及留样人员:早、中、晚餐均免费。

  3.休假人员:一律不提供免费工作餐。

  4.寒、暑假期间参与供餐值班的厨师、炊事员、保洁员、洗消员:早、中、晚餐均免费,其他人员不提供免费工作餐。

  二、各类人员工作餐时间规定

  1.管理人员及在职在编:早 餐:8:00-9:00 中 餐:12:40-13:00

  晚 餐:18:50-19:10

  2. 红案班组:早 餐:6:30-9:00 中 餐:12:40-13:00 晚 餐:18:50-19:10

  晚 餐:19:10-19:40(东三食堂及服务员、中厨食堂)

  3. 白案班组:早 餐:8:30-9:00 中 餐:10:30-12:30 晚 餐:18:50-19:10

  4.保洁员、洗消员:早 餐:8:00-9:00 中 餐:12:40-13:00 晚 餐:18:50-19:10

  5. 收银员、仓库保管员、维修员、蒸饭及留样人员:

  早 餐:8:00-9:00 中 餐:12:40-13:00 晚 餐:18:50-19:10

  三、 各类人员工作餐要求

  1. 管理人员及在职在编人员:早餐到班组窗口外面用餐,中、晚餐按规定时间可以到班组用餐,也可以到班组窗口外面用餐,到窗口用餐按实际用餐消费刷卡。

  2.各班组早餐统一在售饭窗口打,不得另开小灶,东三食堂及服务员、中厨食堂也按规定标准用早餐;

  3.节假日加菜规定:红、白案班组在中国传统节日春节、三月三、端五节、中秋节可适当加菜外,其它节假日各班组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加菜,也不允许员工自带原料到班组加菜;

  4.保洁员、洗消员用餐规定:早餐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轮流到所在楼层班组窗口外面用餐(除内部保洁员外),中、晚餐统一跟所在楼层红案班组一起用餐。

  5.收银员、仓库保管员、维修员、蒸饭及留样人员、搬运工:早餐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到班组窗口外面用餐,中、晚餐按规定时间到跟红案班组一起用餐。

  6.所有工作餐只限在食堂用餐,不得打包带离食堂。

  7.文明就餐,不允许在食堂内大声喧哗,不得在备餐间用餐,严禁在食堂内喝酒。

  8. 食堂员工需要在食堂加工的原料一律拿到东三食堂班组负责加工,并按规定收取加工费。

  四、用餐费用规定:早餐人均不超过3元(成本价)/餐,中、晚餐人均不超过4元(成本价)/餐。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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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餐饮服务中心员工内部用餐规定

  餐饮服务中心员工手册

  餐饮服务中心员工内部用餐规定

  1、餐饮服务中心一线炊管人员可以在本食堂用餐。各食堂由厨师长安排本食堂炊事员伙食,按标准执行。所有人员不得在食堂宴请、喝酒等。

  2、餐饮服务中心员工家属一律不允许在食堂内部入伙、就餐。

  3、任何人严禁将食品、食品原材料等带出食堂

篇3:苏师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苏师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年11月1日起实施。

篇4:地产公司用餐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用餐管理规定

  为便于餐厅管理,确保人员用餐的规范合理,针对员工在公司内部餐厅内用餐而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 用餐时间

  员工中午用餐时间为12:00。

  第二条 用餐刷卡

  员工用餐必须在公司餐厅处刷卡消费,刷卡一次扣除个人餐费2元。餐费标准为12元/餐,余下部分由公司补贴。员工未带卡就餐时,必须到总经理办公室前台领取餐券就餐并按2元/餐扣款。

  第三条 外来人员用餐

  1.业务往来单位人员:因工作缘故,业务往来单位人员需在餐厅用餐时,必须由相关部门人员在前台处登记领取餐券。前台人员负责每月制作《餐券领取一览表》,将各部门领取餐券情况报各部门经理并报财务部纳入部门费用。

  2.员工亲戚家属:员工的亲戚、家属或朋友因特殊情况需在公司用餐时,须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办公室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通知前台发放餐券,并做好相关登记。人力资源部跟据前台制作的《餐券领取一览表》在工资中扣款12元/餐/人。

  第四条 用餐要求

  1.员工在食堂打餐时,须及时告之食堂打餐的工作人员,按量盛取,用餐过程中可以添加,但不得浪费。

  2.员工用餐完毕后,食物盘内不能有剩余食物。

  3.端送食物盘时动作轻缓,避免泼洒饭菜汤汁。

  第五条 早餐管理

  1.早餐供应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7:30至8:15,节假日不提供早餐。每天8:25后停止用早餐。

  2.早餐菜单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并及时公布。

  3.员工根据预定在食堂用早餐时,需签字确认,当日有预订而没来用餐的人员不予后补。

  4.早餐费用由总台工作人员收取,交给食堂采购人员用于购买早餐材料,食堂另行建立早餐台账,专人登记进出账明细,随时备查。

  第六条 晚餐管理

  1.餐厅供应的晚餐是为居住在公司宿舍员工提供,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就餐。

  2.费用:300元/月(包括中、晚二餐),由人力资源部在工资中扣除。

  3.用餐员工如有特殊情况,不需用餐,应提前一天通知食堂工作人员,以免浪费。

  4.其他员工如有工作需要,需在餐厅用晚餐,应提前一天通知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会跟据用餐人数适当安排,费用按中餐规定,刷卡扣除。

  第七条 以上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实行监督管理。

篇5:保安部班内用餐管理规定

  保安部班内用餐管理规定

  a.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岗上用餐或吃东西;

  b.用餐时,班内人员应分批轮流进行,保证重要岗位均有人在岗执勤;

  c.在班人员只准在食堂用餐,不得到外用餐;

  d.在班人员用餐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用餐完毕后应抓紧时间回岗位工作;

  e.在岗人员可在允许范围内适当调整用餐时间;

  f.遵守食堂用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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