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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考试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23

  科大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年修正)》(教育部第33号令)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而制定。旨在维护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过程中各类违规行为的确认与处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受委托组织的各类考试和考核,以及自主组织的各类考试和考核。

  第二章 考试命题及相关管理要求

  第三条 考试命题要求:

  (一)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内容应反映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命题权重合理;

  (二)属同一课程代码、教学进度基本一致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三)必修课程、限选课程必须同时提交难度、题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且A、B卷之间题目不能有重复。A、B卷的选用,由考试中心随机抽取。其它考试课程提交一套试卷。上述每套试卷的题目与近两年试卷的重复率(分值比)不得高于30%;

  (四)对于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专业基础课程,实行教考分离;

  (五)一套完整的试卷必须包含命题计划、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六)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必须严谨准确,不得有科学性错误。试卷底稿要规范,特别是文字、附图、列表要清晰、准确。试卷一律使用打印稿,并标明试卷号与页号。试卷与答题纸分开印制,试卷上不留答题空间。答题纸的格式统一印制,学生只在答题纸上答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每一套试卷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审核签字之后,由命题教师按考试日期提前两周以上交考试中心安排印刷。

  第四条 考试考核相关的管理要求:

  (一)严禁使用网络传递考试试题,使用公用计算机编制考卷的要确保安全保密。担任课程辅导的在读研究生考试前不得参与或接触与考试有关的工作;

  (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指定教材以外的参考资料,但不得向学生发放模拟试题或往年的考试试题等资料。教师不得以习题课、辅导答疑等形式泄露考题内容。由于提供复习资料造成考题泄露或影响考试秩序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课程考试结束后,答题纸必须按顺序整理好(缺考的要在其试卷上注明)装入答题纸(答题卡)专用袋,每袋答题纸专用袋要放入两份试卷样卷,其余试卷要全部回收(包括缺考空白卷)装入试卷专用袋,不得短缺。答题纸专用袋和试卷专用袋要填上考试相关信息,由开课单位负责保存。试卷按照教学档案进行相应的管理;

  (四)课程考试的命题计划、教学(实验)过程登记表、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试质量分析报告及试卷样卷、学生成绩单、教师授课计划等考试教学档案由各开课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一)所有课程的考核方式以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准。采用教学大纲要求以外考核方式的,必须由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教务处备案。书面申请书存入课程教学信息袋内备查;

  (二)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专业任选课和集中性实践环节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通识选修课、素质拓展等其它课程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三)课程平时成绩、实验成绩与考核成绩在课程总评成绩中的占比按照课程大纲进行,并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宣布;

  (四)有课内实验但实验成绩为零分者,总评成绩按零分计;

  (五)考试结束后教师要及时使用红笔阅卷。阅卷时教师要根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客观、公平、准确地评分,批改改动、得分改动必须签名,两人或两人以上阅卷的在评分栏签上阅卷人姓名;

  (六)禁止任何部门、个人以任何方式干预教师公平、公正阅卷及成绩评定工作。

  第六条 成绩填报及试卷查阅:

  (一)学生成绩评定后,按要求及时上网录入,并打印成绩单。经录入员、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的纸质成绩单,自考试日期算起,学期最后一周考试及补考的在5天内(日历时间)、其它时间考试的在14天内(日历时间)提交教务处教务科。同时填写《课程考试质量分析报告表》,与纸质成绩单、命题计划、教学(实验)过程登记表、试卷样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教师授课计划等材料一并提交学院归档;

  (二)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义要求查阅试卷的,在该课程成绩公布后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字并找开课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非本学院开课的首先由本学院领导签字盖章),由任课教师查阅。学期末最后两周公布成绩的课程,可延期至下一个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查阅。超过规定时限,试卷封存,不许查阅;

  (三)纸质成绩单提交教务科后发现有错漏的,由任课教师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修改成绩登记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再到教务科办理修改或补登手续。经试卷查阅需要改动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修改成绩登记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再到教务科修改、备案。此外,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考场安排:

  (一)考试在标准化考场进行,实施实时监控,并最大限度分散考生。考生人数大于90的,安排4名监考人员;考生人数大于或等于60的,安排3名监考人员;考生人数少于60人的,安排2名监考人员。有特殊要求的考试,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监考人员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单位派出。若本单位的在岗教职工人数不够,可从校内其他部门在岗人员或离退休教师中聘请,但每个考场中必须有一名本单位的在岗教职工;

  (三)考试周考试的课程,其考试时间、地点由考试中心统一安排。非考试周课程的考试安排,由任课教师在提交试卷时与考试中心协商,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开课单位或任课教师通知考生。考场布置由监考人员负责,考场门贴和考生名单由开课单位打印。座位条由开课单位统一到考试中心领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或考场考试无效:

  (一)考风、考纪存在严重问题的考场;

  (二)考试组织工作及监考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考场;

  (三)试卷泄密、失密或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试卷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存在其它问题,有必要重考的。

  上述情况由本科教学教授委员会认定,并由相关学院(部)组织重考。

  第四章 学生参加考核条件及缓考、补考细则

  第九条 按要求完成课程全部学习活动的,均有资格参加该课程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一)缺交本课程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平时成绩为零的;

  (三)上课迟到或早退累计占该门课程上课次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旷课达10学时以上或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五)经开课单位认定其他严重扰乱教学秩序的学生。

  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在考试前将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院(部)教学秘书及考试中心。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十条 缓考:

  (一)学生所选的必修课、限选课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可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再到考试中心备案,未及时备案者按旷考处理。其中突发急病或遇突发事故的须在事发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任选课、通识选修课、素质拓展课及集中性实践环节不许缓考;

  (三)课程缓考与该次课程补考的时间同步。缓考计平时成绩。课内实验旷考的课程不许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一条 补考:

  (一)学生所选的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以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该次课程的补考;

  (二)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若实验成绩为0分,按取消考试资格处理,不能参加课程的补考;

  (三)考试违纪、作弊、及其它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许参加补考;

  (四)集中性实践环节(含各类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安排补考;

  (五)补考直接计卷面成绩,最高记60分,低于60分按实际分数记;

  (六)补考时间安排:理论课程在下一个学期第一周前的两天(日历时间)至第一周,体育课在下一个学期的第一周周六,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在该学期放假后三天内进行。

  第五章 学生考场规则

  第十二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一卡通”。“一卡通”遗失或相片等信息不清楚的,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和学生证。

  第十三条 考生应提前到达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考生在开考后30分钟内、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开考30分钟后离开考场的,按交卷处理。考生由于身体原因需要上厕所的,需先请示,经同意后由同性别的监考人员陪同。

  第十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可以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和特许的考试用品,严禁随身携带各种纸质资料、电子产品、通讯工具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第十五条 考试开始前,考生必须将座位周围的所有非考试用品放在讲台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考生领取试卷后,先检查试卷是否清晰、缺页、破损等,如有问题,立即举手报告。检查无误后,立即在试卷和答题纸的指定位置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得在试卷、答题纸、草稿上书写与考试无关的任何语言文字等信息,也不得在桌面上写、画。

  第十八条 考生答题完毕,交卷离场时必须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全部上交。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本章各考场规则适合所有考试。对于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等有特殊规定的,则按该类考试的规则执行。

  第六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熟知考场规则,认真履行职责:

  (一)佩戴监考牌,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认真做好考场检查和布置工作,检查和清理学生课桌内外及周围的物品,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按要求贴好考生座位条及门贴,根据考场具体情况最大限度分散考生座位;

  (三)考试开始前,提醒考生把随身携带的非考试物品放到指定地点,按座位表认真核对考生必备的有效证件,并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

  (四)进入考场后关闭所携带的通信工具,在考场内严禁吸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聊天、看书报、看手机、听音乐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五)在发放试卷前核对试卷份数,并检查印刷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不得对试题内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因试卷印刷质量或装订等提出的询问,必须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必须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六)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监考人员必须及时果断处理:收回考卷、做好证据保存(如拍照等)、扣留违纪物品,并让当事人(考生)当场写清楚事件经过,然后让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填写《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情况报告单》,连同考生违纪证据交考试中心;

  (七)考试结束时立即要求学生停止答题,逐一回收试卷与答题纸等,清点无误后组织学生离场,同时将考场情况(如缺考、违纪及作弊学生的学号、姓名等信息)如实记录。

  第七章 考纪巡视员及中层干部巡考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非考试周考纪巡视员巡考和考试周中层干部巡考制度。巡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巡考职责:

  (一)巡考时必须佩戴巡视牌;

  (二)抽查核对考生必备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考试安排信息是否相符;

  (三)检查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执行考场纪律情况;

  (四)协调处理影响考试的相关事件,指导与监督考试违纪事件的处理;

  (五)考试结束后按要求认真填写《巡考评议表》。

  第八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二)在考场内及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三)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四)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检查,且拒不退出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答题纸与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在试卷、答题纸等上面写与考试无关的文字、符号等行为的;

  (八)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经劝阻不改的;

  (九)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而随意起立、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或其它应该上交的考试资料带出考场的;

  (十一)协助他人或为他人违反考试纪律提供方便的;

  (十二)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无效、且不得参加该次考试的补考,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任何具备复制、拍摄、扫描、存储记忆、发送或者接收信息等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规定允许使用的设备除外);

  (三)抄袭或拷贝他人试题答案或考试结果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信息,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尚未造成替考等严重后果的;

  (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在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以外的地方(如座椅、身体部位等)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信息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协助他人作弊或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方便的;

  (十)故意销毁、损坏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十一)对监考人员进行威胁、谩骂、报复等,情节严重者;

  (十二)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的;

  (十三)破坏考场设施及公共财产、影响考场秩序的;

  (十四)其它作弊行为。

  对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参加该次考试成绩无效、且不得参加该次考试的补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运用任何具备复制、拍摄、扫描等功能的设备并发送试卷信息的;

  (三)累计三次考试违纪的,或累计一次考试违纪与一次考试作弊的,或累计两次考试作弊的;

  (四)有计划有组织团伙作弊的;

  (五)偷盗试卷或买卖试卷的;

  (六)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对以上严重作弊行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其中(四)、(五)项,如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可视具体情况降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任课教师及学校教职员工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及时受理有关考试违纪的举报,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学生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举报学校教职工在命题、考核过程中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二)学生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举报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取证,并做好笔录,经主管领导签署拟处理意见盖章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下达《拟处分告知书》并受理考生对拟处分的申辩事宜,再经学校研究后下达正式处理文件:

  (一)拟处分决定书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则在校园网主页的“公告”栏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日历时间),即视同送达;

  (二)学生对拟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拟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并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抄报广西区教育厅备案。

  第九章 解除考试违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内(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表现良好,期满后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它有关考试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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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师范大学人防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人防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宿舍是生活、休息的场所,为搞好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使住宿人员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住宿人员入住时,需持本单位证明到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并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入住,自行离去或单位辞退的人员,应立即办理退宿手续,当日离开宿舍。违者将强制予以撤出,并收取住宿管理费(20元/天)

  二、住宿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不得拖欠。

  三、住宿人员必须按照统一安排的房间和床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

  四、值班人员有权检查进出宿舍区域人员的证件,被查验人员必须主动配合值班人员进行验证,不得阻扰,不得顶撞、辱骂甚至殴打管理人员,否则以破坏宿舍正常秩序处理,严重者取消住宿资格。

  五、爱护宿舍内外的公共设施,不准随意在门、窗和墙壁上张贴、装订、刻画及书写。

  六、不准擅自留宿他人,发现私自留宿的,按学校规定给予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七、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各种电器(电火锅、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电烫斗等),一经发现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给予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和罚款以及退宿处理,对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宿舍及楼道内严禁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的活动,违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和罚款处理,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严禁在宿舍内焚烧纸张,点蜡烛照明和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住宿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违者予以收缴,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住宿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居,禁止在宿舍楼道内出现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晚上锁门后的晚归者,应主动出示证件,给值班人员登记后方可入内,对屡次晚归者通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予以取消住宿资格。

  十一、严格执行宿舍会客制度,来访者不得私自进入宿舍会客,男女宿舍均不得随便互访,以免给他人带来不便,如因公进入,须向值班人员说明,经同意方可进入。

  楼门开关时间:开门早6:00,关门晚23:30

  十二、住宿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宿舍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离开宿舍时将自己的物品柜锁好。打开窗户通风,并随手关灯、锁门。

  十三、宿舍内发生案(事)件,请立即通知值班人员或直接拔打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保卫处电话:58***110或58***1。

  火警电话:119 匪警电话:110

篇3:宴会迎接客人操作规范(中餐)准备工作规定

  宴会迎接客人操作规范(中餐)准备工作规定

  1.一切准备工作在宴会开餐前半小时就序;

  2.根据菜单要求,摆好餐前小食;

  3.根据宴会需要、个人要求,可能会预先倒红酒;

  4.站在餐桌上菜位旁,面向门口等候客人;

  5.使用展示碟时,上垫布到展示碟上;

  迎接客人

  1.客人进入宴会厅时,要先向客人问好,然后帮客人拉椅;

  2.待客人坐下后从个人右侧为客人上礼貌茶,并不断为客人添加;

篇4:工业大学关于严格执行校园机动车限速规定的通知

  工业大学关于严格执行校园机动车限速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20**年9月**日10点13分,在东苑食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交叉的十字路口发生两机动车辆相撞事故,车辆受损严重,所幸无人员受伤。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落实学校第十九届校园安全月实施方案精神,严格执行校园机动车辆按限速标志行驶规定,现强调如下:

  1、在校园行驶机动车辆应减速慢行,避让行人,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2、校外车辆行驶速度超速一次,将直接拉入黑名单禁止再次进入校园。

  3、校内车辆行驶速度超速一次将实行短信通知和书面警告,超速两次通报所在单位,超速三次停止免费进出校园一周。

  请各单位做好师生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共建和谐平安校园。

  校园安全部

篇5: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生住宿氛围,保护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学生住宿行为,根据《NJ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和《NJ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质量标准》,并针对宿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现制定《NJ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一、维护公共设施

  1、学生住宿期间,应该自觉维护宿舍内外的各种设施,如有损坏,及时报修。

  2、严禁学生破坏门窗、空调、热水器、橱柜、桌椅等宿舍内家具电器,严禁学生破坏消防设备。如有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并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罚。

  二、加强安全意识

  1、树立安全用电意识,培养节约用电习惯。

  2、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切断照明和用电设备电源。

  3、严禁在室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包括热的快、电饭锅、电水壶、电热毯、取暖器、酒精炉等。

  4、宿舍管理员随时对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学生违反时宿管人员有权保管违章电器,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5、留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应遵守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相关规定。

  6、在公寓内使用笔记本电脑,必须使用电脑锁或使用后锁进柜内,以防失窃。

  7、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做饭。

  三、保持室内卫生

  1、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场所卫生,积极参加“文明宿舍”评比活动。

  2、做到室内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3、住宿人员安排时间表,每天打扫房间。

  4、不得将鞋子、杂物等堆放在门口或公寓走廊上。

  四、端正住宿行为

  1、学生入住后,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宿舍,或以任何借口擅自占用房间床位,或拒绝管理人员安排其他人员入住。

  2、在住宿的任何时间,不得带异性进入公寓和擅自在宿舍留宿外人。

  3、学生宿舍内禁止出现任何危及公寓安全的行为和危害学生自身安全的行为,如酗酒、卧床抽烟、翻越窗户等。

  4、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起床,不得大声喧哗。

  5、学生宿舍夜间11点熄灯,熄灯后,晚归人员必须到值班室登记,说明晚归原因。

  6、来访人员一律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并应会同被访问学生一起方可进入公寓。

  7、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在校外住宿,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退宿的,需到后勤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半个月内完成,超过时间不退住宿费。

  8、对因毕业、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者,自学校相关部门发出通知起一周内或学校通知规定的离校期内,办理退宿手续并离开宿舍,逾期室内遗留物则作无主处理。

  9、严禁学生任何时间在宿舍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干扰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10、学生出门必须自带钥匙,确因忘记需要向宿舍管理人员借用钥匙,必须履行严格登记手续。

  五、相关处罚规定

  1、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将请所在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罚。

  2、有偷窃、诈骗、故意损坏等非法侵犯公私财物者,将请所在学院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有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用火、用电,私接电源,使用违章电器者,将请所在学院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有高空抛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者,将请所在学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请所在学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性骚扰、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将请所在学院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将请所在学院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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