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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学院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3-17

  技术学院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5号教职工公寓的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在XX区和XX镇无住房的在职、在岗单身教职工。

  2.在XX区居住的教职工,如有空余床位也可申请。

  3.实行倒班制工作的教职工,可申请安排集体宿舍。

  二、入住程序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教职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1.申请人如实填写《XX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公寓住宿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处室或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请学院后勤管理处复核。

  3.后勤管理处对申请人材料复核后,提请院领导批准。

  4.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通知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办理缴费手续。

  5.后勤管理处凭申请人相关缴费收据,与申请人核对公寓物品和水、电等仪表的数据后,签订入住协议,并将公寓钥匙移交申请人。

  三、管理办法

  1.入住学院5号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如有违约行为,将纳入学院教职工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2.入住学院5号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须按期足额缴纳水电费等费用。

  3.入住学院5号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若损坏或丢失屋内配置的设备和物品,须及时修复、更换或照价赔偿。

  4.入住学院5号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不得改变公寓房屋结构,不得重新装修,不得改装水、电、暖气等管线。

  5.不得将公寓擅自转借、转租他人。

  6.入住学院5号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在租住期间退租的,须及时与学院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7.入住学院5号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在租期内,如在康巴什区和阿勒腾席热镇购买了自有住房,须无条件搬出,并及时与学院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8.已享受政府住房补贴(安家费)或安排在市政府专家公寓住宿的教职工,学院不再安排5号教职工公寓住宿。

  9.教职工入住学院5号教职工公寓房间位置的确定,按照《XX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公寓分配打分办法》的规定执行。

  10.学院外聘教职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住宿。

  四、入驻时限

  1.学院5号教职工公寓性质为周转性住房,申请成功且办理手续入住的教职工租用期限为一年。租住协议每半年签订一次,入住前须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2.一年租期期满前30日内,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需重新按程序申请,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可继续租住使用。

  五、费用管理

  5号教职工公寓的水、电使用费用,按700元/床位﹒半年标准收取。热水购卡使用,免收取暖费和网络使用费。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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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鹤庆县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鹤庆县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县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县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提供给各类人才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保障问题。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分配、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认定和分类管理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县财政局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奖补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等经费。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我县的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围绕三年内建设100套人才公寓的目标,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方案,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七条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与企业园区分布和人才结构相匹配。人才公寓可以与功能区一体化规划、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管理。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八条人才公寓可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购置市场存量商品房、与企业联合开发建设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根据需要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住建局制定方案报县委政府审批实施。

  第九条原则上只租不售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主要由县财政投资建设;利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的人才公寓,由建设主体投资建设。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鹤庆县人才培引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符合全县人才引进政策并经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人才。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实行“一站式”服务保障制度,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受理后,协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人才公寓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的,由“一站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陪同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签约结束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签约情况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才公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公寓申请表;(二)已婚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三)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者聘用合同)复印件;(五)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六)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提供申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租赁型人才公寓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提出申请,经研究确定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重新核定的价格交纳租金。

  第四章 租金和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出售价格,按照鹤庆县区域商品住房价格执行。

  第五章 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出售价格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运营管理。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人自行运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运营。

  第十九条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要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者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第二十条产权属于政府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 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等。产权属于企业等单位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产权人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从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房屋维修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产权型人才公寓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擅自将所购买的住房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且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之内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五条产权型人才公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县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一)劳动关系调离鹤庆县或不在鹤庆县工作和生活的;(二)在鹤庆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三)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清单,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以建设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名义取得的土地,要全部用于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不得以人才公寓的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更不得向社会公开销售,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对违规者,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的各项工作,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4号);**市教委《关于印发**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工〔20**〕33号)以及《**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应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环境优雅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由后勤处、学生工作部门、保卫处、各院系及学生团体互相配合、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四条 确保学生公寓建设的经费投入,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 特别是高层学生公寓的安全设备设施的投入,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范大学校内及大运村公寓等各类学生公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校学生公寓。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后勤管理、学生工作、保卫等部门领导以及院系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每学期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以下统称学生宿舍服务中心),负责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是:落实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住宿分配和调整;负责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和环境营造;负责安全、卫生、水电、家具设施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指导学生自管会建设;定期收集反馈学生意见,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应选派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一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的人员担任。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配备素质较高、数量充足,经过岗前培训合格的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住宿学生总数的1.2%。

  第十条 培育和发展学生自管会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听取和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十一条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步伐,尽快使学生公寓人均面积逐步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标准。严禁安排学生住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室内应配置床具、桌椅、衣柜、书架等基本生活设施。每人有一个以上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新建或改建后的学生公寓每室安装相应数量的网络接口。每室安装智能限电装置。

  第十三条 每栋学生公寓分别设置专用的值班室和会客室(区)。尽可能设立学生自习室或活动室。室内或室外要有晾晒衣物的场所。公寓区应设有自行车停放场所。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设立消防中控室,安装烟感报警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电磁疏散门等安防设备设施。同时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安装节水节电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的家具、卧具和公寓用品等实行招标采购方式,保证质量,价格合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及学生公寓区环境布置要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设置有公告栏、宣传橱窗或公共阅报栏等。

  第十七条 校外学生公寓应有符合饮食卫生标准、价格合理的餐饮以及方便学生的商业服务设施。有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所。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进程,学生公寓需要尽快实现物业化管理。学生公寓的管理由后勤集团学生宿舍服务中心承担。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包括:门窗家具、供水、供电、照明、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学生公寓区内道路、公共场所及公寓楼内的日常保洁;公寓区内花草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公寓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工作;校外学生公寓区内餐饮食堂、商业网点、洗衣、理发、银行、邮政、通讯、自行车棚、停车场、学生活动等公共场所设施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区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开办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层级: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和其他校级文件;后勤、学生、保卫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学生公寓管理处级文件及各种预案;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制定的管理服务规范、标准及各类服务人员岗位管理办法。制度执行做到有记录,有档案。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宣传,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管理服务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新任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告知。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统筹安排。学生入住前与学校签订《住宿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公寓,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对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须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定期、主动征求和收集学生意见,如学生自管会、座谈会、网络等,并定期反馈。

  第二十六条 创建富有本校特色学生公寓文化。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主题公寓文化活动。

  第五章 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门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负主要责任。坚持辅导员进驻公寓的做法,按照不少于住宿学生人数千分之二的比例,选派优秀干部作为大学生辅导员随学生入住公寓。

  第二十八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辅导员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工作职责包括:关心和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日常生活状况;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参与学生的内务、纪律管理;并负责与学校和后勤管理部门沟通和协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为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产权单位应为派驻公寓的学生辅导员提供工作方便和住宿条件。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制定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内开展工作的考核机制和考核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以及评奖评优等工作中,综合考虑学生在公寓的表现。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公寓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学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安全预案。定期对学生公寓各类安全预案进行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生公寓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配备、更新、保养和维修的主责部门,具体指导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制定安全预案和消防演练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学生公寓建筑消防设全施面检测,特别要加强高层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并有安全检查记录。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公寓消防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每学期至少联合开展一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消防、出入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禁止吸烟。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会客登记制度。

  第七章 经费保障和住宿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经费应该能够保证学生公寓正常管理服务运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依照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住宿费一律按学年(十二个月)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方便学生生活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核算。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四十条 学生损坏公物要按规定赔偿。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广大在住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生公寓的公共秩序,创造一个安全、整洁、文明的生活、学习环境,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地方教育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住手续

  1.凡入住公寓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证明,按所在学院的安排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办理住宿手续,签订《入住学生公寓协议书》,并按指定房号和床位号入住。

  2.入住学生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领取房间钥匙,房间钥匙不得转借、私配,一旦丢失,应及时报告,以便更换锁芯,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房间备用钥匙由公寓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3.学生入住公寓时,应检查家具配置是否完好。学生在住期间不得丢弃、租借、增减、拆卸和转移房间内的家具及设施,对公寓内的所有公物均应细心使用、妥善保管。发现家具及设施损坏,应及时向所在公寓管理站报修。

  4.学生入住公寓后,按规定期限住宿。不得多占床位、擅自留宿或在办理退宿、毕业手续后超期住宿。

  5.学生入住公寓后,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和调整床位。在住学生确因需要更换房间或调整床位,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协商同意后再作更换或调整。

  6.为优化学生住宿资源配置和校园整体布局,可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在住学生应自觉服从,并积极配合做好搬迁工作。

  二、学生住宿规定

  1.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在校团委和各学院分团委指导下,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的配合下,按校区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并经民主推荐产生楼、层长和各宿舍的室长,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自我管理。

  2.为维护宿舍区安全,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保卫安全方面的规定,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安全工作,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3.遵守公寓的用电制度。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私拉电源线、网络线、电话线和使用违章电器。

  4.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学生宿舍,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焚烧纸张杂物。

  5.不得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严禁翻越阳台。

  6.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学生应按时起床、晨跑、早操、归宿、就寝,在宿舍关门后回宿舍必须持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方可入内。不得擅自夜不归宿。

  7.自觉节约用电用水,按规定交纳超用水电费。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严禁向洗脸盆(池)、便器内乱扔杂物。

  8.除了治安、管理、清洁卫生等公务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准进入异性宿舍。

  9.宿舍内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10.各宿舍的室长全面负责本宿舍的日常管理,室长应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每天负责拖扫地面,擦洗门窗,打扫卫生间、督促本宿舍同学整理好个人内务;每周末宿舍全体成员大扫除一次。

  11.宿舍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保持自己使用的家具及摆设物品的整洁卫生和整齐划一,不准在宿舍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准带饭菜入宿舍进食,自觉将室内垃圾袋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放进垃圾箱。

  12.保持宿舍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播放高分贝音乐、进行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其他活动;在宿舍楼内组织的集体活动须经校团委或各学院分团委批准。

  13.不得在宿舍区内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14.学生公寓安装、使用计算机按学校《学生宿舍计算机管理办法》执行。

  15.严禁在公寓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网上信息。

  16.严禁在宿舍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17.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宿舍管理员的管理,学生宿管会及楼长、层长、室长应协助宿舍管理员做好宿舍楼的管理工作。

  18.毕业生离校前要搞好宿舍卫生,保证床、桌、门窗、玻璃等完好无损。

  三、住宿违规的处理

  1.学生损坏宿舍内的公用设施,损坏宿舍内的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责任不清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依据《NJ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有关条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宿舍管理员有权对宿舍内行为不当的住宿学生进行劝阻和管理,对不配合管理者,宿舍管理员须及时向相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报。

  3.管理服务人员有权查处在公寓及房间内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及其他违规用电用火的行为。对因使用违章电器或违规用电用火而造成的学校、学生及当事人自身生命财产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主要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四、退宿制度

  1.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正常学习期间不得擅自退宿在外租房居住。有特殊情况者需按学校颁发的《关于在校生申请校外住宿走读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因毕业、结业、退学等原因而退宿的学生,需交清水电费等费用,保持房间内外清洁和下水道畅通,交还钥匙和其他公物,由公寓管理服务人员查验并签字后办理退宿手续。毕业前等待补考的学生以及已被本校录取的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原则上另行安排住宿。

  3.因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到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再保留,复学后另行安排住宿。

  4.因调换房间、毕业离校、退学等原因而滞留在房间内的物品,超过规定期限而又未曾办理代为保管手续,视为无主物品。

  5.因其他特殊原因须退宿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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