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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安全管理内容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社区安全管理内容

  经我公司对**国际社区的现场考察及分析,根据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及特点,我们将制定相应的治安防范措施,以确保区域内因物业管理而造成的刑事案件发案率、火灾发案率、三车丢失率标准降至最低。

  **国际社区内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其中包括:

  (1)**国际社区的住宅实行封闭式管理:社区内的个主要出入口24小时设有专职安管员值守,在变电亭、所等危及人身安全处设立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在非住宅区域内实行开发式管理,设立机动巡逻组,在社区内每小时巡逻一次,通过保安机动巡逻组24小时的定期巡逻,保证社区公共安全。

  (2)**国际社区设立专职管理员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社区内车辆行驶通畅;

  (3)**国际社区设立专职管理员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社区的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国际社区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每1小时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人数2人为一组,做到巡逻有计划、有记录;

  (5)由客户服务部制定**国际社区详细的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有安全管理部定期进行培训,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6)建议开发商采用的保安硬件设备

  巡更警备系统

  为保证保安巡查人员切实巡查到位,有必要对巡查人员进行巡逻路线的监控及巡逻情况的检查,因此我们准备采用电子巡更警备系统,巡逻保安员及管理人员在巡逻时佩带数据收纳器,在分布于社区各处的巡查点处进行数据取纳,同时记录取纳时间,巡更结束后立即将其取纳的数据全部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以验证巡更人员是否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即时检查到各个巡查点。

  闭路监控系统

  分有线监控和无线监控两部分。有线监控系统包括安装多个带旋转云台的室外监视探头,主要安装在需定点监控的地方,如停车场、道路行人步行出入口等处。

  无监控系统主要采用UNITEK无线式监控系统。该系统脱离有线监控的繁琐接线,主要用于露天开阔地带并针对可疑点进行布控,分布社区内的各监视探头以微波传输方式,将摄取到的图象传往指挥中心,因采用无线联接方式,探头的安置地点可方便地变换位置,无须破土或架空铺设电缆线。

  上述两种方式的监控如果将由设在信息处理指挥中心的24小时循环录像系统记录在硬盘录像机上,以备查证。这两种监控方式的结合,将会在技术上对社区治安给予充分的保障。

  红外线探测系统

  这是一种对物体是否通过而进行监视报警的保安系统,该控测系统主要安装在外围,对非正常途径进入社区的物体进行监测报警。

  无线式家庭防盗系统

  该系统可通过电话实现24小时盗窃、抢劫、火灾、煤气泄露、紧急求救等自动报警。用户使用时先在报警系统的自动拨号机上设定指挥中心的报警电话号码及用户识别码。

  在盗贼撬门,撬窗入屋或走进红外线感应区,触动警戒状态下的主机的警 报,自动拨号机拨通指挥中心的电话后发送用户识别码。讯号通过电话线传到指挥中心,中心即响起急促的警铃,随后电脑屏幕即显示用户资料(姓名、地址、电话、识别码等等)及用户所在位置,保安人员则马上采取适当的行动。

  用户住所遇抢劫需紧急求救时,按遥控器的求救键或主机的PANIC红键,求救信号即传到指挥中心,即可获得报警信号。。

  电子墙--周界防越系统

  这是一种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综合安全防范管理系统,可监控诸如:建筑物、周边入侵、火警、其他非法入侵等。系统可自动启动报警器、闭路电视、打开灭火器、通知保安员等,非常适合"**国际社区"开放式周界的非法进入之防范。

  上述各项设备部分已在本公司部分社区使用,效果良好,并且我们已积累了丰富的保养维护经验。我们拟在**国际社区安装使用,从硬件上确保**国际社区治安防范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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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24号
(二○○二年三月十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区(市)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辖区非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七)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三)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列管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区(市)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逻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一)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二)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在社区内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十六条 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 城市消防站应当定期向社区开放,流动消防宣传车应当深入社区,开展流动消防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工作室,消防工作室内应当悬挂张贴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室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三)火灾隐患档案;(四)火灾统计档案;(五)防火检查档案;(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七)消防会议记录;(八)消防培训档案;(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二)辖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档案;(三)防火检查档案(四)消防巡查档案;(五)消防器材配备档案;(六)居委会与各居民签定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七)消防宣传活动档案;(八)消防会议记录;(九)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篇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篇4: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必须工作严谨,认真负责,精力集中,坚守工作岗位。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严格交接班制度。

  3、为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医务人员须按时参加全员医疗安全培训。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作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

  4、医务人员坚持"三基三严"及继教培训工作,将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晋级职称评定及工作能力考核依据。

  5、新进医务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岗前质量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6、各科室根据每月进行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总结,作出自查缺陷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严防医疗缺陷发生。

  7、各科室须建立医疗缺陷登记本,针对发生的医疗缺陷,科主任应及时向医务部报告,认真作好调查核实工作。

  8、发生缺陷后,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9、对已发生的医疗缺陷,应组织医疗安全委员会成员及科室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防措施及处理意见。

  10、发生医疗缺陷的科室或个人不按规定上报,有意隐瞒,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11、医院开展医疗缺陷管理,定期统计、分析医疗缺陷,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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