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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09-09

  国务院

  国发〔1995〕6号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发布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见附件),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四、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六、各地区应充分考虑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件涉及长远的大事,对企业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发放养老金的标准和基金积累率等问题,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等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企业、个

  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充分测算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安排。要严格控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水平,减轻企业和国家的负担。   七、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切实搞好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可以实行由银行或者邮局直接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大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要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十、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仍参加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统筹,但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改革。

  十一、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劳动部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劳动部负责推动。国家体改委要积极参与,可选择一些地方进行深化改革的试点,劳动部要积极给予支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华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搞好深化改革的工作。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务求抓出实效。对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地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

  法之一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附件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个人缴费的比例。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的50%。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左右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左右进入个人帐户。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度过本地区人口老龄化高峰,各地应按照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测定长期的统筹费率。目前可先按当地现行的统筹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提高收缴率和扩大覆盖面等措施,力求统筹费率稳定在测定的标准上并有所下降,以逐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6%左右的费率记入,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11%左右。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左右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五)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七)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

  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为确保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的年限和数额挂钩。相应的计发办法是,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按离退休后的预期平均余命按月计发。

  鉴于在职职工以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有些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后不久即将离退休,因此分别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计发办法,以使新老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平稳过渡。

  (一)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时,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3年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额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

  确定增发比例的原则是,使同一工资水平的职工,后离退休的养老金比先离退休的略有增加,但差距不宜太大。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设置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

  少数职工按第(三)条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二)条计发的金额,可改按第(二)条计发。

  (四)职工的离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离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六)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地方政府

  制定。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补足到规定的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一)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费,并在税前列支。

  职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比例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职工承受能力确定。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不超过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缴费年限自开始缴费始,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五)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逐月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手册和个人帐户由所在企业填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职工本人保管。职工离退休时,按照手册中记载的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计发养老金。

  (二)个人帐户包括:

  1.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2.企业缴费中,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以上至300%的部分,可以全部或者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3.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帐户中还应当记录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缴费比例。

  (三)个人帐户中储存额的利息,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收益计算。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内调动工作,不变换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养老

  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个人帐户及其储存额应随同转移。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

  1.社会性养老金: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2.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及企业缴费每满1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0%~1.4%计发,具体系数由当地政府确定。

  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按月计发。

  3.个人帐户养老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职工符合离退休条件离退休后,可以由本人选择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领取。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结余部分一次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职工未达到规定离退休条件但遇到非常特殊的困难时,经过申请、审查和批准,可以在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一部分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4.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逐年增加,逐步冲减基本养老金中保留的各种补贴,以至缴费性养老金。逐步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合理水平。

  (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计发,一次付清。

  (三)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

  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原规定的优惠待遇。

  (五)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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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5)

  新华社北京20**年1月5日电

  *中央 国务院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20**年12月31日)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意义

  (一)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20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经济恢复、社会安定、人民生活改善和医疗卫生保障水平的提高,我国总人口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5.4亿人迅速增加到1970年的8.3亿人,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国家从七十年代开始在城乡推行计划生育。1980年,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40多年来,我国实施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支撑了gg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作出了重大贡献,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在此过程中,亿万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作出了巨大贡献;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了心血和汗水。实践证明,实行计划生育符合我国国情,是正确的,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伟大事业。

  (二)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人口问题始终是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人口的趋势性变化,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全面、深刻、长远的影响。进入21世纪特别是“十二五”时期以来,我国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群众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养老抚幼功能弱化;人口红利减弱,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国际竞争优势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变化对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到本世纪中叶,我国人口总量仍将保持在13亿以上,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的关键时期。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立足国情,遵循规律,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总量与结构、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关系,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最大限度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牢牢把握战略主动权。

  (三)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重大决策。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为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积累了经验,当前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用法治的思维、创新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使计划生育成为惠及亿万家庭的甜蜜事业。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五)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

  --创新发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法治引领。充分发挥立法对完善生育政策和服务管理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法治水平。

  --统筹推进。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政策措施同步制定。

  (六)主要目标

  到20**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三、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七)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善相关

   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从20**年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综合评估本地人口发展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   (八)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九)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快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实现国家与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

  (十)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四、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十一)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向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全面推进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新产品。

  (十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广泛开展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等人群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

  (十三)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稳定和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妥善解决好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

  (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五、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十五)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十六)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

  (十七)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十九)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和领导小组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

  (二十)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变动趋势,加强前瞻性研究,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科学评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准确研判生育水平变动态势,做好政策储备。加强人口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取得的伟大成就,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解读。加强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和国策意识。

   总结推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先进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强化督导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中央专题报告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中央将定期开展督查。

篇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新华社北京20**年12月3日电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文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现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年至20**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省份的确定另行按程序报批。

  二、试点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与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试点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试点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试点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四、试点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试点地方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鼓励试点地方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试点地方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试点地方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试点地方省级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管辖划分、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明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索赔工作的职责分工。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试点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五)完善赔偿诉讼规则。试点地方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试点地方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

监督等制度;可根据试点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六)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赔偿权利人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地方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试点地方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方省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实施意见,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并于每年8月底向国务院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环境保护部要会同相关部门于20**年年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试点实践经验,及时提出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向国务院报告。

  (二)加强业务指导。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财政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对试点地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或指导地方开展调查研究。

  (三)加快技术体系建设。国家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或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相关部门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组织加强关键技术与标准研究。

  (四)加大经费和政策保障。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发展改革、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时,对试点地方优先考虑、予以倾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五)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篇4:师范大学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

  师范大学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

  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陕师党发[1999]8号)实施十余年来,在增强后勤保障能力、提高后勤服务水平、满足师生学习、工作、生活需要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走出了一条适应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符合国情与校情的后勤社会化改革之路,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后勤服务保障。但是,随着新形势下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办学水平的提高,现行后勤服务体制与机制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事业发展的因素和矛盾。为了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水平,理顺和优化后勤管理体制机制,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在继续保持原有的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所确定的“甲、乙方”管理格局的基础上,立足现阶段高校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的实际,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坚持以有利于把学校建设成为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有利于通过高水平的后勤服务满足广大师生不断提高的优质服务需要、有利于后勤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为标准,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稳妥地推进我校后勤社会化进程。

  2.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分类管理、增强效能,实现服务保障更加有力,资源使用更加有效,考核评价更加科学,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总体目标。在本年度内,完成保障性与经营性后勤实体的重组设立,形成新的后勤服务管理体制;完成对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和分类管理工作,建立新的考核评价体系;深化劳动人事、收益分配、资源占用、财务核算、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形成鼓励竞争、奖优罚劣、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3.撤销ZZ师范大学后勤集团。把现有后勤集团下属的各服务实体,分为后勤服务保障性实体和后勤服务经营性实体。同时成立“ZZ师范大学后勤第一集团”(以下简称第一集团)和“ZZ师范大学后勤第二集团”(以下简称第二集团)。

  4.第一集团履行后勤保障性服务职能,将饮食及原料采购、水电暖供应、校园绿化环卫、学生公寓服务、教学楼教室服务等服务性业务和实体,归并入第一集团。后勤集团现有的校园卡管理和结算业务,划归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第一集团以社会效益为重,以保障能力、服务质量和挖潜节支为主要考核指标。立足校内,全力以赴做好保障性服务工作,不向校外延伸服务经营业务,不从事后勤营利性业务。

  5.第二集团履行后勤经营性服务职能,将原后勤集团和外事服务中心的宾馆接待业务、商贸服务、学术会议服务、校内维修工程等经营性服务业务和实体,归并入第二集团。该集团作为学校后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发挥优先其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职能,积极承担服务学校中心工作的责任;在确保校内服务职能的基础上,该集团要成为学校财力增加的渠道之一,以经济效益和对学校财力的贡献大小为主要考核指标;同时,由于学校资产的公有性质和校内市场较为固定的客户群,该集团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做到相同商品或劳务收费价格,不高于校外周边标准。

  6.后勤管理处继续以甲方身份代表学校行使后勤服务监督职能,形成“一个甲方、监督多个乙方”的新格局。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后勤发展建设规划;制定后勤服务项目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制定以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为主要观测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分级服务付费标准,组织实施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价和服务结算工作;代表学校对服务实体进行监督,维护校内消费者的权益;履行对后勤服务的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检查监督,防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将爱卫会并入后勤管理处,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

  三、深化运行机制改革

  (一)人事机制

  后勤第一集团、第二集团在人事用工制度上继续实行全员聘任制。

  7.管理人员实行公开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学校聘任,聘期与学校管理干部聘期相同。第一集团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人;第二集团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各集团中心主任(经理)、副主任(副经理)采取公开、公平竞争办法由后勤各集团择优聘任。第一集团实行服务保障目标责任制,第二集团实行服务保障和服务经营双目标责任制。第一集团与第二集团合并成立党、团、工会等组织,并接受学校党委和相应上级组织的领导,其负责人按照各自的组织章程选举产生或由上级组织任命。各集团管理层应尽量减少专职人员,具备条件的党、团、工会负责人与各后勤集团负责人实行交叉兼职。

  学校正式在编在岗的各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各中心主任、经理,副主任、副经理)的聘任由后勤各集团负责进行,但聘任结果须报人事处备案,形成的有关材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入本人档案保管、保存,以便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凡在其相应管理岗位上连续任满两届(八年)的,可以参照学校同类人员的相同职级(科级或相应职员级别及工人技术等级)确定待遇(包括任职资历、档案工资及住房分配等相关待遇)。确定待遇后,若因本人年龄等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其待遇可以继续保留;若因未聘、落聘、拒聘等非年龄原因未能继续任职的,相关待遇不再保留,按新聘岗位重新确定待遇。

  8.一般职工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在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务目标、上岗条件以及相应待遇的基础上,采取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竞聘上岗,各集团与职工建立起


规范的聘用劳动合同关系,严格考核,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和激励机制。学校在深化人事改革过程中的各类人员包括分流人员,可以竞聘各后勤集团岗位;同等条件下,各后勤集团应优先聘用校内人员。各集团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现在册的原后勤集团职工,按照业务职责的划分,分别并入新成立的第一集团、第二集团中,按新的人事隶属关系管理。

  (二)工资机制

  后勤第一集团、第二集团在薪酬制度设计上遵循“自主决定、上线控制、绩效挂钩、公开透明”的原则。

  9.学校不承担各后勤集团的人员工资,各后勤集团在分配上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各集团、各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制度,包括采取计时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年薪制等多种形式。薪酬形式,要体现“按劳付酬、拉开档次、兼顾公平”的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10.考虑到后勤服务的工作性质,对各集团高层管理者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占年薪总额的50%)和绩效年薪(占年薪总额的0—50%,具体发放比例根据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不同的考核结果分别确定)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除任期最后一年外,参照学校干部津贴发放办法,先考核后兑现。任期最后一年的绩效年薪,作为整个任期的绩效考核兑现薪金,先考核后兑现。第一集团与第二集团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薪金设计可以区别对待,原则上,第一集团主要以后勤服务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等级为依据,年薪标准可以按学校同职级人员平均薪酬的1.6倍最高限额。第二集团可以与其为学校财力贡献大小、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服务质量等相挂钩,具体办法可参照学校产业薪资管理办法执行。

  11.继续在后勤第一集团或第二集团工作的原事业编制职工,在岗期间执行新的企业工资薪酬标准,在本人档案中保留原职级工资,并按政策调整,退休时按档案工资标准核算退休费;享受学校在职职工的住房、医疗、退休、子女上学、入托等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按本人档案工资标准由学校统一办理,费用应该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原后勤集团使用的合同制、集体所有制工人,继续在第一或第二集团工作的,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所涉及到的与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有关的费用由本人或用工单位承担。与原后勤集团建立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或用工单位承担,各集团自行决定是否与其续签用工合同。

  (三)运营机制

  后勤第一集团、第二集团要形成“公平公正、责权对等、分类管理、委托经营”的后勤服务运营机制。

  12.实行后勤服务准入制度,搭建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除第一集团的个别基础保障性或关键性的业务外,其它后勤服务项目可有序向社会开放,各集团、中心在全成本核算的条件下积极参与项目竞争。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后勤服务企业或实体的准入条件和招标实施办法,负责审核后勤服务企业或实体的资质等级、近期业绩和社会声誉,并与获得服务保障权和经营权的企业或实体签约。在招标中,对涉及第一集团的保障性服务项目,设立服务价格最高拦标价,对涉及第二集团的经营性服务项目,设置上交学校资产占用费、经营收入或利润所得的最低拦标价。拦标价的确定,由学校价格审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13.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分别管理的制度。经营性资产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对于保障性服务使用的学校资产,管理目标主要是在保证学校水电暖正常供应、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下,规范维护维修,延长使用寿命,节省运行费用;对于经营性服务使用的学校资产,资产使用者向学校上交规定的资产占用费。

  学校要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登记,与各集团建立资产交接清单,签订资产使用责任协议,确保学校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对国家免征的税款,应按政策规定的标准作为压缩成本和降低服务收费价格的一部分;经营性实体和公司所创利润应按学校所投入的资产比例或合同约定数额向学校上交。凡涉及各集团较大规模投资的建设、服务或经营项目,要报经学校批准。各集团已经使用的学校房屋、设备等要自觉接受学校按总体规划所进行的调整和调配。

  14.按照服务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学校建立对各集团所承担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效率、客户评价的考核机制;建立服务等级制度,采取按服务等级付酬的方法;要坚持后勤服务以公有公益为主的性质,凡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和切身利益的服务收费和价格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制度,确需变更的,要通过后勤管理处报请学校批准,尽可能维护各方的合理、合法权益。

  (四)监督保障机制

  认真履行甲方职能,加强会计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及工会的作用,增强自律性。

  15.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要加强对各集团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后勤管理处作为甲方,代表学校以契约形式,对各后勤集团及其下属中心的服务保障行为和服务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协调;学校对各集团实行会计委派制,被委派的财会人员接受财务处和各集团的双重领导,财会业务受财务处统一管理,被委派财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学校会计委派制的相关政策执行;审计处负责对各集团的经费收支、内部分配、资产状况、财务管理等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

  16.集团党总支要履行保证监督的职能,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不懈地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集团的共青团、工会等组织,要发挥好联系集团与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立足岗位做贡献,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不断增强对集团的向心力和认同感。

  四、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步骤

  17.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照“充分论证、整体推进、一步到位”的原则进行。

  首先,实现原后勤集团的拆分,同时组建 “ZZ师范大学后勤第一集团”和“ZZ师范大学后勤第二集团”,合并成立相应的党、团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现有后勤保障性服务实体和后勤经营性服务实体,分别划归两个集团所属。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分别制定相关资产评估登记办法,后勤管理处制定对各后勤集团实行服务(经营)监控评价的具体办法。

  其次,各集团按照本方案要求,提出重组后的管理章程、人员聘用、内部分配、财务管理等办法,报学校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尽快完成对各类人员的聘任;学校完成对各集团资产的评估登记并签署有关协议。

  18.20**年年底,建立健全和进一步完善各集团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成学校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基本任务。

  
>五、加强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领导

  19.成立组织机构。成立ZZ师范大学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产业开发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校工会、原后勤集团党政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深化改革的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研究解决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确保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20.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后勤各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相互支持配合,搞好工作衔接,保证后勤服务工作不受影响、不降水平,齐心协力把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做好。

  21.严肃组织纪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要高度负责,防止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学校和后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滥发钱物、突击花钱、奢侈浪费;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要对深化改革工作全程监督,确保深化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相关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六、其他事宜

  22.本方案由学校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此前相关文件和规定,若与本方案内容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23.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5:食品公司工作用车改革办法

  食品公司工作用车改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构编制改革的需要,合理配置车辆及人力资源,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确保生产经营正常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 围

  第二条 公司机关(含四个二级机构机关,下同)15个职能部室中,除公司领导、技术部、安保部以及生产班组人员外其余人员属本次工作用车改革范围。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三条 公司机关各部室,除各部保留生产用车,各部保留公务接待用车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再配备车辆。现有车辆全部收回,经公司领导研究后再做安排。

  第四条 不保留公车的部室人员在本公司内开展公务活动,自行解决交通问题。

  第五条 本公司以外的因公出差,原则上不予安排车辆,产生的交通费按有关规定另行报销。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车辆的,提出用车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由公司办公室派车(用车审批表见附件)。

  第六条 实行车改部门工作人员的交通费用实行部室限额报销方式,超支自行负责。费用报销严格按财务规定执行,应提供与车辆使用相关的合法票据按月报销(如:打的票、租车票、修车票、汽油票、停车过桥票等)。

  第七条 交通费用限额标准结合工作性质、职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核定。其中:

  1.各部室专工每人每月250元,部室部长每人每月1200元;

  2.各部门专工每人每月280元,部室副部长每人每月500元;

  3.公司专工每人每月120元,部室主管每人每月300元。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八条 实行车改部门人员未履行用车申请手续,借用有车单位或生产班车辆的,对双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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