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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意见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淄政发〔2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实现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全面提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
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其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20**年,我市建筑业增加嫡既蠫DP的6.6%,从业人员每年获得的收入达30多亿元,建筑业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富民产业,为全 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符合我市“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 义。
目前我市共有566家建筑企业、26万从业人员,20**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06亿元,实现增加值91.6亿元。但是,我市建筑业仍然存在产业规模小、外向度低、经营机制不活、产业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经营风险高、风险控制力低等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抓住机遇,改革创新,(来自:www.pmceo.com)努力把我市建筑业做大做强。

二、明确全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目标和重点
(一)总体思路。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筑业发展目标要求,创新体制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市场监管,提升产业素质,确保质量安全,实现我市由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的转变。
(二)发展目标。建筑业产业规模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产业拉动作用明显增强,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国前列。2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30亿元,实现增加值99亿元,占全市GDP的比重为6.5%左右;到20**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450亿元,实现增加值130亿元;到20**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800亿元,实现增加值260亿元。
(三)发展重点。一是实施大建筑业战略,横向拓宽产业领域,突破以房屋建筑业为主的局 限,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石化、矿山等领域拓展,尽快形成覆盖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大建筑业格局;纵向拉长产业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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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山东省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01
【实施日期】20**.06.0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6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根据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适应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加速提高城镇化水平,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实现人口资源、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城乡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推动我省城市化及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
20**年8月1日前,各市要按照国务院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在认真调查研究、精心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以及综合承受能力,本着科学求实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今后办理小城镇居民户口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来自:www.pmceo.com)不准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严禁变相买卖户口。

二、正确处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凡在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按合法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对非法居住、临时租住、私搭乱建住房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城镇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均可在城镇落户;对到城镇工作的省内外大专以上学历及省内中专学历的毕业生,凡有稳定居住条件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对在城镇投资建厂、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数额,或对当地经济有突出贡献的外来人员,可为其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与全国城镇居民户口并轨,统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篇3: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

宜府发〔20**〕28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税收的征收管理,维护建筑、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宜春市中心城区从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项。

宜春市中心城区是指:20**年宜春市中心城区远期规划的城区范围。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房地产业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

第三条 凡在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所产生的税收,统一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来户必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属袁州区管辖的纳税人应重新到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建筑业、房地产业按单项工程实行工程项目税务管理,凡标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自取得施工或开发资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本级地税机关报送有关工程项目文书、合同等

篇4: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20**〕30号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凡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
第四条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落户:
(1)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2)就读于我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或者省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在我省就业的,凭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3)夫妻间相互投靠,或者父母与子女间投靠的以及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户。
(4)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或者引进资金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数量的国内亲属在城市落户;外埠人员来我省投资、兴办实业的,在工作所在地落户。有关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依法取消暂住证制度,在全省建立和实行《居住证》制度。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居民,应当申领《居住证》。在暂住地办理工商登记、务工就业、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等事项时,应当使用《居住证》。
第六条 省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省辖市,下同)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来自:www.pmceo.com),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每年年终由迁入地与迁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或者省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户口异地迁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予以转移,在迁入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 第八条 跨省流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迁入城市的居民享有当地居民法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本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制定有

篇5: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20**〕4号
二○○八年一月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内政发〔20**〕8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外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
年度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工程项目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第五条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
(四)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注册的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和企业近3年的诚信证明(原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进驻自治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八)企业对进驻自治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上述人员工作简历(原件),同时提供上述人员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金交讫证明。
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予备案。
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资料(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经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提交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外进企业,核发年度备案证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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