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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20**〕4号
二○○八年一月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内政发〔20**〕8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外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
年度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工程项目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第五条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
(四)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注册的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和企业近3年的诚信证明(原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进驻自治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八)企业对进驻自治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上述人员工作简历(原件),同时提供上述人员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金交讫证明。
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予备案。
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资料(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经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提交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外进企业,核发年度备案证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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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内政办发〔20**〕4号
二○○八年一月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内政发〔20**〕8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外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

年度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工程项目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第五条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

(四)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注册的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和企业近3年的诚信证明(原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进驻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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