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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公有住房出售问题通知(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内政发[2000]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加速推进住房商品化,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认识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现有公房出售、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于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抓出成效。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精神,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各地区要认真研究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尽快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最迟在2000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

三、要高度重视公房出售工作,明确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尽快出售公有住房,以便进一步盘活存量,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为此,各地区要尽快确定并公布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来自:www.pmceo.com)。凡房管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除按照城市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等不宜出售的外,均应于2000年底前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完毕。

四、为了加快公房出售进度,各地区的公有住房出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公房出售政策,公房出售优惠政策中的一次付款折扣与现住房折扣,要在2000年底停止执行。各盟市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测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000年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要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过渡。

六、要进一步明晰住房产权,鼓励已获部分产权的居民按下列规定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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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本文提要: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来自:www.pmceo.com)。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www.pmceo.com,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消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

篇3:集团公司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满足原E职工购房的需要,参照鄂省房改办〔1999〕15号《关于E集团公司实施成本价售房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E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有住房的出售范围

  凡属E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在E厂区内所有的现有成套单元式公有住房(除原集团公司房改办已明确不宜出售的危房等住房外),经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均可按本办法出售。

  第二条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及优惠条件

  1、自愿购买者

  2、在同等条件下原E职工可优先购买

  3、原E职工1993年应享受房改政策而未购房者,则买时可在全部购房款中优惠30%(夫妻各15%)

  4、原E双职工夫妻离异,重新组成家庭,一方应享受政策而未享受者所购房屋款优惠15%

  5、原E职工已享受房改政策,重新购房者,可在全部购房款中优惠5%。

  第三条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

  1、公有住房出售的年度成本价按照原E房改办成本价格表执行,即砖混结构44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13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格)。

  第四条成本价格售房的折扣与调节

  1、出售住房按使用年限成新折旧,折旧率为每年2%,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折旧。

  2、地段调节表

  地段等级 一 二 三

  调节率( % )105 100 95

  一级地段:桃花坪、六米桥、印染厂门口至丝织厂门口、一中宿舍至纺织厂门口、纺织厂门口至荆泉派出所门口、纺织厂宿舍区717栋以西至纺织二厂俱乐部门口

  二级地段:印染厂门口以东、丝织厂门口以西、派出所门口以北、纺织二厂俱乐部以西、纺织厂717栋及以东

  三级地段:湖滨路二小以北、东北地段、老虎墩路印染厂篮球厂以东地段、桃花坪路西端的最南最北侧、热电厂原变电站西南等其他地段。

  3、朝向调节表(单位:%)

  朝向 朝东向 朝南向 朝西向 朝北向

  调节率( % ) 98 100 98 95

  4、楼层调节表

  住宅楼层/居住层4 5 6 7 8

  1 97 96 95 95 95

  2 102 102 102 101 101

  3 103 103 103 104 104

  4 98 103 103 104 104

  5 96 102 101 103

  6 95 100 100

  7 95 98

  8 95

  第五条成本价售房的计算方法

  实际售价=基本房价×建筑面积×(1-一次性年折旧率)×地段调节率×朝向调节率×楼层调节率

  第六条成本价售房的产权确定

  凡购房户以成本价所购住房拥有产权100%

  第七条购房户交纳购房款的同时,要交纳购房款总额2%(不含优惠额)的公共面积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

  第八条出售住房审批程序

  1、购房户首先须向房屋所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主管部门填写《E公有住房出售登记审批表》

  2、社区主管部门必须入户调查,掌握房屋所在地段、楼层、朝向、竣工年限

  3、调查并落实93年是否已购房改房

  4、社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调查手续后,统一报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方可出售,报集团公司备案

  5、购房款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

  6、社区根据集团公司财务部收款凭证,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书》,经集团公司盖章后生效

  7、按实收售房款总额15%www.pmceo.com返还各相关社区,用于房屋维修专用基金

  8、所购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变更过户由购买者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税费。

  第九条原E职工购买70%房屋,另30%需购买的房屋产权,一律按上述计价办理,不再享受优惠。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此后,住房单价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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