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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工程造价管理程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4-16

  

  房地产公司工程造价管理程序

  1、目的范围:通过对项目从开发策划、设计、施工至竣工验收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与控制工程建造成本,以利工程顺利进展,保障开发效益。

  2、职责:

  2.1审计核算部负责在项目策划阶段向策划中心提出建安成本控制目标分析意见;在设计阶段提供委托设计的经济指标限制以及在扩初阶段负责审查设计成果是否在限制指标范围内,如超出限制,负责向设计研发部提出调整意见或向策划中心提出追加投资建议;在理想状态下,负责在施工合同签署前完成造价预算。

  2.2审计核算部负责提供售楼面积,审核工程合同中工程造价篇章和工程进度款、预结算,确定材料综合市场价格、综合施工单价与特殊材料损耗率;负责在施工过程中阶段性地向总经室反馈造价控制是否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如有超出,及时提出预警。

  2.3工程材料部负责审核工程项目材料规格、数量、品牌及询查市场原价;

  2.4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审查工程项目预、结算和进度款资料;

  2.5财务部负责工程预、结算的复核,材料综合市场价格、综合施工单价与特殊材料损耗率复核;

  2.6总经理批准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材料综合市场价格、综合施工单价与特殊材料损耗率。

  3、工作程序

  3.1新开发项目投资成本的估算;

  根据总经理的指令;审计核算部收到设计研发部提供的新开发项目各项技术指标概况,配合总经室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成本估算。

  3.2售楼面积计算

  3.2.1根据设计研发部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经营销售部提供的项目统一标识及功能等资料,审计核算部即于15天内提供售楼建筑面积。

  3.2.2施工图纸如有修改,设计研发部应通知经营销售部和审计核算部,经营销售部提出需重新计算售楼建筑面积内容,审计核算部将提供相应售楼建筑面积。

  3.3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合同的商谈与签订;

  3.3.1审计核算部参与编制招标说明书。

  3.3.2审计核算部参与商谈并审核合同中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款。

  3.4材料单价及综合施工单价的签认

  3.4.1材料单价的签认

  3.4.1.1项目经理部收到监理单位初审(数量、品种、规格)后的材料单价报表,并注明监理单位签收时间,填写请示单送工程材料部;或工程部提出的甲供材料采购申请。

  3.4.1.2工程材料部填写详细的询价单,向审计核算部提供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市场原价等信息;

  3.4.1.3审计核算部根据材料计价有关规定计算材料到工地的综合市场价格,转送财务计统部复核;

  3.4.1.4审计核算部在合同规定时间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将商定的材料市场综合价格以签价单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部(签价单必须明确厂家品牌、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

  3.4.1.5项目经理部经监理单位将签价文件送交施工方,并办好签收手续。

  3.4.2高级装饰材料或新型材料综合施工单价签认;

  3.4.2.1高级装饰材料或新型材料单价的签价按3.4.1条款完成后,审计核算部通知监理单位组织由审计核算部、项目经理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测定现场施工用量,分析出综合施工单价由审计核算部组织与施工单位商谈、确认施工综合单价,转送财务计统部复核;

  3.4.2.2财务计统部将复核意见反馈审计核算部;

  3.4.2.3审计核算部将综合价格以签价单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部;

  3.4.2.4项目经理部经监理单位送交施工方项目经理部,并办好签收手续。

  3.4.3高级装饰材料或新型材料的损耗率确定;

  3.4.3.1项目经理部收到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申请损耗率确认报表及初审意见后,办好签收手续,送审计核算部;

  3.4.3.2审计核算部通知监理单位组织由审计核算部、项目经理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测定现场施工用量,由审计核算部组织与施工单位商谈、确认损耗率,转送财务计统部复核;

  3.4.3.3财务计统部将复核意见反馈审计核算部;

  3.4.3.4审计核算部将材料特殊损耗率以签价单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部。

  3.4.3.5项目经理部经监理单位送交施工方项目经理部,并办好签收手续。

  3.5施工图预算审核

  3.5.1不具备预算编制条件的工程一般情况下不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核,而采用进度款、中间结算过程把关控制全过程造价;

  3.5.2具备施工图预算审核或采用施工图预算包干的项目;

  3.5.2.1项目经理部收到监理单位初审的施工图预算,并办好签收手续,在2天内核查施工图预算资料;

  A、报送资料包括计价表、工程量计算书、抽筋表;

  B、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退回监理单位重报;

  C、报送资料符合要求

  ,于收到资料第三天转交审计核算部;

  3.5.3其余办理程序同3.7条款

  3.6工程进度款审核

  3.6.1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单位初审后,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转交项目经理部。

  3.6.2经项目经理部确认转送审计核算部审核。

  3.6.3审计核算部提出工程进度款确认单,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通知项目经理部。

  3.6.4项目经理部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经监理单位,送交施工单位,准许办理付款手续。

  3.7中间结算(含分项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审核

  3.7.1审计核算部负责组织办理中间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3.7.1.1审计核算部预算员整理、分析工程签价单,熟悉合同,核查结算资料;

  3.7.1.2审计核算部预算员分土建、水电专业进行工程量、单价审核,并编制审核意见书;

  3.7.1.3审计核算部复核人员复核各预算员审核结果;

  3.7.1.4审计核算部分管副经理重点抽查审核结果;

  3.7.1.5审计核算部经理根据合同条款复核审核结果;

  3.7.1.6审计核算部发函通知施工单位领取审核意见书,并商定时间核对;

  3.7.1.7审计核算部根据核对结果修改、整理审核意见书;

  3.7.1.8审计核算部将结算资料按规定整理成册

  A、工作请示单

  B、送财务部审核意见书

  C、送总经理室副总工审核意见书

  D、合同

  E、竣工图纸

  F、图纸会审纪要

  G、设计变更通知单

  H、签证单

  I、签价单

  J、施工记录表

  K、乙方送审的结算书

  L、乙方送审的工程量计算书

  M、甲方计算书

  N、委托书

  O、其他

  3.7.1.9审计核算部将结算审核意见书及资料转交财务核算部复核;

  3.7.2审计核算部落实财务核算部复核意见

  3.7.2.1如内部复核结果在结算审核偏差率(见下表)范围内,审计核算部将维持原审核意见;

  单项工程造价偏差率价值

  5万元1.0%500元

  10万元9.8‰980元

  30万元9.5‰2850元

  50万元9.0‰4500元

  100万元8.0‰8000元

  300万元6.0‰1.8万元

  500万元4.0‰2.0万元

  1000万元3.0‰3.0万元

  3000万元1.6‰4.8万元

  5000万元1.5‰7.5万元

  8000万元1.2‰9.6万元

  1亿元1.0‰10.0万元

  3.7.2.2如复核结果大于结算审核偏差率,则

  A、本项目无遗留争议项目,审计核算部将修改原审核意见书;

  B、本项目有遗留争议项目,审计核算部将暂不修改原审核意见书,在遗留争议项目中一并修改、解决;

  3.7.3审计核算部将财务核算部复核意见及结算审核意见书提交总经理室复核;

  3.7.4审计核算部将正式审核意见书交施工单位确认签字盖单(一份三联);

  3.7.5审计核算部将经施工单位签字盖单的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报总经理室批准;

  3.7.6审计核算部将双方确认的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第三联)发给施工单位,并记录签发时间;

  3.7.7审计核算部将总经理批准的审核意见书(第二联)送财务部付款,并记录签发时间;

  3.7.8审计核算部将总经理批准的审核意见书(第一联)存于审计核算部,待该项目财务决算后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3.8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零星项目结算审核

  3.8.1~3.8.1.8同3.7.1~3.7.1.8

  3.8.1.9审计核算部将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及资料转交财务部复核;

  A、偏差在规定范围内,执行3.8.2;

  B、偏差大于规定范围内,返回审计核算部修改、重报;

  3.8.2审计核算部将正式审核意见书交施工单位确认签字(一份三联);

  3.8.3审计核算部将经施工单位签字盖单的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报总经理室批准;

  3.8.4其余办理程序同3.7.6~3.7.8条款;

  3.95万元以下零星工程结算审核

  3.9.1项目经理部收到结算资料,对零散工程即事后难于或无法核实的项目、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应及时确认,并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填写可办理结算请示单,转交审计核算部审核;

  3.9.2审计核算部对项目工程量抽样审核,对单价全面审核,并编制审核意见书;

  3.9.3其余办理程序同3.7.4~3.7.8条款;

  3.10装饰工程结算审核

  3.10.1项目经理部收到监理单位初审后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上报审计核算部;

  3.10.2审计核算部通知监理单位组织由审计核算部、项目经理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到现场丈量工程量;

  3.10.3审计核算部组织财务计统部、总经理室联合审核装修单价并与施工单位核对;

  3.10.4审计核算部将经施工单位签字盖单的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报总经理室批准;

  3.10.5其余办理程序同3.7.6-3.7.8条款。

  3.11广告制作费用审核

  3.11.1经营部收到广告制作结算书,如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可由监理单位初审其工程量及施工内容,报审计核算部;

  3.11.2审计核算部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落实、丈量工程量;(有委托监理的,可由监理单位主持)

  3.11.3审计核算部参照广告制作业费用审核,并与广告商核对;

  3.11.4审计核算部编制审核意见书转交财务部;

  3.11.4.1广告制作费小于50万元,参照3.8条款;

  3.11.4.2广告制作费大于50万元,参照3.7条款;

  3.11.5审计核算部将经施工单位签字盖单的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报总经理室批准;

  3.11.6其余办理程序同3.7.6~3.7.8条款;

  3.12限额造价管理(用于设计与施工为一体的工程)

  3.12.1公司确定高级装饰工程、景园工程最高投资限额;

  3.12.2审计核算部阶段性反映过程累计工程成本,及时上报总经理;

  3.12.2.1监理单位按项目经理部要求提供分部分阶段落实的工程量;

  3.12.2.2审计核算部亦分部分项分阶段复核经监理单位初审后的工程量及单价,并提出过程累计发生成本,上报总经理;

  3.13资料管理

  3.13.1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性文件资料由审计核算部负责设专人管理、编号存档;

  3.13.1.1签价单资料分项目待竣工结算完成后,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3.13.1.2工作请示单分项目,待竣工结算完成后,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3.13.1.3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分项目按统一编号造册存档(见表单);

  3.13.1.4工程预算审核意见书分项目按统一编号造册存档(见表单);

  4、相关文件

  4.1工程定额及相关文件并造册登记;

  4.2标准图集、规范并造册登记;

  5、相关表单记录

  5.1**房地产材料认价单;

  5.2工程进度款审核相关表单;

  5.2.1建筑安装进度结算审核意见书;

  5.2.2工程进度款确认单;

  5.2.3工程进度款结算审核意见书;

  5.3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审核意见书;

  5.4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相关表单;

  5.4.1送财务部审核意见书;

  5.4.2送总经理室审核意见书;

  5.4.3结算资料目录;

  5.4.4结算资料汇编封面(编号四~十五);

  5.4.5工程结算阶段性审核通知书;

  5.4.6分项工程量确认单

  5.4.7分项工程过程造价确认单

  5.5工程结算审核记录表

  5.6审计核算部内部审核程序表(见附表)

  编制:

  日期:审核:

  日期:批准:

  日期:

采编:www.pmceo.cOm

篇2: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4修正)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60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年9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9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年8月4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李希

  20**年8月6日

  九、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三)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造价信息;

  (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参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企业施工定额。

  企业施工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审核确定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一经批准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二条 应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但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第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造价计价依据协商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计价依据,并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建设工程排污费;

  (二)社会保障费;

  (三)住房公积金;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计价依据,接受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进行审计或者财政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审计或者审查,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两种计价方式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的;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5)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一)工程排污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他财物;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第三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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