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导航

房地产公司总务事务管理规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务事务管理规则

  一、公司总务事务分类

  公司总务事务分为员工就餐、住宿、乘车三类。

  二、员工就餐

  员工就餐原则上在公司办公大楼员工餐厅。公司提供免费午餐,按 每人每餐 元标准供给;每月行政部由员工午餐补助中直接扣除转给 员工餐厅结算。 员工就餐应自觉排队,并注意节约粮食。 员工夜晚加班,经批准可以每次每人补助 元。

  三、员工住宿

  公司为外地员工就及总公司派入员工提供免费住宿(但水电汽空调费需员工联合分摊解决)。 住宿员工要保持床铺以及宿舍环境清洁;设施使用安全;并排班轮流值日打扫。行政部将不定期检查。 对被录用的公司正式员工婚后无住房又在本地无住处的,每月给予 元房租补贴。

  四、员工乘车

  公司目前不提供员工上下班班车,每人每月给予 元交通补贴 (从补助工资中发给)。

  上班时间员工外出办公请到行政部按规定派车。 员工外出办公原则上不许打出租车,特殊应急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打车,事后并说明理由,办理报销手续。

  五、总务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行政部负责指定专人管理员工总务事务。

  六、其他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房地产分公司会议管理规则

  房地产分公司会议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使公司会议管理制度化,充分体现会议功能,提高会议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从适应公司的多层次管理角度出发,为了达到能够通过会议有针对性、及时有效、有条不紊地解决问题,将公司会议共设为公司管委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工作(协调)例会、专题会议和部门工作会及其它几大类别。

  第二章公司管委会会议

  (一)职权范围

  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组织机构,其组织全称为“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负责研讨制定或解决有关公司大政方针、发展战略和方向性及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关键性问题。

  (二)组成人员(即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程总监、营销总监、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公司董事长参加列席)

  (三)议事方式

  公司管委会原则上定期召开,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突发事件,可由总经理决定召开临时公司管委会会议。

  (四)议事规则

  1、由总经理决定会议议题。

  2、在距召开会议的六日前,由总经理办公室(行政人事部)秘书书面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并同时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事由。

  3、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专人代为召集和主持。

  管委会决议经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可生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总经理有最后决定权。在表决与某管委会成员有利益关系的事项时,该成员回避,但计入出席的人数。

  管委会会议由总办秘书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管委会成员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

  管委会通过的决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详见公司专用会议纪要格式),并由总经理签发。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职权范围与内容

  1.各分管副总经理及部门总监、助理总经理向总经理汇报本月所分管工作情况,并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2.落实公司管委会的决议,负责处理解决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并作出决定。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组成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程总监、营销总监、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每月度第一周周一上午8:30、公司大会议室。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1、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行政人事部经理)召集和主持;

  2、遇特殊情况,可由总经理临时召集,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3、当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召集和主持;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每周五向各分管副总及总监(主任)汇报工作。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时,需事先向总经理请假,不能无故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法定时间为1个小时内,不可拖延。总经理办公会议要由总办主任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工作例会

  (一)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程总监、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各职能部门正、副经理(主任)、公司下属企业经理。

  (二)职权范围与会议内容落实公司管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审议各职能部门及的上(周)月工作总结和本(周)月工作计划,负责现场解决公司各部门、协作企业提出的有关日常经营管理方面问题,较复杂的事项有必要的可形成专题会议内容另行议事。

  (三)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工作例会每周定期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为每一周的周一下午1:30,地点:公司大会议室(**房间。)

  (四)议事规则

  1、工作例会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监提议,由总办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通知;

  2、当总办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召集和主持。

  3、公司各部门须于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需该会议解决的问题报到总经理办公室,并由总办汇总后于会前分发给与会人员。

  4、汇报工作人员的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分钟,如有特殊情况需向主持人事先沟通,由主持人统一安排。

  5、工作例会要有专人(秘书)记录,总办组织形成会议纪要于会议第二天下发。

  第五章专题会议

  (一)职权范围为保证公司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对有关公司或协作企业遇到的相对较难解决的专项问题进行立项,并组成专人进行研讨,予以解决。

  (二)组成人员总经理或分管总经理、总监及其委派的部门经理(主任、主管)专人、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三)召开方式专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四)议事规则

  1、专题会议由部门主管(主任)以上人员(含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监、部门负责人)提议,由提议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2、由工作例会形成的专题议题需由总经理批准立项


,由主持人安排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并负责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有关参会人员,并下发有关材料(需要政府职能部门部门或协作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还需书面通知)。

  3、专题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小时。

  4、专题会要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核阅批后下发,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监组织实施协调。

  第六章部门会议

  职权与会议内容部门会议主要用来解决和商议本部门事物和业务有关的各类问题,决定和讨论本部门有关业务事务和事项。组成人员部门分管总监、经理、部门全体员工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列席人员召开方式不定期召开,但每周不得超过三次(含三次)。

  (四)议事规则

  部门会议由部门分管总监或部门经理提议并主持;地点:在公司小会议室;时间:每次不超过半小时;记录:由部门文员或指定人员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由部门总监审阅批准后可下发相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除以上规定的会议之外,公司的会议还包括其它以公司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如员工大会等。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会议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相异,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公司会议纪要专用纸

  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会议纪要NO.会议类别:会议召集人(部门):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年月日时召开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员:记录人员: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发至:抄报:与会人员签字:签发:

篇3:地产销售中心客户接待规则(7)

  地产销售中心客户接待规则(七)

  一、新客户来访

  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

  二、电话咨询客户第一次到现场

  不管指名与否均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如跳接,客户、业绩、佣金均归应接客户的置业顾问)

  三、公司、非现时置业顾问的老客户介绍的客户及其它形式介绍来的客户

  由现场负责人指派置业顾问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若有因价格因素、公司规定的其它特殊因素当事置业顾问只享受业绩不享受佣金。

  四、若置业顾问已调离本公司,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

  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

  五、若置业顾问已调本公司其它售楼处工作,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

  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归原置业顾问,佣金当事置业顾问和原置业顾问各50%。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若客户距原置业顾问调离2个月后成交,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

  六、若置业顾问已调本公司其它部门工作,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

  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成交后业绩归当事置业顾问,佣金当事置业顾问和原置业顾问各50%。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若客户距原置业顾问调离2个月后成交,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

  七、老客户回访

  由原当事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若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可委托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如果未委托:

  A、老客户来访,说明被接待过及接待者姓名,由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

  B、老客户来访,未说明被接待及接待者姓名,当班接待的置业顾问应询问清楚,热情接待,并主动与原当事置业顾问联系,问明情况,不管成交与否,该客户均归原当事置业顾问所有;

  八、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

  1、老客户陪同新客户来现场:

  (a)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当班,有优先接待权,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b)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但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仍具有优先接待权),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仍归原当事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c)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并未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放弃优先接待权),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班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仍归原当班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d)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出未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事后若有争议,经了解确认新客户来现场之前,原当事置业顾问确已做过一定的跟踪和服务工作(如带老客户为新客户看房,敦促其尽早带新客户来现场等),同时多次电话访问,并能当场提供顺时间式跟踪记录或新客户的联系电话。不论成交与否,该客户、业绩、佣金原当事置业顾问和现当事置业顾问各50%。若当日未成交,今后该新客户归两人所有,按第七条执行;

  2、老客户未陪同新客户来现场:

  (a)新客户指名,被指名者有优先接待权,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被指名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仍归被指名置业顾问(当事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b)新客户未指名或指名,被指名者当日未当班,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日接待的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归当日接待的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c)新客户未指名或指名,被指名者当日未当班,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事后若有争议,经了解确认新客户来现场之前,原当事置业顾问确已做过一定的跟踪和服务工作(如带老客户为新客户看房,敦促其尽早带新客户来现场),同时多次电话访问,并能当场提供顺时间式跟踪记录或新客户的联系电话。不论成交与否,该客户、业绩、佣金原当事置业顾问和现当事置业顾问各50%。若当日未成交,今后该新客户归两人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对1款c项、2款b项注解]

  新客户来现场看房,是对老客户的信任和从老客户处获得的房源信息,不管原当事置业顾问是否被老客户咨询过,老客户的意愿不能决定新客户的意愿,在新客户未来现场之前,此新客户不能作为归属原当事置业顾问的依据。

  *[对1款d项、2款c项注解]

  新客户来现场看房,是对老客户的信任和从老客户处获得的房源信息,同时,新客户来现场看房之前,原当事置业顾问也花了一定的精力和作了一定的努力。但新客户到现场后,对房源从理性认识上升至感性认识,产生购买欲,或再回访,均离不开当事置业顾问的辛勤和努力。固双方都付出了努力,都应得到回报。

  九、接待代其他人看房的客户并出现回访

  1、代他人看房都有陪同当事人来现场,按第七条执行。

  2、当事人自行来现场:

  *按第八条第2款执行。

  *当事人第一次来现场,未提起受代其看房者推荐,被其它当班置业顾问接待,若第二次来现场,提起受代其看房者推荐,该客户应归接待代其他人看房者的置业顾问,若未提起,归接待当事人的置业顾问所有。

  注:新客户--指第一次来现场看房

  老客户--指第二次及以上来现场看房

  当事置业顾问--指当日当班接待的置业顾问

篇4:置业顾问业务操作规则

  置业顾问业务操作规则

  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服务优先,有效跟踪;

  成交优先,兼顾团队;

  1、资源共享,成交优先

  1)公司协同开发商统一发布广告,本项目置业顾问在售楼处内向客户推荐本项目,如在其它代理项目成交不计该置业顾问业绩,相近项目客户资源由公司统一安排处理。将客户的诚意度可定0——10这个区间内,做客户分析。连续跟踪多时的客户,确认无购买本项目的可能性后,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由公司项目经理统一推介其他相近项目,成交后计该置业顾问50%业绩。未经申报私自推介者,一经查实视为做私单处理。

  2)如遇两个客户对同一物业有意向,应遵循成交优先原则,先交定金者得。

  2、客户登记、随时跟进

  1)每个置业顾问做好自己的客户登记工作,简要记录每次跟进情况,建议每个客户记一页,连续登记,不留空页或撕页;当出现成交客户权益归属问题时,客户登记本上所记录的客户跟踪情况将做为重要的参考意见,项目经理有权随时抽查,置业顾问无权检查他人的客户记录,如需核对应有项目经理在场。

  2)连续七天(各项目根据自身情况安排最多不超过10天)未跟进登记视为放弃该客户,七天不含接待日当天,如1号接待,则9号过期。跟踪时电话关机或不通视为跟踪无效(未能有效沟通也不算客户),可及时通知主管经理核实并签字做相应的跟进时间调整。

  项目经理可根据自身项目特点自定客户跟进期限,在诉职时需书面说明情况由郭总签字认可。

  3)现场来访客户登记表和进线电话登记表每次一填,不得遗漏,现场上门、电话客户,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4)老客户介绍之新客户或第二次以上购房客户,须由服务老客户的置业顾问事先在《进线电话登记本》上登记新客户的资讯,客户上门主动找该置业顾问方视为该置业顾问的客户,此方法同(2),否则视为独立客户,须重新进行登记(留新电话)。

  5)凡家庭成员购房如父母、子女、夫妻等视为同一客户,其它未作登记视为独立客户。同一公司上、下级购同一个单位视为同一客户。

  3.现场接待轮序

  项目经理负责具体安排值班,现场(含公司)接待遵循以下原则:

  1)现场接待客户须问询是否以接受公司其他同事服务;询问方式必须自然、贴切尊重客户,语气和缓、亲切,如“您好!”“欢迎光临”,“您以前来看过房吗?”,“拿到过我们的资料吗?”;

  2)若之前接待客户的置业顾问不在场,客户量大时当次置业顾问必须按轮序认真做好义务接待工作,包括促成当场落定,并及时通知同事,客户量少时,可由项目经理掌握,按正常轮序相反的顺序做义务接待和记录并告知原接待的置业顾问。

  3)如为新客户则按事先安排的顺序轮流接待,并填写《来访客户登记表》;

  4)义务接待置业顾问不得擅自跟踪客户;

  5)客户上门主动找置业顾问将视为该置业顾问的客户。

  4.业务交叉情况的处理

  1)确定前后顺序以《来访客户登记本》/《进线电话登记本》的登记为准,没有客户登记的自动退出。假设甲置业顾问在前,乙置业顾问在后;

  2)甲置业顾问最近跟进服务间隔没超过七天,乙置业顾问退出;

  3)甲置业顾问最近跟进服务间隔超过七天,甲置业顾问退出;

  4)成交后若出现交叉情况,成交日后7日内予以受理,7日之后一概算成交人业绩。

  5.试用期(实习)www.pmceo.com置业顾问进入售楼处

  1)由项目经理安排试用期置业顾问到项目周遍进行跑盘及市调工作。

  2)试用期置业顾问分配到各项目时,项目经理将为其安排项目“代教师父”,项目内部制度由项目经理安排学习,业务指导由“代教师父”指导。项目经理检查。

  3)现场观摹满一周通过上岗考试(含情景模拟考试)方可以参与接听电话和轮序接待,在没有其他置业顾问在场时,可接待客户;

  4)处理客户如遇困难应及时向项目经理或“代教师父”反映,由项目经理(或“代教师父”)或指定的其他置业顾问辅导成单。

  5)试用期置业顾问所成交的第一单业务,要求写成交心得。

  6.置业顾问调项目7日内,若有客户成交,算该置业顾问业绩。7日之后30日之内由项目经理统一处理客户资源,若有成交算该置业顾问的50%业绩。

  7.项目经理负责具体项目销售组织,严格控制优惠折扣或代理费的减免,置业顾问一概不得承诺各种额外的折扣和优惠条件,据实推介。如遇特殊情况,须向项目经理提出,有项目经理与发展商协后确定。

  8.发扬团队作战精神,互谅互让,尊重同事劳动当无法判定先后顺序时,应协商解决,所有业务交叉均由置业顾问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不计入业绩,以树立团结、协作气氛为方向。

  9.以上内容均在奖罚范围内和绩效考核内。如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和损害公司利益者,根据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取消该项业务收入或处以等额罚款直至开除。

  10.销售管理部接收投诉和建议,防止任何不公平不合理事件。

篇5:房地产销售合同管理规则

  房地产公司销售合同管理规则

  一、“销售合同”为公司经营楼宇销售业务中由有关业务人员与购楼客户双方签订的买卖,内容包括双方名称地址、执照及身份证号码、物业情况、户型、楼号、价格条件、付款方式、违约罚则等内容,具有双方遵照执行的经济约束力及发生买卖纠纷时的法律依据作用,应予严格管理与执行。

  二、“销售合同”的形式 各销售项目中使用的“楼号确认书”、“楼宇认购书”、“楼宇预定书”及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等。其中“确认书”、“认购书”或“预定书”的形式及条款可根据各销售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公司销售部经理负责制定,并报经公司主管总经理审批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使用政府统一制作的标准版本。

  三、各销售项目中使用的“楼号确认书”、“楼宇认购书”等自双方签署,并经销售部经理核验无误加盖合同章后生效。此类“认购书”应在客户履行部分(如按期支付首期楼款〔或全部〕并按期付清购楼全款)义务后。由买卖双方改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并按需要公证手续,“认购书”同时失效。失效的“认购书”应予保存于“购楼客户档案”中备考,直至客户获得房产证书。 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由公司保存的文本应予长期妥善保存。

  四、公司销售业务人员应在其主理的销售项目确定后,严格执行并督促客户执行有关的“销售合同”。

  严格按照各项目既定的价格条件、付款方式、交楼时间等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不得擅自加以修改;

  销售经理应在核定销售合同有关条款无误并确认收到预付定金后方可加盖合同章;

  项目主理销售人员应负责填写“××楼宇销售合同执行情况表”如实反映各项收款情况,并将每笔收款向财务部核实、记录;

  各项销售合同执行中发生客户拖欠交付楼款情况,有关销售业务人员有责任进行催款,直至收齐全部楼款;

  销售业务人员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合同审算部对销售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

  五、销售业务人员在签署和执行销售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下述情况应及时向销售经理反映,销售经理如不能即时解决,应报告主管总经理审批处理:

  客户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价格条件或付款方式;

  客户因任何理由而拖欠不交付楼款的;

  因任何理由要求改变买主姓名、换楼或中止合同的;

  客户以非标价币种支付楼款而其兑换率不能确定的;

  客房要求改变所购楼宇的建筑格局、装修条件的;

  其他导致经济纠纷的情况。

  上述情况的处理结果应记录于“客户购楼档案”中备查。

  六、上述第五条情况发生,经审批程序认可,其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客户因故拖欠楼款,须按应付期至实付期收取所拖欠款的利息:

  每期拖欠一个月内的收取月息?‰

  每期拖欠三个月内的收取月息?‰

  每期拖欠六个月内的收取月息?‰

  (上述罚息可参照当时国家银行公布的贷款情况处理,即予收回楼盘,没收定金,该楼盘另行发售,该客户已支付的部分楼款,应从中扣除拖欠总额的?%月息后,余款退还客户:如客户在交付定金后,首期款或全款拖欠超过二个月,则予没收定金,收回楼盘;

  客户在未办销售合同公证手续之前更改买主姓名,收取更名费楼款总价的?%;此种更改如属夫妻、父子等直系亲属关系,在客户提交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更名报告后,经销售部经理签署认可,可免收更名费;

  客户在未办理销售合同公证手续之前更换楼号,收取更换楼号费楼款总价的1%;客户以任何自身理由退楼,按上述第1款中“拒不交付楼款”相同办法处理,应退楼款需在该楼宇另行售出并收到楼款后才可退还客户;

  客户在办理销售合同公证手续之后,公司不再接受改变买主姓名、更换楼号及退楼事宜。

  客户以非标价币种支付楼款的货币兑换率,参考当日市外汇调剂中心成交价或当地××银行的汇率计算,其数据由公司财务部提供;

  客户要求修改所购楼宇的格局、装修条件,经公司设计、工程部书面认可后,应按修改施工报价向客户收取费用;

  客户购楼时间如晚于原定分期付款期限,在公司认可的情况,业务人员可按其实际购楼时间顺延分期期限,但交楼前必须收回全款。

  如确因公司方面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市场的变化等客房拖欠、拒交楼款、要求换楼或退楼等情况,其处理办法由公司即时另行确定。

  七、销售业务人员应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为正常履约的客户办理房产证书。如客户在此前因任何理由未全部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公司销售业务人员应交楼及停办房产证书,直到客户交清购楼全款及按第六条有关规定支付欠款利息后才可为其完成全部购楼程序。

  八、客户在付清购楼全款时,由财务部开具正式发票;楼宇竣工后以公司名义向客户发出“入伙通知书”,该类发票与通知书应由人员在客户档案内记录。

  九、包含上述各类销售合同及有关文件的客户档案属保密性质,业务人员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出示或作其他用途;如有公

  安、司法机关人员因办案需查阅、复印客户档案,应要求提供有关机构的介绍信及出示来访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记录。

  十、本规则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公布之日起启用,本部各销售管理、业务人员应遵照执行,并充分利用电脑方式进行记录与操作。如有违反,将按公司有关条例处理。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