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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分公司会议管理规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房地产分公司会议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使公司会议管理制度化,充分体现会议功能,提高会议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从适应公司的多层次管理角度出发,为了达到能够通过会议有针对性、及时有效、有条不紊地解决问题,将公司会议共设为公司管委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工作(协调)例会、专题会议和部门工作会及其它几大类别。

  第二章公司管委会会议

  (一)职权范围

  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组织机构,其组织全称为“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负责研讨制定或解决有关公司大政方针、发展战略和方向性及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关键性问题。

  (二)组成人员(即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程总监、营销总监、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公司董事长参加列席)

  (三)议事方式

  公司管委会原则上定期召开,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突发事件,可由总经理决定召开临时公司管委会会议。

  (四)议事规则

  1、由总经理决定会议议题。

  2、在距召开会议的六日前,由总经理办公室(行政人事部)秘书书面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并同时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事由。

  3、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专人代为召集和主持。

  管委会决议经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可生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总经理有最后决定权。在表决与某管委会成员有利益关系的事项时,该成员回避,但计入出席的人数。

  管委会会议由总办秘书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管委会成员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

  管委会通过的决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详见公司专用会议纪要格式),并由总经理签发。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职权范围与内容

  1.各分管副总经理及部门总监、助理总经理向总经理汇报本月所分管工作情况,并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2.落实公司管委会的决议,负责处理解决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并作出决定。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组成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程总监、营销总监、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每月度第一周周一上午8:30、公司大会议室。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1、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行政人事部经理)召集和主持;

  2、遇特殊情况,可由总经理临时召集,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3、当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召集和主持;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每周五向各分管副总及总监(主任)汇报工作。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时,需事先向总经理请假,不能无故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法定时间为1个小时内,不可拖延。总经理办公会议要由总办主任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工作例会

  (一)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程总监、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各职能部门正、副经理(主任)、公司下属企业经理。

  (二)职权范围与会议内容落实公司管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审议各职能部门及的上(周)月工作总结和本(周)月工作计划,负责现场解决公司各部门、协作企业提出的有关日常经营管理方面问题,较复杂的事项有必要的可形成专题会议内容另行议事。

  (三)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工作例会每周定期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为每一周的周一下午1:30,地点:公司大会议室(**房间。)

  (四)议事规则

  1、工作例会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监提议,由总办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通知;

  2、当总办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召集和主持。

  3、公司各部门须于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需该会议解决的问题报到总经理办公室,并由总办汇总后于会前分发给与会人员。

  4、汇报工作人员的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分钟,如有特殊情况需向主持人事先沟通,由主持人统一安排。

  5、工作例会要有专人(秘书)记录,总办组织形成会议纪要于会议第二天下发。

  第五章专题会议

  (一)职权范围为保证公司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对有关公司或协作企业遇到的相对较难解决的专项问题进行立项,并组成专人进行研讨,予以解决。

  (二)组成人员总经理或分管总经理、总监及其委派的部门经理(主任、主管)专人、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三)召开方式专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四)议事规则

  1、专题会议由部门主管(主任)以上人员(含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监、部门负责人)提议,由提议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2、由工作例会形成的专题议题需由总经理批准立项


,由主持人安排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并负责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有关参会人员,并下发有关材料(需要政府职能部门部门或协作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还需书面通知)。

  3、专题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小时。

  4、专题会要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核阅批后下发,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监组织实施协调。

  第六章部门会议

  职权与会议内容部门会议主要用来解决和商议本部门事物和业务有关的各类问题,决定和讨论本部门有关业务事务和事项。组成人员部门分管总监、经理、部门全体员工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列席人员召开方式不定期召开,但每周不得超过三次(含三次)。

  (四)议事规则

  部门会议由部门分管总监或部门经理提议并主持;地点:在公司小会议室;时间:每次不超过半小时;记录:由部门文员或指定人员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由部门总监审阅批准后可下发相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除以上规定的会议之外,公司的会议还包括其它以公司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如员工大会等。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会议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相异,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公司会议纪要专用纸

  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会议纪要NO.会议类别:会议召集人(部门):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年月日时召开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员:记录人员: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发至:抄报:与会人员签字: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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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董事会议事规则范例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 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 规执行。

  第六条 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 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 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为:

  1、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 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2、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3、人事任免程 序: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4、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 减少决策失误。

  第十二条 董事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行使其职权和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 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www.pmceo.com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在审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八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 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 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三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 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现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 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 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除外,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七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

  事会会议,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董事会秘书应通 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四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www.pmceo.com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 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 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10年。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其他有关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篇3:万科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 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为:

  1、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2、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3、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4、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十二条 董事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行使其职权和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个工作日以书

  面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在审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八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三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现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除外,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七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董事会秘书应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四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p;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www.pmceo.com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10年。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其他有关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篇4:法院机关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法院机关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最高审判组织。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委员组成。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监督决议的执行以及有关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一章 审委会审议事项

  第六条 应由审委会讨论的刑事案件:

  (一)合议庭合议后,经分管领导参与讨论意见仍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案情重大,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八)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后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七条 应由审委会讨论的民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

  (一)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合议庭合议后经分管领导参与讨论意见仍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关方面关注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五)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六)因执行错误引起国家赔偿争议或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八)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八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及有关审判工作事项可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决定维持合议庭意见的,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以及裁判文书质量由承办人、合议庭、审判长、分管副院长负责,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由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共同负责;改变合议庭意见的,由审判委员会对改变部分所涉及的问题负责。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有效。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于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特殊情况需改期召开或临时召开的,由院长决定。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检察长列席的案件。

  院长决定将以上所列情形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议程、会议时间于会议召开1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及检察长。

  第十六条 对按规定提交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讨论。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讨论事项在本院内网于会议召开1日前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除外。

  第三章 审议事项的提交

  第十八条 合议庭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审判长或庭长层报分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分管副院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第十九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之前,合议庭应当合议后形成倾向性意见,及时制作《案件审理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及时填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报告表》,于会议召开2日前送分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审批后,按审委会委员人数准备报告份数,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案件审理报告》在会议召开1日前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发送给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汇报、讨论、表决

  第二十条 汇报案件之前,汇报人如因准备不充分,不能正确回答询问的,审判委员会可以中止讨论,责令重新准备,另行提交。

  第二十一条 讨论案件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其他合议庭成员作补充性发言。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时,出席委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由分管副院长先发表,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自由发言,院长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并进行总结归纳。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可以在案件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委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并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无误,少数人的意见也应一一记明。同时合议庭书记员应单独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认为提交的案件或事项不属于其权限范围的,可以不予讨论。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及其他部门必须执行。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事项,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制作《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法律文书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副院长签发,其他文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送签文书时应当将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一并呈送,以便核实。

  第二十七条 出席、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应当保密。对泄露审判秘密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必须提前向院长请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5:中心小学家长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心小学家长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1条 家长委员会性质

  它是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又是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2条 家长委员会的职能

  1、参与功能: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

  2、配合功能:主动配合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学生素质教育。

  3、督促功能:督促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德、智、体、美、劳五育全面发展。

  4、沟通功能:沟通学校与家庭、学生、老师和家长之间的联系。

  第3条 具体任务

  1、关心和扶持章丘五中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听取学校工作安排,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2、有计划地参与学校的重要活动,积极提供教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等课外活动基地,积极提出教育、教学等建议,并帮助落实组织和推荐家长中的"能人"给全体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3、参与学校管理,为改善办学条 件,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家长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协助学校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为优化学校教育环境创造条 件。

  4、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家长对学校教育的要求,并通过健康有效渠道提出合理化建议,让学校及时了解家长的心声,社会对学校和老师的反映。协助调解校、班、家长之间的各种问题。负责向社会传递信息,做好学校宣传工作,扩大学校影响和知名度,促进社会逐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

  5、协助学校召开家长会议或家长代表会议,研讨工作,交流经验,适当筹集家长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定期审议开支。

  第4条 工作制度

  1、每年制订好工作计划,做到各项工作和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安排四落实。学期末做好工作总结。

  2、每学期召开全体家长会一次,拟两月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一月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召开常务委员会时下发建议征求表,由主任委员会研究解决实施方案。

  3、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办公室(办公楼三楼)。非会议与集体活动时间,应积极与学校、班级加强个别联系,主动配合开展有关工作。间周周六(学生不休息的周末)为家长接待日,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到校听课,参与学校管理,活动地点:2号楼阶梯教室。

  4、参与学校的评教师、评学生活动。

  5、加强家长委员会所在单位与地区联系,帮助和推动社区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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