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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5

  浅析扬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摘 要:城市地下空间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被许多国家开发利用,是解决“城市综合症”的有效措施。本文基于城市和谐发展理念,分析扬州市现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就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及其前景展望,提出一些合理的看法和建议。

  一、引言

  人类利用地下空间的历史悠久,利用目的和形式繁多,几乎所有的民族都进行过。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比我们想象的要早很多。在人类社会的整个发展历程中,城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看作是从死人城市演变而来,因为首先获得永久性固定居住地的是死去的人。可以说,人类地下空间利用的历史就是一部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发展和挖掘地下空间的潜力、不断寻求其新的使用方法的历史。

  在我国及世界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种类:

  (1)办公型地下设施。地下空间的安静、安全和隐蔽性,在我国,地下办公设施主要指人防指挥所等特殊性建筑。

  (2)交通功能型地下设施。主要包括道路隧道、铁路隧道、城市轻轨的地下部分(包括地下隧道和地下车站)、各种形式的人行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库等。

  (3)商业服务功能型地下设施。一般包括地下商场、地下餐厅、地下旅社等,最典型的地下商业服务设施是地下商业街。

  (4)娱乐体育型地下设施。地下娱乐设施主要指建于地下的影剧院、音乐厅、舞厅、俱乐部、游乐场以及其它各类娱乐活动中心。建造地下娱乐设施,地下空间的最大有利点在其隔绝性强上,但一旦灾害发生疏散不易成为地下娱乐设施开发的最大障碍;地下体育设施指建于地下的各类体育场馆、游泳池、体育训练基地等,尤以前两者为主。

  (5)文化型地下设施。主要指建于地下的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图书馆等,此类文化设施要求安静、恒温、隔声性好。我国城市在这方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多,主要原因在于认识的局限性。

  另外常见的地下公共设施还有地下科教设施、地下医疗卫生设施、地下文物古迹类公共设施等。

  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以内、地表以下,以土体或岩体为主要介质的空间领域。将地下空间作为一种资源早已是学术界的共识,1982年,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正式将地下空间列为“自然资源”。十九世纪工业技术的发展使得城市的形式发生了改变;20世纪50年代开始,汽车的普及和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网络的展拓,引起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到阶层冲突、社区文化冲突等一系列问题。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引发出人口高度密集、建筑空间拥挤、交通阻塞、出行困难、绿地减少、环境恶化、能源缺乏等严重问题。当城市交通成为发展的障碍,城市的空间形态由“水平”转向“垂直”,城市功能形态布局发生变化。而地下空间开发已被视为是开拓新的生存空间较为现实的途径,是一种新型的国土资源,也是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城市的重要途径。

  二、国内外进展

  (一)国外

  现代意义上的地下空间开发是从1863年英国伦敦建成世界上第一条地铁开始。国外地下开发的空间利用已实施100多年,从大型建筑物向地下的自然延伸发展到复杂的地下综合体(地下街)再到地下城(与地下快速轨道交通系统相结合的地下街系统);同时地下市政设施也从地下供、排水管网发展到地下大型供水系统,地下大型能源供应系统,地下大型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地下生活垃圾的清除、处理和回收系统,以及地下综合管线廊道(共同沟)。与旧城改造及历史文化建筑扩建相随,在北美、西欧及日本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大型地下公共建筑。其中以地铁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最为突出。

  欧洲国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具有恒温、恒湿、隔热、遮光、气密、隐蔽、安全等优点,广泛修建过街通道、地铁、商场、仓库等,近年来还修建了地下综合服务区、地下发电厂、核电厂、垃圾处理厂等。著名的建筑大师贝利铭将巴黎卢浮宫的地下空间设计成集地下街、地铁、地下娱乐设施、地下道路、地下停车场的地下综合体。

  在日本,地下空间更是发达。以地铁一项为例,日本最早的地铁于1927年建成并开通,此后,日本就以东京、大阪为中心,开始发展地铁网络。现在公营地铁网络已遍及全国10个城市,共计34条,总运营长度为525 km,另外还有107 km正在建设中。

  目前,一些地下空间利用较早或较为充分的国家,正从城市中某个区域的综合规划走向整个城市和某些系统的综合规划。

  (二)国内

  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最早始于西北黄土高原,至今还有4000多万人居住在延续数千年的窑洞建筑中,在黄土层中还修建过结构简单和圆筒拱形地下粮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主要集中在地下商场、地下交通和人防等方面。

  地下商场建设早于地铁。以南京为例,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建成了夫子庙地下商业街。之后,伴随着地铁建设,新街口地区地下已连成一片成为规模较大的地下商业街。

  北京、天津是我国地下铁道建设最早的城市,早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建设;上海、广州次之,都在20世纪建成运行;之后是南京、深圳,也在本世纪初建投入运行。

  我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展了大规模的挖地下防空洞运动,建设了一批地下工厂和早期人防工程。80年代的大城市陆续修建适合我国特点的地下综合体工程;与此同时,城市高层建筑地下室随着城市中心及居住小区的开发而大量发展。90年代初,一些城建专家建议大规模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但是当时的社会关注度和认知度都比较低,加上开发成本太高,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人口众多,虽幅员辽阔,人均占有资源相对较低,世界平均人均耕地面积为0.33,中国仅为0.10,土地承受的人口负荷非常沉重。我国正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巨大挑战,随着用地需求的增加,“城市综合症”的普遍蔓延,向地下索取生存空间是现代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3]地下空间已不再是地上空间的补充,它恒温、抗震性强、环境保护效果好、综合利用率高、节约用地,我们现在需要的就是通过充分发挥其自身优点来创造一个优于地上环境的城市生存空间。

  与国外相比,我国起步较晚,但近年发展势头较大,不仅发展速度快,建设规模也大。目前,我国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较为完整的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性规划或详细性规划,其普遍模式是结合城市中心区改造和新区建设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逐步进入“网络化”和“体系化”阶段。然而,大部分中小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还停留在人防工程和城市防卫相结合的阶段。

  三、扬州市地下空间利用概况

  (一)现状

  历史上“富甲天下”的扬州,地处江苏省中部,东与泰州市交界,东北与盐城市交界,西南与南京市、西与安徽省天长市接壤,南临长江,与镇江隔江相望,北与淮安市毗邻;中有纵贯南北的京杭大运河与万里长江在这里交汇,历来是水陆交通枢纽

、南北漕运的咽喉。

  扬州近代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要为民国时期和建国初期修建的防空袭的人防工程,较少有用于民用和城市建设的。近年来,由于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市区地面空间容量接近饱和,在这种情况下,可适当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扩大市区容量。扬州是国务院第一批颁布的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现已成为旅游热点城市,更加需要在保护好自然文化资源和优美的文化环境的同时,把扬州建设的更加美好。

  目前,扬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还仅限于地下人防工程和单位地下配套设施,公共交通是最为薄弱的环节,至今还没有被开发利用。开发的主要类型有:

  (1)地下市政设施,主要包括给水、排水设施、电力、通信、燃气管线等;

  (2)地下商业和文化娱乐设施,主要包括地下商场、地下商业街、地下文化娱乐城、地下餐饮等各类地下综合体,文昌阁的“一号潮流”正是地下商业综合开发的代表,深受年轻人的喜爱;

  (3)地下生产和贮存设施,主要包括地下工厂、地下生产车间、地下仓库等;

  (4)地下人防设施,现状结合人防工程有多种利用方式,如结合商业、餐饮、生产、仓储等;

  (5)高层建筑地下停车场,近年新增大量高层建筑,大多配合结构及建筑功能需要而建有地下停车场。

  (二)存在问题

  与大城市相比,扬州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思想认识、管理机制,还是投资保障,都还处于低水平、浅层次甚至是空白无序的状态。

  (1)产权界定不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随之而来的是地下空间权属问题,已经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中由于此原因而诱发了许多纠纷。目前,扬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在产权界定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同时,在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的工作中,也缺乏规划、设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于扬州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该根据现阶段的具体经济实力和需求情况,主要进行浅层的开发,进行地下空间建设时首先一定要分清地下空间权的归属,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环境问题。人类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以来,地下空间利用的功能、形态和动机都处于被动利用状态,如何过渡到完美利用地下空间资质的主动状态是地下空间利用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在近年来的高密度社会中,出现了无视地下空间的环境资质而仅对地下空间作为替代空间的性质感兴趣的倾向。地下空间作为人类的一种新的活动空间,其环境质量的保证技术(建设、维护、心理等)是一个重大课题。

  (3)地质问题。在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中,工程地质条件对于地下建筑的选址、类型、规模及以后的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制约作用。扬州市水系众多,河网密布,拥有80多公里长江岸线,水深江阔。除长江和京杭大运河以外,主要河流还有东西向的宝射河、大潼河、北澄子河、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地下空间利用可能会改变土地的资质和城市环境,所以有必要研究和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评价体系对扬州城市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分析研究,对地下空间资源进行评估,由此得出地下建筑布置的合理位置和特定地质条件所适合建设的地下建筑类型和规模。地下空间资源进行评估对将来扬州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起到指导或者辅助作用,使得地下空间的规划更加安全、经济、合理。

  (4)地下空间设备老化问题。原有地下空间设施的老化是不可避免的,如排水管、煤气管、电力与通讯设施、共同沟、地下街等。为确保地下空间的合理有效利用,有必要研究和制定地下空间设施的老化对策、维护与管理体系,并研究对这些原有设备进行整修及再开发的对策与技术。

  (5)整体规划问题。扬州市的地下开发利用尚处于萌芽状态,各地下工程之间缺乏连接,分散建设,各自为阵,缺乏统筹规划。合理规划,综合利用,稳步开发是关键。

  四、扬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与条件

  (一)需求

  1、商业

  近年来,扬州市民爆发出惊人的消费能力,消费商品也更加注重时尚、休闲和品质,恩格尔系数不断减小。但扬州市中心——文昌阁已达到饱和状态,扬州商业逐渐步入“一核多中心时代”,商业网点随着城市新区的建设,逐渐向城市外围延伸、扩散。为维持老城区内商业网点的主导地位,保持市中心的繁荣稳定,更要加强该地区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地下空间能够满足大型健身中心、美容SPA馆、地下体育中心、大型餐饮中心、综合文化娱乐等大面积的商业需求,还可以避免地面酒吧、电玩、KTV等对周围市民的干扰。

  2、交通

  扬州的交通虽然还没有明显阻碍其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对于扬州市中心的一些商业繁忙地段,发展地下交通网络能更有效地解决高峰时段出行难的问题,把人流和车流更好地分隔开来,保护行人的出行安全,保证车辆的快速通行。这对改善扬州市经济发展的硬环境,建设一个高效率的城市具有重要的意义。

  3、环境

  扬州是中国首批优秀旅游城市,是联合国人居环境奖获得城市,吸引人们不断前来观光游览的,正是其优美秀丽的人文环境,集北方妙景之雄,兼南方佳境之秀,被誉为“淮东第一观”、“竹西佳处”。为了保持扬州的秀丽风光,节能、保温、优美、宜人的地下商业和休闲空间将成为最理想的公共空间,并可缓解中心区严重的热岛效应。

  (二)条件

  1、地形地质条件

  扬州市位于江淮平原南端,地处下扬子准地台基础上的新生代大型近海盆地——苏北至南黄海盆地陆上部分的西部。区内几乎全部被第四系覆盖,空隙发育,地表未见构造形迹,以推测隐伏断裂为主,未发现明显的褶皱构造。市区北部地形为丘陵,京杭运河以东和沿江地貌为长江三角洲漫滩冲积平原,地势平坦。境内90%以上是平原, 河湖密布,拥有80多公里长江岸线,水深江阔,岸线稳定。

  2、经济条件

  据国际隧道协会测算国民经济的发展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00美元以后,基本上具备了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条件和实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000-2000美元之间时,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则达到高潮,“城市综合症”问题也相应得到解决。显然扬州市在经济上达到这一标准。

  扬州历史上就是著名的开放城市。唐代扬州是东南地区的最大都会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四大港口之一,享有“商贾如织”、“富甲天下”的美誉。高僧鉴真大师六次从扬州东渡到达日本。1988年,扬州被批准对外开放,现已与10个国家的13个城市结为友好城市或友好合作城市。扬州的对外经济合作不断加强,与包括德国奔驰、美国高露洁、意大利比瑞利、美国德州仪器、荷兰飞利浦等世界500强企业在内的一批大公司合资合作,已形成了汽车、船舶、电缆、精细化工、化纤及纺织面料、食品六大支柱产业和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三大新兴产业。

  近年来,扬州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20**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58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3

5400元,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同时,随着每年一度的“烟花三月”经贸旅游节的举办,更进一步促进扬州的发展,给扬州带来强大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技术流,大大提高和推动了扬州的城市化水平。

  3、技术条件

  近年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各方面都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城市地下空间包括布局规划理论日趋完善,岩土工程勘察方法已从单一的钻探取土试验,发展为测试占主要比重的综合勘察,手段多样,为设计、施工提供了可靠的资料;地下空间岩土力学理论的发展,地下空间开挖技术和支护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化技术在地下工程施工中的广泛应用都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五、扬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构想

  地下空间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一旦建成就很难对之进行改造,因此对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应该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城市地下空间的布局可划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有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即以轨道交通为骨架、点线结合的网络形式;二是没有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即主要为散点形式,包括点状地下空间设施、带状地下空间设施和具有一定发展轴的相对较大面积的面状地下空间设施。

  扬州市的地下空间开发不能盲目照搬大城市,一味追求大规模、高标准。除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外,人们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认识和紧迫性还未达到共识。因此,中等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只有同城市建设有机地结合才能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否则,不仅不能发挥地下空间的作用,影响城市建设进度,造成资源的浪费,还将对整个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带来消极影响。[5]政府可与民营企业合作或引入国外资本,进行地下空间项目开发。

  城市商业中心区,以“文昌阁”商业圈为例。该地区人口聚集,人车混行,交通拥挤,地面空间发展趋于饱和,若利用现有人防工程及地下停车场等,进行适当开发,设计成下沉的广场,并将人行地下通道延伸至商业区的各个商业网点,使其连成一体,不但能解决人车分流,保障行人安全,减少地面交通压力,还可形成与文昌商圈相匹配的经营业态,增加商业人流量。

  在城市进行新区开发时,如城南沿江开发区、城东广陵新区,应在规划地面建设的同时,制定地下开发计划,包括商业、交通、环保等。对于小型地下项目,应尽可能地上地下同时实施建设;对较大的项目,应分批逐步实施。

  目前众多的旅游景点中,人流过度集中,可以结合地形建设商业、餐饮、服务的地下综合体,让游人更加舒适地欣赏扬州的自然、人文景观。

  六、结语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中心密度、人车立体分流、扩充基础设施容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生态最为有效的途径。地下空间是城市的战略性空间资源,是新型国土资源。

  地下空间开发取决于城市规模和经济的发展。中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须同城市建设有机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既不能重蹈某些大城滞后发展的覆辙,也不能超越经济能力盲目发展。对于扬州这样一个中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于此同时,必然会遇到发达国家所经历的城市人口拥挤、环境恶化、自然资源锐减等突出矛盾,为了确保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构筑节约型的和谐社会,应在提高现代化建设水平的进程中,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正确认识和处理地下空间建设和经济建设,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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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张星,澳门科技大学。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151号

  《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郭安

  20**年11月25日

  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兼顾人防、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用地的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采用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面建筑相协调的原则。

  第九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下交通、电力设施、供水供气、通信、公安消防、公共安全、垃圾处理、城市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发展战略、功能分区、交通体系及用地规模和布局;

  (二)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

  (三)环境保护和人民防空要求;

  (四)防灾减灾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二)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

  (三)地下交通建设工程及其附着地下交通建设工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供地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制定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权益价款或者出让金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权益价款或者出让金,可以分层计算,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其负一层划拨权益价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划拨权益价款的10%收取,负二层划拨权益价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划拨权益价款的5%收取,负三层及以下免收划拨权益价款;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出让底价(起始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款的20%,其具体计算标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发规划许可。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随同地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一并办理。

  单建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

  条件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坐落、空间范围、水平投影坐标、起止深度、总层数、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公共通道、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物业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面积与具体位置等内容。

  第十九条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一并申领施工许可。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满足地下空间对消防安全、人民防空、环境保护、防水排涝、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移交。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权利人应当持用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及竣工验收等资料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

  未计入容积率的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不予登记。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建筑物”;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注明“人民防空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其具体位置和面积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用途。

  第二十七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筑物应当与地面建筑合并办理初始登记。

  单建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初始登记应当独立登记。

  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配套建筑,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得办理预售,应当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出租。

  第二十九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城市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使用人应当对地下空间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三十二条 平战结合的城市地下空间,平时使用时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战备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有关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管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

  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 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芜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年5月21日

  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

  和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房地产登记行为,依据《芜湖市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对实际建设中未按照规划审批方案增加地下建筑物或改变规划用途的,经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处罚后,开发或建设单位需补办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再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

  第三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暂行办法》实施后原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增建地下工程的,需经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所述情形中需补办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规划批准用途、面积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补缴出让金,出让年限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且出让终止日期与地表建设用地出让终止日期保持一致。

  第五条 《暂行办法》实施后出让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调整地下空间建设规划方案的,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补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条 划拨或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载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位置、水平投影面积、起止高程、能否分割转让和出入通道、通风口等内容。

  第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地前应当实施勘测定界,实地界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测量界址点位置、计算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界址点位置以平面直角坐标和起止高程表示。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勘测定界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勘测定界一并实施。

  第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登记时,应在土地权属证书记事栏注记“该宗地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竖向高程内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时,应在土地权属证书记事栏注记“该宗地含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竖向高程内容。

  第九条 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和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与申请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一致。

  第十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根据规划审批方案确定由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建筑物,视为已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已领取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不须单独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可直接申请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未领取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需按规定申请地表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后,方可申请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初始登记,除应提交地表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人防管理部门出具的非人防工程证明材料、规划管理部门核准车库、车位建设符合规划方案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地下车库、车位按照基本单元采用界址点作为固定界限的,必须埋设金属材质的固定界址点;采用界址线作为固定界限的,必须埋设金属材质界限或使用交通标志线专用漆划线作为固定界限。

  第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车位不得办理预售,应当经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出租。

  第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车位须与建筑区划内地表以上的同一权利人的房地产一并设定抵押,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车位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权权属证书附记中应当注明“该地下车库、车位依据权利人所有的××(权利人所有的本建筑区划内地上房屋具体名称)所有权办理登记”内容。

  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车位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权随建筑区划内地表以上同一权利人的房地产一并转移的,提交的材料与申请地表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材料一致;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车位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单独转移的,除需提交与申请地表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同类材料外,还需提交权利受让人为本建筑区划内地表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地下车库内设立机械立体车位的,以地下车库整体作为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单元进行登记发证,不按立体车位分割进行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建设的机动车机械立体停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房,应将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市住建、物价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单位对地下车库、车位,不得以“只售不租”名义拒绝为建筑区划内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地下车库、车位以一个为一件收取登记费。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中的地下车库、车位系指非人防工程的车库、车位,属人防工程的暂不登记。

  第十九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维持其原权利状况不变。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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