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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资源合理合法再利用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浅谈物业资源的合理合法再利用

  《城市开发》/20**0801

  物业管理行业越来越激烈的竞争,让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者意识到,不得不好好思考如何利用好现有资源了。其实,物业资源的经营领域广阔,但往往没有被充分或者正确地认识,没有合理的利用,造成浪费,或是没有充分的认识,错误的使用导致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对物业服务公司来说,充分到位的管理是必要的,对社区数量多、资源较为分散的企业来说,及时检查闲置资源的状况,通过信息化手段与用户建立一种新的无障碍的沟通方式,实时了解用户们的需求,可以更好的为业主服务,营造更好的社区氛围。

  公共区域运用的合法性是行为准绳

  李某系上海市平凉路*号某大厦14楼业主。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物业)系该大厦的物业服务企业。

  20**年11月,大厦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公约约定: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建物;不得擅自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移装共用设备。20**年7月,李某在14楼楼顶两个共用平台上搭建了玻璃房、防护层等构筑物,A物业多次敦促其整改,李某均不予理睬。20**年9月A物业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李某拆除侵占楼面平台的所有违法搭建,恢复屋面共用部位原状并修复平台防水层,修复用于物业巡检电梯机房的公共楼梯。

  案件审理中,A物业变更诉请,要求李某拆除14曾楼面两个平台的搭建物。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物业作为上海市平凉路*号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是从广大业主的利益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其效力及于全体业主。李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该业主公约已明文规定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现李某在14楼楼顶两个公用平台上搭建构筑物违反了业主公约的相关约定。故A物业于李某在楼顶平台上进行搭建后,有权要求李某予以拆除,恢复原状。李某辩称A物业同意其在共用平台上搭建,无证据证实,且公用平台属于所有业主所有,A物业也无权同意李某占用公用部位。判决李某拆除上海市平凉路*号大厦14楼楼顶两个平台搭建的构筑物,恢复原状。

  现代化大型写字楼尤其经常会遇到这类情况,很多实力强的大公司购买物业后,喜欢把楼内的公共空间改为自己的形象宣传平台或者其他的“私有”用途,大业主的“财大气粗”似乎也给不少物业服务公司带来了困扰。这时候,就可以像案件中这样,依法治理。当然,不一定都鼓励打官司,完全可以参照《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条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充分的沟通和法律的宣贯,解决这一难题,为更大业主争取到合法权利,降低物业管理中的风险。

  合理运用小区空地提升服务

  有些物业管理者在对小区空地利用并不主动,造成空地的闲置,或者被居民任意占用,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也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利益。例如有些业主在空地建房,私盖违章建筑,私自设置地锁占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活动,同时,由于违章建筑的安全性没有保障,由此也带来了安全风险,使得居民之间产生各种矛盾,更影响到物业服务公司的威信与形象。因此,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一定要重视对公共空地的管理和合理使用。目前,有以下一些思路可供借鉴

  一是“开荒种地”。一些小区业主向往田园生活,将公共用地开垦成菜园,春种秋收,舒筋活骨,居民通过自己的辛勤耕作,给自己及周围住户带来了绿色环保的蔬菜水果,也创造了一定的经济利益。随着“网络菜园”的流行,不少年轻人也开始向往有一块儿属于自己的园地,种植自己喜欢的作物。相比之下,这种方式显得更加时尚和谐。但是由于用地分配不均,住户间很容易产生口角,菜园也会消耗更多的公共水源管理较少的园地很容易成为“垃圾场”,冬季大风天气时会造成沙尘,破坏小区的环境。物业项目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要事先和业主充分沟通好,共同完善运作体系。

  二是可以建设社区花园及健身场所:将公共空地建设成社区花园也是一种比较流行的方法,这样不仅可以美化社区的环境,净化空气,还为社区居民提供了一个舒适的活动场所。社区居民愿意出来活动,既可以增强人们的身体素质,还能为大家提供更多的交流机会。它的缺点就是对小区基本上没有什么明显的收益,对于绿化设施及健身设施的维护也需要投入,对策是可以在和业主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寻求社会资源的资助,以补贴部分成本,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三是建设社区活动中心:将社区空地建设成为活动中心,多为社区组织活动,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同时也让物业管理部门更容易了解到居民的生活状态和需求,促进物业方与居民之间的和谐。但是活动中心同社区花园一样,不能带来明显的收益,而且还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与物力,虽然是非常好的便民服务,在落实上却有一定难度。这时候,要明确,物业服务的宗旨和最终目的是要达成业主满意,并且尽量为业主创造幸福,这不失为一种好的服务方式,通过这种途径,小区管理水平上台阶,得到业主更多的认同和支持也就水到渠成了,最终是有利于公司发展的。

  创新思路化无用为神奇

  以上谈了物业管理实践中的两个基础问题,总之,物业管理正在逐渐走向成熟,法制化、社会化、现代化特征越来越明显,物业服务公司一定要首先让自己成为一个“懂法”并且“有办法”的组织者,为业主考虑,以创造多重共同的利益为宗旨,充分利用好物业公共资源。

  对于如何利用闲置空地,首先还是要迎合住户的需求,比如应优先考虑美化空地的环境,建设社区花园,并在此基础上建设活动中心,丰富小区业主的业余生活。社区的和谐是一切建设的基础,方便大众,服务大众,可以为物业服务公司赢得良好的口碑,在人员聚集的过程中也带来了更多的商机。

  闲置资源的利用方式多种多样,需要有创新思维。有些看似不能利用的资源,经过精心策划也能发挥作用;但有些别人的成功经验,照搬却仍可能遭遇失败。物业服务企业应总结现有经验,对于闲置资源的经营和利用,对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在不影响业主利益的情况下,开展广泛深入的调研,进行各种形式的实践,找到最适合的管理方法。

编辑:www.pmceo.Com

篇2:利用物业资源进行经营

  如何利用物业资源进行经营

  物业资源经营的领域无限广阔。但很多企业认识不足,没有合理发挥物业资源的应有作用 ,严重浪费了资源;也有企业没有充分认识物业资源的属性,导致经营中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引发了很多矛盾。因此,对物业资源的经营进行研究,对企业、行业均大有裨益。

  物业资源的界定

  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设施与场地。

  物业资源经营有两重含义:一是在物业的所有构成内容中,除充分发挥它民原有设计功能外,还可通过经营及其他方式产生新的价值;二是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在流通过程中产生价值。前者如电梯广告,后者如物业销售和租赁。有些物业资源受限于时代、环境、现实条件、业主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不能实现资源经营的价值,可排除在有效资源之外。

  物业资源从所有权角度可分为两类:单一产权物业(如国有产权的政府机关办公场所、自建自用办公楼及住宅等 );共有产权物业(如两个或两个以上所专权人共同居住的小区等)。共有产权物业包括业主专用部分和业主共用部分;共用物业可细分为单独物业共用和所有物业共用。如从物业的属性角度划分,共用部分也可细分为公共设施、公共部位、公共场地、公共空间等。

  经营原则

  物业资源的经营原则重点有:一是不侵犯所有权人的利益,在取得相关权益人的授权后再进行开发经营。二是不违背物业管理主业的发展,不能因为经营物业资源而忽略了对业主的服务和对物业的管理。三是规避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四是经营要符合物业的整体风格及业主群体的特征。五是企业对物业资源进行统一经营与管理,切实避免小区管理处因分心经营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六是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和标准的模糊性:如业主群体意志表达的特殊性;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特殊性等。在经营物业资源时,要充分认识这些特征所隐含的意义。

  停车场的经营

  停车场经营是物业管理中的焦点之一。其中,车场产权及收益归属问题、经营中的责任大小问题,一直在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三者之间争论不休。

  车辆停放管理经营要特别关注三类风险:一是车辆丢失赔偿风险,经营者须重点防范;二是车辆损坏赔偿风险;三是小区内交通事故赔偿风险。防范风险关键在于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完全而忠实地履行职责将是风险免责的重要因素;要高度重视各类事故隐患,将之消失在萌芽状态是最好的防范;将车场交由专业停车场经营公司管理,可将风险完全转移,但也转移了丰厚的利润。

  物业管理经常面临车位紧张的矛盾,解决的方法灵活多样。例如,重新划定停车位;将利用效率不高的公共场地划定为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绿化用地 );改造设计不合理的车场增加车位;将公共场地的作为夜间临时停车场等。

  目前,停车场经营基本上局限在车辆的停放管理上;部分企业涉及到无水洗车、汽车美容业务。实际上,停车场经营有极其丰富的资源可以开发,如二手汽车、汽车精品、汽车业务代理、汽车养护、汽车装饰、汽车改装等。但这些经营还很少有物业管理企业实践。

篇3: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1.10
【实施日期】2000.01.10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产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和产品在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重大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列入科学技术攻关计划,所需经费列入科学技术费用年度专项计划。
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制度。工业废弃物排放单位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资源综合利用的统计报表。
第八条 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实行标准化管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依据

篇4:山东省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意见通知

山东省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建设厅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充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抑制工业建设项目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使用,推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现就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土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土地资源紧张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严把土地闸门,积极探索节约利用土地的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形势下,保持了工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受思想观念、机制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和企业在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低效利用”等现象,土地利用方式粗放低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建设节约型省份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对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观念,创新思路,进一步挖掘存量土地潜力,用好有限增量土地,提高工业用地效益,促进我省制造业强省建设。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建设节约型省份的要求,以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核心,建立节约用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形成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市场环境和长效机制;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面积产出水平;发挥土地资源调控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工业结构和布局,提升产业集聚规模效应,加快形成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新格局。
(二)原则。
1.促进发展原则。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优先供应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国家和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2.存量优化集约原则。加大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淘汰力度,注重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盘活现有企业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存量土

篇5: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1997)

1997年5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自然资源,防止资源的浪费与破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包括:
(一)对在开采和冶炼过程*生、伴生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二)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三)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
(四)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经济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计划、科技、建设、地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第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国家资源的义务,对浪费、(来自:www.pmceo.com)破坏资源的行为有检举与控告的权利。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八条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核
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其单位

或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
免有关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第九条 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在安排贷款上给予支持。
第十条 配有标志运输粉煤灰、煤矸石的专用车辆,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免证养路费、过桥费。
第十一条 排放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应当对利用废弃物的单位提供方便和服务,并支付适当的装运补助费。
排放粉煤灰的企业应当向利用单位支付不少于每立方米三元的装运补助费。
第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利用粉煤灰、煤矸石、黄河泥沙的单位或个人核准用量后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补贴:
(一)利用粉煤灰生产建筑材料或其他制品的(包括排放企业自用部分),每利用一立方米补贴一元;
(二)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中每采用一万块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标准砖或相当于一万块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标准砖的建材制品,补贴二十元,其中百分之六十直接补贴工程项目的设计者;
(三)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每利用一立方米粉煤灰、煤矸石或相当于一立方米粉煤灰、煤矸石的建材制品补贴一元;
(四)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回填、造地、改造土壤的,每利用一立方米补贴一元;
(五)利用黄河泥沙生产建材制品,每利用一立方米补贴一元。
第十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开发、技术推广取得突出成果的;
(三)应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处于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四)修旧利废成绩显著的;
(五)检举、控告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综合利用资源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热力。综合利用发电单机容量在五百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允许并网,并享受免交上网配套费和优先购买上网电量等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环境保

护、社会发展有显著影响的资源综合利用科研课题应当优先立项,
优先提供科研经费补助。
对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科研课题或技术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科研经费补助。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
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资源综合利用的配套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登记认定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产生、排放废渣、废水(液)、废气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资源综合利用计划,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 凡未经加工的各类废渣、废水(液)、废气等工业废弃物,产生及排放企业不得向使用单位收费或变相收费;经过加工的,产生及排放企业可以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耕地建砖瓦窑。已经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要限期调整、复耕。
在距离粉煤灰、煤矸石堆存点二十公里范围内,非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的,必须按照规定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生产其他墙体材料,应当优先掺用粉煤灰、煤矸石。
第二十一条 在距离粉煤灰、煤矸石堆存点二十公里范围以内的筑路、筑坝、回填及其他建设取土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必须掺用粉煤灰、煤矸石。
第二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标准组织产品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
查。
自定产品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将自定的产品标准报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回收利用可再生资源。对本企业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应当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
(一)排放粉煤灰、煤矸石的;
(二)新建、扩建粉煤灰、煤矸石场地占用可耕地的;
(三)在距离粉煤灰、煤矸石堆存点二十公里范围内筑路、筑坝等建设取土工程占用可耕地的;
(四)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的(利用黄河泥沙的除外);
(五)取土生产砖瓦征用可耕地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行为。
应当缴纳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而未缴纳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征收,不得重复征收。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用于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的扶持及时资源综合利用单
位和个人的补贴、补助和奖励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未经加工的各种废渣、废液等废弃物,产生及排放企业向使用单位或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责令其停止收费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没有配套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配套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投资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停产、转产,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产生、排放废弃物的企业有条件利用而未利用,或者不利用又不支持其他企业利用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补贴或奖金的,追回其所骗取的资金,并处以其骗取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挪用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的,由同级审计机关追回挪用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
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

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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