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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法律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勤勉尽职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包括:

  1、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

  3、组织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对外担保、租赁、资产转让、资源整合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的法律事务。

  4、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合同的签订、履行;组织协调合同纠纷事宜;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调研、谈判和起草工作。

  5、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6、外聘律师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7、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公司企业管理部是**公司的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重大经营决策法律论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应进行法律论证。**公司各单位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应当由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组织进行专门论证,并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论证结果交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论证,并由外聘律师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第八条法律论证的主要内容为:审查论证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重大经营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九条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论证,一律不得开展;经过法律论证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要及时给予纠正。

  第十条各单位向**公司报送涉及企业改制、并购、投融资方案,以及要求**公司出面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附相关法律论证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各单位每半年应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营决策以汇总表(附表1)的方式报送**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法律论证情况,决策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的日常法律事务由各单位自行办理,重大复杂、无法自行处理的法律事务一般应交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需要**公司外聘的律师提供服务的,应事先填写外聘律师服务申请卡(附表2),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需聘请律师的必须报**公司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管理总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等与合同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管控制。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原则: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监控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节 合同订立

  第十七条 合同订立实行经办负责制,经办人应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履行情况负责。合同需第三方履行的,经办人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时,经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并建立用户资信档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或者不宜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合同示范文本时,应由经办部门草拟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合同应标明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姓名。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验收标准和方式。

  3、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方式。

  4、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合同争议、纠纷解决方式。

  7、合同变更或解除。

  8、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9、合同签章及签订时间。

  10、其它需要标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示范合同文本中未选择的项目或未约定的空白栏,应当填写"无"字样。

  第三节 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企管部为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各职能部门经办的各类合同:

  (一)机电部经办的购销合同;

  (二)生产技术中心经办的勘察设计类合同、基本建设类合同、技术类合同等;

  (三)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以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由其自行审核,并对其自行审核的合同的合法性负责。授权分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原则上由分公司自行审核,但下列合同应报送**公司专业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复审:

  (一)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但单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合同;煤炭销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各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应报送**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复审的合同,由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评审,评审完毕,携带评审表及审核所需资料(中标通知书或相关决定)在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所签合同,应经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相关专业部门"是指**公司相关业务专业管理部门及**公司财务中心。相关业务专业管理部门对业务工作合理性负责审核,财务中心对款项及收付方式合理性进行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对合法性负责审核。

  第二十七条经**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下列合同,应报送**公司分管合同的领导审核: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 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 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分公司签订的需经**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复审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其它需经分管合同的领导签字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经**公司分管合同的领导审核后,需报送**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合同: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一)授权分公司签订的使用**自有资金,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煤炭销售合同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特别需要总经理批准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需报送董事长批准的合同: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一)授权分公司签订的使用**自有资金,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特别需要董事长批准的合同。

  以上合同价款的划分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需要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通知**企业管理部参与合同的谈判、并按照合同审核程序表(见附表3)履行签订合同程序。

  第三十一条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所经办合同的签订、履行、存档等管理工作。经**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应在合同审核后一个工作日内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资料包括前期调研资料、相对方的资质、中标通知书、审批卡、合同文本等与所签合同有关的所有资料。**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经办部门应当于每月28日前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上月签订合同汇总表(附表4)和签订合同明细表(附表5),**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予以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节合同履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合同经办部门应当确保合同全面履行。严格执行先审核后签约的程序,禁止先履行后签约的行为。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各子、分公司及**公司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履行情况表(附表6)报送时间分别为7月10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

  第三十三条**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审计、监察、计划、财务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合同评审,主要评审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合法性;

  (二)合同审核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合同履行情况;

  (四)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五)合同标的的使用情况;

  (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情况;

  (七)其它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如果我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五条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部门除应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报送**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发生合同争议,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争议发生起七日内仍无法解决的,应当将争议及时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受理争议起三日内组织争议处理小组,拟定处理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并应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授权委托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行政办公室是授权委托书办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代理事项的,代理人应按要求填写授权委托申请表(附表7),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书(见附表8)。

  第四十条授权事项的代理期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每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统一办理年度授权委托书更换手续。

  第四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内容发生变动的,代理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原授权书应交回**公司行政办公室废止。

  第四十二条代理人负责对授权事项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代理人应当于每季度首月的5号前,向行政办公室反馈上季度授权委托事项阶段性完成情况(附表9)。年末应同时反馈全年授权委托事项完成情况。

  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届满或授权事项完成时,应当向委托人反馈授权委托事项全面完成情况。

  第五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行政办公室是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应制定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刻制申请,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召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初审,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行政办公室出具介绍信,由承办部门(单位)到公安机关刻制。

  合同专用章刻制后三日内,应向**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作印模备案(附表10),**公司行政办公室下文启用,并确定保管及使用办法。

  第四十六条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并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停止使用合同专用章的,应在合同专用章注销后七日内向**公司行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办理注销备案时应附报注销原因、公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诉讼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裁决的所有争议法律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事务,应事先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报,并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全程指导下办理。

  第五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及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或者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以备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一条法律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应全程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处理纠纷,并对纠纷的责任实行终身负责。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将本单位当年度办理的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列表(附表11)在当年12月25日前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列表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件数、当事人情况、案由、标的额、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及方式、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数额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相关规定,本办法未作详细规定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企字[20**]第223号文件《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表格1-11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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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集团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房地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集团法律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创造价值、防范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集团和各公司都应遵循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合同审查程序、合同管理存档制度、纠纷处理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其他法律审查制度。

  三、集团各公司应指定法律事务联系人、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以便保持集团法律信息的畅通。

  各公司法务部门每年应将工作进行汇总,向总裁办书面报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四、集团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集团整体的法律事务进行管控。

  五、集团总裁办对全集团的法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各公司参照执行。

  六、总裁办对各公司工作进行指导。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法务管理制度应报集团总裁办备案。重大法律事务应及时通报集团总裁办,事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七、各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事务联系人,应报总裁办备案。

  八、各公司外聘律师应由总裁办与各分公司共同筛选确定,与外聘律师订立的法律服务合同、律师的应报总裁办备案。

  第三章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九、外聘律师的筛选与聘用

  1、外聘律师应选择业务精湛、尽心尽力、在当地或专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和主办律师,筛选时应选择不少于三家律师事务所。

  2、筛选时应取得律师事务所的简介、主办律师的简介、同行业服务经历、在业内的评价、服务方式与内容、服务报价。由集团总裁办与各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考察、评选。

  十、外聘律师的服务

  1、外聘律师法律服务合同一般为一年一签,律师费分期支付,受聘律师所应保证主办律师亲自处理我公司委托的事务。

  2、外聘律师对重大法律事务、合同、诉讼等应事前提供法律思路,事后提供法律建议,对处理方案进行评析,提出防范改进措施。

  3、外聘律师应该将法律服务内容定期向总裁办书面汇报,重大事务承办同时向总裁办汇报,重大合同保留“word修订标记”报总裁办备案。

  十一、对律师的考评

  每年律师聘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总裁办会同各公司相关部门对所聘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责任心、工作沟通进行考评。

  律师能力优秀、责任心强、沟通及时的继续聘用。

  律师能力强,但责任心不足的,督促及时改进,否则另行聘请。

  律师工作能力差的,发现后及时解除合同,避免引起风险或损失。

  第四章 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与设计

  十二、本办法所称公司重大决策是指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收购、合作,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章程修改,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经营决策。

  十三、法律论证的主要内容为:审查论证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针对经营目标、交易目的提出不同交易模式的法律解决方案;评估不同方案潜在的法律风险、对公司的影响;提出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拟定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四、集团及各公司重大决策前,应将有关的背景资料交法务部门进行法律论证,各公司应将论证的结果在决策实施前报总裁办备案。未经法律论证的不得实施。

  十五、公司日常法律事务一般由公司内部法务人员负责,对于重大的,无法处理的事务,可以外聘律师协助处理,必要时还可另行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请专业律师处理时,应按律师筛选程序进行选定,并注意保密,签订保密合同。

  十六、集团各公司每半年应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营决策以汇总表的方式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法律论证情况,决策履行情况。

  第五章 合同管理办法

  十七、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文档保管等与合同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管控制。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的原则是“设计交易模式、审查合同订立、监控合同履行、及时处理纠纷”。

  十九、合同范围:凡公司与其他公司、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的两方或多方书面文件及其附件、往来函件、传真、电子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均为合同管理范围。

  二十、合同制定:各式合同原则上由我公司起草拟定,制式的合同应会同外聘律师进行审查,将合同文稿附审查意见报总裁办备案。

  二十一、合同签批流程:按合同签批流程进行审查,公司配备专业法务人员的,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没有专职法务人员的 由办公室合同管理人员。重大合同应与外聘律师共同审查,或报集团总裁办共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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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合同印章的管理:合同印章应由专人进行管理,印章管理人应与业务经办人、合同执行人、财务管理人分开;印章管理人在加盖合同章或公章时,应审查合同签批单上的审批是否完成,没有完成全部审批流程的不予盖章。

  二十三、合同跟踪管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监督、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发生与约定情况不一致情形时,应及时与法务人员沟通;有关合同补充、变更的书面、电子文件应及时报法务备案。法务人员收到有关情况后应及时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合同风险。

  二十四、合同档案管理:业务经办人在合同各方都加盖印章后,将其中一份原件,交管理部门存档。有关合同履行的所有文件、传真、往来函,会议纪要、备忘录,应将原件存档。电子文件应及时取得对方书面认可,并将原件存档。

  二十五、各公司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与本规定不冲突的,继续执行。

  第六章 诉讼事务的管理

  二十六、本办法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各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裁决的所有争议法律事项。

  二十七、各公司发生的一般诉讼事务,各公司可自行处理,或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按起诉(应诉)受理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www.pmceo.com、强制执行阶段归纳整理成完整的诉讼事务跟踪报告,向集团总裁办备案。

  二十八、各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事务,应及及时向集团总裁办汇报。需要委托外聘律师或专业律师的,应与总裁办共同筛选,并与所聘律师共同处理,以保证工作质量。

  本条所称重大诉讼事务是指:

  (一)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单项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案件。

  (三)诉讼相对方在五人以上的集体诉讼、仲裁,或对公司整体工作可能造成影响的诉讼、仲裁。

  (四)其他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十九、各公司及有关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或者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以备公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十、各公司诉讼事务代理实行法律与专业人员双代理人制。

  三十一、法律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应全程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处理纠纷,并对纠纷的责任实行终身负责。

  三十二、各公司及其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三十三、各公司将本公司当年度处理的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列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集团总裁办报告,列表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件数、当事人情况、案由、标的额、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及方式、涉及金额等。

  第七章 法律宣传与培训

  三十四、各公司应加强业务相关法律培训,保障法律培训的时间和经费,通过规范经营防范风险,提升价值。定期安排法务人员参加专项的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水平。

  三十五、各公司法务人员应密切关注法律动态,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业务部门作出提示,促使公司及时调整工作方法。

  法务人员应经常性的针对公司经营情况研究法律方案与对策,及时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燃。

  第八章 附则

  三十六、本规定所称重大法律事务,指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决策的事务,涉及众多合同相对人的合同(如销售、物业服务合同),单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涉及公司整体经营的事务,重大的法律诉讼、仲裁。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集团总裁办

篇3: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步骤,规范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程序,提高法务工作的处理效率,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律事务部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处理费用、存档、处理结果执行等相关具体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处理对外法律事务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骤。九江、成都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SG0119-20**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4、职责

  4.1对外法律事务:是指涉及集团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纠纷事务,主要包括:1)长期挂账逾期货款催收;2)所购商品、服务的质量或违约索赔;3)诉讼或应诉案件;4)经济合同仲裁;5)劳动纠纷:6)知识产权保护;7)行政听证、复议;8)其他与集团公司相关的对外法律事务。

  4.2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

  4.3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开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货款催收

  5.1.1与客户已停止业务往来且逾期欠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对该货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管,业务部门予以配合。欠款客户明细及金额由责任部门提供。

  5.1.2业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应收帐款移交法律事务部管理,应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往来帐、对帐单、客户资信档案等。资料不全的业务员有义务配合法律事务部补充相应资料。

  5.1.3法律事务部根据每笔应收帐款的实际情况,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将催收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领导。

  5.1.4法律事务部处理应收帐款期间,业务部门原业务员须继续协助处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5.2供应商质量或违约索赔

  5.2.1在出现供应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必须将情况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配合业务部门处理供应商索赔。

  5.2.2法律事务部应当就索赔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

  5.2.3业务部门可以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在对方有律师或法务人员参加的情况下,业务部门则必须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

  5.3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5.3.1业务部门在集团公司发生可能的诉讼、仲裁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前,应将该案件的相关材料交至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对材料进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关系。

  5.3.2对需要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业务部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法律事务部按照5.1条负责处理的货款,确实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由法律事务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批。

  5.3.3应诉案件、以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

  5.4处理方式

  5.4.1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自行办理,重大、疑难或特殊案件可委托外部律师办理。

  5.4.2法律事务部明确处理方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着手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5.4.3逾期货款催收案件、供应商索赔案件、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到调解、撤诉等需要由集团公司对经济利益做出让步的,根据让步金额进行处理。让步金额在十万元(包括十万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事后再以《诉讼工作联系单》形式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明确意见并请分管领导审批;让步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法律事务部和具体业务部门共同出具情况说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呈送总裁审批决定。

  5.4.4应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对方同意在法律规定金额以下调解解决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

  5.5处理费用

  5.5.1案件处理的费用包括:逾期货款催收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供应商索赔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受理费、保全保证金、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等;其他对外法律事务处理产生的各项费用。

  5.5.2上述费用中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为支出性费用,统一由法律事务部按照资金使用权限报分管领导或总裁审批后支付。保全保证金为代垫性费用,案件结束后法院将退还,该部分费用由法律事务部报总裁审批后支付代垫,案件结束退款后再予以冲销。

  5.6处理结果的实施

  5.6.1诉讼、仲裁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对案件处理的执行进行监督,以月为单位,每月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实施情况进

  行汇总,并上报分管领导。

  5.6.2如发现有诉讼、仲裁案件未按处理结果执行的,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根据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5.7存档

  5.7.1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将该案件相关材料暂时保存。

  5.7.2案件处理完结,并且处理结果执行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将案件材料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

  6、其他

  6.1本标准由法律事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6.2标准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法律事务部,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6.3集团原《案件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在本标准生效的同时作废。

  7、记录

  7.1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

  7.2诉讼工作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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