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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委员会分党校工作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大学委员会分党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校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继续办好*z医科大学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校党校”)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党总支和附属医院党委可成立分党校。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分党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及我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各分党校要贯彻“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党校办学方针,以培训本单位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为主要任务。

  第四条 各分党校由所在单位党总支或党委直接领导,同时接受校党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督察。

  第五条 分党校设校务委员会,校长由所在单位党总支书记或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委员或党委委员和支部书记担任,并指定专人负责分党校日常工作。

  第六条 教学工作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各分党校要根据校党校统一的教学大纲认真制订教学计划,精心组织教学活动,确保各教学环节的落实;任课教师要认真备课,讲究教学方法,严格教学纪律,注重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七条 各党总支和附属医院党委要把分党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每学期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分党校教学工作。

  第八条 各分党校要按照“周密安排、内容完整、形式多样、保证学时”的原则制订培训教学计划,分党校的培训教学计划须报校党校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各分党校要坚持“讲透理论、释疑解惑、联系实际、生动活泼”的教学原则。

  1、坚持“讲政治”原则:党校授课内容要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有任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党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国内外形势,联系学校工作实际,联系学员思想和学习实际,运用理论认真分析,正确教育和引导。

  3、坚持答疑释惑原则:党校教师要在讲清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针对学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讲透重点、难点、疑点和热点。

  4、坚持生动活泼原则:党校教师要讲究授课艺术,做到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条 各分党校要做到教学目的明确、教学内容突出重点、教学形式多样、师资队伍相对稳定。

  1、教学目的明确:通过系统的培训学习,使学员较好地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不断增强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学习和工作等方面起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

  2、教学内容突出重点:积极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的教育,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

  3、教学形式多样:在教学活动中采取课堂讲授、课外自学、座谈讨论、音像报告、参观考察、社会实践等多种有效教学方式,以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增强学员的学习主动性和提高教学效果。提倡教师开展多媒体教学。

  4、师资队伍相对稳定:聘任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及在“两课”教学中有丰富理论教学和工作实践经验的校党校和分党校校务委员任教。

  第十一条 分党校学员招生制度。分党校学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表现好、群众基础好、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和全体党员。分党校学员培训应在基层党组织推荐或安排的基础上,由各分党校审批并报校党校备案。

  第十二条 分党校学习考勤制度。分党校学员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认真听课,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讲究学习方法,注重学习实效。各分党校要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学习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凡缺课次数达2次或迟到早退次数达3次,不予参加分党校结业考试,不能结业。

  第十三条 分党校讨论学习制度。讨论由思想觉悟较高、理论水平较高的党员主持,做到选好讨论题,发言有提纲,讨论有记录,确保讨论质量。

  第十四条 分党校结业考试制度。分党校学员学习期满要参加结业考试,结业考试由校党校按照教学大纲内容统一命题、阅卷,由各分党校组织考试。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模范遵守监考守则。评卷教师要按照严格、公正、细致、准确的原www.pmceo.com则进行评卷,并及时将考试成绩通报各分党校。结业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并不得结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其学习资格。

  第十五条 分党校优秀学员评选制度。分党校在培训结束时,按学员总人数的10%评选优秀学员。分党校优秀学员的基本条件是:学习态度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讨论积极发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秀,在学习、工作等各方面都能发挥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分党校优秀学员评选工作的要求是:发扬民主、坚持标准、全面考核、确保质量。

  第十六条 分党校结业证书核发制度。培训结束后,各分党校根据学员的在学表现和考试成绩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能否结业,并报校党校统一核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分党校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各分党校要把考勤登记、考试成绩、办班总结、图片资料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作为党建工作和党校评优的重要考察依据。

  第十八条 分党校班主任工作制度。各分党

  校办班时必须配备一名党员教师任班主任,具体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分党校班委会管理制度。党校培训班可成立班委会;班委会在班主任的直接指导下组织学员活动,搞好班级管理,反映学员意见与要求,协助完成培训任务。

  第二十条 各分党校使用的教材和音像资料由校党校统一征订,结业试卷由校党校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党校聘任www.pmceo.com教师,教师课酬由校党校统一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分党校组织培训活动所需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耗材以及教学管理费用由各分党校承担。

  第二十三条 成立分党校的各单位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分党校工作,为分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所需经费可在党建和文化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校党校每两年一次对各分党校工作进行考评,按比例评出先进分党校和分党校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五条 附属医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党校负责解释,自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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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规定

  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z省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第二条、要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敢抓敢管。

  第四条、不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第五条、不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六条、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七条、坚持“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要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游山玩水。

  第八条、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九条、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

  第十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自将学校的资金转移到校外建立帐户,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将学校的财产、房地产等向外出租、转让、投资,禁止私自将归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和其他形式的名誉权、知识产权向外界泄露盗卖。

  第十二条、在职称评聘、工资调整、提职晋升、干部选拔、人事调动、课题申报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三条、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7号)文件规定,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变相搞权钱交易。

  第十四条、要自觉按照规定使用公车。凡私人用车应自觉按规定自付费用。

  第十五条、不准违反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多占住房。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

篇3:农大行政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农业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校内各类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印章包括学校公章、钢印,校行政领导签字章、方章,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公章,以及校内其他行政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三条 “z农业大学”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铜质。

  第四条 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及其他同级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

  第五条 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下属的系、科、室等机构一般不刻印章,如确属工作需要,经审批后可刻制。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六条 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印章的刻制由校长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批,由各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凭机构成立的正式批文及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印章刻好后须先送校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方可启用。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的单位公章,应及时交回校长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校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单位的印章原则上由办公室主任或单位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部门负责人管理。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校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九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条 除校办公章外,各单位的行政公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一般不得对外。

  第十一条 使用本单位行政公章,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各单位的行政公章管理出现事故,要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和单位正职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损害,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章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使用校级印章的各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行政公文的用章,按《z农业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工作证、毕业(结业、进修)证、聘任证书、学生证等各种证书,均须由有关职能部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派专人统一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并加盖校印;并将名册一份交校长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需要个别办理时,须有职能部门的证明。

  第十五条 需开具学校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校内各类人员,须凭所在单位的证明,方可开具校级证明、介绍信等。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

  第十六条 教职工www.pmceo.com因私需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校印的,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或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办理。

  第十七条 非本校职工、有工作单位的本校教职工家属,外出或其它事由,不属学校及各部门出具证明的范围。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学校出具证明并加盖印章的,须持有关部门证明,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并开具所需证明。

  第十八条 需办理特殊通行证的教职工、学生,或因工作关系来我校的校外人员,需办理边境通行证或特殊通行证,须先向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部门审核,最后经校办主任批准,方可加盖校章。

  第十九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必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并由职能部门开出证明,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条 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须经校长办公室审定,并由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一条 纵向课题的科技任务、合同书按常规程序用章;横向课题合作协议须按《z农业大学横向科技合同审查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向校外有关部门呈送的各类报表,必须由专人统一送校长办公室办理用章。

  第二十三条 办理各种报建手续须加盖学校印章的,必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四条 办理企业执照、法人变更、年审等手续须盖校章的,须经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办理银行开户手续,须经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方可盖校章。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公派或因私出国(境)手续,应分别按《z农业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和《z农业大学关于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七条 校长名章(签字章、方章)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校长名章,须经校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法人和校级领导人印章的保管使用,按学校公章的保管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校级印章时,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z农业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华农大(办)字[1996]第40号)同时废止。

篇4:农大行政公文处理规定

  农业大学行政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各行政部门。各级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简称校办)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学院、各行政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学院办公室、各行政部门应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组织形式。校办负责学校各类综合性公文和重要公文的处理;各学院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在各自权限内独立处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公文;涉及几个部门的公文,可由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处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印发学校规章制度,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公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 * 297mm), 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一)学校、校长可以对上对下,对内对外行文。校内各单位除校长办公室外不得代表学校对外正式行文。

  (二)一般性业务工作如涉及多个部门的,以校办名义行文或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

  (三)各学院、职能处在业务范围内可以相互行文和对下行文。

  (四)各学院、各行政部门需要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问题、报告情况或反映意见的,必须以学校的名义按程序行文。学院、处以下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向学校行文,如需要向学校请示问题、报告情况或反映意见的,应先经学院、处同意,并以学院、处名义向学校提出。

  (五)各行政部门、学校党政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尽量减少,如确有必要,联合行文的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五条 各学院、各行政部门向学校请示、报告工作的书面材料,应按程序交校办秘书科登记后处理。

  第十六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单位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会签、核稿、签发、登记、复核、缮印、用印、存档、分发等程序。

  (一)拟稿 非职能部门业务范围的综合性重要文件,由校办拟稿;凡内容属各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件,由职能部门拟稿;内容涉及几个部门时,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拟稿、会签。

  拟稿的基本要求是: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0.拟稿必须符合格式要求,公文的首页要附上“z农业大学公文稿纸”。

  拟制公文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二)核稿 以学校名义草拟的文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名后,送校办核稿。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文稿,不得由拟稿人直接交校办,更不得越级直接送校领导。核稿的重点是:

  1.是否确需行文;

  2.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与其它有关公文有无重复或矛盾;

  3.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5.行文方式是否妥当;

  6.文字表达是否准确、精确,格式是否规范;

  7.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稿的其它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属文字表达上的问题,由校办文秘人员负责修改;属原则性问题或具体业务问题,由校办附上修改意见退交拟稿部门修改。对修改幅度较大的文稿,由拟稿部门重新誊写清楚后再报校领导审定、签发。

  (三)签发 以学校名义发文,由学校领导签发;以校办名义发文,由校办主任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签发。文稿经领导核准签发后,即成定稿,原则上不得再作修改。若确需修改,需征得签发人同意。各级领导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需在公文稿纸上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日期,以备查考。

  草拟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彩色笔及圆珠笔等油性笔。

  (四)复核 公文正式印制前,由文秘部门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五)缮印 以学校或校办名义发文,凡由校办拟稿的,由校办负责打印;凡由各职能部门拟稿的,经校办审核及校领导签发后,原则上正文由校办负责打印,附件由各部门按要求提供。付印过程要重视校对工作,一般经拟稿人一校,校办文秘人员二校进行。

  (六)用印 以学校或校办名义发文,由校办负责盖章;以校长名义发文,由校长签章;各部门行文,由各部门加盖本部门印章。

  (七)发送 以学校或校办名义发文,原则上由校办负责发送。公文的发送必须登记备查。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来文或外单位来文,由校办负责作收文处理。各职能部门直接收到或开会带回的上级文件应及时送校办处理。其基本要求是:

  (一)拆封、盖“z农业大学收文”章、登记、编号,贴“公文阅处单”,送校办主任阅批。

  (二)根据校办主任意见分送主管校领导阅批或送有关部门阅办。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抓紧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

  的,应注明理由并迅速退回校办。

  (三)属阅知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负责人阅文后应在“公文阅处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属阅办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按公文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并在“公文阅处单”上注明办理学校呈送的有关请示和意见,校办或业务主管部门可将处理意见或领导批示,以书面签署意见形式予以答复,一般不正式复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收文应由专人统一负责办理,并认真履行签收、登记手续,所收公文,均须及时送部门负责人阅示。需几个部门阅知或办理的文件,所到部门应迅速阅知后送回校办,以便转下一部门传阅。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校办组织协调或由学校领导裁定。情况,及时将文件退回校办。

  (四)公文的转呈、转送均由校办文秘人员直接进行,领导之间、各部门之间及领导与部门之间,一般不直接转送公文。

  (五)各部门若需转发有关公文, 须经学校领导同意。

  (六)收文的原件(包括其附件)应始终保持完整。各部门在承办、阅办文件时,不得直接在原文上涂划或签注意见。

  (七)各单位要根据收文的秘级和阅知范围做好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向学校呈送请示、报告或意见,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送校办处理,不得直接送校领导个人。属业务性的,www.pmceo.com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再送校办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收到校内各部门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校办文秘人员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学校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三条 对校内各部门向

  第二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公文整理(立卷)由本单位专职(兼职)档案人员负责办理。

  第三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应按有关规定日期(每年3月底前)向学校档案室移交。

  第三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整理(立卷)、归档细则按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学校领导或校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部门证明章。

  第三十六条 公文被撤消,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八条 销毁秘密公文由校保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消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1996年5月13日公布实施的《z农业大学行政公文处理规定》(z大(办)字[1996]第48号)同时废止。

篇5:农大会议管理规定

  农业大学会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会议质量,现对我校会议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会议的计划和审批

  各部门召开全校性正式会议或由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重要会议,应列入学校会议计划。拟召开会议的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将本学期会议计划报学校(党委系统的会议报党办、行政系统的会议报校办)审批。经学校批准的会议按计划实施,未列入学校会议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予安排。

  确有必要召开的、会期在半天以内的各种工作会议,应在前一周星期五前由会议主办单位报两办备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两办统一协调开会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通知

  会议召开之前,组织者应至少提前一天(紧急情况除外)以书面、电话或网络形式通知与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名称、会议主题、会期、参加人员范围、开会时间和地点、需准备的材料或其它要求。

  三、会议签到

  会议组织者应事先准备签到册。学校召开的中小型会议实行

  个人签到,规模较大的会议实行单位领导签到。会议结束时,组织者可对各单位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会议文件及会议档案

  全校性正式会议的会议文件由主办单位准备。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完整的会议文件一套移交综合档案室归档。

  一般工作会议应由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会议纪要经主管校长签发后公布执行或发至相关部门备忘存查。

  五、会议纪律

  与会人员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请假;有事离开会场需向会议组织者请假。会议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保持会场安静,不做与会议主题不相关的事。

  六、定期通报会议纪律执行情况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对会议纪律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出勤、请假制度履行情况及会风会纪情况定期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各单位领导要重视会议纪律的执行情况,率先垂范,促进良好会风的形成和良好作风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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