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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z省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第二条、要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敢抓敢管。

  第四条、不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第五条、不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六条、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七条、坚持“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要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游山玩水。

  第八条、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九条、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

  第十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自将学校的资金转移到校外建立帐户,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将学校的财产、房地产等向外出租、转让、投资,禁止私自将归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和其他形式的名誉权、知识产权向外界泄露盗卖。

  第十二条、在职称评聘、工资调整、提职晋升、干部选拔、人事调动、课题申报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三条、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7号)文件规定,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变相搞权钱交易。

  第十四条、要自觉按照规定使用公车。凡私人用车应自觉按规定自付费用。

  第十五条、不准违反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多占住房。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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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后勤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管理规定

  大学后勤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管理规定

  为加强后勤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及员工的纪律行为,保持队伍的清正廉洁,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集团思想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根据中纪委、北京市及上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后勤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各司其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优罚劣,严肃责任追究等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搞好配合。

  各级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如下:

  (一)集团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对集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二)集团副总经理对联系单位的经营、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管理责任。

  (三)各单位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集团机关各部门主任,对本部门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对其下属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进集团科学发展,集团执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集体议事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集团党政联席会、集团干部会等是集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集团决策包含以下方面:

  (一)集团发展规划--集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集团大额资金投资运作--集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策。

  (三)各单位副总经理以上干部招聘--集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策。

  (四)劳资奖金分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通过集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三、认真落实述职述廉制度

  集团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在每年召开的年终干部考核大会上,领导干部要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公开述职。

  四、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制度,主要指党员在总支委员会、党支部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生活会制度。

  坚持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简称“三会一课”)制度,做到党支部党员大会每月一次,党支部委员会议每季度一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会议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诚相见、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五、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一)根据上级要求积极组织本单位员工、党员、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二)坚决贯彻《章程》、《廉政准则》,认真执行、落实学校和集团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工作部署和要求,努力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三)集团领导班子对集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洁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集团机关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四)集团党委、各党支部以及各单位副总经理以上干部,都应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党委、纪委做好本单位干部廉洁自律以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

  (五)认真调查、处理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六)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完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自觉遵守。

  (七)严格遵守上级制定的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直接领导的干部员工,一起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六、增强自律意识,坚持廉洁廉政

  (一)严格财务制度,任何单位不得设账外账、不得建立小金库,不得以私人名义存公款。

  (二)在工程大中修、物资采购、设备购置以及其它经营、管理工作中,要遵守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不得暗箱操作,禁止个人收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回扣和任何形式的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礼品礼物等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时,必须在一周内到集团党政办公室登记上交,由集团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三)在经营管理、社会交往中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宴请及相关的娱乐消费活动。

  (四)各级领导干部www.pmceo.com不准用公款组织或借业务招待、开会等名义租用高级宾馆。

  (五)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弄虚作假,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制度。

  (六)各单位副总以上干部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提供经商办企业的各种便利条件。

  (七)各级领导干部未向集团党政领导说明理由,不得获取兼职报酬。

  (八)各级干部应积极保护、支持、鼓励反腐倡廉的检举行为,对举报人、办案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办案工作不得阻碍干扰。

  七、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集团与各单位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单位总经理、党支部书记与重点岗位员工签订《廉洁自律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集团定期召开专题会,认真研究、布置、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应检查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

  (四)集团党委和各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参会者应认真总结、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廉洁自律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集团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本规定,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规违纪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的拟定、修改、解释由集团党政办负责。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基建规划处工作人员勤政廉政规定

  基建规划处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暂行规定

  为加强全体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促进服务质量,推动基建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我处基建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z医学院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暂行规定》

  二、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全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其他处领导对分管科室的廉政建设负责,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责,并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的勤政廉政具体规定。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特殊利益,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钻研业务,爱岗敬业,务实工作,努力做到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学院有关规定,牢记“两个务必”,全体工作人员要克勤克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崇尚俭朴,厉行节约,勤俭办学,艰苦创业,自觉当好学院的家。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六、廉洁自律,反对腐败,不准以任何形式收受各种回扣,不准收受、索取或变相索取服务对象的钱物,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如实登记上交。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七、处、科级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增强自律意识,以身作则,带头奉公守法。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z医学院基建规划处

篇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章程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谦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 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 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责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www.pmceo.com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风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五)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搞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笔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各级党的相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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