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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14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简介

  某物业管理公司在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承包修建花园式小区的同时,便开始招聘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经过考核决定录用赵某等9人为小区建成后的物业管理人员,并于1997年10月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等5人于1998年5月工程竣工后来小区正式上班。该物业管理公司1998年4月还对赵某等9人进行了岗位培训。

  1998年5月小区未能如期竣工。公司让赵某等人回家等候通知。到1998年9月,该物业管理公司通知赵某等人,原劳动合同因小区未能建成而无法履行,因此要解除双方所订劳动合同。赵某等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原劳动合同,并且补发1998年5月至1998年9月的工资,双方经反复协商,未能达成协议,赵某等人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该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虽然是由于某建筑公司的行为造成的,但赵某等人因此而近5个月不能上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其直接原因,却是由于该公司没有如期履行劳动合同。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赵某等9人每人1998年5月至1998年9月的工资25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有关第三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劳动争议。由于某建筑公司的过错,使小区迟迟未能完工。因而导致物业管理公司也是受害者,但某建筑公司是与该物业管理公司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由于它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虽然最终由它承担。但相对于赵某而言,其损失要先由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因此,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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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错捕期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错捕期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案例简介

  青工李某1997年8月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9月,公安机关因怀疑其与一起抢劫案有关系,涉嫌盗劫犯罪,将其逮捕。1999年2月,经过几个月的调查,人民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将其无罪释放。李某回到原企业,但对于李某被错误关押期间的各种待遇,该企业拒绝予以补发。李某因此而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机构认为企业的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而对李某的请求不与支持。但李某可向作出错误逮捕决定机关要求赔偿。

  案例评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根据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李某可要求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作出赔偿,赔偿的标准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

篇3: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案例简介

  江某原在某大公司人事部工作,于1993年7月开始在职工大学学习,学习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期限劳动合同,因江某所学专业是人事管理,所以双方在合同约定,公司在江某毕业后仍回人事部从事原工作岗位。1996年6月从职工大学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已更换了法人代表,将江某安排到公司下属的一家企业当推销员。江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称原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不同意江某继续回人事部工作。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经调解无效,公司仍然拒绝江某回人事部工作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与江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江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更换法人代表后,原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新的法人代表要不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能否对原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企业的法人代表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是代表企业,而不是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换,都不影响企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义务没变。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有关对劳动者承诺的义务,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由于企业法人代表改变,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劳动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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