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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14

  企业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

  案例简介

  黄某于1995年8月2日与某合资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黄某在聘任期间的工资为每月2500元。1998年以后,由于企业管理混乱,经营状况不良,遂于1998年7月5日对黄某作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称,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现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1998年8月5日终止。接到通知后,黄某要求公司支付7500元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拒绝了黄某的要求,于是黄某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无效,公司应按黄某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3年)发给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7500元。

  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是,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条又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回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本案中,该合资企业正是把法律规定的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当作了终止合同的约定条件,这是一种回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显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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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与劳动者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与劳动者"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

  杨某与其同乡何某1997年5月3日同时被中山市某防火器材厂录用。5月6日,该厂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刚好患重感冒发高烧在宿舍休息。何某见同乡昏睡不醒,未向他说明,在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后,何某出于好意也帮杨某代签了劳动合同,5月9日,杨某病愈上班。6月5日,该厂发工资时,杨某发现领到的工资比录用时所承诺的报酬少,杨某随即向厂方提出异议,该厂主管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你老乡已代替你签了字,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效力。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仲裁委员会的说服教育下,该厂最终与杨某在报酬上达成一致,并与他重新签订了合同。

  案例评析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一规定表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由于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因此定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本案中,何某代杨某与该防火器材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法属无效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谓自愿,是指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由于本案中该防火器材厂与杨某所签订劳动合同是何某代签的根本不能代表杨某的心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问题。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则。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劳动者时,一定要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主体要合法,而且内容、程序也要合法。

篇3: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死合同等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死合同"等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

  孙某与某建筑施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孙某自持年轻力壮,在抱着侥幸心理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三个月后,由于工地上缺乏必要的保护设备,孙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高处滑落坠地,当即身负重伤,经医院抢救后死亡。该建筑公司以劳动合同中规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向死者家属提出的应支付孙某在工伤死亡后的一切费用的赔偿请求。死者家属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承担孙某工伤死亡事故的责任,并支付有关费用。

  处理结果

  仲裁机构人,发生因工伤亡等职业灾害,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侵害,而用人单位对遭受职业灾害的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不具法律效力。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该建筑公司支付包括治疗费、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供养费等各项总计79800元。

  案例评析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孙某本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字,该公司的做法似乎有理有据。其实不然,这份合同中有关"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他相类似的有如"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的条款的劳动合同,也都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篇4: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无效

  案例简介

  吕某从一封闭落后的山区来到某城市一个企业求职。企业提出,吕可以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吕某初到城市,对社会保险一无所知,因此,他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企业不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吕某在企业工作半年以后,经与其他工友交流,明白了社会保险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而又得知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吕某明确要求企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吕某的请求。吕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该企业与吕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为无效条款,要求该企业按有关规定,从该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为吕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吕某到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定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企业与吕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协商,基于双方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无效劳动合同之一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企业与吕某www.pmceo.com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有关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该企业与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对无效的劳动合同和无效的条款,因为其订立的时候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企业应从合同履行时开始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是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之日缴纳社会保险费。

篇5:企业被兼并后,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企业被兼并后,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简介

  某油脂厂因经营不善等一系列原因,于1997年被某化工厂兼并。化工厂提出兼并油脂厂,但不负责安排油脂厂的员工,油脂厂于是以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对此不服,要求油脂厂撤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油脂厂认为本厂已被兼并,无权处理善后事宜,让职工找化工厂寻找解决途径。

  而化工厂提出工厂兼并后一切须重新设立,录用职工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油脂厂除部分人员留用外,化工厂将不与油脂厂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也不负责安排油脂厂的人员。职工提出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而化工厂认为自己不是油脂厂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不承担补偿义务,因此予以拒绝。油脂厂职工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油脂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化工厂将与油脂厂大部分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少部分人员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不再与这部分人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法人变更后,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新法人承担。本案中,化工厂兼并油脂厂,是法人间的有偿合并,兼并后原油脂厂宣告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油脂厂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因为化工厂是油脂厂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它有义务对原油脂厂的人员重新作出安排。

  因此,油脂厂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应由法人变更后成为新法人的化工厂对变更劳动合同重新作出决定,作为新法人的化工厂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当经济补偿责任。可见,原油脂厂的职工要求化工厂给予其经济补偿金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是完全正当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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