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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捕期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14

  错捕期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案例简介

  青工李某1997年8月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9月,公安机关因怀疑其与一起抢劫案有关系,涉嫌盗劫犯罪,将其逮捕。1999年2月,经过几个月的调查,人民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将其无罪释放。李某回到原企业,但对于李某被错误关押期间的各种待遇,该企业拒绝予以补发。李某因此而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机构认为企业的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而对李某的请求不与支持。但李某可向作出错误逮捕决定机关要求赔偿。

  案例评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根据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李某可要求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作出赔偿,赔偿的标准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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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案例简介

  江某原在某大公司人事部工作,于1993年7月开始在职工大学学习,学习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期限劳动合同,因江某所学专业是人事管理,所以双方在合同约定,公司在江某毕业后仍回人事部从事原工作岗位。1996年6月从职工大学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已更换了法人代表,将江某安排到公司下属的一家企业当推销员。江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称原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不同意江某继续回人事部工作。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经调解无效,公司仍然拒绝江某回人事部工作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与江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江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更换法人代表后,原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新的法人代表要不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能否对原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企业的法人代表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是代表企业,而不是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换,都不影响企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义务没变。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有关对劳动者承诺的义务,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由于企业法人代表改变,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劳动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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