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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胁迫企业续订怎么办?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14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胁迫企业续订怎么办?

  案例简介

  陈某于1994年7月与一家制鞋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从事销售工作。1998年7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厂方即通知陈某,因销售人员富余,准备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陈某当即坚决要求续订合同,并说,如果厂方执意要求终止合同,他将通知购货单位取消其经手的即将签订的10万元的购销合同。该厂无奈,只好与之续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该制鞋厂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作出裁决: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并要求该厂按原合同要求给予陈某一定销售业绩提成奖励。

  案例评析

  陈某通过胁迫手段要求该厂续订的劳动合同显然是无效的。所谓胁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陈某以取消10万元的购销合同为要挟,胁迫鞋厂续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从续订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

  该制鞋厂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厂内富余人员较多,提出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一方需要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对方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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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

  案例简介

  1994年5月,孙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6年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7年9月,孙某因工作压力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8年5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此时孙某也再无辞职之意。1998年8月,公司进行人员调整,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便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9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处理结果

  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并补发孙某1998年9、10二个月的工资。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

  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孙某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手续。由此工地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公司在与孙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孙某的工资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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