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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学院后勤服务经费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某学院后勤服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服务经费的预算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服务经费的管理坚持实事求是、整体划块、分项计算、动态管理的原则,施行合同约定、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学校后勤总公司后勤服务经费的管理。后勤总公司应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合同规定完善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构成

  第四条 后勤服务经费由学校拨付资金和服务收入性资金组成。

  第五条 学校拨付资金指为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需求,按照服务项目和合同约定,以满足公益性服务为原则,拨付给后勤总公司使用的资金。其中水、电、燃气和必要的政府规费属于刚性费用。

  第六条 服务收入性资金是指后勤总公司利用学校设施设备,为校内居民、有关经营性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后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经费计算

  第七条 可纳入学校后勤服务经费计算范畴的服务项目包括:

  (一)教学及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

  (二)学生公寓物业管理服务;

  (三)职工住宅物业管理服务;

  (四)校园环境物业管理服务

  (五)学校水、电、暖、汽及开水供应服务;

  (六)学生食堂饮食及浴室管理和服务;

  (七)防洪排涝、防雷防电、节能减排及环境治理;

  (八)为确保上述服务项目的正常运行而进行的必要的小型维修服务。

  第八条 学校拨付资金应根据服务项目和类别,以服务合同和服务质量标准作为经费计算的主要指标,综合国家定价及市场因素,以学生人数、单位面积作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工、材料、水电燃气运行和若干专项进行分项计算。

  第九条 服务收入性资金中的收费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其中对于经营单位的水电费,后勤总公司可实行二级表加价收费。

  第四章 经费预算

  第十条 学校拨付资金预算以年度为单位,后勤总公司在当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后勤服务经费使用情况以总报表形式报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相关服务项目、标准和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具体服务项目、单位面积和计费标准提出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学校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作调整,当市场水、电、燃气价格波动幅度超过10%或确实有新增服务项目和工作任务时,后勤集团公司可提供相关增加费用报表和实证材料,经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可追加相应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经费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拨付资金由学校每月按照全年总经费的8%支付,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支取。因学校发展需要或遇重大改造项目需使用大笔资金时,后勤总公司可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提前支付部分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在拨付资金总额中除去刚性费用后提留4%作为后勤服务质量保证金。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zz学院后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拨付资金在财务处单独建账,专户管理,由后勤总公司根据工作业务自行支配,应形成详细的财务收支报表,并接受年度审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服务收入性资金由后勤总公司自行收取或由学校代扣并在财务处建账管理,应严格财务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资金主要用于缴纳相关成本费用、弥补拨付资金运行缺口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总公司在后勤服务项目内单项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和10000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的购置与更新,应向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严格界定拨付资金和服务收入性资金,禁止故意混淆服务范围和以拨付资金冲抵服务收入性资金现象,一经核实,除核减相应经费外,处以2-5倍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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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设备公司分厂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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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公司关于分厂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分厂建设,便于分厂管理。经20**年6月28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分厂厂长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费数额

  各分厂活动经费数额根据分厂人数及人员结构确定:

  铆焊分厂5000元/月;

  板加分厂3000元/月;

  机加工分厂3000元/月;

  安装分厂1500元/月;

  综合分厂500元/月。

  二、使用范围

  各分厂经费用于分厂基层建设工作,由分厂厂长支配,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分厂自行订阅的书刊读物。

  2、分厂自行组织各种活跃员工的业余活动。

  3、分厂的慰问、“红白”事等。

  4、分厂招待费。

  三、使用管理

  1、分厂经费必须凭正规发票,由分厂厂长签字,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报销。

  2、各分厂经费每月不得超支,年终进行统算,节余部分可累计到下年使用。

  3、由财务部按下拨计划控制分厂厂长经费的支出。

  四、有关要求

  各分厂要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好厂长经费,对于不负责,乱用经费的分厂,一经核实,除追回全部经费外,对分厂厂长扣罚10%的工资,两次违反规定者扣罚20%,严重者提交公司办公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五、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

篇3:技术学院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拔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


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

  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篇4:人民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5

  人民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5

  应根据"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合理使用有限的科研经费,结合我院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1.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院的财务开支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报销手续。专款专用,报销时必须有课题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科办理。

  2.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科研协作费、课题论证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等所需费用、聘请外来专家举办各种形式的咨询、讲座所必需的讲课费、必要的通讯费、交通费等。

  3.购买与课题有关的书籍应限制在课题经费的5%之内,必须办理图书登记手续。与课题无关的一切书籍一律不得报销。经费使用人一律不得直接购买固定资产及相关耗材,采购程序遵照医院相关规定。

  4.科研项目支出由财务科设立明细帐户,负责核算。项目经费额度下达后,课题组负责人应根据经费额度,制订研究工作开支的年度预算计划,在科教科和财务科的指导下,严格按计划开支。

  5.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追回己拨项目经费。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填写《项目财务决算表》,经财务科、审计办公室签字盖章后,连同项目总结报告及研究成果一起报送科教科备案。此项工作结束前不得再申请新的研究项目。

  科教科和财务科、内审办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挪用、浪费或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或给予罚款。

篇5:医学院专项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办法

  医学院专项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强化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专项经费是指除满足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维持等经常性经费之外的,由学院财务划拨用于专门特定事项的经费。

  第三条 学院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是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效益。

  第四条 来源于学院上级部门的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经费来源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开支。

  第五条 学院所有经费均应纳入预算管理,财务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当明确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界限,并分别采用与经费性质相适应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财务部门在划拨专项经费时应当同时明确经费的使用用途、责任部门等事项,做到用途明确、责任到位,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七条 各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并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专项经费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期限、支出审批程序等事项,经学院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责任部门应当妥善安排使用专项经费,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做到专款专用,注重效益,不得超支,不得与部门经常性经费互相占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针对具体项目划拨的专项经费,在项目建设完成或建设期满后,责任部门应组织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结余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十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专项经费的立项、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务部门在下达专项经费时应同时报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对各专项经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虚报冒领、截留侵吞、挪作他用、挥霍浪费等情形的,学院审计部门将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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