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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学土地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医科大学土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加强土地的有效管理,促进我校各方面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凡以zz医科大学名义使用的城镇国有土地,必须由现使用部门经办人持合法证明材料到当地区政府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校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将此证送交校办档案室存档备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条 zz医科大学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每宗土地拥有管理权。

  第四条 依照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用途土地,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开发、利用土地的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对取得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及其相关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隐蔽工程等,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让、转让、转租、抵押、终止等项事宜。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学校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土地搞开发,经营性项目获取收益者,学校作为出租人将该段土地或按其所占比例分摊,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者使用,并由承租者向学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所收租金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做为基本建设和土地开发专项基金管理。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学校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或收回其原使用的土地。

  第八条 因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需要使用土地的,在不影响学校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经办部门应将拟建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资料(如:用途、资金来源、基底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概预算,图纸等)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和主管部门存档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手续。

  第九条 学校新置土地,新建建筑物或增加建筑设施,基建或校内其他建设主管部门,应于竣工之后将工程决算付本、图纸等提交学校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向学校国有资产、财务部门办理财产报增手续。主管部门在办理财产报增时应收集各类工程资料,负责整理建档,并移交校档案室统一保存备查。

  第十条 学校减少土地、拆除或部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由主管部门审核,经校长批准。主管部门须凭上述批文到学校国有资产,财务部门办理财产报减手续。无批文者,主管部门应制止拆除,国有资产、财务部门将不予办理财产的报减手续。学校将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房管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前向国有资产、财务部门填报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统计表,并与国有资产、财务部门保持上述财产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哈医大所署名单位的土地,规划和使用等,必须上报学校审批,并履行手续。

  第十三条 zz医科大学是依法对自身已经取得城二地使用权的每宗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等项权利唯一合法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该范围擅自圈占土地和私建滥建。一经发现,学校主管部门将勒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对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予以强行拆除,因此而造9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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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产公司项目土地相关款项支付返款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项目土地相关款项支付及返款的管理规定

  编制说明:

  为加强**实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投资项目土地款项及税费、借款的支付和返款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投资项目土地款项及税费、借款的支付和返款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款项及税费,是**实业投资项目因为获取土地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和与土地相关的保证金、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青苗补充费、各类手续费等,与土地有关的政府借款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资金管理,是指土地款项及税费的支付金额和进度、按照投资协议规定应该返还的金额和时间。投资发展中心应根据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月度资金计划,及时报送次月各项目土地款项及税费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和返还的时间和金额。

  第四条投资发展中心负责土地款项及税费支付计划、借款计划、返款计划的编制和请款,并承担因支付不准确和返款不及时的主要责任,并按违约时间对负责该项目的当事人每违约十天处以万分之一的罚金;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经总裁审批过的投资计划和返款计划进行支付审核和资金的筹集及平衡,并根据投资协议规定或政府约定的进度监督资金的返还,若财务管理中心未能按计划进行跟踪监督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若已按计划进行跟踪和监督则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土地保证金的管理

  第五条土地保证金(或称为“履约保证金”、“诚意金”等),是指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后,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向政府支付的具有定金性质的款项。

  第六条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在协议规定的土地保证金支付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交请款申请,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月度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并及时筹措和支付该笔款项。

  第七条款项支付后,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投资发展中心相关人员向政府相关部门获取正规收据。未及时获取收据的,财务管理中心可以暂扣相关人员工资或者项目提成的10%。

  第八条除协议约定和政府明确要求外,土地保证金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在土地招、拍、挂报名阶段抵冲投标保证金;其次考虑在土地成交时抵冲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如协议终止或土地招、拍、挂未成功摘牌,投资发展中心应负责在次月完成土地保证金的返还。

  第三章政府借款的管理

  第十条政府借款是指项目所在地政府为了推进目标土地的拆迁、平整等征用程序,尽快进入目标土地招、拍、挂程序,按照协议规定向公司借入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除董事长等相关领导批准以外,公司不得向政府承诺任何形式的借款。

  第十二条如要支付借款,需与政府签订借款协议,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借款。支付借款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密切关注款项的用途和目标土地的征用进度,及时反馈与报告。

  第四章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是指公司或下属项目公司、关联企业或公司指定的个人按照土地所在地的招、拍、挂程序,顺利摘牌后,按照招、拍、挂成交价格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土地价款。税费是指与获取土地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公司在项目土地摘牌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土地出让金的付款计划和税费缴纳计划,并及时通知财务管理中心。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压力和返款风险,投资发展中心应结合协议价格,尽量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投资发展中心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土地出让金请款手续,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土地款项支付计划进行财务审核,并及时筹措和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支付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及时取得收据和税票并交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项目公司财务部。

  第十七条投资发展中心应根据项目投资协议规定或与政府约定的时间,与所在地政府落实资金返还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年5月17日起执行,对于未按规定取得收据和返还款项的,本管理规定具有追溯力。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3:拟投资开发土地前期费用索赔管理程序

  土地前期费用索赔管理程序

  一、目的

  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本公司在开发前期工作中所花费用应从地价中扣除。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拟投资开发的土地。

  三、职责

  3.1工程部、配套部负责收集、整理各项费用。

  3.2项目发展部负责与土地商谈判。

  3.3办公室法律人员负责提供法律咨询。

  四、程序

  4.1工程部地盘主管及配套部相关人员应按下述内容积累(产生)协议、工程量、发票(收据):

  道路移位

  电杆拆迁并新增电杆(农用)

  新增下水道

  青苗提前补偿

  池塘清淤、填平

  场地推平

  临时用水

  临时用电

  军用电缆移位

  农用设施拆迁(鸭棚、暖棚)

  沪星村小河填平

  4.2工程、配套相关人员在实施时须签订协议,核定工程量,明确预算,尽可能与土地商(七宝房地产公司

  )联系,争取对方事前确认。在结算时取得发票(收据)。

  4.3每项工作完成后一星期内主办人员应单项汇总经部门经理审阅后报项目发展部备案。

  五、相关文件

  5.1土地合同及相关土地补充协议。

  5.2相关合同、协议。

  六、相关表单

  6.1预算书

  6.2发票(收据)

  注:1、持有本文件者应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若认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文件的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 校对: 审批: 发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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