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科大全日制本科国际交流生教学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1

  科大全日制本科国际交流生教学管理办法

  国际交流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按照我校与国外院校校际交流相关协议派出学习的学生。为规范我校本科国际交流生的教学管理,加强相关职能院处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派出国际交流生的学籍管理

  (一)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将交流生选拔结果以公文形式抄送教务处,教务处负责为国际交流生办理保留学籍的相关手续。

  (二)学生毕业时,我校按其在我校所学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对于授予我校学士学位的派出国际交流生,学校保留其在规定的出国学习期间的学籍,但在国外修读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即必须在最长在校时间(四年制专业不超过六年)内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要求。

  (三)派出国际交流生在国外高校学习期满,须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并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核准同意后,报送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审批。逾期不返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派出国际交流生的培养计划制定与课程修读

  (一)派出国际交流生出国前,学院依据对方学校的专业培养计划及课程大纲由专业负责人对照我校本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指导国际交流生选课。学生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本科国际交流生培养课程(实践环节)修读申请表》(一式四份:学院、教务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学生本人各一份),经所在专业、学院审批,报教务处批准后备案。原则上,派出国际交流生在国外高校所修读的课程与实践环节的内容、学时及学分应覆盖其所在专业相应学期培养的专业主干课程和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对不能覆盖的课程与实践环节,国际交流生返校后徐补修(补做)。

  (二)派出国际交流生在国外高校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在完成学业后一个月内,由国外高校密封寄至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公室,由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公室转交教务处。

  (三)派出国际交流生在毕业前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本科国际交流生登记表》,经学院和教务处核实、相关领导签字后,随同原始成绩单送交学校档案馆记入学生档案,复印件分别留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派出交流生的学分及成绩认定

  (一)派出国际交流生返校后,应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本科国际交流生课程(实践环节)学分认定表》,专业负责人根据国外高校提供的成绩单和教学大纲,对照我校该专业教学计划,认定其在交流期间所获得的学分,对该专业应修,而国际交流生在交流期间未修的必修课程和实践环节,应予以补修(补做)。

  (二)在交流期间,因对方选课条件限制,国际交流生更改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经专业认定为主干课程和主要实践环节的,按主干课程和主要实践环节对待;经专业认定为非主干课程和非主要实践环节或无故更改的课程,按公共选修课对待,派出前已申请课程和实践环节而未修读与未做的,学生返校后应予以补修(补做)。

  (三)国际交流生补修课程和补做实践环节,具体可采用以下办法处理:

  1、回校跟班补修(补做),由教务处开具统一的“补修(补做)审批单”。

  2、在无法全程跟班补修(补做)的情况下,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和实践环节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院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四)在交流期间,有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将不予认定,并由教务处负责安排重修或补考(补做)。

  附件1:《太原科技大学本科国际交流生培养课程(实践环节)修读申请表》

  附件2:《太原科技大学本科国际交流生登记表》

  附件3:《太原科技大学本科国际交流生课程(实践环节)学分认定表》

编辑:www.pmceo.Com

篇2:科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科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前言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是实现人力资源强国目标的基础和关键,而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则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也是时代赋予高等教育的崭新命题,是顺应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迎接新的挑战,掌握发展主动权的战略选择,是完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是与传统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很大区别的新的教学质量管理模式,它的理念创新体现在:

  需求导向的理念--更加重视对社会和学生需求的关注;

  预防为主的理念--强调教学质量管理的全员性、全程性、全面性;

  质量文化的理念--倡导自我管理、自我保证的质量文化。

  我校在20**年提出了“质量立校”的发展战略。同时设置了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管理机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并提出了学校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

  “以生为本”的原则--树立“教育即服务”、“教育社会性”的理念。教育就是为学生服务,为社会服务。以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为本,满足并争取超越学生、社会的期望。

  “教学全程”的原则--对教育教学活动全过程进行管理监控,特别是管理、实施、监控之间的相互作用,实施闭环管理,确保管理目标的分级实现。

  “全员参与”的原则--只有学校全体人员充分参与,才能使学校教育教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不仅是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学院的工作,全校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都有保障教学质量的职责,全体教职员工都是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一员。

  “持续改进”的原则--即对教育教学过程的及时改进,也对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持续改进。通过评估现状、识别改进机会、确定改进目标、寻找解决办法,不断地进行教育教学改进,使学校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变化。

  目 录

  第一部分:太原科技大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纲要

  第二部分: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第三部分:主要教学环节监督评价体系

  太原科技大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纲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是在学校办学思想指导下,根据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由教学质量标准、程序、过程、资源和组织机构等构成,用以保证并提升教学质量的管理体系。

  第二条 建立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指导性文件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J1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2号)等文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9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4号等文件。

  第三条 本纲要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本纲要由教学质量目标、教学资源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管理职责等五部分组成。

  第二章 教学质量目标系统

  第四条 教学质量目标系统包括以下项目:学校定位、办学思路、质量目标、专业设置与规划。

  第五条 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项目包括:学校定位与规划、教育思想理念、教学中心地位。

  总体要求:明确学校定位和教育思想观念,确立教学中心地位,学校发展规划体现学校定位。

  责任人和执行人是书记和校长,负责明确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制定学校规划及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证相应的“人、财、物”资源的投入。

  第六条 质量目标项目包括: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总体要求: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及学校定位,明确指导思想,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总体目标,体现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责任人是书记和校长,项目执行人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校长负责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总体目标。相关职能部门在副校长领导下,按照学校教学质量总体目标负责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各学院根据学校教学总体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七条 专业设置与规划包括:学校专业设置规划、专业结构调整、新专业申报。

  总体要求:专业设置符合社会需求和学校定位,专业布局与结构合理。

  责任人是校长。执行人是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和各学院。

  分管教学副校长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负责提出学校专业设置规划和调整,审阅教务处提出的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意见。

  教务处负责开展对学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调研工作,提出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意见;组织人事教育处、资产实验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开展新增专业的论证、审批和申报工作。

  各学院院负责进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调研,做好本学院拟申报新专业的论证和申报工作,做好专业结构调整工作。

  第三章 教学资源管理系统

  第八条 教学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经费管理、设施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信息资源管理、教学学术资源管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总体要求: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合理,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发展趋势好;师德师风和专业素质良好,保证教学质量;教学管理队伍稳定、素质高、服务意识强。

  责任人是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执行人是人事处、教务处和各学院。

  人事处负责制订师资队伍和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规划,实施全校师资队伍和教学管理队伍的宏观调控,为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服务;负责教师职称晋升及定编定岗工作。

  人事处、教务处共同负责教师培训、培养,促进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成长。

  各学院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师资和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规划,做好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教学经费管理包括:经费的预算、使用、管理。

  总体要求:确保生均教学经费的投入达到教育部要求并逐年增长,确保教学经费专款专用,确保教学经费使用合理、有效、公开、透明。

  责任人是校长,执行人是分管财务副校长、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

  财务处负责制订并落实教学经费使用制度;做好年度教学经费预算工作;公布每年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生均教学经费增长情况;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每年教学经费使用情况。

  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教学经费的预算,做好教学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交年度教学经费使用情况表。

  第十一条 设施管理包括:教室、运动场馆及体育设施。

  总体要求:确保各类教学设施及场地能满足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体育教学的需要并维持正常运转。

  责任人是分管资产与后勤工作副校长,执行人是资产实验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和体育学院。

  教务处负责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等建设规划。

  体育学院负责运动场馆建设规划。

  资产实验处、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室、运动场馆及体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包括:专业建设管理、课程建设管理、教材建设管理、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管理。

  1.专业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根据学校历史积淀和特色,学校专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专业:体现学校办学历史、文化积淀和学校特色的专业。

  二类专业:由一类专业拓展派生出的与特色专业相关度紧密且互为支撑的专业。

  三类专业:因社会发展和学校文化建设需要而立的专业。

  专业建设目标明确、规划合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专业定位合理、建设规范、特色鲜明;新办专业设置适应社会需要,教学质量有保证;注重特色。一类专业在国内有相当影响力,二类专业在省内有相当影响力,三类专业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力。

  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人是教务处和各学院。

  教务处负责制订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标准;并对专业建设进行指导。

  各学院负责制订本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和管理。

  2.课程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课程建设思路清晰、师资队伍满足课程要求、计划具体、措施得力、成效显著;有各类课程建设评价标准;课程评价工作体系完整、合理;课程教学大纲符合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人是教务处和各学院。

  教务处负责制订学校课程建设规划,制订课程建设规范并加以实施,对课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指导。

  学院位负责制订本单位的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开展各类课程建设工作并实施有效管理。

  3.教材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教材建设规划合理;教材评价制度严格;教材选用符合

  大纲要求;教材供应及时并满足教学需要;鼓励自编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教材和校企合作教材。

  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执行人是教务处和各学院。

  教务处负责制订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教材供应等管理工作;组织教材编写;统计并评价教材选用情况。

  学院负责制订本单位教材建设,并鼓励、支持教师自编专业。

  4.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有规划、有措施,管理规范,校企合作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有成效,有一定数量的支持培养模式改革的综合实践教育中心和创新训练中心,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执行人是教务处和各学院。

  教务处负责组织制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标准。

  资产实验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二级学院开展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各学院负责制订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及相应措施;具体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5.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实验室建设有规划、有措施,管理规范;仪器设备满足教学需要,运行与维护正常,利用率高;有一定数量的与企业共建实验室且运行有效。

  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执行人是资产实验处、各学院。

  资产实验处负责制订学校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制订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交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年度总结报告。

  各学院负责落实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具体实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6、信息资源管理项目包括:图书馆建设,校园网络建设。

  总体要求: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建设、校园网络建设有规划、有措施,生均图书和生均年进书量及电子文献资源能满足教学教研需求。校园网能满足教、学,及数字化校园需求。

  责任人是分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执行人是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

  图书馆负责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规划并负责建设管理;

  信息技术中心负校园网络建设规划,运行管理与维护。

  7、教学学术资源管理项目包括:教学改革与研究、教研资源管理。

  总体要求: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显著,对教学形成良好的引领作用和支撑作用;教研工作、教研成果对教学质量提高起到促进作用。

  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执行人是教务处、各学院。

  教务处负责制订教学研究与改革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工作。

  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开展教学改革工作,有效利用教改成果、学术资源,促进教学质量提升。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教学过程管理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招生工作、日常教学管理、学风建设、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管理项目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执行。

  总体要求:培养方案符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学校定位,培养目标明确,管理规范,执行严格。

  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执行人是教务处和各学院。

  教务处负责培养方案的总体设计,提出制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制订与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办法。

  学院负责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项目包括: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录取、生源质量分析。

  总体要求:招生计划符合学校实际,招生宣传效果好,招生程序规范,生源质量好。

  责任人是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执行人是招就处、教务处、各学院。

  招就处、教务处负责制订学校招生计划;

  招就处负责做好学校的招生宣传、录取、生源质量分析工作。

  各学院负责制订本学院的招生计划,生源质量分析工作。、

  第十六条 日常教学管理包括:教学常规管理、理论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管理。

  1.教学常规管理的总体要求:教学常规管理工作规范,信息化程度高;教学运行正常,教学秩序良好。

  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士作的副校长,执行人是教务处和各学院。

  教务处负责建立健全教学常规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教学常规工作的组织、运行管理;负责学籍管理、考试管理等。

  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教学常规管理工作。

  2.理论教学管理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

  序,创建积极的课堂学习气氛;实施有效措施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学生满意。

  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执行人是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各学院。

  教务处负责理论教学管理办法的制订与落实。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理论教学质量督促检查、评价分析工作。

  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单位日常理论教学质量管理、检查和督促改进工作。

  3.实践教学管理的总体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科学,符合人才培养需要;实践教学环节管理规范、严格;实验开出率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满足人才培养要求,实验室开放度高;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范,质量高。 ·

  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执行人是教务处、资产实验室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各学院。

  教务处负责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

  资产实验室处负责制订实践教学环节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学院开展实践教学管理。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制定实践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并监督评价。

  学院负责制订实践教学计划和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风建设包括:学风建设、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体育锻炼、指导与服务。

  1.学风建设的总体要求:有清晰的工作思路,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具体的落实措施,有得力的管理队伍,有浓厚的学习氛围;学生上课出勤率高,作业完成情况好,考纪考风良好,考试合格率高,学位授予率高。

  责任人是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执行人是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

  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订学风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学风建设的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各种学风建设专题活动,定期开展学风建设情况检查,及时处理学生违纪事件。

  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学风建设规划,开展学风建设工作;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杜绝考试作弊;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的总体要求: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丰富活跃,形式多样,学生参与面广;各类活动措施落实到位,活动效果好、影响大。学生综合素质明显提高。

  责任人是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执行人是团委、教务处和各学院。

  团委负责制订学生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计划;建立学生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基地;组织开展各类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建立和完善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的考评和奖励机制;负责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的统计、资料收集和成果通报等。

  教务处负责制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实施办法和各类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并做好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3.体育锻炼的总体要求:体育活动内容丰富,能满足不同类型学生的锻炼需求;学生达到运动参与目标、体质健康目标、运动技能目标和心理健康目标。

  责任人是分管体育工作的副校长,执行人是教务处、体育学院和各学院。

  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生选课、进行学生体育成绩管理。

  体育学院负责制订学生体育锻炼计划;组织体育课堂教学;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及运动训练;实施体育考核、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学院负责根据学校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

  4.指导与服务的总体要求:指导与服务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就业率高。

  责任人是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执行人是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的学习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指导、创业指导、贫困学生资助、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及时统计、上报、分析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分析。

  学院根据学校计划和要求实施各项服务与指导工作;建设就业基地,开拓就业

  市场;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分析。

  第十八条 教学档案管理项目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档案的收集、保管、鉴定、利用和统计。

  总体要求:归档及时,资料齐全,管理规范,管理手段先进,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

  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执行人是教务处和各学院。

  教务处负责制订教学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负责指导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和教学档案归档工作。

  学院做好本单位教学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确保教学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及时准确地提供教学档案,为教学工作、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服务。

  第五章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

  第十九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包括:教学质量监测、教学质量分析、教学质量改进学质量改进。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监测项目包括: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分为教学评估和管理评估。

  1.日常监督主要包括:学校督导抽查、专项教学检查,学院内部常规教学检查。

  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日常教学监督系统,对教学质量保证体系中所执行项目监督适时、反馈及时、改进有效,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规范教学管理。

  责任人是校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执行人是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

  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种监督、反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提出相应建议,及时反馈。

  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教学质量保证项目的情况实行适时监督,及时解决发现问题;对各种监督、反馈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并改进。

  2.教学评估主要包括: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和专项评估等。

  总体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制订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明确的评估程序,定期组织各类教学评估,评定教学效果与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审核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责任人是教学副校长,执行人是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定期开展校内学年审核、专业评估、专项评估等工作。

  3.管理评估主要包括: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评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的管理评审。

  总体要求:有科学、明确的评审职责、程序和工作要求,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确保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实现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可持续改进。

  责任人是书记、校长、分管副书记、副校长,项目执行人是组织部、人事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组织部、人事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制订管理评审职责、流程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管理评审。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分析包括:人才培养质量分析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分析。

  总体要求:数据收集及时,信息处理科学,分析清晰,评价客观,反馈及时,建议有效,为改进教学质量和进行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责任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执行人是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通过日常监督、教学评估、管理评审和专题调查等活动的实施,收集有关数据;通过数据处理,对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过程的有效性改进和资源需求作出分析,提供有关学生及社会满意程度、与教学服务要求的符合性、教学服务过程及服务质量的发展趋势等信息,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供改进工作的建议。

  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教学质量保证项目情况、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提交年度教学质量管理分析报告;组织各类专项调查,形成人才培养质量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改进项目包括: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

  总体要求:始终以学生及社会的要求和满意度作为持续改进的重要因素,制订预防和纠正持续改进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人是校长,执行人是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

  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针对日常监督和定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制订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的措施,及时纠正,做好记录。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收集和汇总各执行单位制订的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措施,并予以监督落实;根据管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对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提出改进意见,实现持续改进。

  第六章 管理职责系统

  第二十三条 管理职责系统包括以下项目:机构、职责、权限和沟通。

  第二十四条 管理职责系统的总体要求:有适合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所要求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相互关系清晰,沟通及时有效,体系运行好,效率高。

  第二十五条 管理职责系统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人是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助校长明确学校教学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组织开展组织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制定有关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监督各个工作机构执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和监控单位实行监控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管理机构是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和正常运行;组织各项教学评估和管理评审;统计、分析各工作机构提交的有关数据和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施教学质量保证的工作机构是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务处是学校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主要执行机构;学院是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主体;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也是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制订相应的质量子目标及其质量标准;制订实现质量子目标和达到质量标准的计划,并组织以上计划的具体实施,根据监控系统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分析和改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纲要是学校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学院和职能部门应在本纲要指导下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本纲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纲要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解释。

篇3:科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及管理办法

  科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调动广大教职工在教学建设与改革实践中的积极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鼓励广大教职工以人才培养为本,面向国家需求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发展的要求,结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趋势与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坚持教育理论与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深入开展研究,重在解决教学实践问题,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 我校教学研究课题是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管理的一部分,纳入学校的教改课题管理体系。校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制订“教学研究课题立项指南”,作为教学研究的宏观建议。我校教学研究课题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相结合,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学校将对课题进行验收,对课题成果加以宣传推广。

  二 课题的立项、申报与批准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我校在职教师、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并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

  2、应能全过程承担课题实施的组织与指导,并完成课题计划中的各项任务;

  3、每年限申报一个课题,同时主持或参加的校级在研课题不能超过2项。

  第七条 太原科技大学教学研究课题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次从教务处发出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根据立项指南及有关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八条 课题的申报程序:

  1、根据学校的立项指南,结合各院系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需求,组织教师参与立项的申报。

  2、课题申请人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教学研究课题申报表》,由所在院系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报送书面申请,并附电子版。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获准课题的负责人应与学校签定《太原科技大学教学研究课题协议书》。

  三 课题经费管理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须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部级配套经费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经费的10%作为校内结题、评审、录象等费用的支出。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

  1、国内调研及教学研讨会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及图书购置费;

  3、课件的购买与制作费;

  4、研制新实验的耗材费;

  5、资助经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可使用的额度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60%,其余30%在课题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

  6、若资助经费开支后有结余,在课题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后,课题负责人可提出申请,按课题研究加班费领取,但不得超过总资助金额的20%。

  7、其它已预算中明确申请,并获批准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所有费用凭发票(或收据)经教研科验收和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并按计财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在课题经费使用中,若经费支出类别在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外,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 教务处和计财处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课题,学校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己拔经费的剩余部分。

  四 课题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依据协议按时按质按量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在规定时间完成课题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1、更改课题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确有必要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立项资格,终止课题实施,并冻结或收回剩余课题经费:

  1、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2、课题承担人之间不能很好合作以及因故不能认真完成课题者,学校有权取消课题的立项和经费资助。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严重违反财经制度。

  五 进度检查

  第二十条 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教学研究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年度检查、结题、鉴定、报奖、经费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批准立项以后,课题负责人要同学校签定协议,认真完成课题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照立项进度要求,每年以书面形式作出进度汇报。学校根据情况不定期地对课题进展情况和所取得的阶段成果进行检查。

  六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课题负责人应填写结题申请书,并提交成果的相关材料(研究成果主报告,必要的附件等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由教师所在院(系)组织本院(系)5人以上的有关专家召开成果汇报与评审会。将会议评审意见与课题结题申请书、成果研究主报告和其他附件提交教务处。实践性课题的评审意见需说明该课题是否适合在本院系或在我校实施与推广,并提出实施或推广计划。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课题验收。根据不同课题类别的特点,可采用答辩现场考察,书面评审等不同形式进行验收。

  七 成果宣传、评奖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成果形式可有多种形式。教学研究论文、方案、研究报告、教材、教学实践效果报告与成果推广报告等均为课题研究成果认定的重要依据。学校将择优推荐校级课题的优秀成果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或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教学研究课题。

  第二十七条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建立优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渠道。通过交流汇报与教学成果交流研讨、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促进教学成果交流推广。

  八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暂时未列入资助范围的课题,经学校备案后,可按自选课题对待。当自选课题的承担者认为已经取得研究成果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评定、验收。为鼓励自选课题的研究,凡属于确有价值的教研成果,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篇4:科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科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规范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体现“依法办学”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因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的影响或损害的事件。

  二、教学事故分类

  根据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事故分为教师教学事故(A类)、教学管理事故(B类)、教学保障事故(C类)。根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事实认定细则

  1、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教学事故(A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A1

  上课迟到5分钟以下、提前5分钟下课

  A2

  相关教学资料携带不全

  A3

  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A4

  未按规定时间命题、请印试卷、评阅试卷、提交成绩单及登录成绩

  A5

  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

  A6

  实验教学人员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教学效果

  A7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历届和本届毕业生雷同

  A8

  未按学校要求的规范和程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A9

  评分、计分或录入成绩失误

  A10

  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A11

  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提前10分钟以上下课、中途离开课堂或在课堂上处理其他事务

  A12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调课、停课后不补课

  A13

  讲课内容出现严重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A14

  不按教学进程要求授课,教学任务无法正常完成

  A15

  实验教学人员在学生做实验时缺岗

  A16

  在监考中迟到、中途离开考场或在考场中处理其他事情

  A17

  严重背离评分标准,根据个人好恶,擅自提高或降低学生的考试成绩

  A18

  丢失学生考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

  A19

  监考缺勤,监考中默认、纵容考生作弊,监考后因未及时整理和上缴试卷而导致试卷丢失

  A20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教材与讲课内容

  A21

  考试前泄露试题

  A22

  试题与前两届完全相同

  A23

  考试成绩存在人情分、金钱分

  2、教学管理中的教学事故(B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B1

  教学管理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

  B2

  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校或上级部门要求的报告、总结、报表等重要资料

  B3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提交的报告、总结或教学资料不真实或出现不应有的错误

  B4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延误文件的发放、误传文件或会议精神,或耽误重要通知的转达

  B5

  教学管理人员(包括其他工作人员)干扰教师的课堂教学、试卷评阅、成绩考核、毕业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等

  B6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B7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换主讲教师

  B8

  教学管理人员排课、编排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延误或出现重大失误

  B9

  丢失应当存档的成绩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有关学生成绩的资料

  B10

  教学管理人员提供的各种教学方面的统计数据出现严重错误

  B11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应发给教师或学生的有关证书或资料

  B12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发给学生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出现差错

  B13

  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教师的工作量、各种评审中的评委评分或领导、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师的评议结果

  B14

  在印刷和保管试卷中丢失试卷或泄露考试内容

  B15

  教学管理人员在登录、保管学生成绩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B16

  出具、伪造、变造、倒卖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在读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

  3、教学保障的教学事故(C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C1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

  C2

  未按时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延误上课或考试时间5分钟之内

  C3

  未及时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影响教学效果或考试的正常进行(时间在5分钟之内)

  C4

  因工作失误原因,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内未领到教材

  C5

  教室桌椅板凳数量未按教室定额定量配备,影响正常教学

  C6

  因工作失误原因,未安装好上课所用软件,影响正常教学

  C7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保障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保障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C8

  未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30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C9

  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30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C10

  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课堂教学和考试无法进行,或者给教师和学生造成人身伤害

  C11

  因保管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丢失,给学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C12

  延误教材发放时间两个月以上

  上述细则中未列入的凡影响到正常教学的其他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按照其情节严重程度认定。

  四、教学事故的发现途径

  教学事故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学院(直属系)自行组织检查、校教学督导组检查、教务处不定期检查、领导干部听课时检查、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检查、学生调查反馈、教师、学生举报以及其他途径,汇总到教务处。

  五、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牵头,有关单位配合执行;

  2、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落实,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表”中的相关内容;

  3、构成教学事故的必须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处理;教务处按照“教学事故处理表”的相关程序进行;

  4、被查处人员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申诉。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由下列人员组成:主管校领导、校纪检(监察)、人事处、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事故人所在单位领导等。

  六、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人本学期10教分的教学酬金,教师以外其他人员扣发与10教分相当的酬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

  2、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人本学期20教分的教学酬金,教师以外其他人员扣发与20教分相当的酬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和良,本年度不得申报职称;

  3、各学院(直属系)自行查出的教学事故,不扣除本单位的教学组织酬金。非本单位查出教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扣除教师本人所在学院(直属系)本学期教学组织酬金(一般教学事故每人每次扣100元;严重教学事故每人每次扣200元);

  4、其他相关部门发生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在全校通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学校以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篇5:科大教学研究工作量计算办法

  科大教学研究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条 教育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重要任务之一,其工作量是考核全校教职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主要指标。对促进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提升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科技大学全体教职人员的教学研究工作量核定,并作为业务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教学研究工作量核定的类别包括教学成果、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材、课件、指导学科竞赛、教学研究项目、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等。

  第四条 教学研究论文与科学研究论文同等对待,由科技处统一登记并计算其科分。

  第五条 教学研究工作量以“教学研究分”为量词记,以下简称“分”。

  第六条计算办法

  一、教学成果类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3000分/项,一等奖2000分/项,二等奖1000分/项。

  2.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500分/项,二等奖300分/项,三等奖100分/项。

  3.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80分/项,二等奖50分/项;

  说明:

  1.我校为第二、三、四完成单位,工作量分别取1/2、1/3、1/4等;

  2.凡在立项时未向我校登记并未纳入我校管理的教研项目不计工作量。

  二、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类

  1. 六年通过:2000分/项;

  2. 三年通过:1000分/项。

  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类

  1.国家级:600分/项;

  2.省级:300分/项;

  3.校级:150分/项。

  说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精品课程(包括精品视频公开课与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团队、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大学生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校企(所)联合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优秀导师团队等。

  四、教材类

  1.教育部“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研究生专用教材:800分/部。

  2.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400分/部。

  3. 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300分/部。

  4. 单独正式出版的课件:100分/套。

  说明:

  1.教材的级别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2.编写人员(包括主编)的教研工作量为该(部)册总分与所编字数占总字数的比例之积;

  3. 如本校教师只作为主编或副主编或编委会成员而未参与具体编写工作,不计工作量;

  4.教材必须是由国内出版社公开发行、有统一国际标准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并用于我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填报教研工作量时须提供由教务处教材科出具的使用教材证明材料;

  5.出版教材附课件的,课件不重复计算。

  五、指导学科竞赛类

  1.竞赛分类

  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学科竞赛分为以下三类:

  A类:全国大学生(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CCTV杯高校英语口语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简称五大竞赛);

  B类:指除五大竞赛之外的教育部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影响较大的全国性赛事;

  C类:指省市主办的竞赛。

  2.以团队为参赛形式的竞赛

  类别

  一等奖(分)/队

  二等奖(分)/队

  三等奖(分)/队

  其他

  A类

  200

  100

  50

  30

  B类

  100

  50

  30

  20

  C类

  30

  20

  10

  10

  说明: “其他”指有些竞赛除一、二、三等奖之外的优秀奖、提名奖、荣誉奖等。

  3.以个人为参赛形式的竞赛

  类别

  一等奖(分)/人

  二等奖(分)/人

  三等奖(分)/人

  其他

  A类

  100

  60

  30

  15

  B类

  60

  30

  20

  10

  C类

  30

  20

  10

  5

  说明: “其他”指有些竞赛除一、二、三等奖之外的优秀奖、提名奖、荣誉奖等。

  六、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类

  1.国家级:200分/项;

  2.省级:100分/项;

  3.校级:50分/项。

  七、教研项目类

  1.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进款每20元计1分,按经费计算不足300分时,计300分;

  2.省部级课题:进款每30元计1分,按经费计算不足200分时,计200分;

  3.地市级课题:进款每45元计1分,按经费计算不足100分时,计100分;

  4.校级教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100分/项,一般项目50分/项。

  说明:

  1.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指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指除教育部以外其它部委、全国高校教学研究中心、省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等;

  2. 凡在立项时未在我校登记并未纳入我校管理的教研项目不计工作量;

  3. 教研项目中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进款每30元计1分;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进款每80元计1分。

  第七条 记分原则

  1.由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或成果,工作量由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填报;

  2.获奖类项目一次性记工作量;其他类项目按项目进度分多次记工作量;

  3.同一项成果,同时达到多项条件,以最高奖励进行计算。

  第八条 教研工作量的登记与核对

  1.教研工作量的登记时间为每年12月份;

  2.当年有“第三条”所列项目的本校教职人员,到所在单位按照学生类别(本科生或研究生,以下同)分别填报教研工作量,由所在单位认定后报至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

  3.记分所涉及到的项目、经费、教材、获奖等均须按学生类别分别在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登记,且教材或课件必须按学生类别留存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备案,否则不计分。

  第九条 教研分与科分同等对待。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解释权归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