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科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规范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体现“依法办学”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因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的影响或损害的事件。
二、教学事故分类
根据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事故分为教师教学事故(A类)、教学管理事故(B类)、教学保障事故(C类)。根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事实认定细则
1、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教学事故(A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A1
上课迟到5分钟以下、提前5分钟下课
A2
相关教学资料携带不全
A3
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A4
未按规定时间命题、请印试卷、评阅试卷、提交成绩单及登录成绩
A5
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
A6
实验教学人员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教学效果
A7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历届和本届毕业生雷同
A8
未按学校要求的规范和程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A9
评分、计分或录入成绩失误
A10
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A11
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提前10分钟以上下课、中途离开课堂或在课堂上处理其他事务
A12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调课、停课后不补课
A13
讲课内容出现严重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A14
不按教学进程要求授课,教学任务无法正常完成
A15
实验教学人员在学生做实验时缺岗
A16
在监考中迟到、中途离开考场或在考场中处理其他事情
A17
严重背离评分标准,根据个人好恶,擅自提高或降低学生的考试成绩
A18
丢失学生考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
A19
监考缺勤,监考中默认、纵容考生作弊,监考后因未及时整理和上缴试卷而导致试卷丢失
A20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教材与讲课内容
A21
考试前泄露试题
A22
试题与前两届完全相同
A23
考试成绩存在人情分、金钱分
2、教学管理中的教学事故(B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B1
教学管理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
B2
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校或上级部门要求的报告、总结、报表等重要资料
B3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提交的报告、总结或教学资料不真实或出现不应有的错误
B4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延误文件的发放、误传文件或会议精神,或耽误重要通知的转达
B5
教学管理人员(包括其他工作人员)干扰教师的课堂教学、试卷评阅、成绩考核、毕业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等
B6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B7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换主讲教师
B8
教学管理人员排课、编排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延误或出现重大失误
B9
丢失应当存档的成绩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有关学生成绩的资料
B10
教学管理人员提供的各种教学方面的统计数据出现严重错误
B11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应发给教师或学生的有关证书或资料
B12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发给学生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出现差错
B13
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教师的工作量、各种评审中的评委评分或领导、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师的评议结果
B14
在印刷和保管试卷中丢失试卷或泄露考试内容
B15
教学管理人员在登录、保管学生成绩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B16
出具、伪造、变造、倒卖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在读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
3、教学保障的教学事故(C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C1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
C2
未按时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延误上课或考试时间5分钟之内
C3
未及时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影响教学效果或考试的正常进行(时间在5分钟之内)
C4
因工作失误原因,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内未领到教材
C5
教室桌椅板凳数量未按教室定额定量配备,影响正常教学
C6
因工作失误原因,未安装好上课所用软件,影响正常教学
C7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保障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保障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C8
未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30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C9
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30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C10
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课堂教学和考试无法进行,或者给教师和学生造成人身伤害
C11
因保管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丢失,给学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C12
延误教材发放时间两个月以上
上述细则中未列入的凡影响到正常教学的其他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按照其情节严重程度认定。
四、教学事故的发现途径
教学事故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学院(直属系)自行组织检查、校教学督导组检查、教务处不定期检查、领导干部听课时检查、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检查、学生调查反馈、教师、学生举报以及其他途径,汇总到教务处。
五、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牵头,有关单位配合执行;
2、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落实,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表”中的相关内容;
3、构成教学事故的必须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处理;教务处按照“教学事故处理表”的相关程序进行;
4、被查处人员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申诉。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由下列人员组成:主管校领导、校纪检(监察)、人事处、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事故人所在单位领导等。
六、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人本学期10教分的教学酬金,教师以外其他人员扣发与10教分相当的酬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
2、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人本学期20教分的教学酬金,教师以外其他人员扣发与20教分相当的酬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和良,本年度不得申报职称;
3、各学院(直属系)自行查出的教学事故,不扣除本单位的教学组织酬金。非本单位查出教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扣除教师本人所在学院(直属系)本学期教学组织酬金(一般教学事故每人每次扣100元;严重教学事故每人每次扣200元);
4、其他相关部门发生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在全校通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学校以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罚办法
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罚办法
一、下列行为认定为教学事故
1、不按要求及时填写《教学日志》,不检查登记学生出勤情况。(C)
2、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B)
3、未经学院、系批准私自调课、代课、停课(B)
4、未妥善输请假手续而缺课(包括实验课或计算机上机不在现场指导、复习课和作业课不在教室或布置自习和作业后离开教室)。(B)
5、在辅导学生复习过程中向学生透露考试试题。(A)
6、带学生实习期间,未妥善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席。(B)
7、上课未带教材或教案。(C)
8、在计划学时内未完成教学计划任务。(B)
9、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B)
10、批阅试卷出现较大错误。(B)
11、成绩评定严重失实。(A)
12、实验实中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A)
二、处罚办法
上述教学事故查实后,按情节轻重,比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A类为重大教学事故,凡发生A类教学事故,该教师的学期考核为C等。
2、B类为较大教学事故,凡发生B类教学事故,该教师的学期考核降一等。
3、C类为一般教学事故,凡发生C类教学事故,该教师的学期考核政治表现与责任心项扣10分。
篇3:z学院关于实验教学事故的认定
z学院关于实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一般事故
1、教学管理干部及教学后勤人员,因自身工作差错,对教学实验、实习正常进行造成一般影响的。
2、教学会议,主持人迟到的。
3、无故不参加中心、教研室的教学活动或教学会议,或中途退席超过10分钟的。
4、因教学准备不足而影响实验、实习正常进行的。
5、学生实验、实习时,擅自离岗10 分钟以上的。
6、擅自简化或更改教学内容的。
7、现场课不按时到岗影响现场课正常进行的。
8、错记个别学生成绩的。
9、带学生实验、实习时未按时到岗。
二、严重事故
1、中心、实验室主管及教学后勤人员,因自身工作差错,对教学实验、实习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2、学生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指导人员不在现场,未嘱咐学生停机的或未委托他人照看。
3、对应该讲清楚的安全操作注意事项没有讲,而学生又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4、遗漏教学环节的。
5、未经主管教学主任和实验、实习教师允许擅自停止实习的(不停止要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者除外)。
6、错记或漏记整组学生成绩,丢失学生成绩卡片的。
7、在学生实验、实习现场吵架、骂人、打架的。
8、指导态度差,与学生发生争吵而又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9、提前10 分钟以上下班放走学生的。
三、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当月发生一般事故1 次,扣奖20 元;发生2 次,扣奖60 元;发生3 次,扣奖140 元,并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2、当月发生严重事故1 次,扣奖80 元;发生2 次严重事故,扣奖160 元,并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篇4:职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职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坚持教学常规,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校风,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发生后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的分类
教学事故分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早退;
2、教师擅自调课、请人代课;
3、教师在上课时随意接打手机;
4、教师监考时不遵守监考守则;
5、教师无故不按时批阅试卷、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不按规定保存试卷;
6、管理员值班期间,机房及电子阅览室内有学生浏览*、淫秽等不健康的网页;
7、管理部门或人员通知错误而影响正常教学进行的。
二、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中有意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或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
2、教师上课时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3、教师擅自停课、无故旷课或不参加监考;
4、无故不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完成学期或学年教学任务;
5、泄漏或变相泄漏考试内容;随意送分、加分、扣分;未经批准随意更改或涂改学生成绩;为学生作弊创造条件;或隐瞒学生作弊行为;
6、实训、实验、体育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程做好实训、实验、体育课准备和指导工作;管理不到位或指导不当造成学生身心受伤害;
7、实验设备、电教设备等教学设施,未经批准,挪作他用;操作不当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8、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按规定履行指导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经教务处查实后,填写《县TJ职中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见附件),由责任人所在科室或教研组依据本办法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主管教学校长核定。认定表要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笼统以集体名义代替。对本教研组(或处室)发生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包庇、偏袒的教研组长(或处室主任),一经发现查实,也将其列为事故责任人。
教学事故的处理
出现教学事故者,扣除其教学工作考核中的相应分数,同时加以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扣除教学工作考核分3-5分;
二、一学期内出现二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 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三、一学期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对屡犯或并犯者、情节特别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
四、全校通报批评由教务处决定,主管校长批准;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由教务处报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事故责任人对处理不服,可向学校工会部门投诉,由工会与学校行政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篇5: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推进学校本科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达成严明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以及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教学运行类事故、成绩与考试类事故和教学管理与服务类事故三类,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级,其中重大教学事故又分为两个等级,Ⅰ级重大教学事故和Ⅱ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一年中同一个人累计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一年中同一个人累计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记一次Ⅱ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教学环节、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等教学运行类事故按照附表1所列款项,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八条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事故,按照附表2所列款项,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九条 教学管理和服务类教学事故,按照附表3所列款项,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十条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或被举报后,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为责任单位(学院或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当事人和具体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填写《z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协查反馈表》并提出处理意见。协查表由教学院长或主管处长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教务部,并附相关书面调查核实材料。由教务部负责最终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出具《z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的,学校教务部有权根据掌握的材料做出事故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务部所做出的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可向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述,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部认定;Ⅱ级重大教学事故经教务部认定,由主管校长签批后核准;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经教务部部长会议通过,由主管校长签批上报学校常委会核准。
第十五条 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的事故责任人,或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及以上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项目及成果的申报和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为如涉及触犯党纪国法的,将同时报校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部、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有关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人事考核等方面的处理,由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此文件中的课程包括理论课及实践类课。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事件中当事人没有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职责,导致教学活动延误或无法进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学生和相关学院,事后到教务部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过程及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部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部,《z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年修订)》校教〔2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