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28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本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采编:www.pmceo.cOm

篇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

  一、尚未在网上注册的企业,需填写“卖方单位注册信息表”,由市科技局负责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给予注册。

  二、1、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是登记系统。网址:。

  2.网上申报“登记表”:

  点击网站主页的“合同卖方”,打开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ID”和“密码PW”,进入卖方自己的主页面:

  选择左侧功能键“合同申请”将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根据技术合同内容对应表格栏目进行填报,并正确选择相应的分类信息,填报完整后选择下面的按键“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步骤,同时程序自动返回到上一级页面。

  3.报送合同文本:

  卖方完成申报登记表后,还应当及时将该合同文本送到已经选定的登记机构,因为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卖方按键“提交“完成申报后,虽然能立即就能在他自己工作端的计算机上查看到该表,但必须要对照审核合同文本才能进行审批,及时报送文本才算完成申报步骤。

  4.审核、认定登记:

  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收到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然后对照卖方网上申报的登记表,点击相应的按键,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处理结果,程序自动生成合同编号,登记员随即将编号记录在对应的合同文本上,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附:

  卖方单位注册信息表

  用户名ID:

  卖方全称*

  法人代码*

  详细地址*

  邮编*

  所属区*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证明材料*

  证书编号

  卖方分类*

  卖方归属

  是否中介机构(填是或否)

  备注

  初始密码为:000000

  注意事项:

  1.表内带“*”的为必填项,表外的用户名ID无需填写;

  2.表中证明材料、卖方分类和卖方归属按单位况选择;

  3.表中内容请认真填写,录入系统后的信息不便修改,如有疑问请拨打87235501咨询;

  4.本表填好后请传真至87238180或邮件至[emailprotected];

  表中证明材料、卖方分类和卖方归属按单位情况选择,具体如下:

  证明材料选项包括: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代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工商企

  业执照;身份证;护照;其他

  卖方分类选项包括:如选择了机关法人,还需在“()”里选择相应的类别

  机关法人(国家级行政机关;省级行政机关;市级行政机关;县级及以下行政机关)

  事业法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其他)

  社团法人(国家民政机关批准;省市民政机关批准;区县民政机关批准)

  企业法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境外企业)

  自然人(中国籍;外国籍)

  其他组织(单位分支机构;其他国内组织;其他外国组织)

  卖方归属选项包括: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食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篇3: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一)、合同登记管理要求

  1、合同分类合理、清楚、便于查找。

  2、合同文件保存完整,做到无漏办、无遗失。

  3、存档时认真填写档案目录。

  (二)、商品房预售契约及相关合同

  为方便查找规定商品房预售契约按物业类型(SOHO、半岛公寓、豪宅等)楼号进行分类存档。

  与销售有关的其他合同,如办理按揭需签定的借款合同、房屋收押合同;精装修合同等也应按物业类型及楼号存档。

  售房合同正本转交公司行政管理部进行存档,客户服务部保存副本。

  (三)、合同管理

  1、合同指售房合同及与销售相关的办理贷款过程中的借款合同、房屋收押合同,精装修合同,合同变更协议、退房协议等。

  2、合同会签审核制度:

  (1)、为了保障合同的严肃性,避免正签合同过程中错误的发生,合同的审核实行会签制度。每套正签完毕的合同配一张相应合同类别的会签单(见附件8),按照销售代理商律师客户服务部的顺序相应人员分别在会签单上签字,会签单www.pmceo.com签字完毕,由客户服务部将合同汇总,准备加盖公司合同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2)、与销售代理商做好合同交接工作。为避免合同丢失,交接合同时客户服务部应查验合同份数、客户名、办理预售登记所需的基本资料及合同会签单是否齐全、有效。合同交接完毕双方在合同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合同交接单由客户服务部进行存档。

  (3)、客户服务部将合同转交给律师进行审核,律师审核完毕在合同会签单上签字确认,律师审核合同应在接到合同2日内完成。

  (4)、客户服务部最后进行合同内容的审核校对工作。合同审核完毕,在合同会签单上签字确认并将合同汇总由法人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章。

  3、合同预售登记:

  合同签字盖章完毕,填www.pmceo.com写预售登记表格做合同预售登记,预售登记完毕的合同一份正本转交销售代理商并由销售代理商将合同转交给客户。其他一份正本存入公司档案,另一份正本由客户服务部存档,以便随时查看。

  4、合同分物业类型存档,在物业类型目录中分楼号存档,见合同存档工作流程(详见流程1)。合同会签单随合同进行存档。

  5、对存档合同进行电脑录入。

  6、遇退房,退房手续办理完毕及时做合同注销工作(包括合同预售登记注销和公司内部档案注销)。

  7、精装修合同、办理贷款手续的借款合同、房屋收押合同也应按物业类型、楼号存档。

  8、预售登记应在合同规定日期内做完。

篇4: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订的新的商品房交易形式,其目的在于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2.作业依据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自20**年3月30日施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20**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16号)

  3.主管岗位营销策划:组织和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过程。

  主办岗位销售员: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符合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条件。

  5.作业描述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5.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5.2.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5.2.2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5.2.3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5.2.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2.5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5.2.6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5.4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5.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5.6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20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本主办岗位应提供一定的协助。

  5.7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5.8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5.9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5.10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5.11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按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5.12在申请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5.1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应按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程序办理(详见作业指导书《商品房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

  5.14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6.重要提示

  本操作因施行不久,尚在逐步完善之中,操作前应关注有何变化和调整。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