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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教学奖励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0

  科大教学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工作、指导学生进行科技创新,提高我校教学研究水平和教学质量,推动我校人才培养取得更大成绩,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类别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材、课件、教学名师、优秀导师、指导教学竞赛、教研项目、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等。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教学成果类

  1.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500000元/项,一等奖200000元/项,二等奖100000元/项;

  2.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40000元/项,二等奖10000元/项,三等奖5000元/项;

  第四条 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类

  1.六年通过:50000元/项;

  2.三年通过:10000元/项。

  第五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类

  1.国家级:20000元/项;

  2.省级:10000元/项。

  说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精品课程(包括精品视频公开课与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团队、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大学生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校企(所)联合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优秀导师团队等。

  第六条 教材类

  1. 教育部“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研究生专用教材:10000元/部;

  2.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4000元/部;

  3.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3000元/部。

  说明:

  1.只奖励主编或副主编(第一副主编)为我校教师的教材。如有两名及以上主编则只认定排名第一的为主编,第二的为第一副主编;若主编非我校教师而副主编(第一副主编)为我校教师的奖励金额减半;字数不达20万字的奖励金额减半;

  2.教材必须是由国内出版社公开发行、有统一国际标准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并用于我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填报教研工作量时须提供由教务处教材科出具的使用教材证明材料。

  第七条 课件类

  1.国家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2.省部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 元,三等奖1000元;

  说明:

  1.只奖励主编为我校教师的课件。如有两名及以上主编则只认定排第一的为主编;

  2.特等奖可按相应级别一等奖金额的1.5倍奖励。

  第八条 教学名师和优秀导师类

  1.国家级教学名师(优秀研究生导师)10000元;

  2.省级教学名师(优秀研究生导师)5000元。

  第九条 教学竞赛指导类

  1.国家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2.省级: 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3.校级: 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十条 教研项目类

  1.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10000元/项;

  2.省部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5000元/项。

  说明:

  1.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指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省部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指除国家教育部以外其他部委、全国高校教学研究中心、省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重点项目等;

  2. 凡在立项时未在我校登记并未纳入我校管理的教研项目,不予以奖励;

  3. 教研项目中我校为第二、三、四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相应奖励的1/2、1/3、1/4等。

  第十一条 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指导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类

  1.国家级: 3000元/项;

  2.省级: 2000元/项。

  第三章 奖励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所有成果必须冠名“太原科技大学”方可申报学校奖励。

  第十三条 集体完成的成果,奖金发给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由其再行分配。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集体)应到所在单位详细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教学奖励汇总表》(见附件),并附好获奖证书、教材、课题立项通知书等各种证明材料(原件),经所在单位认定并盖章后按学生类别(本科生或研究生)报送至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发现,收回证书与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由于项目组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完成而终止,学校将追回相应奖金。

  第十七条 奖励所涉及的教材或课件必须按学生类别留存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备案,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时间:每年年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对审核中难以界定的问题,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凡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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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级中学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细则

  高级中学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是指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教育教学论文,各类教育教学学会、团体承认并授予的各级别荣誉称号的论文、作品(包括多媒体课件)。 第三条:学校内所有教职工, 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每学年度征集申报的时间范围是:上年8月1日至下年的7月31日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评奖标准。 按科研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作用,尤其是可操作性、前瞻性及荣誉级别等综合评定,分为特等、一、二、三等及优秀奖。授予相应的证书并颁发奖金。大奖特等奖,重奖一等奖( 奖金数额因年度情况另定)。

  第六条:各种奖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特等奖。

  1.承担学校省级以上教研课题, 验收合格并获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2.科研项目属国家“九五”科研规划项目, 成绩显著、获国家“九五”教育科研项目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3.自己独创、历时一个周期(三年)实验, 效果显著取得国家级教育科研立项。

  4.多媒体软件开发、 获国家教育部教育软件开发专利号并公开出版发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等奖。

  1.承担市、局教育中心以上教研课题、 经验收合格并获三等奖以上的(包括三等)。

  2.实施并操作一年以上, 有明显效果并有详细的实验记录。

  3.校内首创、在同行业中位于前例,有一定影响的。

  4.论文发表在国家级(包括重点院校的学报) 刊物上或论文、作品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报下一级奖次。

  第七条: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的, 记入本人考绩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考评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奖的, 一经查出,收回奖金、证书,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成立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考评小组, 由学校教育科研室实施操作。

  第十条:申报手续:证书复印件,省市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实验计划,总结报告等。

篇3: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构建我院教学创新体系,促进我院教学改革和发展,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奖励优秀教学成果。

  第一条 教学成果内容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施教学创新,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构建教学创新体系、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二条 评选范围。

  (一)评选优秀教学成果的范围包括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个人或集体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取得的成果。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取得的教学成果。

  (二)跨院校(单位)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如由我院教工主持包括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的全过程,可向我院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先进水平,对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意义,并经过1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二)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教师必须1年(或连续2个学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

  (三)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四条 评选时间。

  每2年评选1次,具体时间当年通知。

  第五条 评选办法。

  (一)申报者向所在系(部、处、办)提出申请,填写《优秀教学成果评选申报书》,附成果的公开发表论文或工作总结。必要时,附成果的原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由系(部、处、办)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系级还须征求学生的意见,对申报表中所填写内容和成果工作总结等申报材料认真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院教学委员会。

  (三)院教学委员会认真复查申报书和成果工作总结等申报材料,经讨论通过(如意见分歧,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超过评委成员半数同意者为通过),初议出得奖名单。

  (四)院教学委员会公布初议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和获奖人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或教学成果所有权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出,报学院教学委员会裁定。

  (五)教学委员会将确定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报院长批准。

  第六条 奖励等级与名额。

  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一、二、三等共3级,一等奖占20-30%。为保证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质量,如条件不具备,实际一等奖的比例可低于计划数。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获奖者张榜公布,发给证书和奖金。(获奖项目若获得高一级奖金时,扣回已发的奖金)。

  (二)优秀教学成果奖将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今后评定职称和提职、提级的依据材料之一。

  (三)学校将从获奖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优秀教学成果。

  第八条 组织领导。

  (一)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校级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奖工作。

  (二)日常工作,院一级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系级由分管教学的系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其他单位由行政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学院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4:职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职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我院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和科研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和科研成果的教学科研人员、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教研、科研成果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四大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每项按下列办法奖励:特等奖,奖励8万元;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3 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四等奖,奖励5000元。

  (二)获得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其它部委科研、教研成果奖以及省自然科学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科研、教研成果,每项按下列办法奖励: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1 万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四等奖,奖励1000元。

  (三)获得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以及其它同级部门奖励的科研、教研成果以及获得市级奖励的科研、教研成果,每项按下列办法奖励: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四等奖,奖励1000元。

  (四)横向课题没有获奖但通过市级(含市级)以上组织鉴定的科研、教研成果,具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合作署名且我院为第一作者或第一研究单位,每项按下列鉴定结论奖励:省内领先水平,2000元;省内先进水平,1500;市内领先水平,1000元;市内先进水平,500元。合作署名但我院不是第一作者或第一研究单位,不给予奖励。

  说明:

  1.以上获奖的成果是指政府部门组织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成果。

  2.以上成果奖专指项目(课题)奖,并且获奖成果应以有效形式注明是z职业学院的成果或参与的成果,否则,不得享受学院所给予的奖励。同一项目成果获得多种形式(等次)的奖励,学院在计发奖励标准时取高不取低。

  3.若先获得较低等次奖励并报学院计发了奖金;后又获得较高等次的奖励,学院按较高等次的奖励追加差额。

  第四条 学术论文奖励

  (一)被自然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工程引文索引(EI)、科学评论引文索引(ISR)收入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二)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标准)或国家级报刊(理论版)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三)用外文在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上述SCI、SSCI、EI、ISR等),每篇奖励500元。

  (四)在中国职业教育学会或省、部级专业学术刊物获奖者,每篇按下列办法奖励:一等奖,5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 元; 优秀奖,100元。

  (五) 在非中文核心期刊或省级报刊(理论版)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六)在职业学院学报(含我院学报)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元。

  (七)多人合作发表的论文,奖金由第一作者分配。

  说明:

  1.学院凭刊物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奖励。

  2.一篇论文只能按较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五条 著作、教材奖励

  专着、编著、译着、教材以及教学参考书等按不同等级(档次)给予奖励。

  (一)公开出版的学术专着,按每万字150元进行奖励。

  (二)公开出版的编著、译着,按每万字100元进行奖励。

  (三)公开出版的教材,按每万字60元进行奖励。

  (四)作为课题在学院立项,出版前与学院签订购书协议的公开出版的教材,按每万字50元进行奖励。

  (五)公开出版的教学参考书,按每万字50元进行奖励。

  (六)学院规范印刷并使用的讲义(如实验指导书、实习、实训指导书等),按每万字30元进行奖励。

  说明:

  特殊情况处理:以上奖励的等级由学院教务处负责界定,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确定奖励等级,由教务处交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六条 专利成果奖励

  z职业学院所属的集体或个人取得职务专利成果,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者,按以下标准奖励:发明专利:15 00元;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第七条 软件、课件成果奖励

  各类应用软件和高职教育教学课件参照第三条(二)、(三)项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八条 省级示范专业、精品课程奖励

  获得省级示范性专业,每个专业配套50000元专业建设经费,奖励5000元;获得省级示范性建设专业,每个专业配套20000元专业建设经费,奖励2000元;获得省级精品课程,每门配套30000元课程建设经费,奖励3000元。

  第三章 成果奖励的申报办法

  第九条 申报办法

  教学、科研成果奖由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填写《z职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两份),经所在部门初审符合条件,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申报需提交反映成果的原件和相关复印件一式两份。教学、科研成果复印要求:获奖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论文,复印正文和版权页;著作,教材的封面、封底及版权页;专利证书;横向课题的鉴定结论书。

  (二)申报材料由各部门汇总交科研科审核。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

  为保证成果的质量,教学、科研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一次具体的申报和评审时间一般在当学年度的5月份,如遇特殊情况适当调整时间。

  第四章 教学、科研成果奖的评审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教务处科研科负责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奖励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科研科汇总申报材料,核查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教学、科研成果奖。投票须有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方有效。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向全院公示。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科研成果奖若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异议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教务处在受理异议后,应当在7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向学术委员会汇报,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异议期结束后,评选结果由教务处报学院,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 学院授予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和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获奖成果奖金,只限我院参与的集体或个人享有。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教研成果的获奖者,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表彰和奖励:

  (一)召开学院表彰会,向获奖项目颁发证书;颁发奖金。

  (二)获奖成果材料归档并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教师及管理人员年终考核、评定职称、晋级评优、推荐先进等的重要依据。

  (三)在校园网和校园宣传栏介绍重要获奖成果和获奖者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z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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