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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04

  中石化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检修、维修的施工。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负全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第六条 进行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区作业许可证,凭许可证进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各直属企业根据施工场所的情况自行拟订。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建设单位审批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并负责验收作业区隔离措施的实施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停产的检修、维修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生产单位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应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应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4、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应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不应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应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应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一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作业,应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款。本规定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或未尽事宜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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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 若进行用火作业,应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格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地埋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应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严禁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六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

  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编 号 施工单位

  所属单位 施工地点

  电源接入点 电压

  作业内容 填写人

  作业人 安全负责人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充措施

  危害

  识别

  施工作业负责人

  意见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

  意见 基层单位领导审批

  意见 二级单位领导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名:

篇3:中石化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不应进行任何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应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 ≤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7、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4h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在施工作业期间每隔4h对受限空间可能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进行检测,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第六条 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

  2、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3、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遇有紧急情况,有权终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和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施工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凡需要4h进行检测1次的数据,应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一栏中。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h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篇4:中石化集团公司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是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主体产业以外的自营、合营、联营、合作开发机构等,直属企业负法律责任的企业。

  第二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企业制订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好“一岗一责”制,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直属企业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应与主体企业同等要求和考核。直属企业的行政正职和分管多种经营的领导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多种经营企业应按国家、集团公司规定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检查、督察和指导。

  第六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有权力和义务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多种经营企业,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和限期整改。

  第七条 多种经营企业新、改、扩建生产设施、装置应严格执行 “三同时”的规定。

  第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按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治理,暂时治理不达标的,应落实劳动防护措施。经营企业应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对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劳保护具,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查体。

  第九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多种经营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执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情况应及时上报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地方主管部门,直属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按规定统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十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开业前应取得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书。

  第十二条 对未取得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多种经营企业,实行直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由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本规定制定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条件,对申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审核合格后,报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复检1次,按照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条件,由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审,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企业,有权延期复审、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变更或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试生产后,应按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 直属企业多种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保存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若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或有未尽事宜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生产厂区,包括油罐区、化学品及危险品库区,都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围栏,实施封闭化管理,24h有人值班。

  第二条 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等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带入生产厂区;严禁将含酒精类饮料带入生产厂区,生产厂区入口、高危险区入口如油罐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违禁物品标志。

  第三条 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通道应设置带锁定机构的栏杆,进入生产厂区的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带电子锁的门,如电子转门等,防止车辆、人员的任意进出。

  第二章 人员进出管理

  第四条 只有经过相应的入厂教育并合格的人员(包括生产厂区内的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才允许进入生产厂区,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安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人员应持有效期限的电子钥匙或磁卡等(简称门卡),除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驾驶员外,所有人员应使用门卡从人员进出通道进出生产厂区。

  第六条 门卡应分成3类,员工门卡、承包商门卡和临时访客门卡,并有明显的颜色区别。每张门卡应有类别标志和唯一编号,规定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应设置计算机门卡管理系统,发放的每张门卡至少应有以下存档内容:卡号、持有人姓名、单位和编号、发放日期、失效日期、批准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门卡机应记录持卡人进出生产厂区的时间。

  第七条 承包商门卡根据承包商使用部门负责人申请,在承包商完成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并取得教育合格证明后发放。承包商门卡应按工程时限设定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半年。门卡申请人应确保持卡人在工作完成后或在门卡到期时及时将门卡交还发卡部门。

  第八条 临时访客卡根据来访接待部门和责任人的申请,在访客完成入厂安全教育、确认遵守安全规定并签名后发放,有效期最长为1天。来访接待部门和责任人应确保客人离开时将门卡交还门卫。

  第九条 保卫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安全部门确认通知单负责门卡的统一登记、发放、收缴和日常管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卫部门吊销该门卡,并收回。

  第十条 门卡仅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应转借他人,如有转借,一经发现,立即吊销该门卡,并对转借人、借用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车辆,门卫应进行登记、检查,确认有正当理由和持有效的入厂通行证明、证件,采取了规定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驾驶员通过设置在车辆通道旁的刷卡点刷卡随车进出,随车人员须下车从人员进出通道刷卡进入。

  第十二条 车辆运进、运出的物质,应持有规定的出厂证明和手续方可放行。

  第十三条 生产厂区内的道路应设置规范的车辆交通管理标示牌,禁止停车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在生产厂区行驶的车辆,应遵守厂区内行车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车。

  第十五条 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等在执行应急任务时,应采取必备措施后按应急预案规定路线行驶。

  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凡在生产厂区作业都应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保卫、安全、机动、调度、车间等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厂区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备安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区域如与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厂区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工作。

  第十九条 进入生产厂区人员应清楚各种标示牌所表示的含义,作业前必须看懂标示牌所标明的内容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作业,抽查情况应有档案记录。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厂区应有应急预案,所有有毒有害岗位、报警器点、安全喷淋、气防用具柜、应急电话点等均应设醒目标示牌。并在厂区内易于观测的地点设置风向标。进入生产厂区作业人员应熟悉其作业区内报警器、急救电话等所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厂区应设置危险情况声光报警系统,能在发生大量的有害物质泄漏、火灾等危急情况时向所有人员发出警告,且对不同危急情形设置不同的报警方式。

  第二十三条 如果发现火情、危险化学品泄漏,人员受伤等突发事故,发现者应按规定程序立即实施报警,电话报警应说明事故性质、报警者姓名及事故的确切地点。若发现火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扑救行动。

  第二十六条 当警报器响后,现场施工、用火、设备内作业等应立即停止,妥善处理正在作业的设施、设备后,撤离危险区,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落实执行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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