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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04

  中石化集团公司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火工器材系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信号弹、烟火剂、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

  第二条 直属企业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安全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基层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 直属企业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火工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火工器材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安全教育、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火工器材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火工器材的单位应设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合法证明的专用仓库,设立专职管理员,并且双人双锁、昼夜值班管理;库房储存最大允许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每座库房应设立警示牌;库房内火工器材的堆放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严禁在库房内及周围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火工器材确需临时存放时,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专人看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震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安全距离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火工器材生产厂家、服务公司的规定,取其最大值。

  第六条 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应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火工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火工器材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证明,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生产厂房应在门口明显部位设置警示标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领用应实行双人(专人)领取,最多不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当天退库,不应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过夜。

  第八条 火工器材使用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建立严格的火工器材领用发放制度和台帐;应设立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 火工器材承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证明,并派熟悉所运火工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

  第十条 运输火工器材时应严格遵守:

  1、运输工具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2、货物包装、装载符合安全要求;

  3、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

  4、铁路运输装卸火工器材时应设立专用铁路线、车站和专用仓库;

  5、装卸火工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地点远离人员稠密区,设专人负责组织指导;

  6、公路运输时,车辆应限速行驶,前后车辆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口稠密的区域,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部门,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7、运输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域,并设专人看管;

  8、行车过程中严禁在车上开启装有火工器材的箱(袋)子;

  9、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运输火工器材;

  10、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火工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火工器材。

  第十条 火工器材的包装箱外应贴有爆炸物品标志和标明生产企业的凭证;火工器材的装箱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包装箱的箱盖不准用铁钉钉死,应采用搭扣,并由生产厂进行密封。

  第十一条 火工器材销售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出售火工器材时必须验收买方的合法购买证明;不应经销不合格和国家禁止的产品,不应从非法渠道采购火工器材。

  第十二条 火工器材的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原因和数量,经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方可报废。

  第十三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火工器材应及时销毁。销毁火工器材应在专用的销毁场地或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按销毁场地对每种火工器材每次允许销毁量执行。

  第十四条 销毁火工器材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的周围应有警戒人员。

  第十五条 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未引爆的火工器材,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当发生火工器材失窃时,应立即如实向当地公安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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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消防管理手册:消防器材配备规定

  安全消防管理手册:消防器材配备规定

  消防器材配备规定

  1.0 消防控制中心应配备以下器材:

  1.1 防毒面具.防护服不少于 5 套;

  1.2 消防铁锹 2 把.沙桶 4 个.消防斧 1 把.消火栓开启板手 2 把;

  1.3 2 公斤干粉或二氧化碳手提灭火器不少于 2 个;

  1.4 以上器材应悬挂于墙壁上。

  2.0 CCTV 房.变压器房.配电房.空调机房.水泵房.电梯机房等设备房应配备 2 公斤干粉或二氧化碳手提灭火器不少于 2 个。消防器材就悬挂于设备房内或门口外墙壁上。

  3.0 保安岗亭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手提灭火器。(优选泡沫灭火器)

篇3:职学院消防器材管理使用规定

  职学院消防器材管理使用规定

  一、保证各种消防器材性能的良好,真正做到有备无患,要求凡配备灭火器材的各部门,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制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对各种消防器材,要求严格使用,干粉灭火器每次使用后,使用部门须立即报保卫部门备案,由保卫部门重新换药,消防水带和消防栓的使用,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后,由义务消防队专门使用,使用后要晒干卷好,存放在指定地点,灭火器材的配备,要求完好无缺。

  三、消防器材是灭火的专用器材,严禁损坏和挪做他用。

  四、消防器材要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器材变潮、雨淋或日晒、灭火器嘴要保持流通,以免造成器材变成失效。

  五、干粉灭火使用有效期两年,1211灭火器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间各部门保管人要确保灭火器完好无损。

篇4:高级中学个人保管电教器材暂行规定

  高级中学个人保管电教器材暂行规定

  1.保管人自签领器材之日起,在学校的教学及其它工作中对器材有使用保管的权力及保证器材完好安全的责任。

  2.电教器材必须按使用规定正确使用,不会使用者必须通过学习后方可使用,不可盲目操作,由此造成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3.电教器材只能用于教学和学校活动不得作其它用途,对长期在规定范围外使用且不听劝告者,收回器材。

  4.电教器材必须保持清洁,用毕须妥善放置,确保其安全。因随意丢放造成损坏丢失者,负责赔偿。

  5.电教器材使用中发现故障时应及时和电教人员联系,不可带病运行,以免造成损坏。

  6.损坏的电教器材由电教人员鉴定,确定原因,然后由电教人员或委托保管人员送外修理(在自修不可修复时)。

  7.学期结束前全部交还电教室,统一检修保管,开学后由保管使用人办理续借手续,对于拒不交还者将公布其名。除校长室批准,假期中不得使用电教器材。

  8.保管人应自己行使职责,不得由他代替。

篇5:有为信息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有为信息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1.火器材,一定要符合规定要求,从顶部至地面距离不得超过1.5米。

  2.放的灭火器材,应装在器材箱内摆放,如因资金较为困难,不能解决器材箱时,也可制作铁架、木箱并添刷红漆摆放。

  3.设置位置与所防护物品的距离,手提式灭火器不得大于20米,手推式灭火器不得大于40米。

  4.灭火器材必须指定专人并挂牌管理,不能有积尘、锈蚀、损坏等现象,确保消防器材完整好用。

  5.灭火器材属于特种装备,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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