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中石化集团公司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04

  中石化集团公司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等(以下简称“油气”)在陆地输送的过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二条 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好的HSE业绩。

  第三条 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四条 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从事陆地油气输送的直属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安全机构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陆上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陆上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3、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5、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

  6、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

  7、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七条 油气管道输送企业应建立实施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油气管道的投产应在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九条 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油气管道投产前应进行试运行,投产试运行分单体及整体试运行,各项试运行工作应严格按投产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 油气管道整体试运行应在系统试运合格后进行。原油、成品油等液体输送管道应以水为介质;天然气输送管道应以气体为介质。整体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后,方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投产。

  第十二条 投入正常运行的油气管道,应按运行调度管理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内容主要包括管道的工艺流程图及操作工艺指标;开停操作程序;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及汇报程序;防堵、防凝安全要求;清管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油气管道所输送介质及各种添加剂应认真分析,确定其理化性质及腐蚀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管道内腐蚀。

  第十五条 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SY/T5922《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行管理规范》的规定;含硫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SY6457《含硫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的规定;含硫干气输送应符合SY6506《含硫气田干气输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种类成品油的交替输送,混油头处理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油气管道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包括管道泄漏检测报警、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火灾报警、水击保护、超温和压力异常报警、自动停泵及压力泄放系统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第十八条 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每年应进行1次效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应按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1次效验和维护。

  第十九条 生产设备或工艺设施的安全装置应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

  第二十条 应急关断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进行1次效验。

  第二十一条 油气管道(干线)应设置阴极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 油气管道的检查与保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并按规定进行巡检。

  第二十三条 油气管道重点穿跨越段应设守卫人员;在汛期应对管道穿跨越段、截断阀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原油及含蜡油品输送管道应制订合理的清管周期,定期进行清管;应严格审定清管方案;清管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清管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管道清管应符合SY/T6383《长输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油气管道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填写演练记录。应急预案应主要包括管线断裂、设备故障、可燃气体泄漏、火灾与爆炸、人员中毒、地震与洪水、人员应急撤离等。

  第二十七条 油气管道单位应成立管道抢险的抢修队伍,抢修人员、设备的配置符合所运行油气管道抢险的需要。抢修队伍应具有快速应变及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油气管道的抢、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抢、维修作业安全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油气管道修复和改造,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完工后出具竣工资料。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质量检验部门应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 需封存的油气管道,应及时排除管道内的油气,并采取管道内防腐和阴极保护措施。对批准报废的油气管道,应对管道内的油气进行彻底清理后,对管道进行报废处理。

  第四章 管道检测

  第三十一条 油气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定期检测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检测档案。

  第三十二条 油气管道技术检测单位应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油气管道分为一般检测(外观监测)和全面检测:

  1、一般检测内容包括管道损伤及变形、管道防腐层和绝热层、管道附件和安全装置、管道防护带和覆土、管道标志桩、锚固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和电法保护系统;

  2、全面检测内容包括一般检测的所有内容、管道测厚、土壤腐蚀性参数测试、杂散电流测试、管道监控系统检查和管内腐蚀介质测试。

  第三十四条 油气管道应按检测周期进行检测。一般检测应每年至少1次;在新建管道投产3年内应进行全面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每5年检测1次,最长不超过8年检测1次;对停用1年以上再启用的管道应进行全面检测;对多次发生事故、防腐层损坏严重、修理、修复和改造后、受自然灾害破坏以及投用超过15年的管道,全面检测周期应适当缩短。

  第三十五条 油气管道在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五章 输油气站区及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输油气站应建立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进站管理、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输油气站的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开,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有明显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

  第三十九条 输油气站生产区内,禁止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擦地板、设备和衣物。

  第四十条 输油气站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缆、仪表、控制系统以及在危险区内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符合该危险区防爆等级要求。

  第四十一条 输油气站生产区域应做到“三清”、“四无”、“五不漏”。

  第四十二条 输油气工艺

  1、输油气工艺的各项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各项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出现管线憋压、凝管、油罐抽空或溢罐等事故的发生;

  2、输油气站设有的高、低压泄压阀应长期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3、工艺管线的涂色符合标准;防静电连接符合规范要求;

  4、电动阀门符合防爆要求;限位开关及零部件灵活、好用;有编号无渗漏;

  5、遇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加强上下站间的联系,同时由调度向上级汇报。

  第四十三条 输油泵

  1、输油气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灯具、操作开关等符合防爆要求。非防爆电机与输油气泵房的隔墙应符合防爆要求;

  2、输油气泵的启停操作应有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在调整运行参数时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

  3、输油气泵、电机的润滑油压力报警灵活好用;

  4、转动设备的连轴器防护罩完好。设备接地良好;

  5、输油气机泵应定期进行润滑、维护保养。

  第四十四条 加热炉

  1、加热炉的使用、管理、检验和报废应按SY0031执行;

  2、加热炉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安全阀每年应校验1次;压力表每半年应校验1次,并建立台帐;

  3、加热炉应装设火星熄灭报警装置及安全连锁保护装置;

  4、加热炉的操作应执行输油调度命令,并按操作规程操作;

  5、点炉前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密切注视各系统运行状况,按规定的工艺参数进行调节;

  6、发现加热炉灭火,应及时关闭燃料进口阀门,并检查原因,排除故障。重新点炉前,应按规定进行炉膛吹扫。

  第四十五条 各类安全检测报警系统应按规定定期检测,并建立台帐。

  第四十六条 输油气站区内的施工与检修作业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编辑:www.pmceo.Com

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四、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集团公司和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处(科)长,除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其中新上岗的安全处(科)长应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培训按集团公司安全处(科)长岗位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 直属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由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可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举办的安全干部岗位培训班,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考核合格。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文化;

  3、火灾、爆炸基本知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五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二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六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及其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4、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及保管方法等;

  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七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八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应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6、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它安全活动。

  第四章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多种经营企业干部、员工的安全教育,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无技术岗位且风险小的临时工、农民工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内容为:本企业生产特点、入厂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来企业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和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若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篇3: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检查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检查规定

  三、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各级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认识,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检查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记录等。

  2、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3、检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三同时”、“五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

  4、检查劳动条件、操作状况、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油气生产设施、装置、设备、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

  5、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

  6、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三条 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企业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

  第五条 内部检查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集团公司对直属单位至少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1次;直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至少每季组织1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

  2、日常检查

  班组和岗位员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基层单位领导及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查在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的检查。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六条 直属企业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第七条 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直属企业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执行法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组织的督查,直属企业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八条 开展安全检查,应成立由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检查内容和标准应具体,必要时应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开展检查活动。

  第十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确定为隐患管理的项目,应按《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附: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第 号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签发人:

  序号 所在部位 存在问题 要求整改期限 实际完成日期 备注

  被检单位: 整改负责人:

篇4: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事故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事故管理规定

  二、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一般事故

  (1) 1次造成1~9人重伤;

   (2) 1次造成1~2人死亡;

  (3) 1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 (4) 炼化、销售企业1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吨及以上;油田企业1次跑油在30吨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1次跑油在100吨及以上;海上发生1次跑油在1吨及以上;销售企业1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 (5) 炼化企业1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 (2)1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 (3)1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 (2)1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无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事故分级按公安局、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1、企业周边发生可能对企业造成影响的事故;

  2、在企业内施工的外单位发生的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在社会造成较坏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应按《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应超过24h。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部门每月6日前将《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的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时,集团公司应全力配合;同时集团公司内部应组织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安全部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直属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报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备案;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建意、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按政府决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事故快报

  附件2: 事故报告内容

  附件3:“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附件1:

  事 故 快 报

  企业名称: 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发生事故的单位: 重伤人数: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数: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 龄 工 种 受伤部位及伤害性质 严重程度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简单工艺流程图、设备简图、并注明设备、设施的型号或外形尺寸)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防范措施:

  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事故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企业直属名称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事故原因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附件3:

  “四不放过”登记表

  直属企业名称: 发生事故的单位:

  事故简况: 发生时间:

  事故原因事故负责任者和群众受教育情况

  教育情况

  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防范措施 项 目 完 成 日 期 责 任 人

  登记单位: 负责人: 登记日期:

  附件4:

  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企业名称:(章) 年 月

  事故发生单位 人身事故 火灾事故 爆炸事故 设备事故 生产事故 交通事故 合 计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合 计

  本月职工平均人数: 本月轻伤人数: 千人负伤率: 企外事故 起 企外伤亡人数:

  企业负责人: 安全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

篇5:PM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PM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制定各类安全规定,以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或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运作顺利完成。

  2 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

  3 职责

  办公室和生产部共同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各部门落实有关安全规定,办公室对制度的的执行、落实进行监督。

  4工作内容

  4.1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1.1 公司成立以最高管理者或生产主管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

  4.1.2 公司与各部门(各部门与下属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4.1.3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各级生产主管是各级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4.1.4 安委会每月下旬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总经理。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安全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项目进行验收。本项与5-S作合并进行。

  4.1.5 保安主管负责每月对全公司的消防设备、器材检查一次,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4.1.6 严禁带火种进入生产区,生产区内严禁吸咽。

  4.1.7生产区动火作业时必须开具《动火证》,必须进行工序安全操作。

  4.1.8 新工入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消防培训和进行工序安全操作学习才能上机操作。

  4.1.9 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认可的上岗证。

  4.1.10 各部门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工序安全操作法。

  4.2 生产线各工序安全管理规定共同部分:

  4.2.1 严格执行本工序的安全操作法,保证生产安全。

  4.2.2 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闲谈、打闹、追逐和斗殴。

  4.2.3 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长发者必须把头发束好,不准穿高跟鞋及拖鞋、不准赤脚、不准穿裙子。

  4.2.4 不准私自带天拿水、酒精、柴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生产区。

  4.2.5 机器上不准摆放工具或其它物品,以免掉或带入机器内发生事故。

  4.2.6 机台上装置的安全罩、自停装置等安全设施要爱护和正确使用,不准随便打开,拆除和移动。

  4.2.7 机器运转时,不得靠近,接触危险部位。

  4.2.8电器设备或线路如有问题或损坏,不得擅自乱动,应请电工修理。电箱内外不准 放工具,杂物。不准打开电柜箱门。

  4.2.9 机器发生故障,不得强行开机,要及时通知检修工修理。

  4.2.10 上班时要思想集中,加强巡回,听到异响,嗅到异味要立即停机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问题。

  4.2.11 机器发生火警不要慌张要立即切断电源,指挥其他员工分头通知空调人员,向领导报告,疏散火警现场附近易燃物品,用灭火器灭火,将着火的棉花浸在水桶里。

  4.2.12 火被扑灭后,要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同意,才能重新开机,且要开几分钟空机,得到其领导的同意,才能开始正式生产。

  4.2.13火警棉花要送到清花大门外,必须要有明显 的“火警回花”标识,并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确认无火种,才能回用。

  4.2.14 处理故障或紧急情况和转动部位缠花、挂花等必须关车待机完全停稳后进行,且转动部位的缠花、挂花禁止用手处理,要用规定的工具处理。

  4.2.15 规定停机做的清洁工作必须停机清。清机时移动过的零件必须归位、复原。

  4.2.16 遇突然停电和紧急停机要关掉电源开关。

  4.2.17 机门未关好,防护罩未装好,机器转动部位有人,禁止开机。

  4.2.18 每一位挡车工都必须会使用灭火器。

  4.2.19 风沟口盖打开后,必须用桶或其它物件将风沟口围住,防止人掉进风沟里。且严禁人在沟里往上顶开风沟口盖。

  4.2.20 消防栓前及出口通道禁放任何物件。

  4.2.21 用刀割罗拉缠花时,动作要慢要轻,防止划伤手。

  4.2.22 禁止用刀割皮辊缠花。

  4.2.23 锁匙必须放在工具箱或小铁桌最下一格,禁止乱收乱放。

  4.2.24 停台开机前,必须先查看机器四周是否有人工作,无人无物才能开机。

  4.2.25 机器运转不正常必须通知保全工检修。

  4.2.26 禁止乱动本工序以外的机器。不准私自到其它工序帮忙。本工序挡车工要制止其它工序挡车工及外人乱动本工序的机器和私自到本工序帮忙。

  4.2.27与操作无关的电器设备,不允许随便乱动。

  4.2.28 打开机台的外罩、机门时不能用力过猛或用脚踢,防止机 门变形 。

  4.3 清花工序安全管理规定:

  4.3.1 不准在抓棉轨道上行走。

  4.3.2 跟机拣杂时,人必须跟在抓棉机后面走,且要离开抓棉机1米远以上,严

  禁在抓棉机前面拣杂。

  4.3.3 禁止站在抓棉机打手下面或在打手下面通行。

  4.3.4 处理抓棉机打手塞花时,除手外,身体的其它部位禁止置于打手下面。

  4.3.5 抓棉机轴头缠花、挂花必须待机停稳后用竹签清。

  4.3.6 抓棉机空机停开时,必须将机臂降至腰部以下。

  4.3.7 遵守开机时从后到前、关机时从前到后的操作程序。

  4.3.8随时注意打手的状态,防止打手突然往回走伤人,发现故障及时通知电工、保全维修。

  4.3.9 无论抓棉机是停止还是在运行中都不准靠在或坐在机器上、棉包上、小车轨道上。禁止扒在棉包上。

  4.3.10 跟机拣杂时发现长凳不稳时,要找班长或保全将凳脚垫稳。在长凳上行走时特别集中精神,脚下要走稳,小心踩空造成人伤事故。

  4.4 梳棉工序安全管理规定:

  4.4.1 挡车工禁止装梳棉机的皮带(通知保全工装)。

  4.4.2 机前清洁时要紧握工具,防止掉入卡伤针布。

  4.4.3 发生火警,尽快按紧急按钮。

  4.4.4 车肚内锡林、道夫有挂花,必须待机完全停稳后用棍清。

  4.4.5 生头时严禁一边开机一边用手挨着压辊往外引出棉条。

  4.4.6 清上下绒板花时,必须用规定的工具,禁止用手拿。

  4.4.7 清洁车肚时,必须待锡林、道夫停稳后进行。

  4.4.8 梳棉机任何部位禁止压气管。

  4.4.9 清棉网下面的尘杂时,左手必须紧按慢车键,待右手完全离开集合器范围后,才可松开左手。

  4.4.10 用手扶助棉层进入给棉罗拉时,手指要背向给棉罗拉卷曲推棉层,以免给棉罗拉伤手。

  4.4.11 做车肚清洁时,气管不能伸得太入(不能超过小窗边缘),以免锡林绕气管造成事故。

  4.4.12 做处理车肚漏底时,手要握紧竹签且竹签前端要向下或平放,以免竹签碰到锡林造成事故。

  4.4.13 开锡林时,要有保全工在场。

  4.4.14 做给棉罗拉三角区清洁时,要用气管吹,禁止用竹签清理。

  4.5 条并卷工序安全管理规定:

  4.5.1并卷机开机生头时,手不准触到导棉压辊,以免夹伤手。

  4.5.2 取小卷时将手动出卷控制器扭到“↑”位置,待夹盘松开小卷后再将小卷取出,然后将控制器扭到“ A ”位置,再开机。

  4.5.3并卷机换卷时,用右手将卷搭好后,必须待手离开才能开机,禁止边搭卷边开机,以免罗拉和皮辊夹伤手。

  4.5.4 清机头下面小窗的积花,必须在出卷动作完成后进行,以免棉卷掉下砸伤腰部。

  4.5.5 禁止用刀割棉卷。

  4.5.6 条卷机的牵伸部件机盖要轻放,防止机盖变形影响自停装置。

  4.6 精梳工序安全管理规定:

  4.6.1 禁止用刀割疵卷。

  4.6.2在机后车肚做清洁或处理问题必须将机前防护罩打开,关掉电源开关,防止有人不知情开机伤人。

  4.6.3 牵伸部分的机头盖降下来时,要注意头跟手要及时离开,避免机盖降下时伤人。

  4.6.4 处理导条台面喇叭口压辊的积花时,要用竹签清。

  4.7 并条工序安全管理规定:

  4.7.1 拉机头盖下来时,注意手要离开机头内部。

  4.7.2 卸压清牵伸罗拉下的积花时,严禁一边清一边加压,以免加压装置伤手。

  4.8 粗纱工序安全管理规定:

  4.8.1开机前要看清机台上是否有人工作,打招呼后确认无人工作方可开机,以免机械伤人。

  4.8.2 人不能站在踏脚板上开机,以免锭翼卷围群及锭翼转动伤人。

  4.8.3 满纱停机后,必须看清机前无人工作方可将龙筋复出。

  4.8.4 落纱后插完筒管必须将所有筒管完全按平后,才能将龙筋复位。

  4.8.5 龙筋复位困难时,只能用脚顶外排筒管辅助龙筋复入 ,严禁用手推,以免伤及手。

  4.8.6 落纱后拾锭翼挂花及纱尾时要按住邻近的停止开关或电眼。

  4.8.7 落纱后必须要在机头或机尾第一个开关处开机,且要看清机前或机后是否有人工作,必须明显打招呼后才能开机。

  4.8.8落纱后准备开机之前,要在机后清车肚地面一次,开纺半层后停机在机前再扫一次,平时不准在机前开着机扫地。

  4.8.9 落纱压完工号纸后由机台责任人开机。

  4.8.10 手动转动锭翼时要确认机前无人工作并打招呼后方可进行。

  4.8.11 禁止挡车工在机巷内用手遮挡电眼停机的动作,防止手伸得太入被锭翼打伤。

  4.8.12 禁止在机台运转时做所有传动部位的清洁。

  4.8.13 电工或保全维修机台时,挡车工必须经维修人员同意才能做传动部位的清洁。

  4.8.14 处理皮辊、前罗拉及前清洁棒的积花、锭翼挂花时,必须待机完全停稳后才可进行。

  4.8.15 车肚内的龙筋升降齿轮齿条的积花要用竹签清理,禁止用手拿。

  4.8.16 铁炮及主电机处的机门需打开时,挡车工必须要关电源后再清车肚。

  4.8.17 机台速度较快,且锭翼、压掌等机件高速回转,在机巷内巡回时更应注意安全,同时亦要加强机后巡回。

  4.8.18 疵品粗纱需要使用介子刀处理时要经班长、教练同意并小心使用,防止伤手。

  4.9 OE工序安全管理规定

  4.9.1 接头机正常行走或操作时,接头机前12锭,接头机后5锭范围内不允许处理断头,做锭位的清洁和手动落纱。

  4.9.2 做锭位内部清洁时必须待纺杯完全停稳后才可进行。

  4.9.3处理分梳辊缠花、积花时必须待分梳辊完全停止后,才能将分梳辊拔出,拔分梳辊注意勿伤手或跌落地伤针。

  4.9.4 拔给棉喇叭口从根部用力,以免喇叭口折断。

  4.9.5 槽筒、送纱罗拉、皮辊缠纱要由保全清理。

  4.9.6接头杆和皮辊脱落或纺箱盖弹出,要先停接头机,接头机不能够通过,及时通知保全立即维修。

  4.9.7 不能拉出纺箱盖又离开现场,以免接头机碰坏纺箱。

  4.9.8 纺箱有异响立即通知保全维修。

  4.9.9 清风箱花时,要利用拔门板先关内风门,不能用死力拉风门。

  4.9.10 接头时,用水湿阻捻嘴时,手指在接头机下面穿过。

  4.9.11 清理接头机挂纱,要先停接头机后清理。

  4.9.12 给棉罗拉自传要及时拉断棉条,打亮红灯,以防着火,以便维修。

  4.9.13 挡车工禁止拔或装纺杯,要求由保全工负责。

  4.9.14 皮辊脱落后,压力键弹出,要保全处理。

  4.10 细纱工序安全管理规定

  4.10.1 上班时要把头发束好,不能赤脚。

  4.10.2 机台运转时,不能随意打开防护门。

  4.10.3 细纱机开机时,一定要看清周围是否有无人。(如维修的请有关人员把电制关掉)

  4.10.4 清锭子回丝一定要刹车,以免碰伤手指。

  4.10.5 机台转动时,清洁一定要用工具清。

  4.10.6 清洁前罗拉花时,不能将手指伸得太入。处理较严重的缠罗拉必须停机。

  4.10.7 推单锭小车时,不能与流动风机碰撞,以免风管脱落伤人。

  4.10.8 上粗纱时一定要挂稳才能放手,以免粗纱打伤人。

  4.10.9 机台卸纱时一定要把粗纱抓稳。

  4.10.10 挑纱脚时,一定要注意使用钩刀的方法。

  4.10.11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挨傍机台,以免造成设备伤人事故。

  4.10.12 纱箱不能堆放过高(不得超过五个)

  4.10.13 物件按指定地方摆放好,不能乱摆乱放。

  4.10.14 运纱工运纱时不能拉两车,运完一车再运一车(每车只能运6箱)。

  4.10.15 落纱工推车一定要注意前方有无人,不能过急、不能用力过大,以免造成伤人事故的发生。

  4.10.16 清洁吸风口时盖板一定要及时盖好。

  4.10.17 听到机台有异响,闻到机台有异味,必须立即停机,并通知管理人员及保全工等。

  4.10.18 绒棍车用完一定要把电制关好。

  4.10.19 相邻两台风机不能并行。

  4.10.20 上班后必须注意力集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11 络筒工序安全管理规定

  4.11.1 车间内不准脱鞋工作,且头发要用帽束好。

  4.11.2 运输车不正常不准使用并要及时通知修理。

  4.11.3 纱箱(不超过4个)、筒管箱(不超过3个)不能堆放过高,要按规定位置堆放平稳。

  4.11.4 插纱、落纱时推车要注意前方有没有人且不能过急。

  4.11.5 到邻机取纱时,推纱要注意地面凹凸情况。

  4.11.6 取纸管时,不能堆放过高。

  4.11.7 清洁吸风口时,盖板一定要及时盖好。

  4.11.8 清纱条通道回丝捻接器积花时,大、小吸嘴要停止工作。

  4.11.9 槽筒绕有回丝,一定要停妥才能处理(用剪刀)。一定要将黄色按钮拉出扭转。

  4.11.10 换皮带时要停邻锭,两个锭位须拉出黄钮并扭转。

  4.11.11 处理纸管两端回丝、换纸管时,槽筒一定要停下才能处理。

  4.11.12 清锭脚时,小心气管、螺丝碰头。

  4.11.13 清输送带转弯位的花丝一定要停输送带。

  4.11.14 清输送带马达回丝,一定要停输送带并用钩刀清。

  4.11.15 拔纱果清洁时,锭位一定要停下才能拔纱。。

  4.11.16 吹机时先抓气管头后开掣,且不能吹身。

  4.11.17 听到机台有异响,闻到机台有异味,必须立即停机并通知管理人员、保全工等。

  4.11.18 上班后必须注意力集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 机修安全操作规程

  5.1钻床安全管理规定

  5.1.1 工作前要对钻床和工、夹具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方可操作。

  5.1.2 工件装夹必须牢固可靠。钻削小工件时,应用工具夹持,不准用手拿

  钻。工作中严禁戴手套。

  5.1.3 使用自动走刀时,要选好进给速度,调整好行程限位块。手动进刀时, 逐渐增加压力或逐渐减小压力,以免用力过猛造成事故。

  5.1.4 钻头上缠有长铁屑时,要停车清理,用刷子或铁钩清除,严禁用手拉。

  5.1.5 精绞深孔、拔锥棒时,不可用力过猛,以免手撞在刀具上。

  5.1.6 在刀具旋转时,不准翻转、夹压或测量工件。手不准触摸旋转的刀具。

  5.2 铣床安全管理规定

  5.2.1 工作时应穿手袖;女同志要戴防护帽;高速铣削时要戴防护镜;铣削铸铁件时应戴口罩;操作时,严禁戴手套,以防将手卷入旋转刀具和工件之间。

  5.2.2 操作前应检查铣床各部件及安全装置是否安全可靠;检查设备电器部分安全可靠程度是否良好。

  5.2.3 机床运转时,不得调整、测量工件和改变润滑方式,以防手触及刀具碰伤手指。

  5.2.4 在铣刀旋转未完全停止前,不能用去制动。

  5.2.5 铣削中不要用手清除切屑,也不要用嘴吹,以防切屑损伤皮肤和眼睛。

  5.2.6 装卸工件时,应将工作台退到安全位置,使用扳手紧固工件时,用力方向应避开铣刀,以防扳手打滑时撞到刀具具或工夹具。

  5.2.7 装拆铣刀时要用专用衬垫垫好,不要用手直接握住铣刀。

  5.2.8 在机动快速进给时,要把手轮离合器打开,以防手轮快速旋转伤人。

  5.3 刨床安全管理规定

  5.3.1 工作时应穿手袖,女同志应戴工作帽,头发塞在工作帽内。

  5.3.2 工作时的操作位置要正确。不得站在工作台前面,防止切屑及工件落下伤人。

  5.3.3工件、刀具及夹具必须装夹牢固。否则会发生工件“走动”,甚至滑出,使刀具损坏右折断,甚至造成设备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

  5.3.4机床运行前,应检查和清理遗留在机床工作台面上的物品,机床上下不得随意放置工具或其它物品,以免机床开动后,发生意外伤人。并应检查所有手柄和开关及控制旋钮是否处于正确位置。暂时不使用的其它部分,应停留在适当位置,并使其操纵或控制系统处于空档位置。

  5.3.5机床运转时,禁止装卸操作者工作、调整刀具、测量检查工件和清除切屑。机床运行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5.3.6不准用手支抚摸工件表面,不得用手清除切屑,以免伤人及切屑飞花入眼内。

  5.3.7装卸大型工件时,应尽量用起重设备。工件起吊后,不得站在工件的下面,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工件卸下后,要将工件放在合适位置,且要放置平稳。

  5.3.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机床电器系统和切断电源。然后再做清理工作,并润滑机床。

  5.4 车床安全管理规定

  5.4.1 工作时应穿手袖,袖口不要敞开,长发要戴防护帽,操作时不能戴手套。

  5.4.2 在机床主轴上装卸卡盘应在停机后进行,不可用电动机的力量取下上盘。

  5.4.3 夹持工件的卡盘、拨盘鸡心夹的凸最好使用防护罩,以免绞住衣服及身体的其它部位。如无防护罩,操作时应注意距离,不要靠近。

  5.4.4 用顶尖装夹工件时,顶尖与中心孔应完全一致,不能用破损或歪斜的顶尖,使用前应将顶尖和中心孔擦净。后尾座顶尖要顶牢。

  5.4.5 车削细长工件时,为保证安全采用中心架或跟刀架,长出车床部分应有标志。

  5.4.6 车削形状不规则的工件时,应装平衡块,并试转平衡后再切削。

  5.4.7 刀具装夹要牢靠,刀头伸出部分不要超出刀体1.5高度倍,垫片的形状尺寸应与刀体形状尺寸相一致,垫片应尽可能的少而平。

  5.4.8除车床上装有运转中自动测量装置外,均应停车测量工件,并将刀架移动到安全位置。

  5.4.9 用砂布打磨工件表面时,应把刀具移动到安全位置,不要让衣服和手接触工件表面。加工内孔时,不可用手指支持砂布,应用木棍代替,同时速度不宜太快。

  5.4.10 不准用无把柄的锉刀打磨工件表面,并尽量用左手握把柄,右手扶锉刀前端。

  5.4.11 禁止把工具、夹具或工件放在车床床身上。

  5.4.12 无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能操作车床。

  5.4.13 开车床前要检查各手柄要处于正确的位置。

  5.4.14 工作结束要及时清理和保养车床,各部位加油,检查各部位状态,各工件、工具、夹具妥善放置,以免跌落伤人。

  6. 废棉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6.1 废棉间严禁吸烟,生火,修理工作中如确需动火必须有安全部门的动火许可证,并做足保护措施才可动火。

  6.2 严格按照顺序开关车。

  6.3 对设备进行维修检查时要先关闭电源并挂告示牌。

  6.4 工作时必须带防尘口罩。

  6.5 严禁用手触摸运转部件。

  6.6 对齿轮,链条,镙杆等危险部位加油必须在停机时进行。

  6.7 严禁将头,手,脚伸入未停定的机器内。

  6.8 打包机压板下行时,必须在压板距栏板20CM以外将扶棉花的手离开。

  6.9 开打包机门时要确认机门旋转半径无人时才能拉开把手。

  6.10 用梯时要做好防滑措施。

  7 空调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7.1 运转机械未停定,禁止人员进入检查或维修。

  7.2 凡对运转设备进行检查或维修时,要先关电源开关,再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

  7.3 高空作业一定要使用安全帽 ,安全带。

  7.4 空压机未停定,禁止用手触摸检查皮带,皮带轮。

  7.5 空压机未停定或有压力时,禁止拆机检查,维修,加油。

  7.6 安全阀要经常检查,空压机在工作中如发现安全阀动作,要立即停机检查。

  7.7 使用台式砂轮机时要注意安全,禁止穿针织手袜进行工作。

  7.8 使用钻床时,不能穿针织手袜,不能用手固定工件,一定要把工件固定在台钳上,才能进行工作。

  7.9 严禁把头.手.脚伸入未停定的机器内。

  7.10 竹梯要有防滑装置才能使用。

  8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8.1仓库内外要有明显的禁火禁烟标志。

  8.2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仓库。库内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须明火作业,要办理审批手续,落实防火措施。

  8.3 仓库内物品堆放要符合有关规定,保持适当的墙距、堆距、顶距、灯距,灯泡下不准堆放易燃物,仓库的通道及出口不准堵塞,要保持畅通。

  8.4 仓库内不准用可燃材料装修或作隔墙。

  8.5 时刻保持仓库办公室、仓库内和相关区域的清洁和整齐,时时保持天花无蜘蛛网、墙上无灰尘、灯管干净、地上无杂物。

  8.6 仓库内不准使用碘乌灯、日光灯、电慰斗、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使用可燃材料作灯罩,灯泡功率不准超过60瓦,电源开关应设在库外,不用后切断电源。

  9 棉检室安全管理规定

  9.1 必须严格遵守所有试验机台操作规程。

  9.2 注意原棉抽样(包括外出抽样)安全:

  仓库堆放的原棉堆得高,有些棉包还堆得不稳实,因此要尽量在地面上抽样,必要时,也要选择在堆得实在、稳妥的棉堆上才能进行抽样。

  9.3 杂质分析机的安全操作

  必须严格按照此机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清洁工作和除杂后的杂质收集都必须在停机后进行。否则,运转的刺辊容易卷入毛刷,以致伤人及损坏针布。

  9.4 落棉试验

  环锭纺梳棉落棉取样,前后车肚门风压较大,开关时应注意力度,以免夹伤手。在清洁、收集落棉试样时,要注意车肚里面随时有落针尖,以防刺伤手。

  精梳落棉取样:在清洁落棉通道时,必须在停机状态下进行,以防运转的锡林伤手。严格按机台操作规程取样操作。

  9.5 原棉分析:在梳棉机台上进行此项试验,特别要注意给棉罗拉上的给棉操作,必须有比较熟练的人操作才可进行,操作不当可导致卷入人手。严格按机台操作规程操作。

  9.6 试验仪器的安全操作:

  9.6.1试验仪器的安全操作必须按各试验仪器的操作规程进行,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造成人员的伤害和仪器的损坏。

  9.6.2 含糖试验是唯一用到火源(电炉)的试验,在整个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不能走开。在试验过程中应注意杯中水的溢出,以免电炉漏电等。

  9.7 下班时必须关灯、关一般仪器的电源,关排气扇、水阀及门窗。

  10 皮辊室安全管理规定

  10.1 车间装拆皮辊时,必须确保在停机、关电源状态下才进行。皮辊装上后由挡车工开机。

  10.2 室内皮辊室相关操作工作,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包括磨皮辊机、套、卸皮辊机、皮辊加油机、皮辊光照机及其它相关工作。

  10.3 皮辊室内机器开机前,要认真检查机器及电源情况,正常才开机。

  10.4 皮辊室内机器开机启动后,必须检查机器运转是否正常。机器正常运转操作后,人不能离开机器。防止设备事故的产生及工艺部件的损坏。

  10.5 磨皮辊时,身体不要对正砂轮,精神要集中,注意磨床横向装置的走动。

  10.6 砂轮修整时,要戴眼镜,预防砂粒损伤。

  10.7 室内油料要摆放好,废气油交回仓库。

  10.8 下班时必须关灯、关一般仪器的电源,关排气扇、水阀。并关好门窗。

  11 试化室(中试)安全管理规定

  11.1中试、试化在取样时要严格按机台操作规程,特别是粗细纱两工序。精梳机及并条机改齿轮时,拿放齿轮要小心,慎防砸伤手脚,损坏齿轮。风扇、插座及仪器容易挂花,要做到常清扫。注意防火安全。

  11.2 中试的测长机必须小心操作,慎防夹伤手指。

  11.3 使用烘箱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仪器安全。

  11.4 试化室的乌斯特条干仪及纱疵仪器需24小时供电(特殊情况除外),必须注意仪器的安全。

  11.5 试化室小络筒机操作时注意安全,严防损伤手等。

  11.6 试化摇黑板操作时,需上稳、上牢,防止所摇黑板的飞出。

  11.7 下班时必须关灯、关一般仪器的电源,关排气扇、水阀,并关好门窗。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