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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补充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规定》有关细则的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1-13

  关于修改、补充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规定》有关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管理,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补充:

  1、修改条款:原规定中第16条“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按甲、乙双方责任论处,对方负100%责任的,不予处罚,其它情况司机应承担公司最终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改为:“公司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除因对方负100%责任的,公司不追究驾驶司机责任外,其它情况均需由驾驶司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间接经济损失的50%”。

  2、补充条款:未经公司主管批准,非公司专职司机不可驾驶公司车辆。公司专职司机不可擅自使用公司车辆办私事,任何人不可将公司公用车辆开回家中。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司将予以辞退处理,同时对因违反此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当事人须进行相应赔偿。

  以上修改及补充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行政事务部。由行政事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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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集团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规定

  一、驾驶员管理

  0、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员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

  1、牢固对立服务意识,发扬诚实业的精神,吃苦耐劳,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2、遵守纪律,服从车辆主管人员调派。有很强的遵章守时观念,准时出车。驾驶员的BP机和手机须24小时开机,听到上级的呼叫,应尽快回电话或立即到达出车地点。

  3、每周五的16:30-17:00司机班召开班务会,交流思想情况,讨论问题,主管讲评一周工作,布置下周任务,提出有关要求。

  4、司机值班时间,工作日为17:00到次日8:30,假日为周五17:00到下周一早8:30,每周轮换一次。值班司机在值班时间采用不坐班制,但在收到车辆主管和经理级以上领导的呼叫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公司。

  5、驾驶员每日上班后,先对车辆进行严格检查,项目包括:转向、刹车、灯光、机油、水、轮胎、气压,确认车辆无任何故障,清洁车辆,随时做好出车准备。

  6、驾驶员依照派车单出车,认真填写派车单上应填写的内容,未经车辆主管人同同意,不得私自驾车外出。严禁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

  7、出车回来后,把车停在规定停车场,如规定停车场已满,选择安全地点停放。然后报告主管,做好下一次出车准备。

  8、下班后把车辆停放在规定停车场,严禁把车辆开回家或停放在其他地点。

  9、车辆在行驶中如发生严重故障或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辆主管或行政事务部经理,并通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严禁隐瞒不报。

  10、工作时间和值班时间驾驶员严禁喝酒。

  11、驾驶员应积极配合业务人员的工作。与财务人员外出取款时,廉洁奉公帮好相应保卫工作,保证财务人员和货款的安全。

  12、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注意按规定保养车辆。

  13、驾驶员要认真学习汽车维修技术,自觉提高驾驶技能。车辆主管每月组织对司机进行一次考核。

  14、车辆主管负责司机班管理、车辆管理、派车。车辆主管每月出车不少于1000公里。

  15、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按甲、乙双方责任论处,对负100%责任的,不予处罚,其它情况司机应承担公司最终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

  16、驾驶员出现酒后驾、擅自将车停放在家中;擅自离岗、接送客人迟到等问题,视情节处罚款50-200元。

  17、如果出现车辆耗油超标,每公升扣发发动机当月公里补助2元。超过标准20%的,必须停车检查。

  二、车辆使用管理

  (一)派车

  1、申请用车者,填写申请单,经部门(子公司)经理签字送司机班,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若出现车辆主管不在的情况,由行政事务部经理派车。申请用车者通常类头一天下班前和当天中午前将申请单送于车辆主管,以便协调安排。

  2、凡申请北京市区以外用车,必须经公司主管签字。

  3、外单位借用公司车辆,一天之内须经行政事务部经理批准,超过一天须经公司主管批准。

  (二)八小时外用车

  凡下班后或节假日用车应提前申请,并告知司机;如临时急需用车,直接与车辆主管联系,由车辆主管安排,事后应按规定补办用车手续。

  (三)派车原则

  通常依照下列顺序安排用车:财务取款、接送重要客户、提货送货、部门经理办理业务。其他人员办理业务原则上不予派车。

  (四)私人用车

  在特殊情况下,员工如需私人用车,需经行政事务部经理同意,报公司主管批准,并按每公里0.5元交纳损耗费用。

篇3:装修改造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装修改造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单位装修、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装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确定相应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

  2、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参与装修、改造设计的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管理意见;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3、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现场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工地安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4、局部装修改造时,应将施工区与营业区进行隔离。

  5、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6、根据季节特点以及各工种的操作特点,制定相应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本单位《动用明火管理制度》及临时用电审批等规章制度。

  7、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必须使用低压照明设备;所有施工人员不准在施工现场住宿,必须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出入证。

  8、因装修、改造设计需要而改变、挪动的消防设施,必须经过消防监督部门审批,严禁私自挪用、损害消防设备设施。

  9、施工现场禁止存放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而使用的油漆、稀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危险品,应与施工现场异地存放,设专人保管,领用不得超出当日使用量。

  10、施工现场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消除安全隐患,禁止任何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11、施工现场使用的变(配)电箱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有良好的绝缘和防雨水措施;使用时要有专人看护,使用后必须立即断电。

  12、开工前要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篇4:PM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范例

  PM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系指公司的客、货车辆。

  第三条 本公司的车辆由管理部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保养。

  第四条 车辆应由专任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任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 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管理部保管,并负责一切违规费的缴纳及维修。

  第六条 各单位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附表3.5.3)一式二联,经单位主管核准后交管理部调派。无"派车单"者,守卫得禁止出车。

  第七条 "派车单"应详填用途及装载品名、数量,但可以用"出货清单"代替。守卫人员应就单载品名、数量、规格与实际数相核对,若有不符,应即报请管理部处理。 第八条 车辆进出厂应将"派车单"第一联交守卫签注时间,并得接受守卫查点车上装载物品,合于第十一条的非公用派车,并需加注里程数。守卫于翌日将所有派车单转交管理部查核。

  第九条 无"派车单"擅自出车,或不接受守卫人员查点载货者,应予惩处。

  第十条 各单位派车交货、洽公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

  (二)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三)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四)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五)车辆抵达厂商时,除妥善停置车辆外,应将"出货清单"交厂商点收,并将签认的单据妥为保管,于返厂时交有关单位处理。取货时应详细清点数量、规格后,方得签收。

  第十一条 司机根据"派车单"的资料于每日填报"行车日报表"呈主管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

  第十二条 "行车纪录表"(附表3.5.4)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数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汽油费。

  第十三条 例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应呈请管理部经理核准后始准调派。

  第十四条 经呈准的非公用派车,应负担使用里程@3/公里的油资,由申请人于派车翌日连同行车执照、车钥匙一并缴交管理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 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5:PM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PM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 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 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一)各单位业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办法处理。

  (二)副理级(含副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得以150C.C机车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三)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得购置机车,但以100C.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上列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使用期限,定为三年,其购置款应依原价标准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负担,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负担,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按月自薪给中扣还公司。

  第七条 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得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并须事先签报核定。唯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所购置的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所有权概属本公司所有,其应行缴纳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车执照费由公司负担,但应依下列标准为限。

  (一)汽车以150C.C为标准为标准(副理级以上人员适用)。

  (二)机车最高以100C.C为标准。

  第九条 凡依本办法所购置的因个人使用车辆,其汽(机)油消耗量及修理费悉由本公司裁定补贴,并依(附表)亲定按月核发。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十一条 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购置因公个人使用的车辆,可以随时更换新车,但公司原负担尚未折旧部分(即原价标准的七成尚未折旧部分)及使用人负担尚未分期扣还部分应于换购车辆前一次缴还公司,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须一次缴还公司的金额

  第十三条 凡在分期扣还期间款项未缴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时,均照各该规定办理。

  (一)使用人员如遇调职(未能适用本办法者)、离职、停职、撤职等情事时:

  1.使用人的分期扣还权利取消,应将该车辆的残价一次缴还公司,其已扣缴的分期扣还额不予退还。该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变更为变更为使用人所有,其残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残价=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

  2.倘使用人未依前项规定承购时,公司得将该车收回来予抛售,抛售车款优先清偿其残价,如不足清偿该车残价时,其不足额应由使用人赔偿。

  3.原使用人如因高价购置较优车辆,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办法所订原价标准的款项,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偿。

  (二)分期扣还期间内车辆遗失或完全损坏或损坏程度已无修理价值时:

  1.倘系因执行业务时发生其残价(损失)按原定负担比率分别由公司(残价的七成)及使用人(残价的三成)负担,唯使用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2.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之机车赔偿,并使用到原车为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十四条 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 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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