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事故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事故管理规定
二、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一般事故
(1) 1次造成1~9人重伤;
(2) 1次造成1~2人死亡;
(3) 1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 炼化、销售企业1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吨及以上;油田企业1次跑油在30吨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1次跑油在100吨及以上;海上发生1次跑油在1吨及以上;销售企业1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5) 炼化企业1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1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1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1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无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事故分级按公安局、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1、企业周边发生可能对企业造成影响的事故;
2、在企业内施工的外单位发生的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在社会造成较坏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应按《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应超过24h。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部门每月6日前将《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的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时,集团公司应全力配合;同时集团公司内部应组织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安全部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直属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报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备案;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建意、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按政府决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事故快报
附件2: 事故报告内容
附件3:“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附件1:
事 故 快 报
企业名称: 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发生事故的单位: 重伤人数: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数: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 龄 工 种 受伤部位及伤害性质 严重程度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简单工艺流程图、设备简图、并注明设备、设施的型号或外形尺寸)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防范措施:
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事故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企业直属名称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事故原因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附件3:
“四不放过”登记表
直属企业名称: 发生事故的单位:
事故简况: 发生时间:
事故原因事故负责任者和群众受教育情况
教育情况
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防范措施 项 目 完 成 日 期 责 任 人
登记单位: 负责人: 登记日期:
附件4:
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企业名称:(章) 年 月
事故发生单位 人身事故 火灾事故 爆炸事故 设备事故 生产事故 交通事故 合 计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合 计
本月职工平均人数: 本月轻伤人数: 千人负伤率: 企外事故 起 企外伤亡人数:
企业负责人: 安全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企业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企业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一、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作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企业对受伤人员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应及时上报。
2、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达报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二、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要严加保护。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
三、组织调查组
1、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单位领导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3、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也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参加,与所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
四、现场勘查
在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要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广泛的科技知识和实践经验,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
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是:
1、作出笔录。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等;现场勘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现场勘查起止时间、勘查过程;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序等;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及事故前后的位置;事故发生前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位置和行动;散落情况;重要物证的特证、位置及检验情况等。
2、现场拍照。方位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全面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现场中心情况;细目拍照,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人体拍照,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死亡伤害部位。
3、现场绘图。根据事故类别和规模以及调查工作分析需要应绘出下列示意图: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事故时人员位置及疏散、活动图;破坏物立体图或展开图;涉及范围图;设备或工、器具构造图等。
五、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1、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事故分析步骤,首先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伤害方法、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确定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者。
3、分析事故原因时,应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再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4、事故性质通常分为三类:
(1)责任事故,就是由于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即由于人们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变化所造成的事故,或是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对于能够预见并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伤亡事故,或没有经过认真研究解决技术问题而造成的事故,不能包括在内。
(3)破坏性事故,即为达到既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对已确定破坏性事故的,应由公安机关和企业保卫部门认真追查破案。依法处理。
六、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根据对事故分析的原因,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同时,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轻伤事故也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对于重大未遂事故不可掉以轻心,也应严肃认真按上述要求,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七、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文字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如调查组内部意见有分歧,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政策法规反复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个别同志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并在签字时写明自己的意见。
八、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1、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后,须经有关机关审批方能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事故案件的审批权限,同企业的隶属关系及干部管理权限一致。县办企业和县以下企业,由县审批;地、市办的企业,由地、市审批;省属企业的重大事故,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关于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是主要责任,重要责任,一般责任,还是领导责任等,予以应得的处分。
3、事故教训是用鲜血换来的,是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开展科学研究难得的资料,因此要将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图纸、照片、资料等长期完整的保存起来。
篇3:XQ中学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Q中学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一、严重教学事故
下列情形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体育课、实践课等课程,由于教师未坚守岗位等原因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不良事件;
2、泄露考试试题或考场内协助考生作弊;
3、漏课、旷课(教师未按规定上课者为旷课);
4、旷监考;
严重教学事故一经查实按学校内部改革方案规定处理。
二、教学责任事故
下列情形为教学责任事故:
1、未经教务处同意,停课、调课;
2、无授课计划上课或无教案上课;
3、漏岗(期末考试监考未按指定时间到岗视为漏岗);
4、上课打手机或离开课堂;
5、上课迟到或早下课5分钟以上;
6、不按规定统计学生出勤人数并及时将缺席名单报教务处。
教学责任事故一经查实按学校内部改革方案规定处理。
篇4:高级中学杜绝师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规定
高级中学杜绝师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规定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加强对青少年保护,为他们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是学校领导和师生员工的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我们要求严格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安全,杜绝师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1.教师在对学生施教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科学管理,不得随意停止学生上课,不得责令学生在校期间回家找家长来校,或让学生出校办理事务,如因此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要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
2.体育教师在课堂教学,课外活动中要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对学生活动给予保护,否则,发生伤亡事故,要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
3.教师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并在活动中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如因组织不力,管理不善造成伤害,有关部门及教师须承担责任。
4.学生在劳技教学、实验教学操作中,教师及实验员应对学生进行使用器材的安全教育,防止火灾、触电、烫伤、腐蚀等伤害事故发生,如因教育及管理措施不力,有关教师及实验员负有责任。
5.加强校舍维护及安全使用检查,防止因围墙,设施门窗房屋等倒塌及电器故障造成学生伤害除自然灾害因素外,因检查排除险情不力,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管理部门及人员责任。
6.校园内禁止外单位及家长的汽车、摩托车驶入,家长及来访者车辆在校门口指定区域停放,教师及学生自行车在校内按指定位置绕道行驶,不得在主道及操场上骑车,门卫及有关人员须严格管理。
7.加强电路维修保养,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如因修缮不及时违章接电和使用电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有关部门及电工负责。
8.加强食堂及外购食品的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否则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9.医务人员要加强对学生医疗保健,防止流行病在校内发生。
以上决定希各部门、各年级组和教职员工认真执行,并由学校与部门、部门与有关教职员工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
篇5:企业事故管理规定(标准)
企业事故管理规定(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的分类,事故等级划分,事故管理分工与报告程序,事故调查与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事故管理。
(一)事故分类
1、火灾、火警事故
凡是着火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达100元以上者,称火灾事故,虽发生着火,但因抢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称为火警事故。
2、爆炸事故
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以及停产等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3、工伤事故
职工在生产劳动和与生产有关工作中,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器官失去正常功能,以致受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称为工伤事故;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辆碰撞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视同工伤。
4、自然灾害事故
凡属外界原因影响,如地震、洪水、台风、雷击等或客观上尚未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称为自然灾害事故。
5、破坏事故
因人为的破坏造成火灾、爆炸、中毒等人员伤亡、设备和厂房的损失,统称为破坏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1、工伤事故分为轻伤、重伤、一般死亡、重大死亡、特大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所谓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在一天(不包括受伤当天)以上者,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事故:指员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诊断,并且达到国家规定某种伤害程度。
(3)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2、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根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多少可分为火警、火灾、重大火灾、特大火灾事故四类。
(1)火警事故:财产损失在100元以下的事故。
(2)火灾事故:财产损失在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人员伤亡没有达到重大火灾事故的,为火灾事故。
(3)重大火灾:财产损失在万元以上;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5人;烧伤10人以上。
(4)特大火灾: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死亡10人以上。
(三)、事故管理分工
1、工伤事故由安全科主管。
2、火灾、爆炸事故由安全科主管。
(四)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最先发现者,要立即向所在部门报告,以便组织抢救和处理,而后逐层上报,对多人重伤,死亡和重大火灾、爆炸、贵重机电设备损坏、停产事故,要立即通知安全科和主管职能部门,公司领导亲自参加调查、处理,并将事故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亡等)于事故后用快速办法向上级机关报告,如事态继续扩大,则应每隔二十四小时报告一次。
2、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在当天组织部门全体人员认真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填写事故报告书一式三份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科报告,安全科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主管副总报告,根据事故程度性质在三十六小时内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若事故原因复杂,分送时间分普通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五天内,若原因未清,也要将简要情况报告主管部门。
3、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要及时去医疗卫生机构检查,经医生诊断认为需休息者,持有休息证明,才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
(五)事故调查与处理
1、事故调查规定
(1)各类事故发生后均应在班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会,特殊情况应在三日内进行。
(2)分析会应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的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微小事故由车间主持;牵涉到两个车间以上的由分厂主持;跨分厂事故、上报事故、厂控事故由各主管部门主持,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事故由公司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出席。
(3)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4)事故上报时应提出本部门处理意见。
(5)事故上报时应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执行,应首先追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根据事故分析会结果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
(3)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影响和责任者态度,可以给予扣分、取消奖金、罚款、待岗、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按《安全管理考核规定》执行。
(4)对抢救事故有功人员,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科核实,上报公司给予奖励。
3、工伤事故的报销规定
(1)由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先申请借款,经安全科审核并注明工伤事故,再经分管副总批准后到财务科借款。
(2)医疗报销应将票据经工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和条线领导签批后,送安全科登记审核后,再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报销医疗费。
(3)参加医保的工伤医疗费用由人事劳资科向医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不能报支部分由公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