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集团公司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成品、化学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栈桥等设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
第二条 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条 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应擅自更改。
第四条 应在离码头20m以外的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阀。
第五条 在码头内的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六条 码头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泵不间断地供水。
第七条 码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3、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4、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5、制订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组织1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应急预案演习;
6、每季度组织1次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应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 码头管理部门应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防火工作,严格明火管理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第十条 应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应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二条 基本要求
1、码头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六禁令》。
2、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出入。
3、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
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5、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检修、保养。
6、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
7、在装卸作业时,50m内严禁用火。
8、严禁船泊在码头进行检修作业。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
1、码头的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趸船泵舱内上的变压器和配电间应采取正压通风的防爆措施。
3、趸船泵舱内,泵、电机的起动应设有效的风机起动滞后联锁。
4、趸船、泊位上不应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5、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6、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7、趸船、泊位到危险化学品货船间的管线应在趸船、泊位管线终端设置绝缘法兰并接地。
8、趸般、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和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第十五条 停靠码头
1、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本规定。
2、发动机排气管无阻火器的船舶、车不准停靠码头。
3、凡停靠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不准明火烧饭,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船员吸烟应到设定的地点。
4、危险化学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应办理申请单,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
5、危险化学品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六条 装卸作业
1、装卸前应编写作业指导书。
2、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应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拆除软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4、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5、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6、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化学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7、严禁两条(包括两条)以上危险化学品货船同时停靠同一趸船进行装卸作业。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应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应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化学品不应超过24h,二级危险化学品货物不应超过48h。
10、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化学品货船或趸船和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检修作业
1、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检修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防污染
第十八条 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护完好状态。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等。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应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进行芳烃等毒性较大的物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码头趸船、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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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等(以下简称“油气”)在陆地输送的过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二条 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好的HSE业绩。
第三条 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四条 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从事陆地油气输送的直属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安全机构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陆上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陆上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3、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5、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
6、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
7、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七条 油气管道输送企业应建立实施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油气管道的投产应在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九条 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油气管道投产前应进行试运行,投产试运行分单体及整体试运行,各项试运行工作应严格按投产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 油气管道整体试运行应在系统试运合格后进行。原油、成品油等液体输送管道应以水为介质;天然气输送管道应以气体为介质。整体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后,方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投产。
第十二条 投入正常运行的油气管道,应按运行调度管理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内容主要包括管道的工艺流程图及操作工艺指标;开停操作程序;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及汇报程序;防堵、防凝安全要求;清管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油气管道所输送介质及各种添加剂应认真分析,确定其理化性质及腐蚀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管道内腐蚀。
第十五条 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SY/T5922《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行管理规范》的规定;含硫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SY6457《含硫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的规定;含硫干气输送应符合SY6506《含硫气田干气输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种类成品油的交替输送,混油头处理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油气管道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包括管道泄漏检测报警、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火灾报警、水击保护、超温和压力异常报警、自动停泵及压力泄放系统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第十八条 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每年应进行1次效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应按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1次效验和维护。
第十九条 生产设备或工艺设施的安全装置应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
第二十条 应急关断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进行1次效验。
第二十一条 油气管道(干线)应设置阴极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 油气管道的检查与保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并按规定进行巡检。
第二十三条 油气管道重点穿跨越段应设守卫人员;在汛期应对管道穿跨越段、截断阀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原油及含蜡油品输送管道应制订合理的清管周期,定期进行清管;应严格审定清管方案;清管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清管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管道清管应符合SY/T6383《长输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油气管道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填写演练记录。应急预案应主要包括管线断裂、设备故障、可燃气体泄漏、火灾与爆炸、人员中毒、地震与洪水、人员应急撤离等。
第二十七条 油气管道单位应成立管道抢险的抢修队伍,抢修人员、设备的配置符合所运行油气管道抢险的需要。抢修队伍应具有快速应变及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油气管道的抢、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抢、维修作业安全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油气管道修复和改造,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完工后出具竣工资料。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质量检验部门应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 需封存的油气管道,应及时排除管道内的油气,并采取管道内防腐和阴极保护措施。对批准报废的油气管道,应对管道内的油气进行彻底清理后,对管道进行报废处理。
第四章 管道检测
第三十一条 油气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定期检测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检测档案。
第三十二条 油气管道技术检测单位应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油气管道分为一般检测(外观监测)和全面检测:
1、一般检测内容包括管道损伤及变形、管道防腐层和绝热层、管道附件和安全装置、管道防护带和覆土、管道标志桩、锚固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和电法保护系统;
2、全面检测内容包括一般检测的所有内容、管道测厚、土壤腐蚀性参数测试、杂散电流测试、管道监控系统检查和管内腐蚀介质测试。
第三十四条 油气管道应按检测周期进行检测。一般检测应每年至少1次;在新建管道投产3年内应进行全面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每5年检测1次,最长不超过8年检测1次;对停用1年以上再启用的管道应进行全面检测;对多次发生事故、防腐层损坏严重、修理、修复和改造后、受自然灾害破坏以及投用超过15年的管道,全面检测周期应适当缩短。
第三十五条 油气管道在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五章 输油气站区及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输油气站应建立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进站管理、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输油气站的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开,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有明显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
第三十九条 输油气站生产区内,禁止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擦地板、设备和衣物。
第四十条 输油气站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缆、仪表、控制系统以及在危险区内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符合该危险区防爆等级要求。
第四十一条 输油气站生产区域应做到“三清”、“四无”、“五不漏”。
第四十二条 输油气工艺
1、输油气工艺的各项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各项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出现管线憋压、凝管、油罐抽空或溢罐等事故的发生;
2、输油气站设有的高、低压泄压阀应长期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3、工艺管线的涂色符合标准;防静电连接符合规范要求;
4、电动阀门符合防爆要求;限位开关及零部件灵活、好用;有编号无渗漏;
5、遇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加强上下站间的联系,同时由调度向上级汇报。
第四十三条 输油泵
1、输油气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灯具、操作开关等符合防爆要求。非防爆电机与输油气泵房的隔墙应符合防爆要求;
2、输油气泵的启停操作应有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在调整运行参数时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
3、输油气泵、电机的润滑油压力报警灵活好用;
4、转动设备的连轴器防护罩完好。设备接地良好;
5、输油气机泵应定期进行润滑、维护保养。
第四十四条 加热炉
1、加热炉的使用、管理、检验和报废应按SY0031执行;
2、加热炉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安全阀每年应校验1次;压力表每半年应校验1次,并建立台帐;
3、加热炉应装设火星熄灭报警装置及安全连锁保护装置;
4、加热炉的操作应执行输油调度命令,并按操作规程操作;
5、点炉前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密切注视各系统运行状况,按规定的工艺参数进行调节;
6、发现加热炉灭火,应及时关闭燃料进口阀门,并检查原因,排除故障。重新点炉前,应按规定进行炉膛吹扫。
第四十五条 各类安全检测报警系统应按规定定期检测,并建立台帐。
第四十六条 输油气站区内的施工与检修作业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篇3: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四、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集团公司和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处(科)长,除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其中新上岗的安全处(科)长应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培训按集团公司安全处(科)长岗位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 直属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由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可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举办的安全干部岗位培训班,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考核合格。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文化;
3、火灾、爆炸基本知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五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二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六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及其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4、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及保管方法等;
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七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八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应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6、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它安全活动。
第四章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多种经营企业干部、员工的安全教育,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无技术岗位且风险小的临时工、农民工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内容为:本企业生产特点、入厂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来企业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和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若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篇4: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检查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检查规定
三、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各级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认识,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检查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记录等。
2、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3、检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三同时”、“五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
4、检查劳动条件、操作状况、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油气生产设施、装置、设备、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
5、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
6、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三条 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企业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
第五条 内部检查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集团公司对直属单位至少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1次;直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至少每季组织1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
2、日常检查
班组和岗位员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基层单位领导及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查在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的检查。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六条 直属企业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第七条 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直属企业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执行法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组织的督查,直属企业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八条 开展安全检查,应成立由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检查内容和标准应具体,必要时应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开展检查活动。
第十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确定为隐患管理的项目,应按《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附: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第 号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签发人:
序号 所在部位 存在问题 要求整改期限 实际完成日期 备注
被检单位: 整改负责人: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事故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事故管理规定
二、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一般事故
(1) 1次造成1~9人重伤;
(2) 1次造成1~2人死亡;
(3) 1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 炼化、销售企业1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吨及以上;油田企业1次跑油在30吨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1次跑油在100吨及以上;海上发生1次跑油在1吨及以上;销售企业1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5) 炼化企业1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1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1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1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无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事故分级按公安局、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1、企业周边发生可能对企业造成影响的事故;
2、在企业内施工的外单位发生的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在社会造成较坏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应按《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应超过24h。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部门每月6日前将《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的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时,集团公司应全力配合;同时集团公司内部应组织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安全部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直属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报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备案;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建意、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按政府决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事故快报
附件2: 事故报告内容
附件3:“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附件1:
事 故 快 报
企业名称: 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发生事故的单位: 重伤人数: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数: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 龄 工 种 受伤部位及伤害性质 严重程度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简单工艺流程图、设备简图、并注明设备、设施的型号或外形尺寸)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防范措施:
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事故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企业直属名称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事故原因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附件3:
“四不放过”登记表
直属企业名称: 发生事故的单位:
事故简况: 发生时间:
事故原因事故负责任者和群众受教育情况
教育情况
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防范措施 项 目 完 成 日 期 责 任 人
登记单位: 负责人: 登记日期:
附件4:
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企业名称:(章) 年 月
事故发生单位 人身事故 火灾事故 爆炸事故 设备事故 生产事故 交通事故 合 计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合 计
本月职工平均人数: 本月轻伤人数: 千人负伤率: 企外事故 起 企外伤亡人数:
企业负责人: 安全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