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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04

  中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集团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帐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帐、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参加事故调查,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须知,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工入库应佩戴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入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交接班,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配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应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石油库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条 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和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1次清除。

  第十九条 防火堤内不应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应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外一侧不应种植油性树木,其他树木间距应满足消防操作要求;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应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第二十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h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应设置围墙。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储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按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新建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4、新建储罐应3年进行1次清罐检查和钢板测厚。投产5年以上的储罐,应结合清罐检查底板锈蚀程度。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运行正常、无渗漏;

  7、储罐第一道进出油阀门宜安装阀门锁。输送不同介质的两条管道的连接部位,应安装隔离盲板;

  8、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

  9、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10、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

  1、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应超浓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按2.5MPa等级选用,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

  3、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

  4、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

  5、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连锁;

  6、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7、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

  第二十六条 泵

  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第二十七条 管道

  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

  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第二十八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气装置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与管理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电作业票。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

  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应少于2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2次);

  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1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迅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帐;

  3、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2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作3处以上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应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准梳头、穿脱、拍打及摩擦衣物;

  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11、不准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

  12、油罐、油轮等容器内,禁止存在任何未做电气连接(即跨接)的浮动物和悬挂物;

  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石油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消防达标标准》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组织

  1、石油库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2、石油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配置

  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3、石油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对外报警;

  4、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到达火场;

  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三十七条 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应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1次;

  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作1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进行盘车,每周应进行1次试运转,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6、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

  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1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条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从指定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1次质量;

  3、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1次校验;

  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1次全面检查;

  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1次。

  第三十九条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绿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红色;

  3、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第七章 装卸作业

  第四十条 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四十二条 装卸准备

  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严禁2条(包括2条)以上危险化学品船舶同时停靠同一趸船泊位进行装卸作业;

  3、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4、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

  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工具应符合防爆要求;

  4、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5、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油罐等装储容器,卸油前和装油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6、公路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连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7、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

  8、储罐储液不应超过安全高度;

  9、装卸完毕,严禁鹤管猛拉快提,防止火灾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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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成品、化学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栈桥等设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

  第二条 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条 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应擅自更改。

  第四条 应在离码头20m以外的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阀。

  第五条 在码头内的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六条 码头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泵不间断地供水。

  第七条 码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3、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4、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5、制订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组织1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应急预案演习;

  6、每季度组织1次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应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 码头管理部门应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防火工作,严格明火管理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第十条 应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应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二条 基本要求

  1、码头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六禁令》。

  2、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出入。

  3、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

  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5、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检修、保养。

  6、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

  7、在装卸作业时,50m内严禁用火。

  8、严禁船泊在码头进行检修作业。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

  1、码头的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趸船泵舱内上的变压器和配电间应采取正压通风的防爆措施。

  3、趸船泵舱内,泵、电机的起动应设有效的风机起动滞后联锁。

  4、趸船、泊位上不应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5、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6、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7、趸船、泊位到危险化学品货船间的管线应在趸船、泊位管线终端设置绝缘法兰并接地。

  8、趸般、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和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第十五条 停靠码头

  1、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本规定。

  2、发动机排气管无阻火器的船舶、车不准停靠码头。

  3、凡停靠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不准明火烧饭,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船员吸烟应到设定的地点。

  4、危险化学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应办理申请单,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

  5、危险化学品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六条 装卸作业

  1、装卸前应编写作业指导书。

  2、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应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拆除软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4、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5、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6、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化学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7、严禁两条(包括两条)以上危险化学品货船同时停靠同一趸船进行装卸作业。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应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应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化学品不应超过24h,二级危险化学品货物不应超过48h。

  10、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化学品货船或趸船和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检修作业

  1、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检修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防污染

  第十八条 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护完好状态。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等。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应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进行芳烃等毒性较大的物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码头趸船、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篇3:中石化集团公司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等(以下简称“油气”)在陆地输送的过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二条 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好的HSE业绩。

  第三条 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四条 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从事陆地油气输送的直属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安全机构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陆上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陆上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3、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5、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

  6、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

  7、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七条 油气管道输送企业应建立实施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油气管道的投产应在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九条 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油气管道投产前应进行试运行,投产试运行分单体及整体试运行,各项试运行工作应严格按投产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 油气管道整体试运行应在系统试运合格后进行。原油、成品油等液体输送管道应以水为介质;天然气输送管道应以气体为介质。整体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后,方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投产。

  第十二条 投入正常运行的油气管道,应按运行调度管理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内容主要包括管道的工艺流程图及操作工艺指标;开停操作程序;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及汇报程序;防堵、防凝安全要求;清管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油气管道所输送介质及各种添加剂应认真分析,确定其理化性质及腐蚀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管道内腐蚀。

  第十五条 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SY/T5922《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行管理规范》的规定;含硫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SY6457《含硫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的规定;含硫干气输送应符合SY6506《含硫气田干气输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种类成品油的交替输送,混油头处理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油气管道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包括管道泄漏检测报警、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火灾报警、水击保护、超温和压力异常报警、自动停泵及压力泄放系统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第十八条 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每年应进行1次效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应按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1次效验和维护。

  第十九条 生产设备或工艺设施的安全装置应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

  第二十条 应急关断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进行1次效验。

  第二十一条 油气管道(干线)应设置阴极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 油气管道的检查与保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并按规定进行巡检。

  第二十三条 油气管道重点穿跨越段应设守卫人员;在汛期应对管道穿跨越段、截断阀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原油及含蜡油品输送管道应制订合理的清管周期,定期进行清管;应严格审定清管方案;清管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清管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管道清管应符合SY/T6383《长输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油气管道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填写演练记录。应急预案应主要包括管线断裂、设备故障、可燃气体泄漏、火灾与爆炸、人员中毒、地震与洪水、人员应急撤离等。

  第二十七条 油气管道单位应成立管道抢险的抢修队伍,抢修人员、设备的配置符合所运行油气管道抢险的需要。抢修队伍应具有快速应变及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油气管道的抢、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抢、维修作业安全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油气管道修复和改造,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完工后出具竣工资料。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质量检验部门应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 需封存的油气管道,应及时排除管道内的油气,并采取管道内防腐和阴极保护措施。对批准报废的油气管道,应对管道内的油气进行彻底清理后,对管道进行报废处理。

  第四章 管道检测

  第三十一条 油气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定期检测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检测档案。

  第三十二条 油气管道技术检测单位应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油气管道分为一般检测(外观监测)和全面检测:

  1、一般检测内容包括管道损伤及变形、管道防腐层和绝热层、管道附件和安全装置、管道防护带和覆土、管道标志桩、锚固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和电法保护系统;

  2、全面检测内容包括一般检测的所有内容、管道测厚、土壤腐蚀性参数测试、杂散电流测试、管道监控系统检查和管内腐蚀介质测试。

  第三十四条 油气管道应按检测周期进行检测。一般检测应每年至少1次;在新建管道投产3年内应进行全面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每5年检测1次,最长不超过8年检测1次;对停用1年以上再启用的管道应进行全面检测;对多次发生事故、防腐层损坏严重、修理、修复和改造后、受自然灾害破坏以及投用超过15年的管道,全面检测周期应适当缩短。

  第三十五条 油气管道在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五章 输油气站区及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输油气站应建立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进站管理、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输油气站的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开,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有明显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

  第三十九条 输油气站生产区内,禁止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擦地板、设备和衣物。

  第四十条 输油气站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缆、仪表、控制系统以及在危险区内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符合该危险区防爆等级要求。

  第四十一条 输油气站生产区域应做到“三清”、“四无”、“五不漏”。

  第四十二条 输油气工艺

  1、输油气工艺的各项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各项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出现管线憋压、凝管、油罐抽空或溢罐等事故的发生;

  2、输油气站设有的高、低压泄压阀应长期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3、工艺管线的涂色符合标准;防静电连接符合规范要求;

  4、电动阀门符合防爆要求;限位开关及零部件灵活、好用;有编号无渗漏;

  5、遇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加强上下站间的联系,同时由调度向上级汇报。

  第四十三条 输油泵

  1、输油气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灯具、操作开关等符合防爆要求。非防爆电机与输油气泵房的隔墙应符合防爆要求;

  2、输油气泵的启停操作应有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在调整运行参数时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

  3、输油气泵、电机的润滑油压力报警灵活好用;

  4、转动设备的连轴器防护罩完好。设备接地良好;

  5、输油气机泵应定期进行润滑、维护保养。

  第四十四条 加热炉

  1、加热炉的使用、管理、检验和报废应按SY0031执行;

  2、加热炉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安全阀每年应校验1次;压力表每半年应校验1次,并建立台帐;

  3、加热炉应装设火星熄灭报警装置及安全连锁保护装置;

  4、加热炉的操作应执行输油调度命令,并按操作规程操作;

  5、点炉前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密切注视各系统运行状况,按规定的工艺参数进行调节;

  6、发现加热炉灭火,应及时关闭燃料进口阀门,并检查原因,排除故障。重新点炉前,应按规定进行炉膛吹扫。

  第四十五条 各类安全检测报警系统应按规定定期检测,并建立台帐。

  第四十六条 输油气站区内的施工与检修作业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篇4: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四、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集团公司和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处(科)长,除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其中新上岗的安全处(科)长应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培训按集团公司安全处(科)长岗位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 直属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由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可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举办的安全干部岗位培训班,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考核合格。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文化;

  3、火灾、爆炸基本知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五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二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六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及其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4、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及保管方法等;

  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七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八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应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6、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它安全活动。

  第四章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多种经营企业干部、员工的安全教育,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无技术岗位且风险小的临时工、农民工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内容为:本企业生产特点、入厂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来企业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和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若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检查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检查规定

  三、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各级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认识,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检查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记录等。

  2、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3、检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三同时”、“五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

  4、检查劳动条件、操作状况、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油气生产设施、装置、设备、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

  5、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

  6、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三条 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企业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

  第五条 内部检查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集团公司对直属单位至少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1次;直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至少每季组织1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

  2、日常检查

  班组和岗位员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基层单位领导及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查在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的检查。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六条 直属企业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第七条 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直属企业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执行法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组织的督查,直属企业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八条 开展安全检查,应成立由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检查内容和标准应具体,必要时应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开展检查活动。

  第十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确定为隐患管理的项目,应按《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附: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第 号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签发人:

  序号 所在部位 存在问题 要求整改期限 实际完成日期 备注

  被检单位: 整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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