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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04

  中石化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不应进行任何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应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 ≤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7、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4h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在施工作业期间每隔4h对受限空间可能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进行检测,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第六条 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

  2、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3、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遇有紧急情况,有权终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和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施工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凡需要4h进行检测1次的数据,应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一栏中。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h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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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是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主体产业以外的自营、合营、联营、合作开发机构等,直属企业负法律责任的企业。

  第二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企业制订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好“一岗一责”制,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直属企业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应与主体企业同等要求和考核。直属企业的行政正职和分管多种经营的领导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多种经营企业应按国家、集团公司规定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检查、督察和指导。

  第六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有权力和义务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多种经营企业,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和限期整改。

  第七条 多种经营企业新、改、扩建生产设施、装置应严格执行 “三同时”的规定。

  第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按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治理,暂时治理不达标的,应落实劳动防护措施。经营企业应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对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劳保护具,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查体。

  第九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多种经营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执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情况应及时上报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地方主管部门,直属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按规定统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十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开业前应取得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书。

  第十二条 对未取得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多种经营企业,实行直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由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本规定制定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条件,对申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审核合格后,报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复检1次,按照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条件,由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审,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企业,有权延期复审、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变更或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试生产后,应按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 直属企业多种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保存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若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或有未尽事宜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篇3:中石化集团公司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生产厂区,包括油罐区、化学品及危险品库区,都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围栏,实施封闭化管理,24h有人值班。

  第二条 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等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带入生产厂区;严禁将含酒精类饮料带入生产厂区,生产厂区入口、高危险区入口如油罐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违禁物品标志。

  第三条 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通道应设置带锁定机构的栏杆,进入生产厂区的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带电子锁的门,如电子转门等,防止车辆、人员的任意进出。

  第二章 人员进出管理

  第四条 只有经过相应的入厂教育并合格的人员(包括生产厂区内的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才允许进入生产厂区,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安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人员应持有效期限的电子钥匙或磁卡等(简称门卡),除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驾驶员外,所有人员应使用门卡从人员进出通道进出生产厂区。

  第六条 门卡应分成3类,员工门卡、承包商门卡和临时访客门卡,并有明显的颜色区别。每张门卡应有类别标志和唯一编号,规定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应设置计算机门卡管理系统,发放的每张门卡至少应有以下存档内容:卡号、持有人姓名、单位和编号、发放日期、失效日期、批准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门卡机应记录持卡人进出生产厂区的时间。

  第七条 承包商门卡根据承包商使用部门负责人申请,在承包商完成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并取得教育合格证明后发放。承包商门卡应按工程时限设定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半年。门卡申请人应确保持卡人在工作完成后或在门卡到期时及时将门卡交还发卡部门。

  第八条 临时访客卡根据来访接待部门和责任人的申请,在访客完成入厂安全教育、确认遵守安全规定并签名后发放,有效期最长为1天。来访接待部门和责任人应确保客人离开时将门卡交还门卫。

  第九条 保卫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安全部门确认通知单负责门卡的统一登记、发放、收缴和日常管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卫部门吊销该门卡,并收回。

  第十条 门卡仅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应转借他人,如有转借,一经发现,立即吊销该门卡,并对转借人、借用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进出生产厂区的所有车辆,门卫应进行登记、检查,确认有正当理由和持有效的入厂通行证明、证件,采取了规定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驾驶员通过设置在车辆通道旁的刷卡点刷卡随车进出,随车人员须下车从人员进出通道刷卡进入。

  第十二条 车辆运进、运出的物质,应持有规定的出厂证明和手续方可放行。

  第十三条 生产厂区内的道路应设置规范的车辆交通管理标示牌,禁止停车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在生产厂区行驶的车辆,应遵守厂区内行车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车。

  第十五条 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等在执行应急任务时,应采取必备措施后按应急预案规定路线行驶。

  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凡在生产厂区作业都应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保卫、安全、机动、调度、车间等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厂区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备安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区域如与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厂区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工作。

  第十九条 进入生产厂区人员应清楚各种标示牌所表示的含义,作业前必须看懂标示牌所标明的内容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作业,抽查情况应有档案记录。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厂区应有应急预案,所有有毒有害岗位、报警器点、安全喷淋、气防用具柜、应急电话点等均应设醒目标示牌。并在厂区内易于观测的地点设置风向标。进入生产厂区作业人员应熟悉其作业区内报警器、急救电话等所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厂区应设置危险情况声光报警系统,能在发生大量的有害物质泄漏、火灾等危急情况时向所有人员发出警告,且对不同危急情形设置不同的报警方式。

  第二十三条 如果发现火情、危险化学品泄漏,人员受伤等突发事故,发现者应按规定程序立即实施报警,电话报警应说明事故性质、报警者姓名及事故的确切地点。若发现火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扑救行动。

  第二十六条 当警报器响后,现场施工、用火、设备内作业等应立即停止,妥善处理正在作业的设施、设备后,撤离危险区,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落实执行各自职责。

篇4: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安全装备系指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安全附件系指为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所配置的安全装置。

  第二条 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实行安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 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管理责任

  1、设计部门

  (1) 在新改扩建工程设计时,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2) 设计中应选用工艺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生产经营许可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其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应努力提高设计中采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自动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

  (3) 不得选用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

  (4) 在防爆场所选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机构发放的防爆许可证,并应达到安装、使用场所的防爆等级要求。

  2、技术部门

  (1)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积极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

  (2) 制定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报废的技术论证工作。

  3、设备(机动)部门

  (1) 建立完整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工作,以及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

  (2) 负责组织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3) 组织编制、修订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 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严禁擅自摘除安全联锁系统进行生产。确需摘除,应经直属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负责审查和批准,同时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指派专人负责落实;

  (5) 负责报警器校验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和校验周期等要符合规范要求。

  4、安全部门

  (1) 建立完整的安全装备台帐,监督检查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配备、校验与完好情况;

  (2) 定期组织对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的专业性安全检查;

  (3) 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或参加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设计审查和竣工、投产前的检查、验收工作。组织或参加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报废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备案;

  (4) 参加安全装备的考察调研,提出建议和意见;

  (5) 审核并申报基层单位增设安全装备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5、计划、供应部门

  (1) 计划部门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要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而新增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资金的落实;

  (2) 供应部门对安全装备的采购应保证质量。不得选用没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不得选用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不得选用没有经过鉴定的产品,不准采取试用的方法购进新型安全装备。

  6、施工管理部门

  (1)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 严格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督的管理,确保按图施工,保证;

  (3) 负责竣工资料齐全和安全装备性能良好地投入使用。

  7、消防、气防部门

  (1) 参加建设项目中消防、气防设施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以及竣工、投产前的检查、验收工作;

  (2) 负责消防、气防设施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报废的审查备案工作。建立完整的消防、气防设施档案和台帐;

  (3) 组织编制和修订消防、气防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8、使用单位

  (1) 认真落实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

  (2) 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3) 定期对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完好,随时可用;

  (4) 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使其做到“四懂”、“三会”,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5) 对竣工资料不全或未达到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设计性能的工程项目,在移交时有权拒绝接管。

  第六条 企业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安全装备和设备安全附件分类表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火工器材系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信号弹、烟火剂、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

  第二条 直属企业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安全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基层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 直属企业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火工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火工器材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安全教育、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火工器材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火工器材的单位应设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合法证明的专用仓库,设立专职管理员,并且双人双锁、昼夜值班管理;库房储存最大允许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每座库房应设立警示牌;库房内火工器材的堆放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严禁在库房内及周围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火工器材确需临时存放时,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专人看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震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安全距离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火工器材生产厂家、服务公司的规定,取其最大值。

  第六条 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应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火工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火工器材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证明,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生产厂房应在门口明显部位设置警示标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领用应实行双人(专人)领取,最多不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当天退库,不应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过夜。

  第八条 火工器材使用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建立严格的火工器材领用发放制度和台帐;应设立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 火工器材承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证明,并派熟悉所运火工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

  第十条 运输火工器材时应严格遵守:

  1、运输工具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2、货物包装、装载符合安全要求;

  3、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

  4、铁路运输装卸火工器材时应设立专用铁路线、车站和专用仓库;

  5、装卸火工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地点远离人员稠密区,设专人负责组织指导;

  6、公路运输时,车辆应限速行驶,前后车辆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口稠密的区域,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部门,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7、运输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域,并设专人看管;

  8、行车过程中严禁在车上开启装有火工器材的箱(袋)子;

  9、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运输火工器材;

  10、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火工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火工器材。

  第十条 火工器材的包装箱外应贴有爆炸物品标志和标明生产企业的凭证;火工器材的装箱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包装箱的箱盖不准用铁钉钉死,应采用搭扣,并由生产厂进行密封。

  第十一条 火工器材销售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出售火工器材时必须验收买方的合法购买证明;不应经销不合格和国家禁止的产品,不应从非法渠道采购火工器材。

  第十二条 火工器材的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原因和数量,经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方可报废。

  第十三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火工器材应及时销毁。销毁火工器材应在专用的销毁场地或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按销毁场地对每种火工器材每次允许销毁量执行。

  第十四条 销毁火工器材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的周围应有警戒人员。

  第十五条 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未引爆的火工器材,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当发生火工器材失窃时,应立即如实向当地公安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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