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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采购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0-24

  中外合资企业采购管理规定

  总则

  1.为加强企业管理,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原辅材料、配套件、标准件、工艺外协和其他服务的采购。

  3.采购工作必须做到竞争择优,优中择廉,确保质量,保障生产。

  采购人员管理

  1.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合格供方名录”和采购计划执行采购。

  2.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司利益,正确处理好与供货商关系。

  3.配合质检及仓储部门,做好采购物资的检验和入库工作。

  供方的选择和评定

  1.每个供方所提供产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达到采购要求的质量。

  ⑵有足够的保证质量的生产能力,以满足交货周期要求。

  ⑶具有与所供产品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保持质量稳定性的能力。

  ⑷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如对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标准、强制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响应的认证。

  2.除供方具有极高的质量信誉外,每种产品应选定两个以上的供方,以利竞争和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

  3.价格在本公司现阶段可接受的范围内,从优中择廉。

  4.货比三家,择优录取。从质量、价格、交货周期(从下订单到采购产品交付的时间)对比中,选择优者,并尽可能给予最大配套份额。

  5.动态评定。每年应根据供方的业绩,定期评价其可否继续成为合格供方,对绩优者应给予奖励并相应增大供货比例。

  合格供方的评定

  1.采购部会同生产制造部,在征求技术、质检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供方建议名单,提交质量管理小组组织评定。

  2.质量管理小组评定申请提出一个月内,组织实施评定。

  3.建立“合格供方名录”作为采购时确定供方的依据,“合格供方名录”应分发至质检、生产、财务等有关部门。

  采购的实施

  1.根据生产计划进度要求以及技术部门要求,结合库存,编制相应的“采购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组织采购。

  2.采购员应按“采购计划”和“合格供方名录”与供方签订合同或下达订单。

  例外采购

  因特殊情况造成原有“合格供方名录”内的供方不能不正常供货,而生产急需时可实施例外采购,但必须对这种进货进行更为严格的控制。控制措施有:

  1.经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

  2.实施严格检验。措施:提高合格质量水平,进行更为严格的进货检验;在本公司缺乏手段情况下,派员实施货源处监检或提交认可实验室进行检验。

  3.对例外采购的物资作出标识,以便跟踪了解生产过程及发往顾客后的情况,一旦发生问题,还可以及时追回进行更换。

  4.例外采购属于试用,只适用于限定数量或时间内。若试用情况良好,则应按供方选择、评定的要求,经过评定,符合条件者进入“合格供方名录”。

  采购监督

  财务、质检、仓储部门对是否按“合格供方名录”采购实行监督。财务部门对非“合格供方名录”的采购,应提出质疑,拒绝报销。质检部门对非“合格供方名录”的采购,应拒绝检验。仓储部门对非“合格供方名录”的采购,应拒绝入库。

采编:www.pmceo.cOm

篇2: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办公等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有关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实行阳光采购。

  第六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采购工作程序应注意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学院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广东省有关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执行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年度预算计划;

  (三)负责组织专家对预算金额较大或技术程度较复杂的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及技术方案论证;

  (四)组织实施物资设备采购;

  (五)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拟定和监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物资设备采购的验收工作;

  (七)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二大类。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院招投标部门报z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用分散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采购的年度计划和学校财务预算安排,认真填写《z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和编制《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经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前两周报送到总务处,由总务处审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条 属于政府协议采购的项目,由总务处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行协议采购。

  第十一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管理部门编制《用户需求报告书》报总务处,总务处负责对《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进行审核或组织技术论证后,报学院招投标部门审核,送z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对《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用户需求计划报告书》进行审核,批量在2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件套在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报学校招投标办进行校内集中采购;批量在2万元以下或单台件在1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学校内部招标采购或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投标采购结果产生后,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与供应商拟定采购合同,报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总务处和使用管理部门共同监督供应商执行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和使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执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前提下,由使用管理部门填写《z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在总务处网站下载),总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职责

  (一)参与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

  (二)检查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监督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职责

  (一)参与物资设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

  (二)受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三)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采购职责

  (一)总务处应对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二)参加物资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三)总务处应将每年物资设备采购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院监察审计室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采购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取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不按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拒绝监督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暗中收受回扣,接受贿赂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学校投标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串通、贿赂采购部门及工作人员的;

  (四)中标后,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篇3:M公司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M公司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一)部管工程项目、省管工程项目的物资供应,包括订货、清关、运输及其他服务工作由市局物资管理处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及邮电器材公司工作。

  (二)为保证全网的通信质量,便于集中监控维护管理,对集中管理通信产品的技术规范和选型,原则上在省局指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市的特点,由市局科技处负责会同业务部门、物资处等相关部门一起选定适应市通信市场和通信网络特点的设备,择优选定生产厂家和供货商。

  (三)对省局规定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由市局集中向省局或供应商订购,由市局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实施,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各邮电单位要将计划提前报市局物资管理处,物资管理处汇总平衡后会同其他相关处室进行审核后呈报省局。任何单位不得越级向省局订购,更不能擅自在市场上采购。

  (四)集中管理范围内的通信产品的采购一律由市局统一组织,并按以下三种情况分类实施:

  1.对于通信基建工程项目,市局根据本市的通信发展规划制定全局的年度工程计划,集中申报市或省计划立项,在项目批准立项后,要尽快制定实施时间表。通信基建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程序实施。在某一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得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科技处负责制定技术范书,市局要尽快成立该项目工作小组。

  一般情况下项目工作小组由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局长担任,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总工可根据情况委托副总工程师或其他领导担任组长,工作小组由科技处、基建处、物资处、计财处、电信处或邮政处、使用单位等派人组成。项目工作小组要尽快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开始实施。项目或设备的招标书、技术规范书、询价书或类似的信件必须由组长签字后方可发出,项目工作小组要认真做好设备采购的计划、询价、选型、谈判、签定合同等工作。合同签订后,物资处应负责设备采购或引进的合同审批、支付、运输、清关、设备到货验收、售后服务以及合同的执行管理工作。

  2.对于属工程配套用的或是更新改造项目需要的,或者是设备维修用的设备或配件,使用单位应提前一个季度向市局物资处报计划。通信工程、设备维护、抢修中急需的数量较少的配件、设备可在征得市局物资处同意的前提下,各使用单位直接向有关单位采购,订购合同要在物资处备案。合同的内容、设备的型号、价格及其他条件要符合有关的规定,必要时,科技处、物资处及专业室可不定期组织检查。

  3.对移动电话手机、计算机终端、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终端设备,各使用、销售单位提前一个季度报计划给市物资处,由市局物资处汇总各需要单位所报计划后,根据进货价低于省局确定的最高限额售价、"三证"齐全的原则,集中采购,统一进货的渠道。

  (五)市局计财处应参与设备采购的计划制定,并负责所有合同的资金统筹和操作管理,所有通信物资的采购、引进,必须在明确了资金来源(利用外资或自筹、贷款)和支付计划的情况下,方可开始进行商务谈判。重要合同的商务谈判,计财处要派人参加。物资处负责所有合同的商务结算工作,各使用单位应按项目的支付计划提前十天将相关款项付给物资处。未经同意,各单位不得将合同款直接付给省局指定部门或代理商、供应商。

  (六)为了调动各单位参与统一组织订货的积极性,以达到利益共享,提高总体效益的目的,按照省局的规定返回的通过规模订货得到的优惠数,在扣除合理的操作费用后,40%留在市局,60%返回各订货单位。

  (七)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执行邮电部、省局、市局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外事工作纪律。参加物资采购的人员要严格自律,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任何人不得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无论是技术、商务谈判,要保证参加人数不少于两人。参与合同谈判的各相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互相配合,还要注意发挥互相监督的作用,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有关价格、选型及其他重要的技术、商务谈判,无论合同大小,一律要求有两个以上的部门派人参加。

  (八)各单位要根据省局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本补充规定的内容,认真对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除上述说明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的领导都不能越权签订购买合同。市局将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方针目标考核的内容,市局纪检、审计部门将会同物资、计财、科技等相关处室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九)除省局《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目录》中的18项物资以外的其他通信物资(包括设备、材料、用品、用具和单式)的采购办法仍按深局物字(1991)001号文和深局物字(1992)2号文严格执行。

  (十)本规定由市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4:备品配件、非标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备品配件、非标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20**]97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机电部管辖的备品配件、非标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1.成立机电部管辖的备品配件、非标设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采购工作的领导。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采购的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机电部,由周彦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机电部管辖的备品配件、非标设备的计划提报、技术参数确定、厂家选择、交流、合同确定、合同履行等日常工作。

  2.备品配件计划的提报

  凡属机电部管辖的备品配件,各生产车间应根据不同的采购周期提前15~60天提报采购计划。提报的采购计划应填写所需备品配件的名称、规格、数量,必要时注明主机厂,计划内容应完整、准确。

  每月初,由车间设备技术专业管理人员填写计划申请表,经车间分管主任、生产部领导签字后报机电部设备科;由设备科主管人员分别审查后,办公室平衡核审,机电部部长确认,然后报请分管总工程师核准,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确因生产特殊情况而急需采购的急件经总工程师核准后,报总经理批准。

篇5:地产公司工程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工程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的计划管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工程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章所指的物资采购包括建设工程中所有甲供物资的采购和乙供物资的管理。其中机电工程和单位工程设备材料总价大于50万元的甲供物资,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具体操作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执行。

  第三条 物资采购的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二节 物资采购的分类和计划编制

  第四条 甲供物资:包括铝板、石材、景观石材及景观木材、绿化工程中的大型乔木、灌木、卫浴洁具龙头、厨房电器、电线、电缆、配电箱、不锈钢管材、水泵、阀门、母线等。

  第五条 乙供物资:包括水泥、混凝土、外加剂及抗袭纤维、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粘结剂、电气预埋盒、PVC电线管、钢管、钢骨架PE管、电缆桥架等。

  第六条 甲供和乙供物资清单确定:预算部在工程实施前,结合设计文件和图纸,提交工程中所使用的大宗材料设备清单(包括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和控制性数量),由总经理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确定甲供和乙供物资的范围。由预算部编写完成《材料设备采购范围》后提交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七条 物资采购计划编制:根据工程的开发进度计划及《材料设备采购范围》清单,物资部组织编制相应的甲供物资采购计划,设计部、www.pmceo.com工程管理部和预算部协助其编制,计划报物资副总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设备材料的变更:如因设计等原因造成材料设备变更的(包括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和控制性数量),相关部门应配合预算部及时调整,经物资副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九条 物资采购计划的变更:如因工程建设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计划调整的,物资部根据工程管理部提交的进度计划及时调整物资采购计划,经物资副总批准执行。

  第十条 材料设备品牌的确定:由设计部和工程管理部提交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外形规格和色彩等要求,物资部组织选定材料设备品牌,并提供材料样品,报设计部或工程管理部确定。

  第三节 甲供物资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

  第十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材料设备的质量和价格,甲供物资的供应商应优先选择生产厂商或一级代理商。

  第十二条 物资部负责组织设计部、工程管理部等相关人员对供应商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供应商的生产/供货能力、质量体系、价格、市场应用、交通、服务、信用等情况。考察完成后由物资部提交《供应商考核及评估表》,经总经理批准后,将合格的供应商列入《合格供应商一览表》。供应商的评级分为不合格、合格和良好三个等级。主要甲供物资的合格供应商应保持在三家以上。

  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市场公平和保持有效的市场竞争,物资副总每年组织一次物资部、设计部、工程管理部和物管技术部的相关人员,对《合格供应商一览表》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去除不合格的供应商,增补合格的供应商,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对所有的供应商实行科学的动态管理。

  第四节 甲供物资采购的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按照物资采购的计划安排,物资部经理负责组织材料设备的采购。

  第十五条 甲供物资采购的操作程序:

  (一)采购金额小于3万元(含3万元)的材料设备,物资部从《合格供应商一览表》选择一家供应商报价或从市场直接采购。金额小于3万元的甲供物资可以不签订合同,价格以甲供物资价格审批表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二)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材料设备,物资部应从《合格供应商一览表》中选择二到三家供应商报价,物资主管负责编制比价表,参照设计部专业工程师及工程管理部工程师的意见,确定选择供应商的依据,提交预算部审核,物资主管负责洽谈并拟订合同条款,办理合同审批手续。

  (三)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按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

  (四)由设计部或工程管理部指定的产品或品牌,以及政府部门推荐产品,物资部应做出情况说明及价格分析,附上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依据,履行审批程序。

  (五)苗木采购时,园林副总工程师现场确认苗木形式,并与物资部主管共同确定价格,并按甲供物资价格审批表形式报批。

  第十六条 甲供物资价格审批表审批的程序:物资主管——物资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物资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

  第十七条 甲指乙购物资由物资部组织,按甲供物资的采购流程,选择确定采购价格和供应商。委托承包商按确定的供应商和物资品牌进行合同签订和物资采购。

  第五节 乙供物资的申报和核价

  第十八条 乙供物资的价格由物资部审核,工程管理部负责乙供物资的品质管理。乙购物资的品牌或样品由物资部会同设计部、工程管理部共同确认并封样,作为材料进场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乙供物资核价的操作流程:

  (一)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乙供物资,由物资主管核价,物资部经理审核,经预算部经理确认后,报物资副总批准执行。

  (二)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乙供物资,由物资主管核价,物资部经理核定,预算部经理审核,经物资副总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三)金额50万元以上的乙供物资,由物资主管核价,物资部经理核定,预算部经理审核,经物资副总、总经理确认后,报董事会代表批准。

  (三)乙供物资价格审批流程:承包单位——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物资部——预算部——物资副总——总经理

  第二十条 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物资部核价认定的品牌或样品采购,各类乙购物资必须由物资部审批价格后,承包商方可采购。各类甲指乙购物资采购,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物资部核定的价格和品牌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乙供物资提前10天申报;总额超过50万(含)的乙供物资提前30天申报;同一类材料申报不得超过三次。

  第二十二条 由物资部批价的乙供物资,由项目部督责承包商按照公司要求的表单形式申报,报价必须注明该物资详细的使用时间、部位,品种、材质、品牌、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三条 乙供苗木经物资部批价后,由承包商组织采购,苗木进场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物资部须派苗木主管参加,经项目部、物资部共同签认的验收单是乙供苗木验收合格的依据,同时也是工程管理

部审核竣工图的凭证。

  第六节 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

  第二十四条 物资主管根据订货合同及承包商申报计划,安排材料设备的进货。甲供物资计划的申报时间原则上参照甲方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对于合同中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相关约定时,按以下要求时间申报:

  (一)、土建材料:

  1、钢材:提前30天申报月度明细供货计划(工地收货时间若有变更,提前5天);

  2、进户门:门框提前20天,门扇提前40天;

  3、外墙涂料:国产涂料提前15天,进口涂料提前60天;

  4、外墙石材、外墙铝板:国产材料提前30天,进口材料提前90天;

  5、其它材料:提前15天。

  (二)、水电材料及机电设备:

  1、电线、电缆:提前30天;

  2、国产设备:提前30天;

  3、进口设备:提前90天;

  4、其它水电材料:提前15天。

  (三)、景观材料:

  1、苗木:提前15天;

  2、景观石材:普通规格板提前45天;弧形及异型板提前60天;到货期安排在每年12月-2月份的北方产地的石材,提前90天;

  3、芬兰木、南方松:提前60天;

  4、其它景观材料:提前15天。

  (四)、装修材料:

  1、国产材料:提前20天;

  2、进口材料:提前90天。

  第二十五条 物资部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管理部或施工单位做好材料设备的进场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物资部向供应商签发甲供物资验收单,由供应商负责送货到施工现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组织监理、承包商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外观、质量、数量等,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应在4小时内安排卸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供物资验收合格后7天内(须复检的材料,另加上复检所需时间),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监理、承包商办理相关交接验收手续,并将验收表单报送物资部。

  第二十九条 甲供物资验收不合格的,原则上承包商可以不予卸货,由物资部主管负责协调。

  第三十条 甲供物资的供应商应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质保书等。如需检验或试验,则按材料设备检验及试验的有关规定执行。订货前需要检验报告的,由物资部负责协调;货到现场需检验或送检的,按规定可由承包商办理的,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协调。

  需检验才能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存放在指定的验收场地内。不得使用有效证件不齐全或检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由物资主管协调供应商在指定的时间内搬运出存放地点。

  因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货商承担。可以降级使用的材料设备,须经设计部或工程管理部同意,报工程副总批准。如涉及价格调整,报物资副总批准。

  第三十二条 材料数量减少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合同签订前,将报价表中总额减少后,再按规定办理。

  (二)合同签订后,材料设备未生产出来前,物资主管与供应商协调变更合同。

  (三)合同签订后,材料设备已生产出来或材料设备已运到工地,物资主管与供应商联系退货,如无法退货,则视责任情况经物资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物资副总批准处理。

  第三十三条 材料的品种更改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合同签订前,按规定重新办理。

  (二)合同签订后,材料设备未生产出来前或生产出来未发货前,物资主管与供应商协商取消合同,不能取消合同的,则视责任情况经物资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物资副总批准处理。

  (三)合同签订后,材料设备已生产出来或材料设备已运到工地,物资主管与供应商联系退货,无法退货的,则视责任情况经物资部经理签署意见www.pmceo.com后,报物资副总批准处理。

  第三十四条 材料设备剩余的处理及甲供物资的调拨:

  材料设备剩余时,物资主管负责联系退货,无法退货的,则视责任情况经物资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物资副总批准。

  根据现场情况,由物资部在征询工程管理部意见后,可在承包商之间进行甲供物资的调拨,由物资部开具物资调拨单,经双方签字后,转回物资部调帐。

  第七节 款项的支付及资金调拨

  第三十五条 合同款项的支付:

  (一)机电设备工程合同预付款项及进度款的办理由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根据物资订货合同中有关要求,填写机电设备工程款项申报表,报工程管理部经理审批,物资部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审核。

  (二)材料款的办理

  1.材料预付款和进度款由负责签订该材料合同的物资主管负责办理。

  2.材料结算款办理流程:负责签订该材料合同的物资主管对结算材料的价格、数量、金额及付款依据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由其办理付款手续,后由物资部负责财务的主管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办理材料入、出库手续。

  3.材料款项付款依据为物资采购合同及相关工作联系单、甲供物资价格审批表(须附上完整的审批意见)。

  4.物资部主管根据承包单位、监理及项目部签字确认的甲供物资验收单,填写物资款项申报表,按公司规定程序报批,并办理材料的验收入库。

  (三)机电设备工程付款程序:工程管理部主管——工程管理部经理——物资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经理——物资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付款50万以下)——董事会代表(付款50万及50万以上)

  (四)物资付款程序:物资部经办人——物资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经理——物资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付款50万以下)——董事会代表(付款50万及50万以上)

  第三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根据施工合同、物资采购计划表及工程进度计划表,填写月度甲供物资计划表,物资部根据月度甲供物资计划表填写月资金计划报预算部。

  第三十七条 材料设备进货的统计:

  材料设备进货的统计由物资部负责,详细统计已进材料设备的品种、数量、规格、价格及费用承担单位,付款情况,并将其填入《材料设备采购月报表》,于次月5日前送预算部,财务部,报物资副总,总经理各一份。

  第八节 文件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物资主管(主办)负责甲供物资月报表、甲供物资领用月报表、竣工物资表等的填写,物资部仓库保管员负责库存物资报表的填写

  第三十九条 物资部资料员负责各种往来文件及合同的分类、协理、归档、发放,负责各种材料样本的整理、归类,并负责材料样品的保管。

  第九节 仓库管理

  第四十条 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多余物资,无法退回厂家。由项目部出具详细情况说明,经物资部经理及物资副总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办理入库及冲帐手续。

  第四十一条 每月初5日前,物资部负责与材料对库存帐,做到物、卡、帐相符。

  第十节 物业维修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交付后,物资部负责提供设备维修卡给物业公司,提供设备供货商或其维修部的相关资料,提供相关配件的价格,配合物管技术部建立维修维护方案。

  第四十三条 物业公司维修部申报备品备件,经物管技术部审核并履行公司审批手续后报物资部,物资部负责安排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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