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1.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2.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机械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队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2.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4.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司机负责监护。
5.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值班司机挂牌,操作室内其他人员不准进入。
6.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7.起重机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8.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
9.实行多班作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和检查工作。
10.DBO系列起重机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针对进口的特大型起重机械)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针对本机性能的专门培训。
11.坚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条 专业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GB6061-85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1.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2.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机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报告。
4.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二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应具有网、省局,电建局,总公司颁发的技术证件,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五条 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1.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公司总工批准,由安全、机械、施工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2.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3.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公司总工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机械、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机械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在不改变原机构性能时,由机械管理部门同意,公司总工批准。改变性能时应经公司总工审核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改装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试验由机械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六个月试运后办理验收,改装的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并将保养执行情况报机械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奖罚办法。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程序,适用于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中小型起重机械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力部 电建[1996]381号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安装和拆卸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电力部 电建[1994]106号 《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能源部 能源基[1992]1204号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部司局 建质[1996]42号 《桥、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报告书》
《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Q/AEPC-M GC06 《作业指导书编制导则》
Q/AEPC-M AQ005 《机械资产管理规定》
Q/AEPC-M AQ02 《施工机械认可办法》
Q/AEPC-M AQ03 《机械维护规定》
3术语和定义
大型起重机械在我公司范围内是指起重量在25吨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
4职责
4.1总经理职责
a)贯彻实施国家和上级有关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组织制订实施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b)审批大型机械的报废手续。
4.2生产副总经理
a)协调调度大型起重机械;
b)领导开展公司机械大检查;
c)审批“大型起重机械出租申报表”。
4.3公司总工
a)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规范、标准;
b)批准安全技术措施和出租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拆卸、安装“作业指导书”。
4.4安全管理部
a)根据国家和上级的要求,编制适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b)检查监督大型起重机械的合理使用、安全运行和拆卸安装;
c)对大型机械的安全隐患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4.5项目部
4.5.1经理(生产副经理)
a)负责组织和实施对现场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b)总工程师
c)督促和指导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批准大型起重机械拆卸安装“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作业票”。
4.5.2工程科
a)负责对大型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的审核。
b)安全科
c)对现场的大型机械使用、保养维护、拆卸安装实施检查监督。负责对大型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的审核。
4.6机械化工程公司
a)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规范、标准;
b)组织大型机械操作、指挥人员的安全学习和培训;
c)负责大型机械的使用、保养维护、拆卸安装和租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5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5.1使用管理
a)我公司大型起重机械集中于机械化工程公司使用、维修,在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统一协调下,由机械化工程公司调度(有关调度程序见公司Q/AEPC-M AQ005《机械资产管理规定》)。如果大型起重机械对外企业出租,机械化公司须填报“大型起重机械出租申报表”(附录A),获准后方可进行。
b)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企业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资质的申请,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安装、维修人员的培训和取证工作。
c)50吨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和KH700、7250履带式起重机,每台机械机械化工程公司应指定技术人员(专管技术员)负责其安全管理,并填写“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技术员分工负责表”(附录B)。专管技术员必须熟悉上级颁发的文件、标准,熟悉所负责机械的随机文件,熟悉国家和行业颁发的相关规程、规范,编写符合本机特点的操作和保养规程。
d)大型起重机械应在机械或机身明显部位挂牌,标明机长和操作人员姓名、负责技术员姓名、简要岗位责任和安全操作规程。
e)按电建[1996]381号文《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对在用的起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进行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必须有检验资质的人员进行。
f)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年度检查。
g)机械化工程(处)组织月度检查,月底将检查记录报安全管理部。
h)年度检查和每月检查的记录采用电力部司局建质[1996]42号文中标准化检验报告书,对发现的问题发GL-GL-15《整改通知单》(见Q/AEPC-M GL26《事故、事件、不符合及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i)每日检查由当班操作人员在作业前进行。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每日填写《塔式起重机日检表》(附录C)。
j)日常工作中若需检验极限位置限制器,必须有技术人员或工段长或专业公司领导监护,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
k)机械化工程公司必须建立机械管理机构,组建机械检查小组,落实机械检查制度,有一名副经理专职负责大型机械的安全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大型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停用机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l)DBQ系列塔式起重机使用中避免小幅度工况,若不能免除,应遵守或参照遵守《DBQ4000塔式起重机说明书》中相关规定。
m)机械化工程公司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起重机指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每年每位员工至少轮训二次,每次不少于16学时。50吨及以上起重机机长至少应具备或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同时具有操作同类机械的经验。起重机操作和指挥人员应满足DL 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遵守其中提出的要求。
n)1000t.m及以上塔式起重机、150t及以上的履带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的机长的任命,机械化工程公司书面提出请示(其中要说明被任命机长的工作表现和操作机械的经历),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o)主要结构、主要部件磨损严重损坏,再经大修其性能达不到使用安全要求的起重机;或主要结构腐蚀深度达厚度的10%时,机械化工程公司应提出报废请示,经公司安全管理部核实送交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按Q/AEPC-M AQ005《机械资产管理规定》履行报废手续。
5.2拆除、安装管理
a)大型起重机械拆卸和安装,必须由拆卸安装队伍进行,严禁将任务转包给非专业队伍。安装、拆除作业现场由专业队伍的队长、副队长负责,作业人员中必须由起重技师(或相当条件)以上人员负责起重指挥。
b)新购置的大型起重机进行第一次安装时必须遵守电力部文件电建[1996]381号中的《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的选型、安装和拆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
c)大型塔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拆除或安装前,大型起重机械拆卸安装队伍编制作业指导书,按Q/AEPC-M GC06《作业指导书编制导则》规定的程序,由所在项目部审批;在机械化工程公司自行开发项目中,DBQ4000、FZQ1250、BTQ1000、75t塔式起重机、50T及50T以上的塔式起重机,40T及40T以上的龙门吊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由公司审批,其它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由机械化工程公司自己履行审批程序。
d)塔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停用,应尽快安排拆卸(防止长期停置受腐蚀导致报废),并记录该机现有的缺陷和问题,填写“机械缺陷记录”(附录D),便于以后拆卸时对此加以关注和安装前保养维修消除这些缺陷,防止将老缺陷带入下一使用周期。此外,塔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在拆除前,机械化工程公司依据建质[1996]42号文件中标准化检验报告书进行检测,并消除隐患,确保拆卸作业安全。
e)大型塔式、龙门式起重机拆卸安装属“重要施工工序”和“危险作业项目”,机械化公司专职安全员必须在现场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
f)塔式起重机在安装过程中,要进行如门架构件间的螺栓联结等重要工序(见附录E “塔式起重机安装需验收的工序”)验收。验收程序是:施工人员自检,安装技术负责人验收,以“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技术记录”(见Q/AEPC-***00-20**《施工机械认可办法》),作为验收签证。为使这些重要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增加施工人员的责任心,施工人员在这些工序的记录上签名是必要的。
g)龙门式起重机在安装过程中,要进行如桥架结构各节点的螺栓联结等重要工序(见附录F “龙门式起重机安装需验收的工序”)的验收。验收程序同5.2.6条。
h)自扳式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扳起前,安全管理部应在施工人员自检的基础上,对照电力部司局建质[1996]42号《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组织检测人员对扳起条件进行检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公司安全管理部与机械化工程公司填写“塔机扳起(放落)安全条件确认表”(附录G),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扳起作业。自扳式塔式起重机拆卸过程中放落前,亦比照此办法进行安全确认。
i)大型起重机械的检验与认可,执行公司Q/AEPC-M AQ02《施工机械认可办法》。
j)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单位前,必须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测,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
5.3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按电力部电建[1996]381号《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建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中“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原件由公司档案室保存。机械化工程公司填写并保存电力部司局建质[1996]42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5.4其它
a)停用时间一年以上的起重机异地再次安装或重新启用前,对其拉索、耳板、钢丝绳等受力构件锈蚀程度机械化工程公司和安全管理部必须联合进行安全鉴定,将结果书面汇报公司总工和生产副总经理。
b)大型起重机械的购置等前期管理执行Q/AEPC-M AQ005《机械资产管理规定》。
c)大型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执行Q/AEPC-M AQ03《机械维护规定》。
附录A(规范性附录)大型起重机械出租申报表
表A1 大型起重机械出租申报表
年 月 日
起重机名称 型号 自编号 数量(台) 机长姓名
承租方(企业)名称及使用地:
执行任务情况:
出租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申报意见和需说明的问题:
机械化公司负责人(签名):
安全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司意见:
生产副总经理(签名):
本表一式二份,获批后一份存安全管理部,一份存机械化工程公司。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分工负责表
表B1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分工负责表
起 重 机 负责技术员 备 注
名称 规格型号 自编号
附录C(规范性附录)塔式起重机日检表
表C1 塔式起重机日检表
检验
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检验结果
轨道 1 轨道上及两侧无杂物,不妨碍塔机安全运行。
2 轨道无明显弯曲和高低不平,基础无塌陷。
3 夹轨器松开后,确保在行走过程中不卡轨。
制动器 4 制动器杆件应无变形,零件无损坏,弹簧表面不得有裂纹、锈蚀现象。液压制动器不应漏油、缺油。
5 制动轮磨擦面与磨擦片压合良好,不得有固定磨擦片铆钉引起的划痕。
6 液压系统无漏油。
保护装置 7 力矩限制器,起升、回转、变幅、行程限位器,端部止档等保护装置经目测无异常。
钢丝绳 8 钢丝绳不允许有扭结、压扁、弯曲、畸变、断股、波浪形、钢丝或绳股、绳芯挤出等
9 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情况,发现断丝数增加应向专业公司领导汇报
卷筒 10 卷筒上钢丝绳排列整齐。
11 固定钢丝绳的压板不得有缺损或松动等缺陷
滑轮 12 轮缘无缺损,滑轮槽表面表面光洁平滑不应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润滑良好,转动灵活。
13 防钢丝绳跳槽装置状况良好。
钢结构 14 在易观察的范围内,螺栓应无松动,无缺损,无折断。
15 在易观察的范围内,塔身、主弦杆及重要受力构件的焊缝不得有裂纹、开焊等。
其它 16 工作范围内无妨碍塔机回转的障碍物。
17 电缆无破损,电缆卷筒工作正常。
附录D(规范性附录)机械缺陷记录
表D1 机械缺陷记录
机械名称 机械自编号
存在主要缺陷和问题:
机长 机械管理员 专业公司总工
附录E(规范性附录)塔式起重机安装需验收的工序
塔式起重机安装需验收的工序
1.门架构件间的螺栓联接
2.机台与门架螺栓联接
3.主、副撑臂组合后,其轴销、滑轮组等部件的安装
4.钢丝绳死头
5.轴销止轴板安装
6.随机《说明书》中规定螺栓的拧紧力矩
7.钢丝绳检查记录(收或放钢丝绳过程中派专人检查)
8.拉索检查记录(包括用放大镜检查铝合金套有无裂纹)
附录F(规范性附录)龙门式起重机安装需验收的工序
龙门式起重机安装需验收的工序
1.桥架结构各节点的螺栓联结;
2.桥架与支腿的联结;
3.钢丝绳死头;
附录G(规范性附录)塔机扳起(放落)安全条件确认表
表G1 塔机扳起(放落)安全条件确认表
机械名称 机械型号 机械安装地点
工序检查
轨道基础验收记录
各组行走台车处钢轨的相对标高记录
门架构件间的螺栓联接记录
机台与门架螺栓联接记录
主、副撑臂组合后,其轴销、滑轮组等部件的安装记录
钢丝绳死头检查记录
轴销止轴板安装验收记录
随机《说明书》中规定螺栓的拧紧力矩检查记录
钢丝绳检查记录(收或放钢丝绳过程中派专人检查)
拉索检查记录(包括用放大镜检查铝合金套有无裂纹)
拆装队自检
队长(签名): 年 月 日
检测组意见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扳起(放落)确认
机械化工程公司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篇3:人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人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新生需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入学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患病、参军或创业等原因可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为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下一学年开学前1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还须提供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由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编入当年度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经学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四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参加首日教育活动、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按规定缴费者,学校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满2周及以上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1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 学 制
第七条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学制)为4年,据此制订专业培养方案。不论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毕业时学制均以4年计。
第八条 学生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对于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其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不计入修业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并缴纳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学分、选课与修读
第十一条 学分是学生课程学习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通过所选修课程的考核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学生每学期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校和院系教师的指导下修读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办理申请,经任课教师、院系与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学生通过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获得我校颁发的相应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对所选的课程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可申请免修或免考勤。申请免修或免考勤学生仍需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申请免修的学生,其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者(含80分)可允许免修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绩点;申请免考勤的学生,其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者(含60分)可允许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绩点。免修和免考勤课程一般一学期不超过两门。免修和免考勤课程不免学费。
学校不受理学生关于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的免修和免考勤申请。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单和学籍档案。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考场规则的规定,违反考试纪律者,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取消补考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采用百分制、分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三级制(优秀、通过、不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按照《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各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 ÷ 所修各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或在他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与学分,按照《学生成绩及学分转换实施细则》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六章 补考、缓考与重新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申请补考或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课程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件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办理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参加缓考。缓考成绩如实记载,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根据学校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已进入第2学年者;
(二)已有转专业经历者;
(三)学校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约定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及转入学校批准同意,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二十七条 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需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我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中累计缺课、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应征参加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五)其他经学校审核必须休学者。
休学以1年为最小单位。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学校规定为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计入修业年限);对于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其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在得到学校书面同意后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权利(学校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学生若缴纳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其休学期间继续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学生休学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检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试读与注销学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第三次出现在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该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四)本科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满6年者;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签报并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起申诉。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该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应予以试读警告;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应予以退学警告;第三次出现上述情况应予以退学处理。
试读、退学警告每学期进行1次,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注销学籍:
(一)具有视为自动退学行为者;
(二)因各种原因死亡或者被医学判定为脑死亡者。
第三十六条 注销学生学籍,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签报并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对注销学籍有异议,可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起申诉。
第三十七条 注销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注销学籍证明,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注销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注销学籍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可以根据《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规定》缩短或者延长修业期限。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所获得的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80%,可获得结业证书。
结业生结业后,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返校补考,或缴费重新学习(限体育等实践类课程),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者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日期为准。
第四十条 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但未达到结业要求者,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获得毕业资格当年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于已注册的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撤销学历证书的,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撤销学位证书的,需经校学位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条文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篇4:人文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人文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一条 按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原则上实行结构化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综合成绩等构成。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试成绩+平时综合成绩
平时综合成绩原则上不大于课程总成绩40%。平时综合成绩包括期中测验(可单列)、上课考勤、作业、小论文、平时小测验等方式。
上述比例为指导性比例。各学院(部)可根据本专业特点,制定严格、科学、客观、公正的平时综合成绩评分办法,形成课程考试命题及考核方案,同时制定严密的成绩审查、复查、核定制度。
第三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部分课程的考试因其特点可采用五级制计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参照《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执行。
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每门课程成绩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呈偏正态分布。
第四条 我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数量的计算单位,绩点是评定学生成绩优差的衡量标准,实行学分绩点制可充分客观地反映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课程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计分,考试成绩百分制(或五级制)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分数(*) 等级分 绩点数(0.1*-5)
≥90 A 4.0 85
B+ 3.5 80
B 3.0 75
B- 2.5 70
C+ 2.0 65
C 1.5 60
D 1.0 <60
F 0
平均绩点的计算:
(一)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二)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修各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各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五条 除采用三级制成绩记录方式的课程外,其他课程均计算等级绩点。
第六条 补考、缓考、重新学习成绩记载参照《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条 缓考成绩按实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等级成绩和绩点参考原教学班相同成绩。缓考申请成功而不参加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注明“旷考”字样。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八条 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的,不准参加考核,学生须立即到考务办公室办理缺考手续,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一律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各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给予重新学习机会。
第十条 任意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缴费重新学习原来选修的课程,也可以另选一门课程缴学费修读,在毕业前一学期确保覆盖原不及格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不能免修。如因身体情况不宜正常参加体育课者,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校门诊部确诊签署意见,各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体育教研室安排上保健体育课。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旷考,该课程的绩点为零,并在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旷考”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新学习。
第十三条 插班生、转学生、赴国(境)内外学习的学生,在其他学校学习的成绩转换为我校成绩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取消补考资格,必须重新学习,并按《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及开课院、系、部负责录入考试成绩(包括补考和缓考成绩)。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并在打印的成绩登记表上签字,交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汇总存档,教务处审核通过后进入学生成绩库。如因故不能及时录入成绩,应报学院院长批准签署意见。未经批准不按时递交成绩的,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及时核查课程成绩,如对所修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向开课院、系、部提出复查申请。由开课院、系、部负责组织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查,给出明确答复。如需更改成绩,由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经开课院、系、部院长、主任审核后,签报教务处。复查申请应在成绩公布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学生对同一门课程成绩复查以一次为限。
第十七条 成绩单记载学生在校期间修读所有课程成绩。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条文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篇5:人文学院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规定
人文学院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规定
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我校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提前毕业
第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修业期内,德、智、体合格,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条 学校于每学期第8周之前受理提前毕业的申请。
第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修读成绩单,经学院教务老师核实后,由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核签名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年级不作变更,依据其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
第五条 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和学费结算,学费按照我校相关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第二章 延长修业期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修业期第六学期结束,已取得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的80%者,必须在第七学期(10月中旬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因其他学业原因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可于毕业当学期(4月中旬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延长修业年限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修读成绩单和学习计划,经主管教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需在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九条 学生须在延长修业年限内按修读的学分缴纳重新学习费,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未按时注册,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的,则依据毕业审核的相关规定,作毕业、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有效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条例的,则依据毕业审核的相关规定作毕业、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条文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