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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8-28

  人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新生需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入学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患病、参军或创业等原因可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为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下一学年开学前1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还须提供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由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编入当年度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经学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四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参加首日教育活动、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按规定缴费者,学校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满2周及以上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1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 学 制

  第七条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学制)为4年,据此制订专业培养方案。不论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毕业时学制均以4年计。

  第八条 学生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对于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其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不计入修业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并缴纳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学分、选课与修读

  第十一条 学分是学生课程学习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通过所选修课程的考核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学生每学期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校和院系教师的指导下修读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办理申请,经任课教师、院系与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学生通过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获得我校颁发的相应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对所选的课程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可申请免修或免考勤。申请免修或免考勤学生仍需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申请免修的学生,其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者(含80分)可允许免修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绩点;申请免考勤的学生,其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者(含60分)可允许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绩点。免修和免考勤课程一般一学期不超过两门。免修和免考勤课程不免学费。

  学校不受理学生关于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的免修和免考勤申请。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单和学籍档案。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考场规则的规定,违反考试纪律者,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取消补考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采用百分制、分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三级制(优秀、通过、不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按照《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各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 ÷ 所修各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或在他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与学分,按照《学生成绩及学分转换实施细则》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六章 补考、缓考与重新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申请补考或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课程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件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办理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参加缓考。缓考成绩如实记载,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根据学校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已进入第2学年者;

  (二)已有转专业经历者;

  (三)学校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约定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及转入学校批准同意,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二十七条 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需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我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中累计缺课、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应征参加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五)其他经学校审核必须休学者。

  休学以1年为最小单位。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学校规定为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计入修业年限);对于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其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在得到学校书面同意后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权利(学校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学生若缴纳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其休学期间继续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学生休学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检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试读与注销学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第三次出现在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该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四)本科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满6年者;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签报并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起申诉。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该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应予以试读警告;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应予以退学警告;第三次出现上述情况应予以退学处理。

  试读、退学警告每学期进行1次,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注销学籍:

  (一)具有视为自动退学行为者;

  (二)因各种原因死亡或者被医学判定为脑死亡者。

  第三十六条 注销学生学籍,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签报并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对注销学籍有异议,可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起申诉。

  第三十七条 注销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注销学籍证明,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注销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注销学籍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可以根据《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规定》缩短或者延长修业期限。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所获得的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80%,可获得结业证书。

  结业生结业后,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返校补考,或缴费重新学习(限体育等实践类课程),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者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日期为准。

  第四十条 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但未达到结业要求者,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获得毕业资格当年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于已注册的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撤销学历证书的,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撤销学位证书的,需经校学位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条文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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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实际动手能力的操作型、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和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制

  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二至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两年,总学习年限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五年 (二年制的专业不超过四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由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医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选课

  第六条 学院实行导师制和选课制。学生每学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七条 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学习进度。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原则上应先修先行课程。

  第八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育部规定的高职高专政治理论类课程均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有开课的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单独设置的实践(实验)课程、课程设计、实习和技能训练,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毕业设计(论文、调研)、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实践性教学环节(设计、实验、实习等)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试的组织和管理按《z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实践性较强、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确有困难的课程(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等)也可以根据实习或实验报告、课内外作业、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十二条 为区别学生成绩优劣,学期、学年和毕业前统计学生成绩时,一律采用折算成百分制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五级计分制折算为百分制的标准是:优为 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

  第十三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课程成绩采用学分绩点的统计方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办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0-5.00绩点(90分折合4.00绩点,90.1分折合4.01绩点,91分折合4.10绩点,依此类推),“优秀”折合4.50绩点;

  80-89.9分折合为3.00-3.99绩点,“良好”折合3.50绩点;

  70-79.9分折合为2.00-2.99绩点,“中”折合2.50绩点;

  60-69.9分折合为1.00-1.99绩点,“及格”折合1.50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0绩点。

  第十四条 考试前应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学生某门课程缺课(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 1/3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次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应交作业次数的1/3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以不及格论处。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的考核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达标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因病残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医生证明,系主任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或跟班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适当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登记表中注明作弊、旷考等字样,该门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并视其违纪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省级以上英语统考(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如果以前英语考试不及格,可用“总评及格”予以冲销,并在备注栏中记录统考成绩及“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等字样,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考核以参加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结业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

  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证课程详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统考课程由各系组织有关教师评定。学生成绩由教师上网填报,并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2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在考试后五天内,将成绩登记表与装订好的试卷送交所在系(部)办公室,由系(部)汇总后将一份成绩登记表和装订好的试卷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的各科考核成绩,均由各系办公室统一公布。

  第五章 多修、重修、免修与缓考

  第二十条 学院按各专业的学制确定各专业学生每学期应修读的学分数。学生如需要超出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修读费。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专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按照所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出免修:

  (一)学生已经修读过的大专以上课程(如自学考试的课程),须提交相应权威部门的考核成绩证明或有关材料,经系主任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获得批准免修该课程,承认该课程原有的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二)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的课程,可提出免修申请,并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通过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可获得批准免修该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但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三)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证课程,学生已经取得相应的证书(如电工证、导游证等),须出示有关证件及考证相关课程的成绩证明,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承认该课程考核的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可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参加“免修通过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可以免修。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规定的高职高专政治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准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向本系申请缓考,并出具有关证明,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六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二)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入学半年以内(含半年)、满足上述转学条件者可以转同类别的其他专业,入学超过半年者不允许转专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跨类别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学院予以认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求转学应按如下审批手续办理:

  (一)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由学院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学生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出学校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函至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高教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生方能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院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意外伤害等),本人强烈要求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科技开发、创业实践等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须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和出现的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保留学籍:

  (一)已办理休学手续的;

  (二)自愿应征入伍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院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院申请复学;

  (三)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八章 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最低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二)违反《z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应作退学处理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六)操行评定累计两次评定为不及格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因其他原因学院认为应作退学处理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第四十七条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造成的退学,可以申请办理退学试读,规定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持家长同意退学试读的函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安排在下一年级跟班试读;

  (二)在校学习期间,退学试读只限一次,时间为一年。退学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停)学生待遇;

  (三)退学试读期满,所选课程必须考核全部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取消退学试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方能重新取得学籍;

  (四)退学试读期间必须缴交学院规定的试读费。

  第九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考勤与纪律按《z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四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有关对学生处分的细则,详见《z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十四条 在校期间对学生的行为规范进行综合测评,并以此作为毕业推荐的重要依据。具体评定标准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肄业与毕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形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一)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未修满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者;

  (二)学生没有学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具备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三分之二课程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十八条 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凡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成绩证明。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O**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适用于二O**年起入学的学生。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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