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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财务报销、支款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8-28

  人文学院财务报销、支款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对各项经费来源的经常性支款报销手续作以下规定:

  一、财务报销原则

  依法据规、先批后审、权责结合,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审批人对其签批的财务开支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主要责任,财务对报销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明细金额与合计金额一致性负主要责任。

  二、审批制度

  (一)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由校长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院、部(职能处室)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经费报销“一支笔”签批人,在董事会批准的预算(计划)范围内,按学校实际情况运行执行预算,并对预算(计划)的执行结果负责。

  (二)学校各院、各行政部门财务开支事宜必须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按预算核定的指标合理安排支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审批原则

  1.预算内经费

  各院、各行政部门经费控制在学校下的达预算指标数内,单笔支出在1000元(含)以内的,由本院、本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字审批;1000-10000元(含)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校长签字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由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中层干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报销,应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大于10000元还须由校长签字审批。

  学校组织类项目执行时,采用“一事一报”原则。项目经费支出大于人民币20000元(含)需事前明细填报《大型项目执行经费计划预报表》报校长审批,作为经费支付的重要依据。

  2.预算外经费

  资金审批按照《预算外资金申请表》执行。根据业务性质区别由分管财务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议、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3.财政拨款经费

  财政拨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申报书及上级批复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并履行报销手续。单笔支出在1000元(含)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对支出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1000元-10000元(含)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4.其他

  对个人教学科研经费、课程建设、重点课程建设等个人项目以及支付学生个人的补贴、支付校内外个人的人员经费支出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个人教学科研经费、课程建设、重点课程建设等个人项目在拨款到位后,支出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管理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对支出内容进行审核。支出金额在10000元(含)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支出金额在10000元-20000元(含)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2)支付学生个人的补贴以及支付校内、校外个人的人员经费,每笔支付须由各院、部门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分别签字审批。

  (四)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须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财务报销凭证的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要求

  1.原始票据的内容必须具备: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开具发票的信息正确且完整,同一笔经济业务不得随意拆分开具票据。

  2.经济业务汇总填开发票时,必须附有财税部门规定专用销货明细清单,清单必须盖有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如:试剂、材料、办公用品、日常用品、食品、电脑配件、图书等)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有国家税务局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有财政部监制章及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4.各类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报销时,必须附有学校有关部门验收入库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等信息。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或经济业务申报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组织类的项目或活动,应当将领导批复后的项目或活动的参加人数、预算计划等文件作为原始凭证。

  7.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一经涂改无效。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予以退回,各种发票必须是机制打印手写无效。

  8.原始凭证遗失的处理办法: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对方单位发票专用章的;证明、复印件需本人和部门院系负责人签字,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报销。

  9.报销票据时效。票据一般不能跨年度报销。取得的业务票据须自开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财务报销手续。开票时间为第四季度的发票因特殊情况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报销。

  (二)记账凭证的要求

  记账凭证的填制按有关制度规定,根据经济业务内容填制。会计人员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做到摘要清晰,业务内容描述真实,报销手续完备,账务处理准确完整。

  四、相关报销项目的规定

  (一)外埠差旅费报销

  外埠差旅费是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公杂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1.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见附表。

  2.报销规定:

  (1)出差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实报实销,超过规定的标准部分自理。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2)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登记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3)中午12点之前出发伙食费按一天计算,中午12点之后出发伙食费按半天计算;回程时间中午12点之前到达伙食费按半天计算,中午12点之后到达伙食费按一天计算。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费不再予以报销。报销时请附接待单位通知和校领导批复。

  (5)出差期间,购买与出差业务相关的图书、材料、发生其他支出,报销时需填写《付款凭单》,不属于外埠差旅费开支范围。

  (6)下列开支不予报销:

  出差地点与批准地点不符或无故绕道扩大开支的。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7)乘坐交通工具选择二等座(含)以下,飞机票比其他交通工具更便宜的例外,从严控制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必须乘坐飞机的,须经校长批准。乘坐飞机的,凭发票或行程单和登机牌报销;由国外航空公司网站直接订购飞机票的,凭行程单、付款记录和登机牌报销。

  (8)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填写《差旅费付款凭单》,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出差地住宿费发票、出差地交通费发票和出差地出差期间就餐发票等凭证。

  (9)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需要校领导批复同意文件方可报销,按票据据实报销。

  (二)会议费的报销规定

  1.会议费指由本校组织召开的各类业务性会议。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会议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2.会议费开支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范围及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外埠)

  伙食费

  (本市)

  其他费用(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40

  130

  60

  80

  业务支出涉及上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设计费e报销需填写《差旅费付款凭单》务处报账

  3.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填写《付款凭单》并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和发票。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4.下列开支不予报销:

  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额外配发的洗漱用品。

  (三)培训费的报销规定

  1.培训费指本校组织开展的,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包括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疗费。交通费是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2.培训费开支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外埠)

  伙食费

  (本市)

  场地费、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340

  130

  60

  50

  30

  业务支出涉及上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培训讲座费单独核算,执行标准参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规定。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培训费标准执行。

  3.培训费报销,应当填写《付款凭单》,并提供校领导批复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及培训机构出具结算凭证或发票。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设备、图书、材料物资、软件购置的报销

  1.设备、图书、材料物资、软件的购置和管理参照《上外sd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2.图书资料、报纸期刊购置报销,须由图书馆统一采购并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3.材料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归口管理,须经学校资产部门登记验收,同时发票应由经济业务经办人、验收人签字,不能代签,严禁自购、自批、自报、自领;由于专业的原因,必须自购的实物,应由物资管理部门认可,方能自购。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还应附采购清单、立项批复报告、购销合同、招标文件、审计报告、验收文件等。

  4.购买软件资料,需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软件资产登记验收手续。

  5.经审批后,附预算申报书复印件,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

  (五)实验室新改建、装修以及后勤修缮等工程的报销

  1.零星基本建设工程、房屋修缮、房屋及室外维修项目,经审批准后,提供工程合同、工程,决算、审价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持项目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

  (六)劳务报酬、讲座、津补贴等人员费用的报销

  1.各部门院系发放的各类人员费用,均须在校“薪资平台”统一申报造册,打印单据,按照《薪资发放操作规定》办理审批流程。由财务处直接按税务局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以“现金”支付形式的,必须有领款人本人签收。领款时,由财务处直接按税务局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支付讲座费、评委费等提供讲座及活动的批准报告,按规定审批后,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由财务处直接按税务局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各种科研、课题建设、重点课程建设等个人项目经费的报销

  1.报销范围严格按照校《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上外sd学院政府扶持专项资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规定执行。

  2. 科研、课题建设、重点课程建设经费支出中涉及购买设备、软件、文献建设资金购买的图书按设备、图书、材料物资、软件购置的报销规定执行;涉及人员费用的,按劳务报酬、讲座、津补贴等人员费用的报销规定执行,并由财务处直接按税务局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经审批后,附预算申报书复印件,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

  (八)业务招待费的报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学校日常办学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的各种费用。主要有:餐饮、住宿费(教职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培训发生的住宿费为“外埠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支出。

  校内教职员工工作餐标准为20元/人/餐; 对外招待用餐、购买礼品、礼券、消费卡等须书面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在授权范围内),超额度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复同意后方能执行。

  住宿接待标准按会议费标准执行。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部门业务招待费支出。对超预算、超标准的业务招待经费 不予报销,违反规定的招待费一律自理。

  (九)交通费的报销

  交通费主要包括租车费(含出租车费)、公交车费、单程地铁票、汽油费、过桥费、停车费等,各部门严格控制部门交通费支出,原则上外出办事使用学校公务车辆,若有特殊情况自行乘坐出租车的,需事先征得部门或学院负责人同意,报销时填制《出租车票报销审批表》方能报销。

  五、借款项目的规定

  1.除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不对外借款。

  2.有借款的事项,按如下规定:

  (1)借款包括现金和支票。

  (2)借款人必须是校内职工,学生及外单位人员借款不予受理。

  (3)财务处对所借款项进行账务处理,严格实行一事一借,有借有还,前款不清、后账不借的规定。

  (4)借款人应填写《借款单》及相关业务部门的通知到财务处申领借款,财务人员根据借款用途核定可借款项金额,并根据《现金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或支票借款;一般借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整,并需提前二天通知财务处。

  (5)借款应在业务结束7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逾期不办理又无正当理由者,将从借款人次月工资及津贴中扣回所借款项。

  六、其他规定

  1.同一笔经济业务不得拆分报销。

  2.携带经费本报销,一张经费单对应一单《付款凭证》。

  3.所有原始凭证的报销,应将原始凭证按不同经济业务按内容分别粘贴在《付款凭单》的后面,并与左上角对齐。在《付款凭单》上准确填写用途、附件张数及大小写金额,并注明经费所属预算项目名称。

  4.不予以全额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审批领导意见,在原始凭证上注明实报金额,实报金额不应大于原始凭证票面金额,并由报销人签字。

  5.发生外币业务需报销的,换算汇率以报销时当天中国银行人民币汇率基准(中间)价进行折算,实行人民币报销。

  6.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凡在同一地点或同一单位付款金额超过1000元或购置固定资产的,均需办理转账支付。转账支付必须提供与购货发票一致的收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号、开户行。

  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销: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

  (2)对不真实、不合法和明显不合理的票据;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内容的;

  (3)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项目列支渠道不明确的;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不是黑色水笔或黑色钢笔填写无效。

  (4)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于多次更正补充后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5)出差地点与批准地点不符或无故绕道扩大开支的;

  (6)利用外单位发票将校内资金转入他人账号的;

  (7)非财务处核发的经费本和经费余额不足的;

  (8)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开支;

  (9)不符合财务部门关于转账经费规定和要求的业务;

  (10)白条收据;

  (11)付款单位抬头为“个人”的票据;

  (12)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其他开支。

  七、财务处报销及对外付款业务受理方式及规定

  业务报销、业务借款的单据,财务处自接单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报销款支付至报销人(借款人)银行账号内;

  对外预付或支付款项的业务单据,财务处收单后于每月15、25日(遇节假日顺延)安排进行对外付款;

  固定性人员费用收单后根据学校规定时间将实发金额支付至受款人借记卡账号内。

  校外临时劳务费用收单后于每月10日、2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实发金额支付至受款人借记卡账号内。

  八、学校经济业务的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的,财务报销范围参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报销手续和要求适用本办法。

  九、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开展业务和执行项目的,发生各项费用的标准和报销管理规定参照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十、本规定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财务支款、报销管理规定》(上外sd办[ 20**]21号)自动废止。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外埠差旅费开支标准

  单位:元/人天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造价咨询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造价咨询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规范员工出差报销审批手续,加强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销范围

  差旅费报销项目包括出差期间发生的往返车船费、订票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贴、出差参加会议的会务费。

  三、报销标准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下表的标准报销差旅费:

  职称 火车 轮船 飞机 所长、总工 软卧 头等舱 经济舱 一般员工

  硬卧普通舱

  备注:

  1、一般员工因紧急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应提交正规车票。由出差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经总工审核、所长签字,方能报销。

  (二)搭乘公司或甲方安排的交通工具者,不得报销交通费。

  (三)省外住宿费及交通费实行限额制,限额内据实报销,超额部分自负。出差一般地区,一般员工每人每天限额180元,所长及总工限额300元。出差省会或以上城市(含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一般员工每人每天限额240元,所长及总工400元。出差发达地区(仅限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一般员工每人每天限额300元,所长及总工限额500元。两人可以合住的应合住,另一人限额核减80%。

  (四)因公出差或外出参加会议,食宿已由对方负担的,不予报销。

  (五)一般员工随领导出差时,报销费用标准可同领导。

  (六)短程(指省内)出差人员,车船费、住宿费及交通费按实报销。

  (七)员工回家车票不予报销。

  (八)因工作需要员工须乘坐出租车时,应经领导同意。

  出差期间因公支付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按规定办理:

  (一)、邮费应取得邮局的正式发票。

  (二)、因公宴请费用,应取得统一发票,并由总工和所长批准。

  (三)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得正式的运费发票。

  四、出差补助

  1、未购到卧铺票,在火车或轮船上超过8小时的可享受50元的补助,超过12小时补贴80元,超过24小时补贴120元。

  2、其他补助 :

  省内城市:

  (1)公司普通员工每人每天20元伙食补助,10元电话费补助。

  (2)公司所长及总工每人每天30元。

  省外城市

  (1)公司普通员工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10元电话费补助。

  (2)公司所长及总工每人每天40元。

  3、出差补助天数的计算方法

  (1)出发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出发的可享受全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享受半天补助。

  (2)返回到达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返回西安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返回西安的,享受全天补助。

  4、当天能往返者不计出差。能往返未往返者不计出差。

  5、以西安为半径100公里内不计出差,如阎良等。

  6、完成业务后,经所长或总工允许,逗留期间不计补助,不报消费用。

  五、差旅费预支、结算及报销:

  (一)、出差人员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准备现金,借款时将预计所需金额,填写借款单,经所长或总工签字后,方可到行政财务部领款。

  (二)出差返回一周内必须结算差旅费,不按规定报销者,如有借款,将在本月工资中扣除。违反两次者,以后出差不准借款。

  (三)、报销时,要填写公司统一的差旅费报销单,将原始凭证粘贴整齐,应填项目填写齐全,金额计算准确,经总工审核,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员工出差返回后应立即销差,方能报销。

  六、如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一律自负。

  七、员工趁出差之便,事先经批准就近办私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此出差直线单程费用,多开支的部分自负,如果少于单程费用可凭票据实报销,绕道办事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不予报销。

  八、出差人员在出差途中除患病及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并有确实证明者外,不得任意改变启程日期或延长出差时间。

  九、员工报销差旅费,应据实出具单据,如发现有虚报不实情况,除将所报销金额退回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本规定由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行政财务部负责解释。

篇3:绿谷集团传呼机和移动电话费报销规定

  绿谷集团传呼机和移动电话费报销规定

  一、部门经理和副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可报销传呼机服务费,其它员工因岗位特殊、工作上的需要,经本人申请、部门经理同意、主管总裁批准,可报销传呼机服务费。服务费按季度或半年报销,一次报销不得超过6个月,每月费用不得超过70元。

  二、部门经理或部门第一负责人可报销移动电话费。内勤经理(或部门第一负责人),每月报销250元;外勤经理(或部门第一负责人),每月报销450元,超出部分皆自行负担。因特殊岗位、临时特殊工作出现的超支,可由主管总裁批准做一次性或长期特殊处理;若因工作变动,相应的执行标准可按工作性质调整。

  三、部门副经理、项目主管及其它员工原则上不报销移动电话通讯费,特殊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书面申请、部门经理同意、主管总裁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传呼机、移动电话及网卡的购置及维修皆由本人负担。

  五、由公司报销服务费用的传呼机,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不得关机,使用人在接到信号后应尽快回复,特殊情况无法回复者,事后必须说明情况,无理由不回复且造成损失时,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公司外派人员应严格控制使用漫游移动电话。

  六、副总裁以上(含副总裁)级别者,以上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七、各市场参照营销委员会或项目组制订的,由集团公司核准的标准执行。

篇4: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习费用报销规定

  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习费用报销规定

  为积极适应我校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需要,进一步规范各专业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毕业实习费用管理,参照兄弟院校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学生实习期间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实习费

  (一)医科类学生

  医科类(含护理专业,下同)学生实习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实习费由教务处和医院进行统一结算。

  医科类学生一般不得自行联系实习医院。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学院及教务部门批准后,按学校实习费统一标准,经学院造册,教务处审批,由学生自行支付实习单位。若有不足,由学生个人承担。

  医科类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医院的范围,必须是学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以外且符合带教条件的医院。

  (二)药科类学生

  药科类学生的毕业实习,一般由药学院统一安排,也可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由药学院统一安排的,实习费由教务处与实习单位统一结算。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的实习费,按学校实习费统一标准,经学院造册,教务处审批,由学生自行支付给实习单位。若有不足,由学生个人承担。

  药科类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范围,必须是学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及药学实习基地以外的单位。

  (三)非医科药科类学生

  非医科药科类学生的实习,一般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实习费按学校实习费统一标准,由学生垫付实习单位,实习结束后,凭实习单位收费发票,由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报销。若有不足,由学生个人承担。

  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实习的,实习费由教务处与实习单位统一结算。

  二、城市间交通费

  (一)医科类学生

  学校统一安排在省内实习的医科类学生离开**实习时,一般由学校统一派车接送。学校统一安排在省外实习的医科类学生,按节约原则,按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经批准自行联系实习的医科类学生,可按照《见实习省内各地区交通费报销标准》(见附件一),发放往返城市间交通费。自行联系赴外省实习的学生,不论距离远近,统一按每人往返300元标准,发放城市间交通费。

  (二)非医科类学生

  非医科类学生离开**实习时,省内按《见实习省内各地区交通费报销标准》,省外按每人往返200元的标准,领取城市间交通费。

  三、住宿补贴

  (一)医科类学生

  医科类学生实习期间,一律按每生800元的标准收取住宿费,并在实习开始前办理仙林校区的退宿手续。

  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的医科类学生,原则上必须接受统一住宿。特殊情况下申请自行安排住宿的,学校不退还住宿费。

  自行联系实习医院且办理学校退宿手续的医科类学生,学校不收取实习学年的住宿费,也不发放实习住宿补贴。

  (二)非医科类学生

  非医科类学生若实习周期不满12个月,学校保留其实习期间在仙林校区的住宿条件,住宿费按原住宿标准收取。

  自行联系离开**实习的学生,实习期间,学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住宿补贴。在**市区实习,或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外地实习住宿的,以及学校已经统一安排住宿而学生本人申请自行安排住宿且获批准的,不发放住宿补贴。

  四、核算实习费和住宿补贴时,遇有不满整月情况,且前后相差不超过5天时,按整月计算;前后相差超过5天时,按半个月发放。

  五、赴外地见习的学生,可按本规定确定的标准,享受城市间往返交通费。

  六、实习、见习的学生,一般不享受市内交通费。

  七、学生实习、见习期间的医疗费,按照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在实习开始前领取。

  八、领取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补贴时,应在学生实习结束后由各学院造册,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发放。欠缴学杂费的学生,上述补贴应优先用于偿还学杂费。

  九、本规定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20**学年起执行。原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5: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

  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结合当前形势及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且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我校正式教职工,均可按本规定报销一定的往返路费。其中,单身教职工每年可报销一次(不追溯往年),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报销一次(两地分居的夫妻,可每年报销探亲配偶路费一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一律按四等舱位费标准报销。

  (三)教职工探亲地能以火车到达的,原则上应乘坐火车。确需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公交、地铁、出租车、机场大巴等),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一般不得报销飞机票和火车软卧车票。因故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的,按机票、软卧票面价格的30%报销,多支出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六)不应享受火车硬席卧铺而享受火车硬席卧铺的,按火车硬卧票面价格的50%报销,多支出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第四条 除火车、轮船、汽车直达,且票面上直接标明目的地地名(集镇或乡村)者外,其他车、船票一般只核算到县级城市。县城以下的交通费由教职工自理。

  第五条 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轮船的,且在转车地逗留不超过24小时的,可报销联程车、船票费,但不报销住宿费。 如教职工转乘过程中乘坐飞机的,只按前条规定报销飞机票面价格的30%,而不再报销城际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教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第七条 教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住宿报销标准不得高于教职工差旅费标准。

  第八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总数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学校给予报销。探望配偶父母路费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顺便游览、参观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财务处。

  附件:

  **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探亲报销单

  工号:

  姓名 部门 进校工作时间 年 月

  婚姻情况 □未婚 □已婚/离异 时间:

  探亲对象居住地

  探亲类别 □一年一次 □四年一次 上次报销探亲路费时间 年 月

  票面金额(大写) 本 人 签 名

  标准月工资总额 应报金额(大写)

  部门审核人 人事处审批人

  财务核准金额) 财务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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