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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案例(JIT生产方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8-14

  国内企业案例(JIT生产方式)

  这里介绍几个国内企业的案例。

  案例一:上海水仙能率有限公司

  上海水仙能率有限公司是由上海水仙电器总厂和日本能率公司合资的热水器生产厂,是一个典型的 JIT 生产方式的装配型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美元。该公司拥有员工300多人,1995年实现销售额2亿,占有上海热水器市场的60%。

  由于该公司根据日本能率公司的订单和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所以企业的主要管理内容为生产现场管理和财务管理。该公司按照JIT方式简化生产管理过程,在生产过程中不设物料仓库,不设半成品。生产管理全部手工实现。财务管理采用了某公司的财务软件。由于JIT 生产方式采用看板方法,拉式组织企业生产,即针对最终一级生产发出的指令决定了整个加工过程应提供的产量。因此,在成本核算的过程中依据 JIT 生产报表,反推该成本周期内的物料、工资和费用,建立适当的会计分录,并过帐到总帐系统,以反映费用及成本。采用平行结转分步法进行成本核算,物料、工资和费用分别进行结转。

  目前依据JIT生产报表,反推该成本周期内的物料消耗以及工资和费用的核算完全采用手工方式,核算周期长,容易出错。而且由于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生产的发展,产品品种和规格越来越多,手工方式的成本核算越来越无法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有一种手段自动实现成本核算。受水仙能率有限公司委托,我们为该公司开发了适合其实际的成本核算模块。

  根据JIT生产报表,通过对BOM表进行一系列的集合运算,实现物料的成本核算层次定位、物料实际耗用推算以及物料、工资和费用的层层结转。系统提供了平行结转分步法、综合结转分步法实现实际成本核算,反映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的差异,系统的分析功能提供多种手段进行成本分析。系统同时还提供了成本试算功能为职能部门制定合理的成本策略提供科学依据,成本估算功能为工程技术部门技术提供新产品的成本信息。

  下图表示了该公司的管理模型

  案例二:上海汽车齿轮总厂

  上海汽车齿轮总厂是上海汽车工业集团下属的大型汽车变速箱专业生产企业。该厂推行精益生产的零库存及拉动式管理(即JIT方式)。

  该厂于1995年4月签约引进SSA公司的BPCS系统。经过一年半的时间基本实施完成。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通过BPCS的MRPII形成车间订单,在车间下达后打印看板卡的方式,从而实现在MRPII集中计划指挥下灵活而及时的拉动式管理,使得MRPII与JIT生产方式在“在合适的时间,把合适数量的物料放在合适的地点”的思想基础上,以计划与现场控制“分工合作”的方式统一起来。从而使企业管理的两大基本职能即计划与控制结合起来。该厂的这种模式可以归纳为下图形式。

  案例三:华宝空调器厂

  华宝空调器厂是一个家电类装配型企业。在清华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的支撑下实施了华宝CIMS工程。在生产管理技术上,以立体仓库作为MRP与JIT相融合的结合点。

  物料按MRP提出的备料方式(入立体仓库的计划)进入立体仓库,服从物流管理系统的调度,并按JIT方式提出立体仓库(立体仓库的储备能力为2~3天)。

  案例四:联想电脑公司

  由于计算机产品是一种时效性很强的产品,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联想电脑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民族计算机企业,在激烈的生存竞争过程中逐渐建立起一套具有联想特色的现代化生产管理系统。该公司在1996年内部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上全面实施MRPII。为了更有效到降低劳动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库存,减少超量生产的浪费,又应用JIT的管理方法,对物流管理、车间作业管理实施实时调控,在MRPII系统中,吸收JIT看板系统的思想和方法:备料按装配所需生产;严格控制整机在线储备量;最大限度的降低产品品种更换时间,将相同的机型、类似机型安排在相近的生产周期生产,实现整个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同步化;设立PQC进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行小批量策略等。该公司在实施MRPII和JIT的同时注重根据企业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不拘泥于某种特定的生产管理模式,实现多样化、科学化管理,并适时调整。该公司认为,MRPII的宏观计划与JIT实时微观调控相结合,并在生产实践中不断地寻找适时的最佳的生产管理模式的过程是动态的,适时的、无休止的。

  参考书目:

  制造资源计划MRP2及其应用---张毅 清华大学出版社

  CIMS应用及实例- -清华大学出版社VIS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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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学院法学全真案例管理规定

  教学管理制度

  法学院法学全真案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和学院有关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资料室业务建设,进一步完善教学资料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负责收集法学全真案例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根据规定流程,按时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三条 根据学校关于集中管理教学档案资料的原则,集中统管全院需要长期、永久保管的教学案例资料,维护法学案例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实践教学及科研工作服务。

  第四条 法学院案例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负责案例的收集、整理、复印、保管、统计、利用工作;

  (二)为丰富学院实践教学和科研资料,做好法学全真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配合案例提供利用;

  (三)开展案例资料的编研工作和参与、配合学院实践教学工作。

  第二章 全真案例的接收和收集工作

  第五条 接收和收集的范围:

  (一)利用我院历届招收在职法硕学生的办学资源,收集其工作中接触的各类案件形成的案例资料;

  (二)我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教学过程中,整理提供其接触的相关案例;

  (三)我院教师兼职受理的各类案件形成的案例资料。

  第六条 收集与接收案例时间及方法:在职法硕学生,在其第一学年开学注册后,由法硕办公室通知要求每位学生提供,按照要求整理、编目后,资料室进行接收;全日制学生,在毕业前提供整理一份其社会实践过程中接触的案件形成案例料;学院教师,兼职律师工作中,提供其受理的各类案件形成的案例资料。

  各类全真案例经过系统整理,符合要求,编有完善的《法学全真案例目录》(含民事法案例目录、刑事法案例目录、商事法案例目录、行政法案例目录)一式两份,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接收时,双方根据《案例目录》一一清点核对,双方经手人在案例移交登记册上签名。《档案目录》由资料室和案例资料移交人员或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案例资料的整理和统计及利用工作

  第七条 资料室案例资料一般以教学课程方向进行分类(民事法案例、刑事法案例、商事法案例、行政法案例)。每本案卷编号对应每个案例的标题。 在日常档案整理工作中,注意做好:不同类型案例资料的分类存放,确保案例资料的完整;加工整理不符合要求的案例资料,调整资料室案例陈列不合理的布局等。

  第八条 资料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所管的案例资料的内容,主动积极为利用者提供利用。资料室设立案例陈列专柜,方便利用者查阅、摘抄。利用者需要时,在不违背保管原则的前提下,可摘录有关部分。

  第九条 资料室提供案例资料目录,查、借阅案卷资料登记簿等。工作人员每次应做好案卷借阅的登记和检查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对案卷数量、整理鉴定情况、利用人次进行统计。

  第四章 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检查工作

  第十条 资料室提供专门的档案柜和资料架保管和陈列法学全真案例。所有案卷资料副本,对学院教师和学生实行开架阅览,但未经学院领导同意及办理相关手续,一律不得借出资料室。 因课堂教学需要,在资料室内上课使用的案例,课前由专人统一办理借阅手续,课后清点后统一归还。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档案资料。实行一季一检查、半年全检查、特殊情况随时查。检查内容:

  (一)案卷数量有无短缺;

  (二)案卷材料有无损害;

  (三)借阅手续是否规范;

  检查时要做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对受损害的案卷资料要设法抢救、修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

篇3:案例说:小区丢自行车,谁来管

  案例说:小区丢自行车,谁来管?

  自行车停放在小区里,第二天不见了。某小区内的业主赵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要说法,物业公司说:“不归我们负责。”赵女士不明白,自己一直都按时交物业费,这小区里的保安每天都在大门口站着却不管事,丢了自行车到底该谁负责?

  谁负责得看合同

  沈阳市房产局小区办的工作人员孟庆来告诉记者,自行车丢了由谁来赔得看业主委员会是如何与物业公司签的合同。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十一条第五款中已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目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只是对24小时保安、门岗或是保洁服务做了简单、概括性的注释,没有就一些细节问题做出规定,合同完全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另外,《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物业公司只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活动负责。所以自行车的看护属于物业公司应提供的服务之外的内容,属于有偿服务的范畴。一旦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就此项服务在合同中约定,并且业主按规定执行和正常交纳了这部分服务费用,就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索赔。

  物业公司可以负责

  既然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小区办也有说法,但物业公司是不是愿意为业主提供这种有偿服务呢?银基物业公司品质部主管经理张越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她认为,车丢了谁来赔的依据也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的合同。如果合同中对自行车的看护有明文约定,物业公司就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办法。比如,可以采取收、发牌登记制度等。但是,物业公司会因提供相应的服务而增加人工、材料成本,业主就应该缴纳一定的费用。只要遵循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业主丢了自行车的事实核查清楚,物业公司一定会对业主做出赔偿。自己权利别轻放

  采访过程中让记者颇有感触的是沈阳市房产局小区办的工作人员说的几句话,既然《物业管理条例》已经给了咱业主政策上的支持,业主也要让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对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的合同重视起来,不要让合同流于形式,一旦出了问题的时候没“法”可依,最终还是自己的利益受损。

篇4:案例:小区内业主交费停车被盗,物业赔偿50%

  案例:小区内业主交费停车被盗,物业赔偿50%

  小区内业主交费停车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负责?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0%

  交了物业管理费,摩托车在住宅小区内丢失,谁该为丢失的车辆负责?近日,这个让不少中山市民牵肠挂肚的案子终于有了一个说法,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岐区东明花园业主17辆摩托车被盗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签订的是应该一般的物业管理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摩托车丢失双方都有责任,本着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作适当赔偿。

  【案件】

  一年丢17辆摩托车

  位于中山市石岐区的东明花园,是一个有2000多住户的中山相对较大的小区,据统计,仅20**年一年间竟有17辆摩托车被盗。

  据东明花园物业管理负责人黄经理介绍,由于没有车房,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车位,每月收30元的费用。没有想到,20**年一年之内,小区有17家摩托车被盗,其中2月18日开始的一周之内丢了5辆,20**年8月底之后又有12辆被盗。车辆丢失后,部分业主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获得赔偿,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也颇为难,仅仅收了30元的管理费,就要负这样大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他们拒绝赔偿。许多业主开始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能力产生不信任,有些丢车的业主干脆以不交物业管理费与小区对抗,双方关系剑拔弩张。

  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20**年3月,东明花园5位业主一气之下,将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20**年9月,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东明物业管理公司败诉。

  【物业】

  我们已尽管理义务

  “我们的小区是一个开放的小区,窃贼14秒钟偷一辆摩托车,我们防不胜防,我们尽了自己应尽的管理义务。”中山市东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黄先生表示。

  黄先生认为,在给业主的收费发票上,公司已经明确地写着“本车位只提供停泊车,不负责车辆(财物)保管”的字样,“况且一开始有6人告我们,其中一人的车在小区内已找到,是车主忘记放在哪里了,他本人撤诉了,剩下的5名原告中,记录显示有2人曾经5次没有拔车钥匙,这次他们的车丢掉了,责任怎么可能全在我们呢?”竹苑小区的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郭女士说,他们小区属于完全开放的小区,曾经丢了一辆小汽车,物业管理也只是每月收取150元的停车费,怎么可能负责保管?另外,如果丢了车就可以找物业公司赔,那业主就不会再去买保险了,物业公司怎么可能把保险公司的责任都承担了呢?

  尽管如此,东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先生说,他们已经在调整管理措施,通过调查,他们发现丢失的摩托车都是某一种型号的,物业管理要求所有这种型号的摩托车停在一个专门的停车场,公司安排3个人专门看管;其次是开始修建围墙,让以前的近千米的开放地带封闭起来。

  【业主】

  交了停车费丢车就要赔

  提起自己丢失摩托车的事情,某小区的陈小姐还忿忿不平:“自己每个月交了车位费,怎么到时出事了反而不管了呢?这些摩托车位本来都属于业主所有,是业主买房时的公摊面积,而物业公司只是用我们的地盘来保管我们的东西,既然是保管,丢失了就应该赔偿。”

  而东明花园的部分业主认为,虽然物业公司给的发票上面有特别说明,但是并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所以不能作为推卸责任的证据。摩托车停在小区内,并且交了费,丢掉了自然小区应该赔偿,否则,与把摩托车停在大街上有什么区别?

  【判决】

  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近日,这件持续一年多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法院认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构成车辆管理服务合同,并非保管合同,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对车辆进行登记的职责,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按照车辆评估价值的50%进行赔偿。据悉,这次状告东明花园的共有5位丢车的业主,他们的摩托车评估价值在9000元到17000元不等,都得到一半的赔偿。

  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官,他们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之所以不作保管合同考虑,是因为业主并没有真正把车给物业管理公司保管,没有交车钥匙,每月所交的30元也不是保管费用,如果是保管费用显然要高些,所以二者只是构成车辆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比如车辆的登记、适当的注意义务等等。这样,显然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这个判决并非一成不变的,还要看具体案子,比如小区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业主的交费情况、丢失物价值的大小等等。

  长期从事物业管理方面法律研究的广东铭治律师事务所张强律师说,从去年开始,中山的不少物业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在中华人民保险公司投了保,这是一种责任险,小区再丢车后就可以找保险公司,这是一个有意义的尝试。目前,中山已有翠景、东明、永怡等十多家物业管理公司投了保,但如果保险公司看到自己承担的风险过大,可能提高保费,保费高了,物业公司还会不会投保,这也需要权衡。但是,这个尝试如果成功,那么谁要为丢失的摩托车买单的问题也许可以迎刃而解了。

篇5:案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案例分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A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A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李某是小区的业主,拖欠了两年物业费没有缴纳,A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A物业公司提交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催缴单等材料。

  被告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几乎是没有服务,并且其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还需要举证证明其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保安、清洁、物业维修养护记录、绿化维护记录等资料,证明其全面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应当由A物业公司举证证明其服务到位。

  我们再来看一下以下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意见:

  A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对业主具有拘束力。A物业公司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某理应按约及时支付物业费,李某未按约交纳物业费已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相应滞纳金。李某在案件审理中虽然指出物业服务存在多处不足,但未能出示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支持了A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点: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负举证责任?

  一般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法律适用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要弄清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举证责任,我们先要分析合同性质。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总债权取决于给付时间的长短。

  并且物业服务合同里约定的内容非常多,包括对房屋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对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护、小区的清洁和保安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综合管理服务。其中涉及各种专项合同内容和维修记录表等资料文件。

  因此,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的举证责任单纯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套用的话,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承担举证责任,会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举证责任,影响责任分配的公正性。

  业主举证的合理性

  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不是一次履行完毕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进行。因为履行方不可能将合同履行的每一时刻都予以记载,这也不符合继续性履行合同的习惯。

  因此,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于到业主方,即由合同的相对方承担合同没有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证明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转换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但因其考虑到继续性合同的特殊性,同时也是出于对证据距离远近的考量,从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普遍适用。

  在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要求合同履行方举证其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在事实上很难实现。相反,如果要求接受履行方来证明对方没有适当履行合同则相对较为容易。

  总结,尽管法律实践中一般是由业主方对物业服务的瑕疵进行举证,但为了避免风险,物业公司在日常服务中可以做一个记录,比如做好门卫值班记录,值班记录主要用以证明有人值守;做好保洁绿化记录,证明对小区环境的维护等等,这样能够更好的保障物业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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