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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外墙脱落砸死人,每户赔3万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11

  外墙脱落砸死人,每户赔3万!外墙脱落究竟该谁负责?维修费用到底该谁承担?

  下班回家的小学老师周某,

  被一住宅楼脱落的外墙水泥块砸中,

  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后法院判定33户居民承担近百万元赔偿,

  平均每户3万。

  判决结果一经公布,

  引起不少市民关注。

  别人家房子的墙体脱落,

  为何其他业主也要赔?

  一时间市民疑惑重重,

  在遂昌引起不小反响。

  20**年3月7日中午11点40分左右,下班回家的小学老师周某途经北街一弄堂时,弄堂一侧住宅楼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导致周某头部受伤倒地不起,后虽经过路群众及时送医,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另外,脱落的水泥块还砸到另一侧墙体的空调外机箱,导致空调外机箱掉落在地。

  涉事的住宅楼建于1992年,分为一二两个单元,共33户36名业主,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物业及业主委员会。而水泥块是从一单元的外墙上脱落的。

  事后,周某的家人将36名业主一起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建筑物的外墙在功能上系为整幢建筑服务,故属于该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共有部分,业主作为住宅楼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人有维修保养该大楼并保证其安全的义务,而正是由于该大楼外墙疏于维护导致墙体脱落致周某死亡,36名业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遂昌法院开庭审理期间,一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辩称,对原告要求所有业主承担责任没有异议,但事故发生的地点并不是路,而是案涉房产与相邻房产之间的滴水弄,因此不是用来通行的,周某在不是道路的地方通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将二单元确定为被告是主体不合适,该住宅楼建于1992年,当时开发商和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收取房屋维修基金,而且因为历史原因,该住宅楼没有物业也没有业主委员会,一直以来,房屋共有部分都是按单元为单位,在各自的单元范围内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两个单元的独立意识是约定俗成的,该起事故是由于一单元外墙脱落引起的,二单元不是事发区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当然不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因此要求二单元赔偿是不合理的。二单元业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通道宽度1.4米左右,事发前通道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周某在正常行走中受害,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过错,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所说的一二单元是以楼内通行的楼梯数量区分,并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涉事住宅楼系一幢独立的建筑物,本案36位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墙体未尽合理的修缮义务,导致外墙水泥块发生脱落致周某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以独立门牌或产权记载的33户为基准,均等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33户赔偿家属989877.90元,每户承担赔偿29996.30元。

  法院判决后,不少市民对业主共同担责表示不理解,办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如高空坠物之类的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诸如此类的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住宅楼外墙属于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须共同承担维护墙体的义务,故本案认定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小编先来科普下,房屋也有保修期哦,保修期从开发商交付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住宅的保修期为五年。

  在保修期内,如果确定是质量问题造成的,受害者可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开发商可向承建商追偿。如维修不及时造成新的损害,则由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责任。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规定,如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则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超过保修期,发生的外墙脱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建筑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建筑物归单位所有,则由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建筑物是商品房,则应由业主和小区物业部门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外墙面是小区的公共部分,物业部门对公共部分应有维修和管理的义务。

  墙体掉落后该由谁维修?

  维修费用谁来付?

  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问题,则由施工单位无偿修复。

  如果超过保修期,则由物业公司负责修复。修复的费用可以从房屋维修基金中开支。当然申请维修基金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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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物业公司未尽管理注意义务,应对外墙脱落致损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谢某文诉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

  --物业公司未尽管理注意义务,应对外墙脱落致损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年9月4日,谢某连与吴某英途径珠海市粤海中路君兰居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君兰居小区于20**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自君兰居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君兰居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物业公司仍是君兰居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20**年11月18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坠落的是建筑物的外墙,并非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应当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当对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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