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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20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

  广东某电梯安装公司等诉佛山顺德安监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应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年1月7日上午,广东某电梯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施工人员邓某在万科金域滨江广场13号楼负一层井道内进行电梯安装施工。当邓某准备安装轿厢壁时,被从高空坠落的水泥预制件砸中头部流血而倒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20**年1月19日,佛山顺德安监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认定电梯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电梯公司做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认定电梯公司区域经理张某某未尽到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张某某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电梯公司、张某某均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监局针对电梯公司及张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应予支持。电梯公司、张某某请求撤销各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20**年7月6日,分别判决驳回电梯公司、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电梯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事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未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正确的施工步骤进行安装前的隐患排查等,因此,电梯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均应对施工人员因高空坠落的水泥制件而死亡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法院支持行政机关对相关单位存在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疏漏、风险隐患依法行使处罚职权,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督促和推动有关单位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工作举措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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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

  聂某诉陈某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发包人和施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年1月10日,聂某途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陈溪新村南九街5号房屋南侧时,头部被涉案房屋坠落物砸中受伤。事故发生后,聂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3月6日出院。经鉴定,聂某颅脑损伤致左侧面瘫构成八级伤残,颅脑损伤致嗅觉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涉案房屋为陈某所有,案发时房屋正由龙某承建施工,龙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聂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龙某支付伤残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万元。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分析,砸伤聂某的坠落物应是龙某承揽的涉案房屋加建工程的工地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致。龙某作为施工人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应对聂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屋在5层以上进行加建,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发包人,将加建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龙某,在选任施工人员上存在过失,应对聂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综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龙某、陈某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聂某因伤致残,精神受到损害,龙某、陈某应支付聂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年8月15日,判决龙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7.2万元;陈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7.4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施工人在施工期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高层改建工程的发包人,因选任无资质的施工人员,也应对其过失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警醒发包人、施工人要合法、规范、文明施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件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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