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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19

  AN学院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办公家具(以下简称家具)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服务,防止积压和浪费,有计划地配备各种家具,根据《AN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由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等购买或制作的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是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学生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资,均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家具实行学校和使用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国资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家具的购置、建帐、发放、调配、报废等项管理工作;各院系、各部门是家具的使用部门,负责对家具实物实施日常管理与维护。

  国资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家具购置计划的审批、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2.负责登记并建立学校家具分类和分部门明细帐。

  3.审核和办理学校家具捐赠、报废审批、回收等工作及对外出租借用等手续。

  4.组织学校家具的清查和统计等工作。

  5.提出调剂学院家具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6.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学校家具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7.敦促、指导使用部门的家具管理工作。

  家具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家具。

  2.登记有关的家具明细帐簿,记录家具使用情况;定期核对实物,做到帐物相符。

  3.负责申报购置计划和可行性论证,参与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填写验收报告。

  4.保管、维护办公家具。

  5.办理家具内部借用手续。

  6.提出家具调出、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

  7.各使用部门的家具,应指定专人管理。

  8.各院系、各部门对本部门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家具实施具体管理,确保资产的账、物相符,具体分工如下:校领导办公室及各会议室家具由学校办公室或江北校区管委会办公室管理;学校公共场所、学校统一管理的教师公寓和职工(单身)宿舍、教室、学生宿舍、食堂的家具由后勤保障处管理;实验室的家具由所在院系管理;图书馆的家具由图书馆管理;各院(系)、部门的家具由各使用部门管理。

  第二章 家具购置、验收与发放

  第四条 家具购置要根据学校的现状与发展规模,统筹考虑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进行全面规划。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第五条 各院系、各部门的家具配置按照学校人事处下达的人员编制进行配置。若人员暂未到编按实际人数配置。

  第六条 各院系、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编制下年度家具申购计划,报国资处。申购计划超过1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国资处根据各部门的年度申购预算计划编报采购计划。

  第八条 家具购置实行使用单位参与,采购过程、价格公开透明。在采购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家具的质量,价格、外观,做到择优采购。

  第九条 新购批量家具的验收,由国资处会同使用单位验收,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单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计财处凭国资处出具的资产验收单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条 批量购置或库存家具的发放,根据购置或配置计划进行。发放记录单必须注明:家具名称、规格、生产厂家、使用单位、放置地点(房间)、使用人等信息,同时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签字。

  第十一条 接收赠送的家具按以上程序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赠送家具单价不详的按照市场现价估价上账。

  第十二条 库存家具,半年对帐一次,确保帐帐、帐物相符。

  第三章 家具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资处统一管理全校家具,负责设立学校家具管理分户帐,建立学校办公家具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各院系、各部门所用家具,属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建立家具管理分户明细账,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管理账册,做到账物一致。家具使用人负责管理所使用的家具。

  第十五条 各院系、各部门所有家具未经国资处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校内调动工作者,原使用的家具原则上留原部门,确因特殊需要,需将办公桌椅等带至调入部门,必须经国资处审核并填写资产转移单办理相关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离校、离岗人员,应将本人所使用的办公家具留在原部门,并作好交接变更记录,由原部门负责出具证明后,国资处方可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职工(单身)宿舍按规定标准配备家具,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管理。学生公寓(宿舍)家具由后勤处管理。

  第十九条 各院系、各部门多余闲置家具应退回国资处,并办理家具所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家具原则上不得外租、外借,如确因工作临时需要,需由租(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并保证归还日期和家具完好。外租家具按学校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外租、外借家具归还时时如有损坏或丢失,必须按账面原值赔偿;不按期归还者,除追回家具外,按家具账面原值的2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每年与国资处核对账目一次,使其做到账账、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要爱护学校家具,并注意家具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家具的完好。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维修的家具由使用部门进行分类统计,填写《家具维修申请单》,报国资处,统一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对家具的报废、报损应从严掌握,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报损的家具,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确无修复价值的,经国资处技术鉴定并提出意见,填写报废单,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报废、报损。

  第二十五条 报废、报损后的家具由国资处负责处置。

  第二十六条 家具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家具更新而闲置的,由各使用部门负责向国资处申报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的家具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及时报告国资处,查清原因,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家具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资处批准。拆改的家具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家具均由国资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

  第二十九条 家具赔偿:因人为原因造成家具损坏或丢失,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及当事人责任,需赔偿的由国资处和监察处、审计处审批具体赔偿事宜。赔偿标准视家具的坏损程度、使用时间及责任性质,赔偿家具原值折旧后的80%。(办公家具赔偿折旧率每年按15%计算,学生生活用家具每年按20%计算)。蓄意破坏的,按家具原值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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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装饰公司办公家具管理制度

  装饰公司办公家具管理制度

  一、办公家具购买须先写申请,经总经理批示后统一由行政部购置。

  二、各部门、分公司/部所保管的办公家具,负责人须在行政部建立的家具清单上签字。

  三、如有办公家具增加、损坏、更换等情况须在三日内报行政部建档,如不及时报行政部,造成清查时与所建档案不符,则由部门、分公司/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严重过失单一张。

  四、行政部将定期(三个月)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办公家具情况报总经理,对办公家具管理较好的部门并给公司节省办公家具费用的部门、分公司/部,由行政部报总经理将给予部门奖励;对管理不善损坏率高、造成办公家具费用增加的,由行政部报总经理将给予部门处罚。

  五、如部门、分公司/部负责人调换、离职,前任负责人须与接任的负责人按办公家具清单交接清楚后方可调职或办理离职手续,如交接不清的由交接双方责任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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