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学院劳动纪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19

  AN学院劳动纪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全体教职员工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化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劳动纪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加强考勤管理

  1.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我校教职员工实行周五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含政治学习、党团活动、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等),职工不得旷工、迟到、早退或中途未请假离开工作岗位处理私事。

  2.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管理人员、产业管理人员、医务所工作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教学部门除专任教师(含科研人员)以外的人员等均实行八小时坐班制,以上人员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3.兼职党政管理人员,要根据工作任务,妥善处理好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明确坐班时间表。对由于因工作性质无法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如伙食、动力、保安、维修等后勤服务、产业开发、技术服务等岗位人员),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岗位特点制定符合岗位要求的作息时间,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4.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考勤工作,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

  5.考勤员须每日根据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情况,严格按照学校的考勤制度认真执行考勤工作,填写考勤表,并将当月的考勤结果于次月3日之前报组织人事处。

  二、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

  1.请假:教职工如需请假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请病假需持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并经校医务所负责人签署意见),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超过3天的由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学校组织人事处批准;超过5天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请假、出差、外出学习,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原则上请假手续必须在休假前办理,对于紧急事件(如急病、突发事件等)应在事件平稳后按照程序补办请假手续。职工假期期满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在假期期满前按程序办理续假手续。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没有上班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2.销假:职工请假期满回岗工作,应及时到批假部门销假,未按时办理销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三、认真落实奖惩措施,增强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1.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学校的考勤制度,学校将劳动纪律的管理纳入对部门的考核内容,对工作人员的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个人年终考核定等、评定职称及聘任的重要依据。

  2.学校根据各部门的考勤结果对工作人员实施奖惩。职工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的校内津贴和旷工期间的工资;请病、事假一天减发一个工作日的校内津贴,累计10个工作日减发一个月的校内津贴。

  3.职工迟到、早退累计二次或一次迟到、早退在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半个月的校内津贴。

  4.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请(续)假手续擅自离职的,按旷工论处,自旷工之日起停发工资和校内津贴;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将视情况对其予以解聘或按国家有关法规作相应的处理。

  5.学校考勤检查组对各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在抽查中,对存在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内串岗、喧哗、聊天、玩电脑游戏或处理私事等现象的个人以及未按学校考勤、请假制度考核和逾期未报考勤结果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及个人的责任。

  6.由于职工不遵守劳动纪律,影响了学校有关工作活动的正常开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扣发一定数额的校内津贴。

  7.职工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组织人事处反映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复议。

  四、专任教师的管理按《AN师专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劳动纪律考核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条例》。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以集团(公司)广播号声为准。上班号声完到岗,下班号声响完后离岗,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二条:部门经理为考勤责任人,负责部门内员工每天劳动出勤考核记录。公司检查劳动纪律考勤记录时,查到记录不全、不实;一次扣罚50元。

第三条:员工的休假及享受待遇
1、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职业(病)疗养、工伤假、丧假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其工资计发按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发放。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停工医疗期间(按人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工资的计发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计算发放。
⑴停工医疗期六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工资计算比例为75%;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计算比例为8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工资计算比例为95%;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工资计算为100%。
⑵停工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十年,工资计算比例为60%;连续工龄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计算比例为65%;连续工龄二十年以上的,工资计算比例为70%。

第四条:员工凡有下列之一,均属违反劳动纪律
1、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2、擅自离岗、串岗、找人顶岗、干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
3、工作场地打牌赌搏、吵嘴打架、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经营管理的工作秩序。
4、违反公司安全、保密、质量等规章制度,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
5、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条:违纪员工将给予下列经济处罚
1、迟到、早退在5分钟以内,一次扣罚20元,迟到或早退5 - 30分钟的,一次扣罚50元,经营管理人员一年累计迟到、早退二次解除聘任合同。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旷工,一次扣罚100元。经营管理人员旷工一次、除扣罚100元外,解除聘任合同。
3、公司内岗位工作调整,超过三天时间未报到者,按旷工处罚。
4、部门经理对员工有半天假的批准权限,半天以上经公司经理审批。部门未经公司经理批准,自行安排上下班,一次扣罚部门当月人平10元绩效工资,同时扣罚部门经理100元。
5、凡上班擅自脱岗、串岗、值班睡觉、一律按旷工处罚。
6、各种休假、必须履行先部门经理签批,公司经理审批同意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凡公司查实迟到、早退和旷工员工所补的各种休假证明,一律无效,按规定处罚。
7、员工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三天(次)给予警告,七天(次)给予记过;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给予解除合同的处理。
8、触犯刑律的员工,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劳动纪律考核,部门每月25日前报员工劳动纪律出勤月报表。
第七条:劳动纪律的考核列为月度部门绩效工资奖惩考核依据,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做得差的批评,扣减绩效工资。
第八条:本《条例》以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如有与相关法规不相符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